真意保留法律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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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居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1.乘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求偿?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答:应该选A。

B-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发生了竞合,但不构成连带责任的要件;C-以侵权之诉就可以;D-两份赔偿,违背了民法中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2.合同法中有两个问题不懂(1)合同法中的转让在途货物,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地址,如运输的目的地,那么货物风险是以合同成立时还是交货时转移呢?(2)试用买卖中,货物的交付是否应该以合同成立时算?如果是的,那么货物风险和孳息应该归卖方所有吧。

答:买卖在途货物的,无论运输目的地是否与买受人要求的最终货物交付地点吻合,在途买卖的性质没有变,都是单证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易。

风险以合同成立时转移。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适用第140条简易交付规则,因而试用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和孳息归属归所有人,而非买受人。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答: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

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合同法司法解释-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认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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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重大误解属之,已如前述。

3、有章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包括四种:①真意保留;②戏谑行为;③双方虚假行为;④隐藏行为。

(二)真意保留1、概念。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2、真意保留的枸成要件有三点: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3、真意保留的效力:(1)原则:有效。

(2)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戏谑行为1、概念。

戏谑行为(即开玩笑、吹牛)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与真意保留的区别在于,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者,期待对方不至于产生误认。

2、戏谑行为的要件有二点: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

3、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

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四)虚伪行为1、概念。

虚伪表示,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谍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2、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3、虚伪行为的效力。

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汞无效。

②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论宪法保留原则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应用

论宪法保留原则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应用

论宪法保留原则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应用莫纪宏*内容摘要 本文从德国行政法上的“宪法保留”概念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现行宪法在法规范形式上的逻辑关系,详细分析了《检察院组织法》自身在规定人民检察院职权事项上存在的与宪法不一致的现象,指出了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制定法律是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制度措施。

关键词 宪法保留 法律保留 立法权限 合宪性 检察院组织法宪法保留原则是宪法教义学上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指导宪法理论的构建和违宪审查的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学界正式关注宪法保留原则始于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对德国行政法上的“宪法保留原则”概念的介绍。

在《行政法总论》○1一书里,陈新民教授指出,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均属于法律保留原则,但二者在意义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其意义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在以法律授权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条件制约与管理;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则是指,在国家范围管理内,某些事项只能由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制约,其他机构均无此权利。

陈新民教授对德国行政法上的宪法保留原则的理解,基本上限于“宪法专有性”○2这样的法律内涵上。

但对于什么是宪法专有的,宪法专有的以何种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个问题在陈新民教授的著作中没有做过多的探讨。

按照宪法保留原则所具有的逻辑内涵思路,国内法学界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将宪法保留的理念引进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确认上。

蒋清华发表的《基本权利宪法保留的规范与价值》○3一文中可以说是成功运用宪法保留概念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范围进行界定的成功之作。

蒋文认为,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规范是通过限制立法权来保障人权的立宪技术,它不同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规范、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界限规范和基本权利的修宪限制规范。

各国宪法设置宪法保留较多的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刑事被告人权利等。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一、主观题题型:简答(2 个,共12 分);法条(1 个,8 分);辨析(1 个,10 分)、案例分析(1 个,15分)二、答题思路:(一)简答题05 年试题: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还要写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针对的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04 年试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概念。

两者的区别。

)05 年试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复习重点:1、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答:概念。

区别:1)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权是对世权。

相对权是对人权。

(2)绝对权是支配权。

相对权是请求权。

(3)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消积的义务,相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2、法人成立的条件3、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定是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单独登记,是非法人组织。

子公司一定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非法人组织。

商事合伙(不是民事合伙或协议合伙)理论上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55 条)答:1)主体合格。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民事能力,如:监护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如果主体不合格,行为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现象:如不自由:欺诈,胁迫。

不一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真意保留(也叫虚假行为)。

3)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是可流通的物。

反应公序良俗原则(死者的骨灰、肖像、遗体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4)形式合法。

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答:1)概念。

2)欠缺的条件不同: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但是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保障社会的正义的实现也要注重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

“四川泸州遗赠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是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最为典型的案件.本文将在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具体阐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

