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09]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12【实施日期】2009.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09〕5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农机部门的努力,我市农机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事故次数、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明显减少,但外籍拖拉机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同比上升,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部署,促进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部署,促进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农业机械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脱保、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规范农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机参与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坚决遏制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甬农机安[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7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按规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宁波市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考试工作有序、安全、科学、规范。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考试管理、监督机制。
实行县级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书面告知制度、考试意见反馈制度和考试责任倒查制度,以保障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科目、考试程序的正确、有效执行。
第四条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各类拖拉机学员的初考、增考、销分复考以及拖拉机驾驶人转入等测试工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农机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通知-甬农机管[2013]19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农机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农机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通知(甬农机管〔2013〕19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宁波市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提质工程实施意见》和宁波市农机局《关于推进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化、组织化、规模化、社会化水平,我市组织开展了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提质工程、创建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现经申请、评审、验收、复核,确定宁海县义军农机专业合作社等18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宁波市农机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详见附件)。
希望上述农机服务组织,不断提升发展质量、规模和水平,使服务组织的制度更加规范、机制更加完善、装备更加先进、功能更加齐全、服务领域更加宽广、经济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更加提高,为建设我市现代农业做出新贡献。
同时,各地农机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提质工程、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和农业机械维修示范的创建活动,在全市创建更多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点,为促进全市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3年10月29日附件宁波市农机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一、宁波市级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宁海县义军农机专业合作社、慈溪市桥头炎丰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二、宁波市系统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慈溪市禽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慈溪市观海卫浙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余姚市芝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奉化市谷堡农机专业合作社、奉化市董家农机专业合作社、象山县丰盈农机专业合作社、宁波市鄞州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宁波市鄞州粮人粮机专业合作社、宁波市镇海区青苗农机专业合作社、宁波北仑四海粮蔬机械化专业合作社、宁波市江北区国来农机专业合作社三、宁波市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奉化市锦啸农机专业合作社、宁海县胡余贤农机合作社、鄞州区南瑞农机专业合作社、余姚市鸿炜农机专业合作社、象山县东城农机专业合作社——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周静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修 订 (
)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遵 照 执 行 , 原 《 宁 波 市推 进规 上企 业 智 能化 改造 诊 断服 务 工 作 实 施 方案 》
经 信 技 改 号 ( 甬
( 2 0 1 7 ) 2 5 1
)
废 止 。
宁 波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宁波 市 财 政局
委 员 会总会 计师职务 : 章 昊 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会计 师 , 免 去 其 宁波 东钱 湖 旅 游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职 务 。
免 去 :
? 2 8 .
年 20 1 9 / 第 1 期
费 小琛 的 宁波 市经济和 信息 化 委员 会副 主任职务 ;
( 2 0 1 6 ) 3 4
) 和
《 浙江 省 人 民政府 关于 在市场 体系 建 设 中 建立 公平竞 争 审 査制 度 的 实施意 见 》
浙 政 发 号 (
2 0 1 6
44
(
)
)
、
《 宁 波 市 人 民政府关 于在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中 建立 公平竞 争 审 査制度 的 实施意 见 》
长 董 事 职 务 、
:
髙云桢任 宁波 市 交通 运输委 员 会副 主任 , 免去其 宁 波市 公 共交通 客运管 理局 局长 职务 ;
华 弼 天 任 宁 波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钱世 雄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免 去 其 宁波 市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甬农机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甬农机科〔2008〕4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农业部第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厅、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办学1.培训许可证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任务的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范围规模相配套的办学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从事培训活动。
如法人代表、业户名称、办学条件、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宁波市农机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凭证上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师、教练员须接受省农机局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教学活动。
不允许无证人员代行教师、教练员职责。
3.依法收费培训费收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
严禁搭车、涨价、乱收费,如发生违纪收费现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二、制度管理1.教练员管理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和综合业务素质,提高其口述表达能力和教练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教练员技术主导作用,促使学员正确掌握驾驶操作技能,推进学员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2.学员管理加强学员管理,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按照学员特点合理编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时间,适时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驾驶技能测试,并根据掌握程度分别给予补课和强化训练,以期达到教学效果。
3.档案管理规范培训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文档管理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记录详细,填写准确,内容真实,查找方便,保管妥当。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甬农机安[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18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甬党办传〔2011〕141号)要求,结合农机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宁波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宁波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一、指导思想针对近期国内其他领域事故多发,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作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农机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健全责任体系、遵照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程标准,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农机安全监管上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平安农机”创建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全市各地雇佣拖拉机从事运输作业的企业或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检测检验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组织。
