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各种传染病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各种传染病职业暴露管理制度为维护工作人员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血源性传染病,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病毒感染,特制定本制度。
(一)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定义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临床医疗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和梅毒等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者或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二)职业暴露后的处理1. 紧急局部处理:(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清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0%乙醇或者0.5%碘酊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 暴露后的报告及处理程序(1)发生职业暴露后,当事人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注意给暴露者保密),并写书面报告及填写“职业暴露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科主任应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写上意见并签字后报医院感控科,再报主管副院长。
医院感控科和医务科领导核实后确定是否必要进行药物干预阻断感染的发生。
同时,当事人将暴露事件经过写书面汇报,立即进行相应检查以证实其当前有无此类病毒感染。
预防用药及有关检查单由医保部门审核后开出。
(2)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由保健医师对其进行随访和咨询。
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第四周、第八周、第十二周及六个月时对有关血源性传染病如艾滋病病毒抗体、乙肝、丙肝病毒及梅毒进行相应性检测。
(3)在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做好保密工作。
凡涉及暴露者个人的相关资料,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泄露。
(三)职业暴露后预防性用药1. 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病原学标本检验、处理医疗废物等过程中能正确识别血源性职业暴露风险,选择适宜防护用品,按照正确操作流程,尽量避免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
二、预防血源性职业暴露的措施:
(一)落实标准预防,医院应提供便利的手卫生设施、洗眼装置、淋浴装置;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置病人;制定并遵守操作规程。
(二)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当工作台面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三)衣物清洗时,对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被服应减少抖动、分开清洗。
(四)严格遵守安全注射相关要求。
(五)损伤性废物处理按规范进行,锐器盒应密闭、防刺破、防渗漏。
(六)遵循生物标本安全运送与正确处理。
(七)检验科、输血科等医务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遵循微生物标准操作规程。
三、医务人员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应立即按血源性职业暴露应急处理流程(一挤二冲三消毒)进行处理。
四、血源性职业暴露者在紧急处理后,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24h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节假日,晚上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科长,电话:******),同时填写职业暴露相关登记表。
五、暴露人员及时到感染科门诊(非门诊时间到住院部)就诊检查、用药,HIV暴露在感染科门诊(门诊时间)/住院部(非门诊时间)进行评估、就诊检查和用药。
六、暴露人员根据暴露源进行相应血液检测,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暴露人员进行后期跟踪随访和咨询。
七、对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的,暴露后检测、用药等产生的费用,可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报账。
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指导规范(草案)为了维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有效防止血源性传染病对医务人员的伤害.积极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在院部领导高度重视下,制定本规范。
一、“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定义:“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医疗废物收集等工作过程中,高度的暴露于血源性病原体的危险之中,意外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者或携带者的血液污染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血源性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还包括被这类病人抓伤、咬伤等等,有可能发生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的事件(即意外事件或针刺事件)。
凡是在医疗机构中可能接触到各类感染性病人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人员,同时包括上述人员中的实习生、进修生,都是被“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对象。
二、发生“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后的防护和救治工作程序。
1、医务人员发生“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后,主要的防护和救治管理工作,由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当事者及时应填写《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登记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告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同时上报医务科(护理部),由医务科上报到院部进行审批。
2、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对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发生的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具体部位、损伤情况以及接触源病人的相关检验结果同时上报,并安排当事者做相关检查,作为“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的基础数据。
并且对针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和指导实施,对医务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防护的知识培训。
三、“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的防护措施:(一)临床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1、防护重点是避免与患者或携带者的血液和体液的直接接触。
加强对医务人员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防护观念。
2、医务人员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视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为具有传染性的物质,在诊疗、护理和手术时,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等法律、法规,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引发的各种感染性疾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概念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实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污染了皮肤、眼睛、黏膜或者被含有可能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传染感染性疾病的情况。
(二)基本要求1.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
2.标准预防的概念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等防护用品,安全注射,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等。
3.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接触上述物质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另外根据疾病传播途径的不同,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取空气隔离、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
(三)职业暴露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注意防止被针头、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回帽,如需回帽只能用单手回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操作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中,利器盒满3/4应及时封闭。
5.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6.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护目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穿隔离衣或者围裙。
