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六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七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
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九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畜牧兽医系2017年3月26日。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第三条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第四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的统一采购、运输、饲养、供应与处置等。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入实验动物的单位,须先书面申请,详细写明种类、数量、用途,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由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按计划统一采购。
第六条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七条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经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八条动物实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家科委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条例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
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殖设施和检测仪器;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实验动物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如需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
附件1山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试行)
本规则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一、验收评定方法
1、山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须以申请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请项目,按照《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项目分类,确定相应的验收检查范围和内容。
2、实验动物专家验收组的组成不少于3人,由实验动物领域专家担任,专家组成员对验收评定结果负责。
3、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如不合格则称为一般缺陷。
4、验收结果评定:
二、动物许可证验收标准
(表一)山东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
(表二)山东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表三)实验用犬附加要求
(表四)山东省实验动物饲料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
★关键项目。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决定与通知
⌛️
实验动物伦理监管的职责
•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 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机构
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的实践案例
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的教育与培训
• 实验动物操作技能培训
• 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知识普及
•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员培训
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的规范与指导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CREATE TOGETHER
DOCS
0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概述
实验动物管理的重要性
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 预防实验动物携带病原体传播
• 防止实验动物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
保障实验动物的质量与福利
• 提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减少实验过程中的误差和风险
• 保障实验动物的权益和福利
• 疾病发生机制研究
封闭群动物的用途
• 生物学研究
• 药物安全性评价
• 疾病治疗研究
⌛️
实验动物的选择与特点
实验动物的选择原则
实验动物的特点
• 适应性原则
• 遗传稳定性好
• 重复性原则
• 反应一致性高
• 可控性原则
• 便于实验操作和观察
03
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
实验动物福利的概念与原则
实验动物福利的概念
• 数据清洗与预处理
• 数据统计与挖掘
• 数据解释与评估
07
实验动物模型与疾病研究
实验动物模型的建立与应用
实验动物模型的建立
实验动物模型的应用
• 遗传修饰动物模型
• 疾病发生机制研究
• 诱导疾病动物模型
山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
山东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规范实验动物使用,并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和科学研究的实施,山东省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
二、验收申请1.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实验动物使用前,应向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递交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申请书。
三、验收条件1.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和条件,并经过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验收合格。
2.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标准,保证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饲养温度、湿度、采光、通风等要求。
3.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有专职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并经过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培训合格。
4.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制定健全实验动物使用和福利保护制度,并经过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审定。
5.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实验动物的健康检测,确保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良好。
四、验收程序1.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申请书的提交。
2.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如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应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3.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4.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实验动物饲养设施的合规性、实验动物饲养人员的合格性、实验动物使用制度的健全性等方面。
5.现场检查合格后,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将制作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发放给申请单位。
五、验收结果1.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重新提交申请。
2.经整改后的申请单位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可领取实验动物许可证。
3.验收合格后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实验动物,并定期报告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和健康状况。
六、违规处理1.对于未通过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的单位,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实验动物,并予以警告。
2.对于违反实验动物许可证规定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动物实验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一、概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中进行疾病、物质毒性、药效等方面的实验的动物。
虽然在动物实验中,科学家们可以获得很多宝贵的信息,但是在进行实验前,必须尽力减少实验对动物的危害和痛苦。
为此,我国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实验动物在实验前、实验中和实验后的保护进行了规范,并建立起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工作机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实验前的管理在实验动物进行之前,需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了在实验动物进行前必须确定以下几个方面:(1)实验的目的;(2)实验动物的种类和数量;(3)实验的过程中可能对动物造成的危害和痛苦;(4)实验动物的来源以及实验室的条件;(5)实验的预期结果和对实验动物的影响等等。
2. 实验过程中的管理实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实验动物必须得到足够的食物和水;(2)实验动物必须得到温度、湿度、气流等环境的适宜控制;(3)实验室要保持洁净,以避免感染的风险;(4)实验动物应得到适当的麻醉和镇痛;(5)应该在实验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实验对动物造成的危害和痛苦;(6)实验动物不能赠予个人或以其他方式滥用;(7)实验动物必须进行标识,确保其身份不混淆等等。
3. 实验后的管理在实验动物进行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和管理。
(1)如果实验动物在实验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或者不能够继续实验,需进行安乐死;(2)如果实验动物在实验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异常,应及时给予治疗;(3)实验完成后,要确保实验动物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
三、条例的优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实验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规范。
下列是它的优点:(1)规范了实验动物的选用和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生命权。
(2)对于实验室设施和实验动物设备的管理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障实验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豫科字[1992]第24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和在本校进行的动物实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六条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需提前向教务处、科研处、实验设备处提交使用计划,并按照使用许可证准许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具备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七条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八条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第十条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一条应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以及使用野生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1]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殖,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实验动物的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各项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三)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七条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八条使用实验动物应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和优化(Refinement)”,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所需,保护实验动物的福利和权利,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动物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无脊椎动物等。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符合伦理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护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实验动物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其中野生物种的使用必须获得国家专门机构的许可。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该建立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管理、使用和养殖,同时负责实验动物的健康监测和防疫工作。
第六条实验动物应该经过健康检测和疾病筛查,确保其健康状况良好,并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保证实验环境的无菌状态。
第七条实验动物的养护和使用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遵守动物福利规范,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的受到保护。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八条实验动物应该选取相应物种和规格,确保实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进行谨慎考虑,充分评估实验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痛苦和伤害,同时采取减轻痛苦和伤害的措施。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该进行详细记录,在实验的过程中及时记录实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并且保存实验动物的样本和剩余物质。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使用完毕后,应该采取必要的安乐死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权受到有效保障。
同时,应该对实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且发布实验报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三条动物管理机构应该对实验动物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且确保实验动物的正确标识、记录和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的实验,应该及时纠正,并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和恶意伤害实验动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要求或者未能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和生命权,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0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2.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组织培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饲育、保种、引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将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归档。
第八条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物、设施、饲育器具及饮水、饲料的配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引入实验动物必须隔离检疫,经检疫确认无传染病的方可移入饲养区。
第十条禁止从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入实验动物。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案。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法制》
【年(卷),期】1998(6)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医学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主管本辖区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学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包括对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医学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
【总页数】3页(P39-41)
【关键词】医学实验;实验动物;动物管理;卫生工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332
【相关文献】
1.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医学实验动物工作 [J], 吕琳
2.食蟹猴食道口线虫病的诊断/医学实验动物管理(软件)及实验动物设施(硬件)/不同年龄大鼠学习记忆能力及旷场行为比较 [J],
3.如何上好《医学动物实验设计与实验动物管理》这门课程 [J], 雷甘妮;李文豪;郑德昌;郑鑫;王琼仙;刘佳
4.医学院校SPF级动物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以皖南医学院为例 [J], 孙洪计;李祥子
5.对《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环境条件的几点讨论 [J], 邢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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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5.03
【实施日期】1992.05.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1992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组织培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饲育、保种、引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将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归档。
第八条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物、设施、饲育器具及饮水、饲料的配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