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作者:郑舟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郑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怀化 418000)摘要:总结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达成的共识、经验及遇到的问题,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的方法提出解决的思路及个人建议,从而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174-02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设周期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在全国法院准备实施,该项制度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地法院得到积极实践,这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得出: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聘任产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1.法官助理的来源。
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上任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法院中现有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2)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书记员;(3)公开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1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摘要:法官助理这个词语是一个舶来品,国外的司法机关早就设置了这一职位,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
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辅助性事务分开,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而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abstract: judge assistant , as an imported words, may sounds new for us, in reality it was long ago set up by foreign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with a fair system being built over time.while here in china, it is a breakthrough arrangement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gement by seperating judging issues and assistant issues, through the judge specializing on the former and it’s assistant on the latter.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效率;法官助理制度;重构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 fairness, effieciency, judge assistant system, reconstruction一、法官助理制度概述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2年7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的是要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在该改革方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这标志着我国也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但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本文首先试图解释一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以及法官助理制度所具有的特征。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一、前言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为法官提供支持和协助的重要职责。
随着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法官助理数量的增加,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调研分析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为法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现状1. 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不够规范在一些法院中,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法院对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往往只重视学历和专业背景,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此外,一些法院在选拔法官助理时存在着关系门槛较高、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2. 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健全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新人员,对于他们的培训和考核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缺乏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的不适应和不稳定。
3. 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法官助理在法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
有些法院存在着法官助理工资待遇低、晋升空间小、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改进措施1. 规范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法院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选拔机制。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助理的选拔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行为,保证法官助理的选拔公平、公正。
2. 健全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适应性和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同时采取有效的奖惩机制,鼓励法官助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3. 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加大对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和福利保障。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法官助理制度1. 法官助理是指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人员。