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指导规范(草案)为了维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有效防止血源性传染病对医务人员的伤害.积极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在院部领导高度重视下,制定本规范。
一、“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定义:“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医疗废物收集等工作过程中,高度的暴露于血源性病原体的危险之中,意外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者或携带者的血液污染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血源性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还包括被这类病人抓伤、咬伤等等,有可能发生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的事件(即意外事件或针刺事件)。
凡是在医疗机构中可能接触到各类感染性病人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人员,同时包括上述人员中的实习生、进修生,都是被“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对象.二、发生“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后的防护和救治工作程序 .1、医务人员发生“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后,主要的防护和救治管理工作,由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当事者及时应填写《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登记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告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同时上报医务科(护理部),由医务科上报到院部进行审批。
2、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对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发生的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具体部位、损伤情况以及接触源病人的相关检验结果同时上报,并安排当事者做相关检查,作为“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的基础数据。
并且对针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和指导实施,对医务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防护的知识培训。
三、“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的防护措施:(一)临床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1、防护重点是避免与患者或携带者的血液和体液的直接接触。
加强对医务人员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防护观念。
2、医务人员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视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为具有传染性的物质,在诊疗、护理和手术时,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报告登记与追踪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报告登记与追踪制度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管理工作,为医务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职业暴露援助服务。
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防护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按照《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报告及管理程序》进行处置。
2、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报告应按照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流程进行报告。
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进行紧急局部处置后,应及时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并按要求详细登记暴露原因及暴露物质情况等相关内容,以便医院感染管理科判断是否需要药物阻断。
4、夜间和节假日应报告总值班,总值班接到报告后应通知相关科室协助暴露者做好职业暴露的应急处置、检查和会诊工作。
5、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定期对医院的职业暴露情况进行分析、反馈。
6、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对发生职业暴露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后的追踪随访。
重点对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后进行追踪检测。
7、暴露后追踪检测项目包括:HIV血清学检测、HBV血清学检测、HCV 血清学检测。
检测周期按《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是以预防和处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血液或其他体液所带来的职业暴露,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以下为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1200字以上的详细阐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职业危害的发生,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按照培训要求,了解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暴露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并按照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掌握正确的感染预防操作技巧,如正确穿脱手套、消毒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病原体检测、免疫学检查等。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了解最新的感染预防知识和操作技巧。
第三章:职业暴露处置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后,应立即进行自我处置,包括用肥皂清洗伤口,用消毒剂进行冲洗等。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血源性职业暴露处置区,提供给医务人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血源性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报告危险源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血源性职业暴露事件的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和总结,改进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接受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相关病原体检测,并按照结果进行相应的随访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制度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制度一、医院开展医务人员感染暴露风险防范的培训,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基于疾病传播途径及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二、对高风险岗位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疫苗的免疫接种。
三、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原则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一)接触血源性传播疾病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时应戴手套,操作前后洗手或手消毒。
(二)近距离接触经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患者时,或者进行又创操作时(气管切开、气管插管)除戴口罩外,应戴防护面罩。
(三)诊疗和护理操作中,有可能发生患者的血液、体液喷溅到医务人员面部身上时须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隔离衣、防护眼镜等。
(四)手部皮肤发生破损时,在有可能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等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五)处理含有感染性病原体的器械、物品时应戴手套必要时穿隔离衣。
(六)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时,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被锐器刺伤。
(七)使用后的锐器应放入耐刺、防渗漏的锐器盒内。
禁止将使用后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帽,禁止裸手接触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利器具。
四、感染性疾病科的工作人员,进入不同区域进行诊疗操作时,按照《医院工作人员分级防护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防护。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处置及上报制度一、感控管理科具体负责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监测工作。
