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发票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票税点谁来承担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发票税点谁来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居民购买商品后最好要求商家开具发票,而有些商家会开具发票,但要求消费者承担开发票的税点,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这种行为是不是合法的?那么发票税点谁来承担?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发票税点谁来承担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发票税点是逃税避税的常用手段,也是违法的行为,商家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商家找借口不给你开发票怎么办套路一:不好意思,国税的发票系统正在升级,发票开不了。
税务干部:国税局和纳税人的发票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国税的发票系统升级不会影响到商家正常开票,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端的发票系统是不需要进行升级的。
所以,下次再碰到这样不走心的理由,请小伙伴们一定要“残忍”揭穿。
套路二:真不巧,发票刚好用完了。
税务干部:这个理由听起来真让人无法反驳,不过没关系,如果商家确实不能当场开具发票,小伙伴也不要轻易放弃,可以让其写明购物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时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
拿到纸质字据后,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到商家换取发票。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律责任则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税收法律责任。
简单来说,税收法律责任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
行政责任是税收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比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如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针对那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可能构成抗税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多种涉税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民事责任在税收法律责任中相对较少,但也并非不存在。
比如,在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中,如果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致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和严格执行税收法律责任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维护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有人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就会破坏税收的公平性,使依法纳税的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
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增值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税务登记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不按规定申请税务登记的,将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同时可能会被责令改正,甚至注销营业执照。
二、发票管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发票是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等行为,我国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发票违规行为包括不开具或者少开发票、虚开发票、出售或购买伪造的发票等。
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等处罚,同时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税款违规申报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税期、税种、税率、税额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对于不按时、足额申报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逾期不申报或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能会处以逾期缴纳税款金额1%至3%的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等处罚。
四、违规抵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然而,对于滥用抵扣或违规抵扣的行为,我国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抵扣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错误抵扣的税款,并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刑事】某税收管理员,违反相关税务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所辖纳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事】某税收管理员,违反相关税务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所辖纳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据以定罪量刑、两罪并罚。
再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其无罪申诉,称:姚旭:你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定性错误,你不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具体理由如下:一、生效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错误。
1.你没有玩忽职守的事实。
你自担任税收管理员以来,多次对管理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掌握企业的商品、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等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龙鑫皮草公司、瑞丰春皮草公司、超威皮革公司共用一块电表的问题向上级进行了汇报;你还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会计记账、支出不规范的问题,向上级汇报后,由分局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3年4月你协助江西省万年县国家税务局进行协查时,按照规定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与两份发票相关联的资料均有留存,能反映出两份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你将核查情况向上级汇报。
你上述行为表明其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
而且在其他税务、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的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你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能认定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更不能认定是你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3.即使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按照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应当由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对此承担责任,你按照规定对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不能预见或者认识的,故超威公司和锦辉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与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4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企业财务的合法、准确、完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条发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正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票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准确、透明、便捷。
第五条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提高发票管理水平,防范和避免各种财务风险。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第六条企业应当合法开具、使用以下种类的发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记载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不动产的开票凭证。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记载全国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开票凭证。
(三)其他税收凭证: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开具的各类税收凭证。
(四)其他经济业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支出凭证等。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八条发票的开具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的财务人员或者税务专业人员负责。
第九条发票的开具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填写开票内容:开票人应当准确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税率等。
(二)填写纳税人信息:开票人应当将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填写清楚。
(三)填写金额和税额:开票人应当准确计算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金额和税额,并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四)盖章和签字:开票人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填写开票人的姓名和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发票的开具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四章发票的使用第十一条发票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专用存放:企业应当专门设立发票库房或者保险柜,将发票存放在安全、密封的环境中。
(二)发票专用章管理:企业应当对企业公章、财务章等相关章管理严格,防止发票被冒用或篡改。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税务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税务人员法律责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那些? 我国税收征帐机关主要是税务。
财政,海关等部门,{征管珐]只适用于由税务局征收的那一部分。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征管法第60条和细则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习者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民事法律责任属不属于税务违法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
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
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揭开法律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和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里虽然是说股东应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是公司股东,故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但是代表股东履行职责,若发生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国有投资股东指派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存在过错,也是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有哪些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往往会开发票作为双方协定的凭证。