(二)检查重点:1.套挂农机牌证的“机动车”(工程车)及驾驶人(具体工作要求另文下达)。
2.全市近三年内发生过因农机事故负同责死亡2人以上的管辖地乡(镇、街道);发生过因农机作业伤害事故负主责的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发生过因农机维修作业伤害事故负主责的维修站(点);发生过因农机安全培训伤害事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外籍拖拉机建档及雇佣企业对外籍拖拉机驾驶人聘用手续落实情况。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10]1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8.19【实施日期】201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甬农机安〔2010〕19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10〕38号)和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1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决定从8月中旬起至10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重点(一)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二)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三)查处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四)查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五)查处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查处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
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二、工作步骤(一)发动部署阶段(8月中旬)。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各地专项行动方案请于8月25日前报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推进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推进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甬农机管[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推进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甬农机管〔2011〕12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农机化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科技水平,把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打造成集规范化服务组织、技术推广培训中心、服务维修中心和烘干加工中心为一体的“一化三中心”区域性农机化综合服务中心,现结合我市农机化服务组织发展实际和特点,就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重点,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领域、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区域内农业综合生产和服务的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
二、建设目标争取到2015年全市建立20家以上具有“一化三中心”功能的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区域内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特色主导产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成为区域内农机化生产作业和农业综合生产服务的主导者,成为农机部门推广各类农机新技术和新机具的先行者,成为带动其他服务组织发展的引领者。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积极推进根据本地实际,统筹整合现有农机服务组织资源,综合考虑区位优势、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发展潜力、区域性服务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引导服务组织对外通过股份、合作、合并等手段,推进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之间的联合、合作与合并;对内通过租赁经营、全程托管、菜单式服务、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流转等途径扩大规模经营和服务面积,大力推进“一化三中心”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建设。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农机行业“安全生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11]1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14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2011年宁波市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2011年宁波市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我市农机行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11〕2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总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排查事故隐患,创建平安农机,提高监管能力,以安全保障促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2009年、2010年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落实县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责任,以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为依托,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实现“两遏制一增强”目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成立农机“双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成立农机“双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成立农机“双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以赴抓好“双夏”农机化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农机“双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统筹协调指挥全市“双夏”农机化服务工作,确保“双夏”生产顺利开展。
一、农机“双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汪春阳、胡国常、张凤谦、葛建平;成员:方兴旺、毛荣华、李季伟、吕长淮、陈阳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联络员:方兴旺;联系电话:87283623。
二、农机“双夏”工作工作组第一工作组组长:李强;组员:郑文敏、李超;联系点:余姚、鄞州。
第二工作组组长:汪春阳;成员:陶俏俏、陈松林;联系点:镇海、江北。
第三工作组组长:胡国常;成员:吕长淮、黄曙敏;联系点:宁海、奉化。
第四工作组组长:张凤谦;成员:毛荣华、李季炜;联系点:慈溪、北仑。
第五工作组组长:葛建平;成员:张甫满、潘晓东;联系点:象山。
三、工作要求1.工作组职责各工作组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变作风,深入“双夏”第一线,广泛开展调查调研,分析解决“双夏”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掘“双夏”期间先进典型,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确保“双夏”农机工作顺利、安全、高质量地完成。
2.相关处室职责办公室: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与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并不定期地印发《农机信息》,以供各地借鉴。
管理处: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作用,及时调度机具,抢收抢种。
加强机具维修保养的指导工作,确保机具效率。
及时掌握“双夏”工作进度,了解各地机插早稻实割产量。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推进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制定了《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常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进行,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评。
第四条考评机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一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考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安全评价或设计资质,并具有5名以上与考评业务相关的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或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的人员。
其它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考评机构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行业的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七条考评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制定考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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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甬农机安[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3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上牌发证管理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三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定义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是指不配备挂车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及履带拖拉机。