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

浅谈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

浅谈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

浅谈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作者:黄婷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是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之一,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明确隐藏行为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构成,明确其效力规则,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藏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效力规则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在民法理论研究中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意思表示不一致,具体包括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错误四种情况。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只规定了与隐藏行为近似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在隐藏行为及其效力的空白点上作了创新性规定,第146条第2款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民法总则》新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如何确定其效力,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下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都值得研究。

一、隐藏行为的概述1、隐藏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一般与通谋虚伪表示紧密联系,有通谋虚伪表示才有隐藏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一是其行为主体须有表意人与相对人。

二是表意人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而另作虚伪意思表示行为,而相对人须对此有明知。

三是虚伪行为隐藏了真实的意思表示。

2、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民法通说认为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是当事人刻意地用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方法,将其真实意思隐藏起来,故意用虚假行为予以掩盖。

至于其真实目的、动机是规避法律还是其他原因,都不影响隐藏行为的认定。

真意保留——精选推荐

真意保留——精选推荐

真意保留众所周知,意思表⽰真实才能使民事法律⾏为有效,但在很多时候,⼈们往往故意隐匿其真意,⽽表⽰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

⽐如,男⼥明明是两情相悦,但⼥⽅出于羞涩,往往嘴⾥不停地说着“不要不要”;⼜有时,⼈们对于在淘宝购买的东西,虽然不满意,但为了避免卖家的纠缠,就违⼼地在评论中写上好评。

这些都是属于真意保留的情形。

所以,真意保留,指的就是表意⼈故意隐匿其真意,⽽表⽰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

台湾等地区把它叫做单独虚伪表⽰。

⼈们出于真意保留⽽做的意思表⽰,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呢?也就是说,到底应该认定其内⼼的真意有效,还是应该认定其表⾯的意思表⽰有效呢?我们来看⼏个案例:例⼀:王某向张某借款,王某请来⼀个朋友许秩祥作为担保⼈,许在保证⼈栏签了名,但并没有署真名,⽽署的是“许志强”,这⼀点债权⼈张某并不知道。

债务到期后,王某下落不明,张某遂将其与担保⼈⼀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许秩祥说⾃⼰不叫“许志强”,所以担保⾏为⽆效,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许秩祥署假名的⾏为就是⼀种“真意保留”,他不签真名⽽签假名,说明他内⼼并不愿意做保证⼈;但是,他在并未受到欺诈、胁迫,或是对⾃⼰⾏为的后果有重⼤错误认识的情形下,愿意在保证⼈栏签名,对外表明了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这种真意保留不应得到法律的⽀持,法院判决他应该承担保证⼈的责任。

例⼆:王某向张某买房,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房款,但王某社保有问题⽽被限购,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法履⾏。

张某遂通知王某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扣除违约⾦后的房款返还给王某,王某接受了房款并会同张某⼀起办理了解除合同的后续⼿续(如撤销⽹签等)。

事后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返还被扣的房款。

王某提出⾃⼰接受张某返还房款是⼀种真意保留,表⾯同意张某扣除房款充做违约⾦、内⼼其实并不愿意,因为他如果不表⽰接受的话,张某就不会退还房款给他。

但法院并未⽀持王某的主张,理由是,王某以⾃⼰的⾏为明确表⽰了愿意向张某⽀付违约⾦,如果王某⼀开始就不同意承担违约⾦,他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式解决,所以张某不可能得知王某内⼼保留的意思、且对王某的意思表⽰已形成信赖,从⽽将扣除违约⾦后的房款返还给了王某,并将合同解除的其他善后处理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没收违约⾦的⾏为合法有效。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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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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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03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4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5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分析
06
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07
总结与展望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
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司法审判等领域。
法律保留原则与立法权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仅适用于行政领域。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来保障,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法律和法规来保障。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与互动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和互动关系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起源于德国,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法律保留原则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
发展:在二战后,法律保留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代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内涵: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人权、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其权力行使活动,任何行政法权力行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在行政法上,法律保留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性。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发展,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内涵以及在行政法上的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法的定义及发展。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它规范了行政活动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行政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且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核心价值观,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首先,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

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自身主观意愿进行行政活动,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权力的行使。

其次,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不得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履行各项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再次,法律保留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行使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规定。

最后,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具有重要的适用性。

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且行使的权力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界限。

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三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本文将以“雷某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县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时,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1)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3)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3. 案件判决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雷某有前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雷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雷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保留原则案例。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作者:薛中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007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中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分配。