而有时候一方为了不法利益可能会违规开票,而这种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该怎样承担呢?若在您身上发生此种情况,你不用急,赢了网小编在下面为您解答。
一、供应商用虚开的发票来替代真实发票企业经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一些供应商在提供货物后,称自己无法提供发票,便提供其他发票用以抵扣。
而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发票是真实的,最终也能够实现抵扣并入账,所以都默许并接受这种行为。
企业都很清楚,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但自己如果没有直接从事虚开发票,而只是接收这些虚开的发票,应该没什么问题吧?殊不知,这会给企业带来违规风险。
判断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应当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接受”两种情形来看待:1、善意取得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企业所接受的这张虚开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而且企业对供应商提供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并不知情,就可以认定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
2、恶意接受如果不符合前面所总结的“真实性”、“相符性”、“不知情”三个要件,那就应被认定为是“恶意接受”。
如果企业进一步利用所接收的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处理。
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若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企业应自行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风险是未知的,如果最终无法证明,必然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前述巨大法律风险。
所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自行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
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因为形式、内容出现问题而最终作废企业有时会遇到供应商所提供的发票因为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内容不真实或填写错误等原因而无效,企业就无法将这些发票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严重的还会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等违法行为,面临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发票种类
发票管理知识培训材料发票作为商品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加强发票管理,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纳税人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普通发票使用面广,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淡薄等原因,普通发票违规现象难以杜绝。
一、发票的概念1、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具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名称(章)等。
二、发票的分类发票的种类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按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性质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2.按使用发票纳税人的行业分类:工业发票商业发票饮食发票服务发票建筑安装发票交通运输发票3.按纳税人使用发票的业务范围分类:物质生产部门发票非物质生产部门发票专用发票专业发票4.按发票票面设定的金额分类:非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5、按发票开票方式分类:电脑票一般手工票剪贴手工票6、按发票是否带衔头分类:不带衔头发票企业衔头发票以上每类发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又可分为很多种,而每一种发票又可能同时属于几个类别,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三、国税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种类和适用范围1、发票管理范围:目前,国税的发票管理范围是依据所征收的税种来确定的,根据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 994]19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县境内,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其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国税机关发票管理的对象范围。
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在生活中,发票是很常见的,而发票也是很重要的东西。
那么,法律上对发票都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发票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发票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检查的相关条例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轻微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并非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罚)【例1】(多项选择)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
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A.通报批评B.责令其限期改正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CD(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精选文档】
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办法及实施细则下对于发票违规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修改。
结合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就企业比较关注的开具、保管以及违规用票的罚则等问题作一个说明。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并且明确,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发票的合法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发票无论其外在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发票的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发票的真实性。
即是指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商品交换活动最原始的反映,这是发票的本质特征。
三是发票的统一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发票的统一性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发票的及时性。
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它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有时间性的。
这就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商品交换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即使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一、发票开具和保管新规及违规界定新《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29条,以及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31条,就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
发票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
发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凭证,是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结算的重要依据。发票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发票的概念、法律规定、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向购买者开具的,记载交易内容、金额、税额、开票日期等信息的书面凭证。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类型。
4. 开具时限: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开具发票。
五、发票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者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出售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经营者擅自变更发票内容、擅自涂改、撕毁、销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结语
发票是我国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的法律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完整、合法。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2. 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私自作废发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作为财务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合规经营、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为逃避税收、虚列支出等目的,私自作废发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私自作废发票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私自作废发票的法律后果1. 税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私自作废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补缴因作废发票而产生的税款。
(2)加收滞纳金:对于未按时补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3)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对私自作废发票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私自作废发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2. 行政法律责任私自作废发票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因作废发票所得的违法所得。
(2)吊销发票:税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持有的发票。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民事法律责任私自作废发票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民事纠纷。
例如,因作废发票导致的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
4. 社会信誉损失私自作废发票的行为损害了企业的社会信誉,可能导致客户、合作伙伴等对企业失去信任,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了解私自作废发票的法律后果。
2.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作废等环节的责任人,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化。
3. 严格发票作废审批程序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发票作废审批程序,对于需要作废的发票,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批,确保作废行为的合规性。
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申报以及国家的税收征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虚开发票行为究竟会带来怎样的法律责任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简单来说,就是指发票开具方与接受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或者服务行为,却开具了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项目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数额根据虚开的情节轻重而定。
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能会暂停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资格。