二、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登记行驶证制作(一)纯农田作业拖拉机登记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统一执行农业作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核发一面号牌,号牌注册编号由第一位大写英文字母和后四位注册顺序号组成,第一位数为县(市)区对应的代号(A-1,B-2,C-3,D-4,E-5,F-6,G-7,H-8,J-9)。
行驶证不填写“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两项,用横杠划去。
(二)原核发的农业机械牌证(即NJ牌证)或核发上道路拖拉机牌证(行驶证上加盖纯农田作业)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要换发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345.1--2005《拖拉机号牌》、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的拖拉机牌证。
(三)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参照上道路拖拉机注册登记。
(四)已注册登记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挂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应重新核发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牌证。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0.17【实施日期】2013.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3年10月17日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第七条局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甬农机安[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甬农机安〔2010〕10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甬安委〔2010〕4号)文件和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机系统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安委会的有关精神,在春运期间开展的拖拉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紧紧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彻底排查治理农机安全事故隐患,解决农机安全监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为实现2010年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全市在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雇佣外籍拖拉机作业的采石场、砖瓦厂、建筑工地;季节性农机运输作业较重的企业组织;聘用外籍拖拉机驾驶员的组织及个人。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2起以上农机死亡事故管辖地(拖拉机及驾驶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机站、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农机作业单位组织。
(三)农机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装备设施;农机培训教学用的机车安全装置;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供应和生产单位的作业场所;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管理;农机维修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管理。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意见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9〕4号文件)和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关于深化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意见》(浙农专发〔2009〕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2009年至2011年,全市在巩固、提高、完善现有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和户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新创建2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市)、3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18个平安农机示范镇(乡、街道)、120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1000个平安农机示范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使全市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示范村和示范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创建数量继续名列全省前列。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公安驻农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12]1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17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现将《宁波市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组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2012年12月3日宁波市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组建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杜绝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1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农机局与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组建宁波市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
为确保组建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宁波”总体部署和创建“平安农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要求,建立健全市级公安驻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安驻农机警务室(联络室)的管理指导,充分发挥公安驻农机警务室(联络室)职能作用,巩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立即集中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立即集中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13]2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立即集中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农机安〔2013〕20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江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局各处室、中心: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29号)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农机领域内立即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三大硬仗”,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各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解决农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减少和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实现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推进“平安宁波”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各地要对辖区内农机行业的作业、加工、维修、经营、合作社等单位进行大排查,重点检查涉氨制冷保鲜农副产品初加工和烘干作业的农机合作组织、蔺草运输加工企业、农机维修站点、农机油料供应站点,外籍拖拉机较为集中的砖瓦厂、采石场、海涂围垦、建筑工地。
三、检查内容(一)重点排查外省籍拖拉机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在我市境内驻点运输15日以上的外籍拖拉机及驾驶人,检查区域为外籍拖拉机及驾驶人较为集中的砖瓦厂、采石场、海涂围垦、建筑工地。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扩大县(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扩大县(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农机管[2009]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29【实施日期】2009.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扩大县(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农机管〔2009〕8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为认真做好扩权强县事项的落实工作,根据《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农业厅《关于落实省委办、省府办扩大省(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强经济社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并报请市扩权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研究决定,对我局涉及放权的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关于扩权强县的要求,遵循合理赋权、依法行政、责权统一、促进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农机管理事项下放至县(市)、区,扩大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权限,不断增强县(市)、区农机管理行政部门的统筹发展、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县域农机化发展水平,促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放权事项名称及内容1.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报批:《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规定的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建立、调整、合并、撤销需经市级审批的事项。
