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13修正)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
《阳光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由本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宗教习惯办理。
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4、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资料逐年收集、整理、装订、收藏。
6、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由境外传入的宗教印刷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后方可启用。
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民宗局提交上一
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1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年11月5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宗教活动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宁波年鉴_孟俊权_附录_附录
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地方性法规】2013年,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修订地方法规4件,分别是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修订《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修订《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其中本年实施1件、待批3件;审议通过调研论证7件,即《宁波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改)》、《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上年待批本年实施的2项,即《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4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号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5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号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号公告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10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10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2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政府规章】《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03号令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以上是我校开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自查报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
确保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管理非通常宗教活动,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非通常宗教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是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管理机关。
第四条非通常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以下几类非通常宗教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一)主要教职人员入职就职仪式:佛教、道教的升座、晋院,佛教传戒,道教的传戒、冠巾、授箓、传度,天主教的祝圣,基督教的按立等。
(二)重大宗教庆典及纪念活动:佛教、道教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佛像神像开光,寺院宫观重大纪年庆典;伊斯兰教清真寺落成、纪年庆典;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开堂、建堂、复堂纪念。
第五条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二)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申请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等,邀请非本场所的其他教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等)、符合宗教教义教规或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活动资金来源说明;(二)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三)安全工作方案。
包括安全工作组织、人员数量及其岗位职责、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与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与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非通常宗教活动审批程序:(一)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十五日内视该材料完整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第七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登记过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登记换证手续;未经登记过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时的有关内容应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登记后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年度该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有关表格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第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1.最新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5.xx年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6.xx年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7.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
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第六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确需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应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举产生,并报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正文:----------------------------------------------------------------------------------------------------------------------------------------------------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个法规。
“根据宪法”,是指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第二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
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本《条例》中的“其他固定处所”范围。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廉政风险点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申请书(示范文本4.关于同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的批准公文样本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附件2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3关于申请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请示XX县民宗局:我寺于XX年XX月XX日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了寺庙管理组织成员。
现将寺庙管理组织成员有关材料报上。
望贵局给予备案为盼。
附件:1. XX寺管理组织成员名单2. XX寺管理组织成员户籍及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XX寺XX年XX月XX日附件4XX县民宗局关于同意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批复XX寺:你寺报来《关于申请给予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我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经调查研究,同意给予XX寺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此复。
XX县民宗局XX年XX月XX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基本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六条(会计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设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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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13修正)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3.05.29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5.29
【实施日期】201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
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在本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