本文重在探索法律保留原则在现行行政法实践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分析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和价值。

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渐渐的被重视,需要反思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承认其存在的诸多弊端,以便能够更好的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价值一、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保留原则有助于保障人民民主原则的实现。

人民民主原则的目的是由全体人民来行使主权,掌管国家的事物。

但是,中国人口众多,实际上要达到这一原则的目的并不可行。

人民民主也就演化成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原则也是民主的核心。

基于此,代议制政府就必须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将关系到人民自身利益的事情交给代议制机关表决,行政机关只是履行执行法律的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履行人民主权职能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具有最强的民主正当性。

从另一方面来讲,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掌握,法律保留的原则,对于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行使和人民主权原则的贯彻执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保障法治国家建设。

治理国家有法治和人治两种方式,人治就是君主专制,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国家权力的行使有规律可循,并且权力的行使更稳定也会被限制和约束,更能保障公民的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国家的权力就应当由法律创制,并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更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

浅析真意保留制度

浅析真意保留制度

浅析真意保留制度论文摘要真意保留制度作为瑕疵意思表示的一种,规范着特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但中国民法对此无相关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法律漏洞。

本文通过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民法典”关于真意保留制度的比较研究和现实热点案例的分析,将有益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撰。

论文关键词真意保留瑕疵意思表示“青岛大虾”事件一、案例2015年10月,有网友爆料称,其在青岛一饭店用餐时,遇到宰客事件。

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和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的价格是38元一份,但结账时,账单上所写的“蒜蓉大虾”变成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

最终,通过警察协调,其向饭店支付1300多元。

原来,这“蒜蓉大虾”正是菜单上“海捕大虾”。

但该饭店菜单的标价方式颇不正规,其在海鲜类价目后面没有紧跟着标明单位,而是在菜单的最下处中部,写着“以上海鲜单个计价”。

而该网友一直认为38元是一份的价格。

此事经网络传播,引起一片哗然。

最终在事件发酵之后,有关行政机关迅速对涉事店家做出了相应处罚。

而从民法视角分析,网上也有诸多学者对此事件展开分析。

有文章认为合同不成立。

因为虾的价格条款若不明确,那么合同就因缺乏合意,导致无法订立。

不过,在“青岛大虾事件”中双方未达成合意,表现得不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

对此观点,笔者也表赞同。

笔者认为,事实上,店家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不一致中的真意保留。

对于真意保留制度,我国并不相关法律规定,而德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大多都有对真意保留制度的规定。

因此,对真意保留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将有助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真意保留的概念和各国及地区法律规定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即瑕疵意思表示。

而“真意保留作为一种故意的瑕疵意思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对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民法典,对真意保留均有详细规定。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6条、《日本民法典》第93条。

【律师手记】真意保留——以德国的一项判例为例

【律师手记】真意保留——以德国的一项判例为例

【律师手记】真意保留——以德国的一项判例为例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意思不存在,在不告诉对方的情况之下所实施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在真意保留的情形之下,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原因产生于意思表示人自身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意思表示人在欺骗相对人,但是这种欺骗又不能使相对人陷入错误。

那么真意保留是否会影响到意思表示的效力,我们可以做一个分析,表意人自己作出了与自己意思不相符的表示行为,这是他自己的决定,那么他也当然的要为自己的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意思自治的基本含义,因而就表意来说,这种表示行为是他在自己明知的情况下的选择,也就表明他愿意承担由这种表示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这种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因而不会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就相对人来看,就要区分善意与恶意之分,善意的话自然从信赖利益的保护出发就可以得出不会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结论。

但是如果恶意的话,意思表示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日本民法典》第93条:“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明知其出于非真意所为而妨碍其效力,但相对人明知或可知表意人的真意时,其意思表示无效。

”][ 《德国民法典》第116条:“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心里做出保留,对所表示的有所不欲而无效,该意思表示须向他人作出,且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意思表示无效。

”]《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均将在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的保留时,意思表示无效。

接下一德国的一个案例,对此做一个分析。

案情大体上这样的: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发出了一项书面的买卖要约,乙以他人几乎无法察觉的方式将一项条款括入括弧内,然后在要约书上签了字,甲在没有觉察到括弧的情况之下也签了字,事后,乙想不承认括入括弧内的内容的效力。