2.中拖驾驶员考试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机监理和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设定、收取的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
3.中拖驾驶员会员费: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中拖驾驶员协会收取的会员费。
4.中型拖拉机检测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清明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10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清明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清明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甬农机安〔2011〕10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认真做好2011年清明农机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就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在清明节前,各地农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治理拖拉机载人、人货混装、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报刊、横幅标语、农民信箱、农讯通等手机短信平台,教育机手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突出重要时段、重要地段,以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中队)为依托,灵活调整勤务巡查时间,切实加大对农村道路拖拉机的动态监管和违法处罚力度,深入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纠正利用拖拉机载人进行殡葬、扫墓等活动。
在清明期间,各地要落实责任,加强值班。
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检查值班工作,执行领导带班制,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联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等基层农机队伍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利用拖拉机载人、人货混装、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确保全市清明节期间农机安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局将结合备春耕生产工作,组织力量检查清明期间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并请各地在3月30日前,将清明节期间安全值班安排及路面巡查计划上报市局安全监理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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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甬农机安[2010]2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0.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拖
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0〕24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遏制拖拉机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根据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108号文件)和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安全整治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公通字〔2010〕191号文件),决定于2010年
12月1日至2011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协作”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各类拖拉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遏制拖拉机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促进“平安宁波”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各类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拖拉机牌证业务进一步规范,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管理秩序明显改善,本省户籍人违规取得外省籍牌证得到控制,拖拉机交通事故及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以上。
三、整治重点
查纠拖拉机违规上牌发证,治理规范外省籍拖拉机管理秩序,查纠拖拉机载人、严重超载超速、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脱保、报废机车上路行驶、违规上牌发证、伪造变造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集中整治行动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源头排查治理阶段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在2008-2010年办理的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业务进行全面的自查,市农机局负责督查,重点检查超范围、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牌证的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坚决做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车不予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机车不予办证上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人员不予核发驾驶证”,杜绝违规异地发牌发证现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当地安监部门重点对辖区内工矿企业、工程施建单位雇佣外省籍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情况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拉网式排查。
安监部门督促工矿企业、工程施建单位填报《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农机部门负责信息登记情况的核实和汇总,协调相关外省(市)农机部门对外省籍拖拉机及其驾驶人进行核查,进一步掌握牌证实情,并根据核查情况分类处理:对确系外省市农机部门核发、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机车及其驾驶人实施备案登记,建立临时档案,发放备案登记凭证(见附件2),车身喷涂相应标记,并将信息资料录入浙江省农机监理业务办证系统--外籍管理模块,加强安全监管;对安全技术状况不好的,安监部门责令工矿企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工程施建单位停用;系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牌证而实为低速载货汽车、工程车等机动车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本省户籍持外省籍拖拉机驾驶证的,有非法取得驾驶证嫌疑的,农机部门按《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调查、测试,根据调查、测试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阶段(2011年1月1日~2月28日):路面重点整治阶段
在继续抓好源头排查治理的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春运”期间整治行动,加大路面违法查纠力度,严厉查处拖拉机载人、超载超速、脱检脱保、报废机车上路行驶、酒后驾驶、伪造变造证照等违法行为。
农机部门充分发挥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作用,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查纠活动。
在路面检查中,对发现长期在本地从事运输作业而未备案登记的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要督促其到农机部门备案登记。
农机部门对备案登记的外省籍拖拉机要进行核查,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牌证而实为低速载货汽车、工程车等机动车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理。
对外省市农机部门委托收缴违规发放牌证的机车,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对有证据证明原本省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因达到报废使用年限而通过不法途径取得外省籍拖
拉机牌证的,一律收缴牌证,实施强制报废,并通报核发机关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领导,精心研究,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明确整治行动重点,落实整治工作措施。
在整治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提供宣传素材,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广泛开展对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声势,扩大整治影响。
同时,积极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齐抓共管,密切配合。
农机、公安、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的信息通报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对拖拉机特别是外省籍套挂拖拉机号牌机动车辆齐抓共管的态势,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四)加强督查,总结经验。
整治期间,市农机局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开展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改正;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同时,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特别是要总结协作解决难点问题的好做法,着力建立拖拉机特别是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3)于2011年3月1日前报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安全监理处。
附件:1.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登记表
2.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备案登记凭证(式样)
3.拖拉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登记表 临时档案编号: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