2. 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4)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 法官助理的职责:(1)协助法官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法官进行庭审准备;(3)参与法官组织的研究讨论活动,提出法律意见;(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法官助理的管理:(1)法官助理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民法院与法官助理签订劳动合同;(2)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法官助理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制度1. 聘用制书记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工作,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 聘用制书记员的选任条件:(1)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3. 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1)负责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2)协助法官进行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3)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4. 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1)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民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聘用制书记员的晋升、培训、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与考核1.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均应参加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 法官、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应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双重模式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上诉法 院还有 法律 顾 问。 以美 国为 代表 的英美 法 系 国家法 官助理 选任 程 序 主要 是 法 官 们根 据 需 求 , 由 业 内人 士推荐 , 在 各个 法 学 院 获得 职业 法 学 博 士学
位( J . D) 的优 秀毕业 生 中挑选 , 双 方 达成 意 向 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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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U I J年 帚 l朋 思帚 1 . 5 / 朋
双 重 模 式 法 官 助 理 制 度 的 构 建
柯 艳 雪
( 厦 门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 福建 厦f - j 3 6 1 0 1 2 )
[ 摘
要] 相比国外法官助理制度 ,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在立法界定、 人 员编制及考核晋升方面存在问题,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0 .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3 4 7 3 ( 2 0 1 3 ) 0 1 — 0 0 1 4— 0 4 定 的工作 岗位 和待遇 , 法官 助理 对 法 院负责 , 法 官个
人无法 决定法官助理 的去留 、 职级 、 职务 、 待遇 等。
接受特 殊 职业训 练 的机会 。 ( 三) 我 国现 行法 官助理 选任 制度
上 ]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 法官助理作为 专 门的司法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 , 即参照公 务员进 行
统一 录用 , 任职条 件 和录用 程序 都非 常规 范 , 并 且 需 要接受严 格 的长 达数 年 的专业 培训 。法 官助 理对 整 个法 院负责而不是对法官个人 负责 , 因此 具有较 强 的 独立性 。两年试用 期 满合格 的司法公 务 员会 成 为终 身 司法公 务员 , 待 遇也 比较 优厚 , 这使 德 国 司法公 务
法官助理的历史变革
法官助理的历史变革
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变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1999年至2003年,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五改革纲要”为标志,该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使“法官助理”角色开始进入官方文本中。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而助理审判员则享有审判权,能够参与案件实体审判。
2.2004年至2009年,为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推行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革目标,并以人员分类管理为手段,在全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角色性质、任职标准和晋升等相关内容,为地方法院的试点工作提供了基础框架。
多家法院积极探索,如山东青岛中院、广州海事法院、北京房山区法院等。
3.2013年至今,为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范法官助理制度,如“三五改革纲要”、“四五改革纲要”等。
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任务,提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的再思考
监督领导 小组 。建立 并落 实审 限通 报预警机 制 、案件督查 催办机 制 、审 判质效 庭 ( )长负责制 、审 局 判管理责任 申辩制 度 ,进 ~步 明确 了立案人 员 、审判员 ( 执行 员 ) 、书记 员 ( 录员 ) 室 内勤 、司 速 、庭 法 鉴定人 员在执行 审 限制度 时各 岗位责任 和相应 奖惩措施 , 以扎实有 效 的工作 缩短 案件 审理周期 、 提 高调解撤诉率 、 杜绝 隐情超 审限 、降低上诉 率和涉诉 信访率 ,以司法和谐 推进 社会 和谐进步 , 现社 实
级人 民法 院可以对法 官配 备法官 助理 和取消 助理审 判员工作 进行试 点 ,摸 索经 验 。 04年 ,最高 ”02 0 人 民法 院制定的 “ 二五 ”改革 纲要更加 明确 指 出:“ 总结试 点经验 的基 础上 ,逐 步建立法官 助理制 在
度 。 2 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推 出的 “ ”@ 09 三五”改革纲 要则再 次重 申 “ 完善法 官及 其辅助 人员分 类管理 的制度 ” “ 立健全 以案件 审 判质量和 效率考 核为 主要 内容 的审判 质量 效率 监督 控制体 系 ,以法官 、 。建 法 官助理 、书记 员和 其他行 政人 员 的绩效和分 类管理 为主 要 内容 的 岗位 目标 考核管 理体 系。 ”0 改革 试点工 作也一直 在 努力推 动 。 虽然 最高人 民法 院 “ 一五” 要是对 高级 人 民法 院试点 设置法 纲 官助理提 出 了要 求 , 但全 国有不 少先进 基层法 院在纲 要发布 后 , 纷纷 试水 。如上海 浦东新 区法 院、 上 海松江 区法 院 、浙江岱 山县法 院 、北京房 山县法 院等数 家法 院早 在 8 年前 便开 始尝试 。在此基 础上 , 20 年 , 高人 民法 院在全 国选择第 一批 i 个法 院试 点法 官助理 制度 ,并把 此项 试点工 作确 定为全 04 最 8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③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背景法官助理在我国法院系统的提出~最早源于1999年《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文件的精神。
这个五年纲要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并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
此后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检验~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试点单位扩大到西部12省(市、区) 830个基层法院~至此~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行。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成功经验经过近5年的试行~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普遍认为法官助理制度有以下优点: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1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过法官定额后~有法官70余名~全院年审理案件达45000件~人均审理案件数达643件,朝阳区双桥法庭年均受案量为4500件左右~人均承办800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也应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中)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路涵钰徐一馨卢柳高亚瑞郭融融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实现法院办案人员有效分类的重要举措,但改革面临着制度落实不力、法官助理定位不明及专业人才的缺失等各种阻力。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制度和观念等层面的改进措施,以期今后法官助理制度能在各地基层法院落实到位,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好人员基础。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改革;角色定位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07-01作者简介:路涵钰(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徐一馨(1996-),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卢柳(199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高亚瑞(1994-),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郭融融(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将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协助审判工作的进行。