刑事责任则更为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虚开发票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管理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发票管理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发票开具、保管、使用等环节。
(二)真实准确: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交易事项,不得虚构、伪造、篡改。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发票的开具第四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发票:(一)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免税货物、提供免税劳务,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生其他业务往来,应开具其他相关发票。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完整、准确:(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开票日期。
(三)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四)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五)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六)税率、税额。
(七)开票人姓名、复核人姓名。
第三章发票的保管第六条发票开具后,应由开具部门负责保管,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立发票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的名称、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等信息。
(二)妥善保管发票,防止丢失、损毁。
(三)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应分别保管,不得随意混合。
(四)发票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发票的领用、报销、报账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发票的审核与报销第八条发票审核:(一)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审核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
(三)审核发票金额、税率、税额等是否准确。
(四)审核发票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
第九条发票报销:(一)报销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报销人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填写报销单。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发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拒开专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出现拒开专票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拒开专票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相关主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秩序。
二、拒开专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拒开专票,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等行为中,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不开发票:明知应当开具专票而故意不开具,如虚假交易、隐瞒收入等。
(2)过失不开发票: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原因未开具专票。
(3)以其他方式拒开专票:如以不开票为由压低价格、要求回扣等。
三、拒开专票的法律后果1. 税收法律责任(1)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
(3)税收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等。
(4)税收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划拨存款、拍卖财产等。
2. 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②擅自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的;③未按照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先开发票再付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凭证,它不仅是税务管理的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在我国,关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中,先开发票再付款是商业交易中的一项基本规则。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先开发票再付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发票管理办法》概述《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定义、种类、开具、保管、使用、查验等各方面的规定,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先开发票再付款的法律规定1. 发票开具义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商业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开具发票。
2. 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发生经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发票。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交易发生后的十五日内,卖方必须开具发票。
3. 先开发票再付款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先开发票再付款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开具与付款时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开具时间应在交易发生后的十五日内。
而付款时间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
(2)发票开具与货物交付在商业交易中,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前或交付时开具发票。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
(3)发票开具与服务质量卖方在提供服务质量方面,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在服务结束后及时开具发票。
4. 违反先开发票再付款原则的法律责任(1)卖方未开具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的法律责任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可能违反合同约定。
发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有哪些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往往会开发票作为双方协定的凭证。
而有时候一方为了不法利益可能会违规开票,而这种合同违规开票违约责任该怎样承担呢?若在您身上发生此种情况,你不用急,赢了网小编在下面为您解答。
一、供应商用虚开的发票来替代真实发票企业经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一些供应商在提供货物后,称自己无法提供发票,便提供其他发票用以抵扣。
而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发票是真实的,最终也能够实现抵扣并入账,所以都默许并接受这种行为。
企业都很清楚,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但自己如果没有直接从事虚开发票,而只是接收这些虚开的发票,应该没什么问题吧?殊不知,这会给企业带来违规风险。
判断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应当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接受”两种情形来看待:1、善意取得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企业所接受的这张虚开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而且企业对供应商提供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并不知情,就可以认定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究。
2、恶意接受如果不符合前面所总结的“真实性”、“相符性”、“不知情”三个要件,那就应被认定为是“恶意接受”。
如果企业进一步利用所接收的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处理。
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若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企业应自行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风险是未知的,如果最终无法证明,必然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前述巨大法律风险。
所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自行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
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因为形式、内容出现问题而最终作废企业有时会遇到供应商所提供的发票因为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内容不真实或填写错误等原因而无效,企业就无法将这些发票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严重的还会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等违法行为,面临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发票协议书范文
发票协议书范文一、背景为了规范发票管理,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发票协议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二、协议内容1.双方约定通过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具和使用发票。
2.发票的开具要求和程序:(1)由销售方在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2)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法填写和打印,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名称、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码等。
(3)双方应保留好开具的发票,并妥善保存相应的销售和购买记录,以便日后审计和核对。
3.发票的使用:(1)购买方收到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如发现错误或问题应及时向销售方反馈并协商解决。
(2)发票仅限于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的交易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非法用途。
4.违约责任:(1)如发现双方有故意或重大违反本协议以及税务法规的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在发票管理中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税务部门的罚款或处罚,违约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协议变更和解除1.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以及税务部门的规定。
2.解除:(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不愿意履行或无力履行时,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影响双方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损失。
四、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至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为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六、协议生效方式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无论是对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来说,发票都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凭证。
为了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通过制定发票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在发票开具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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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