德国法院当时引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合同必须斟酌交易习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之。

”]判决甲胜诉。

就本案而言,德国法院当时引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本也无可厚非,判决结果也没有不妥,我们暂且抛开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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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意保留法律适用探析
作者:葛玉婷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6期
一、真意保留的概况及案例介绍
(一)真意保留的概况
所谓真意保留,又称心中保留,它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表示。


真意保留的构成须满足以下要件:其一,须有意思表示,外观上表意人完成了意思的表示;其二,表示的意思与真实的意思不相符,表意人将心中真意保留,故意表示出不真实的意思;其三,须相对人不知情,相对人完全不知晓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其四,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并没有受其约束的打算,即表意人不希望该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真意保留及其效力,我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均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16条:“表意人对于表示事项内心保留有不愿的意思,其意思表示并不因此无效。

但是如果对于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且另一方知其有保留时,其意思表示无效。

”豎《日本民法典》第93条:“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知非其真意而妨碍其效力。

但相对人已知或可知表意人真意时,该意思表示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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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案例介绍
阿姆斯特朗有一匹昂贵的马,猛烈地骑行之后有点瘸又精疲力竭,阿姆斯特朗看来好像开始讨厌这匹马,他向几个人其中包括梅吉发出要约,要以5英镑出售这匹马。

梅吉同意并将马带到自家马厩。

双方当事人都住在格润博格,关系密切。

当时有人认为阿姆斯特朗在开玩笑,他自己随后也说自己在开玩笑,并想把马要回来,因为他料想梅吉也知道他在开玩笑,然而梅吉并不返还,并主张财产权。

诉讼中,马死亡,原因是炎热天气骑得太猛,又喝了凉水。

审判长认为,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表明意思一致的表示达成,尽管这些表示既不是口头的,也不是书面的。

如果存在共识,可在聋哑之间缔结合同。

陪审团经过讨论,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8英镑损害赔偿。

二、对我国真意保留法律适用的立法思考
(一)案例评析
合同即双方合意,旨在追其真意。

本案中阿姆斯特朗由于一时情绪原因,戏言要以5英镑出售该马,明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

阿姆斯特朗与梅吉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梅吉心中是否知其真意。

对于真意保留行为,是否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呢?认定无效是否会影响交易安全呢?如果认定有效,对于表意人真意的保护是否力度不够呢?笔者认为,真意保留毕竟是一种表意人故意使其表意与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其无论是出于欺骗还是出于戏谐相对人的动机,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但是如果将所有真意保留行为一概归为无效,是否会不利于交易稳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如若一切归于无效,对一些有情可原的真意保留者,是否不利于维护他们的真意呢。

结合本案,梅吉显然是知晓阿姆斯特朗所说为戏言的,既然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真意保留,那么本案合同认定为无效应当更加合理。

那么该匹马的财产权仍然属于阿姆斯特朗。

对于梅吉因骑行过猛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梅吉有一定过失,但关于损害赔偿,应适当地考虑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获利。

因此,本案判决中8英镑的赔偿是适当且合理的。

三、我国真意保留法律适用的立法探讨
在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场合,到底需要依据何者确定法律适用?笔者认为,我国对真意保留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可作如下探讨:
第一,真意保留行为原则上有效。

内心真意保留,使交易对方无从得知其真意,善意的信赖其意思表示,相对于有过错的表意方,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对相对方进行保护。

因此,无论是从遵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角度,真意保留行为均应被看作有效。

第二,在特殊情况下,相对方本应知情却不知情,如果认定有效将使真意保留方利益损失严重,此时真意保留行为无效。

这种情况下,相对方虽有一定过错,却善意地信赖交易能够圆满完成,因此,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真意保留行为在相对方知情时无效。

相对人明知表意人非真意仍同意进行交易,可知其并非善意,既然双方均存在过错,也无须对相对人进行倾斜保护,按照双方内心知晓的真意即可认定行为无效。

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真意保留行为的任何规定,但笔者认为上述立法探讨可以很好得将保护表意人的真意与维护交易安全二者进行调和平衡,我国日后立法上可予以考虑。

注释:
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166.
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1999(5):22.
日本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21.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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