对于立案数量最多、办案压力最多的基层法院来说,让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贡献力量显得更为迫切,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
及时对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反思与细致总结,探究法官助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有地位和相应职责,从而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顺利构建尤其是在基层的落实。
一、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自1999年开始,最高法颁布的第一个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进行试点”,2000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由空谈变为现实。
2004年9月,最高法又下发了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文件,正式确定在北京市、广东省等省市的若干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目前法官助理制度自提出已经近20年,制度自身的某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渐渐显露出来。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篇一: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xx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法官工作压力,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法官完成一些非审判性质的工作。
法官助理通常由法学院毕业生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根据法院的需要和经费情况,可以聘请全职助理或兼职助理。
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研和审理准备工作,搜集和整理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案件的法律资料。
2. 参与庭审过程,帮助法官记录庭审笔录,整理证据资料,协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制作法律意见书、审判建议书等相关文件,为法官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
4.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研究和判决写作,检查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执行法院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协助法官开展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工作等。
法官助理在工作中需要保证保密性和客观性,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法官助理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
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因此,探索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职责,有利于审判改革的实务操作。
本文不揣浅陋,试作探析。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装订卷宗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
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法官无疑居于核心地位。
要使该系统高效、有序地运转,法官助理辅助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
三、法官员额制的实践困境
(一)实践中的困境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法官员额制旨在通过对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然而, 实践中一些地方过分追求数字化的量化考核导致法律适用质量的下降。“有的法 院业务部门出现‘工考分离’的情况,很多年轻干警抱怨工作压力大,投入审判 执行工作的精力有限;为‘拼数字’,不得不应付结案、搞‘体内循环’。”
(一)历史发展脉络
法官员额制是指通过核定法院所承担的审判工作量,科学确定法院审判人员 员额,将有限的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实现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的制度。这一 制度诞生于上海,最初是为了解决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实际上,在法官员 额制正式提出之前,部分地区已经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历史发展脉络
一、问题的提出
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对法 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员额制更是备受。实际上,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试点工 作,法官员额制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法官员额制的历史变迁
(一)历史发展脉络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制度。 1989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序列和工资办办法》颁布后,各地开始按照该 办法进行审判人员职务序列的划分。1993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 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法官等级”成为衡量法官 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2001年,《法官法》进行修订,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地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
制度概述
3、工作方式:法官助理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在法庭上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在 庭下进行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工作。此外,法官助理还需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 规范,如保密义务等。
法院 法官助理 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是指对法院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1.选拔任用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通常需要经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程序,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培训制度:法院法官助理需要接受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考核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需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4.奖惩制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优秀者可以获得奖励,如晋升、加薪、表彰等;工作表现不佳者可能会受到惩罚,如降职、扣薪、警告等。
5.职业发展制度:法院法官助理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逐步晋升为法官或其他高级法律职业人员。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化解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法官助理,是指开展法律研究、草拟法律文书及从事其他案件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司法人员。
法官助理的工作,在员额法官的督导下进行。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集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选任条件、职责权限、考评机制等于一体的系统性规范。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19世纪80年代,美国最初提出法官助理的概念。
早期的美国法官助理,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支持工作的人员和速记员。
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法官助理专司讨论案件、研究法律、提出意见等法律事务。
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法官助理制度体系。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产生较晚。
1999年出台的法院改革纲要,首次提出“法官助理”的概念,法官助理制度进入试点摸索期。
2010年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由顶层设计推动,转变为基层主动探索。
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所有案件均由员额法官审判。
但是员额法官人数在法院队伍中占比不高,案多人少成为新的矛盾[1]。
为此,在推进员额制改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逐步建立,目前正在进一步健全中。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预设功能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性人员,是员额法官的强大后备军。
法官助理制度设立的初心,旨在协同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第一,提高审判效率。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的全面快速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法院案件立案数保持高位运行。
员额制改革后,审判事务中的大量重复烦琐、非技术性工作向法官助理分流,有利于员额制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关键核心问题,解决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
第二,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案件审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和使命。
向当事人释法解惑、指导当事人举证、开展调解、调取证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案件由法官审理,减少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接触,排除案件审理工作的外界干扰因素,可以有效地避免诉讼当事人的误解,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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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区法院这 四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 院同步进 行。 经过本人的报名 申请 、 现场确认提交相关材料 、 组织上 的资格审查 、 最后参加包括笔试 、 面试在 内 的综合测评考核 、 最后在 电视上 、 网站等处进行公 示等程序 ,这四家法院遴选后予 以任命最终从 3 5 9 名报考人员 中优 中选优 , 最终任命 了 2 3 1 名我国大 陆地区首批法官助理 。 这批法官助理的平均年龄为 2 8 . 4岁 ,硕 士研 究 生及 以 上学 历 的法 官 助 理 占 比 6 5 . 5 %。 2 0 1 4 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 向法院体 制外的社会进行公开招考来 录用聘任制的助理 , 共 有 四千 多名 社 会 应 聘 者 报 名 参 加 广州 市 中级 人 民 法院的聘任制法官助理考试 , 通过组织笔试 、 面试 、 政治审查 , 确定 1 0 0 名应聘者 , 最终这 1 0 0 名应 聘 者被聘任为法官助理 , 加人到了法 院队伍 。这是我 国大 陆地 区首批 “ 体制 外 ” 的法 官助理 。 ( 二) 制 定并不 断完善 法 官助 理制度 的配套 办法 不断探索规范管理 , 把法官助理作为一个单独 序列来管理。2 0 1 5 年 5月, 青海省高级人 民法院出 台管 理办 法 , 按 照类 似 于公 务 员 的行 政级 别 对 青海 省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助理进行管理。法官助理的职 级上从科员级到正处级 。诸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台的法 官助 理管 理办法 的研究 ,青海省 之外 很 多 地方法院都在积极的摸索 、 调查研究 , 最终 的目的是 为其职级 晋升规 划 出渠道 , 提升其对 职业 的荣耀 感 。 ( 三) 明确 工作 职责 、 建立 等级制 度 上 海 市 徐 汇 区人 民法 院将 法 官 助 理 划 分 为两 个等级 , 分别 是初级助理和高级助理 ; 广 东省深圳 市盐 田区基层人 民法院则将法官助理界 定为专业 技术 岗位 , 对 法 官助 理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由高 到低 共 分为五个等级 , 每个 等级的助理都由其相应 的工资 标 准 和福利 待遇 , 五个 等级 的 助理之 间层 次分 明 。 ( 四) 法 官助理 出庭参 与 法庭 审判程序 这是现 阶段我 国大陆地 区司法实践 中亟需解 决 的 问题 , 法 官 助理 参 加 法 庭 庭 审 程 序 , 一 方 面是 对 法 官 助理 庭前 准 备 工作 的检 验 。另 一 方 面 , 法 官 助理 在参 与 庭 审 , 可 以为其 草 拟 裁判 文 书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书提 供 理 论 和 经 验 的 有 效 支 撑 ,因 其 重 要 程
“ 让审理者裁判 、 由审判者负责 , ” 乃 是审判权 力 运行 机 制 改革 中的核 心 问题 所 在 , 同 时也 是 多年 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所在 , 我 国法院 改革 已进 入深 水 区 。我 国以审 判为 中心 的司法 体制 改革正在不断推行 , 法制体系不 断健全。法官助理 制 度是 此 次 司法 体制 改 革 的组 成 部分 , 研 究 法 官助 理制度是对此次 以审判为 中心的司法体 制改革的 推动。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管理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 理模式 , 审判职责不 明、 人员职责不清 , 在审判过程 中没有充足的人 员进行法律其他工作 , 出现 了“ 案 多人少” 问题 , 研 究 法 官 助 理 制 度 目的在 于要 明确 其 性质 、 地 位 和作 用 , 明确 审判 人 员 、 司 法辅 助 人员 的职 责所 在 ,以及 司法 辅 助人 员 内部 的明确 分 工 , 让 人 民法 院 的 审判 过 程 向科 学 、 合理 、 规 范 的方 向 发展 , 有效 地 提 高 审判 效率 。 以下 是 我 国司 法 体制 改革各个试点法院中关于法官助理的先进经验 。 试 点法 院中 法官助 理 制度 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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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浅 谈我 国法 官助 理制度 的构 建
刘 国华 , 张 楠
( 哈尔滨 商业大学 ,哈尔滨 1 5 0 0 2 8 )
摘要 : 法官助理制度在 中国试行 、 建立和发展 经过 了较长 时 间, 但 却发展的 不尽如人 意 。 对法官助理制度 问题 的研 究 , 我 国仍处于初 步探 索阶段 , 相关制度和理论还 不完善 , 司法
一
、
( 一) 拓 宽 法官助 理选聘 渠道
包 括 法 院体 制 内部 选 任 和 体 制 外 向社 会 公 开 招聘等多种方式不断招录人员加入到法 官助理的 队伍 中。 2 0 1 4 年9 月, 我国大陆产生首批法官助理 、 检察官助理的任命大会在上海举行 , 此次任命法官 助理 、 检察 官 助 理 , 并 为这 批人 员 颁发 证 书 , 并 进行 了宣誓。此次任命大会标志着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 工作 为 全 国 的 司法体 制 改革 工 作作 出 了榜 样 , 向不 断完善的 目标迈进了一步 , 此次选任工作是在上海 市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及 宝 山 区法 院 、徐 汇 区法 院 、
实践都还 处于初 步阶段 , 需更进 一步、 更深层次的探 索和发 展。 以我 国此次司法改革中的实际情况为基础、 结合 司法体 制改革试点法院, 借鉴外 国法院经验 , 我 国法官助理的人 员 应进行分类招聘和 业务分级 管理 。 关键 词 : 法官助理 ; 司法体制改革 ;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6 . 1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3 — 0 0 8 8 —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