二、工作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遵守下列处置原则(一)当事人应立即紧急处理伤口,从近心端向远端尽可能挤出多的血液,在流动水下进行冲洗,用0.5%碘伏或75%乙醇进行消毒,同时上报主任或护士长(如为HIV暴露源应保密)。
(二)科主任或护士长需对暴露者情况进行核实,在局部处理的同时,逐项如实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的相关内容。
(三)尽快向感控管理科报告。
暴露者在感控管理科指导下,完成职业暴露登记手续。
(四)以尽快确定暴露源,若暴露源为HIV/AIDS的,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管理制度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病原体感染者或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情况。
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及本院的具体情况,为预防职业暴露及暴露后感染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的健康,特制定如下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预防管理制度:一、感染管理科要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全员的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二、全院医务人员要遵照我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所提出的“标准预防”原则,规范各种操作行为,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采取正确的局部处理措施。
四、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发生医院公共卫生科,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公共卫生科必须向分管的院领导汇报,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要指导暴露者进行正确的局部处理,对暴露者的暴露级别进行正确的评估,根据暴露源及暴露者的血清学状况及时对暴露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及预防用药。
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者,由公共卫生科召集医院职业暴露评估组成员对暴露者的暴露者的暴露级别及暴露源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估后决定是否预防性用药以及预防性用药的程序。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对于暴露者的随访及检测,在暴露后的1、2、3、6个月分别检测暴露者的相关血清学指标,追踪随访至暴露后6个月作出暴露者是否将感染的结论。
七、发生职业暴露后暴露者本人及所在科室要认真分析、查找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加强防范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避免职业暴露的再次发生。
八、本院职工(包括临时工)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及相关血液检测的费用由公共卫生科审核后医院予以报销。
院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管理制度
院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管理制度为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肝炎病毒及其它血源性疾病,特制定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
一、预防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实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者是被污染的针头及其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盖帽,如需盖帽只能用单手盖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4、利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锐器盒中,以防刺伤。
5、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打仗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照顾护士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终了,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者手消毒。
6、在诊疗、照顾护士、尝试操作进程中,有可能产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脸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面罩、防护眼罩;有可能产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净化医务人员的身材时,还应当穿着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到医疗垃圾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8、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均医疗废物处理。
2、产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惩罚措施一)、紧急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悄悄挤压,尽可能挤出毁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0%的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与控制
1、在涉及针或其他锐器的操作开始之前 (1)确保执行操作所必需的设备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 (2)评估工作环境,有足够的照明和空间来执行操作。 (3)如果将在操作中使用多个锐器,组织工作区(如使 用托盘程序)。 (4)确定锐器盒的位置,如果是可移动的,应尽量靠近 使用点,以便立即处置锐器。 (5)评估患者是否不配合、狂躁或意识不清。在必要时 获得其他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的援助,以协助平息或抑止 患者。 (6)告知患者操作中避免任何突然的移动,以防碰撞锐 器伤害医务人员。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前预防措施2--锐器盒使用规范
锐器盒的选用: (1)根据医疗护理操作所使用的锐器选择大小合适的锐 器盒,锐器可以完整放入。 (2)锐器盒符合以下要求:耐用、防穿刺、防渗漏、内 装的针头、玻璃碎片等不能刺穿锐器盒。 (3)所选用的锐器盒为整体黄色。 (4)锐器盒外表印刷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锐器盒使用 (1)锐器盒组装正确,盖子严密。 (2)锐器盒尽可能放在靠近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上,以 方便安全使用。 (3)锐器盒放置在护理人员随手可及的位置,不需要二 次分拣后才放入。 (4)可移动式的锐器盒放在腰部高的位置为宜。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前预防措施2--锐器盒使用规范 (10)所有使用锐器的员工都要携带锐器盒。携带锐器盒 时应该使用手柄,或是用托盘携带较小的锐器盒,禁止把 锐器盒靠着自己的身体。 (11)医疗机构要禁止非锐器类废弃物放入锐器盒。非锐 器废物会增加锐器盒的处理费用,并在锐器盒打开的时候 产生不安全的隐患。 (12)在使用新的锐器盒前,应培训员工如何使用锐器盒 。并将持续的培训纳入年度预防锐器伤培训中。锐器盒的 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安全的锐器丢弃培训。 锐器盒的更换与移出 (1)锐器盒禁止装满。锐器到达标记线时就更换锐器盒 ,滿3/4时应该更换。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为了保证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降低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的风险,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
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指导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医务人员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医务人员自觉接受职业暴露防护知识,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2、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前后必须洗手,接触任何含病原体的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清洁等工作时应戴清洁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卫生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可能发生大面积飞溅或可能污染医务人员身体时,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3)接触患者黏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应戴无菌手套。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排泄物、血液、体液无论是否被污染或接触非完整皮肤和粘膜都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传播的隔离、空气传播的隔离和飞沫传播的隔离。
4、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处等高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5、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充足的光线,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划伤或割伤。
6、使用后的针头不应回套针帽,确需回帽应单手操作或使用器械辅助;不应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废弃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的专用锐器盒中;重复使用的锐器,应放在放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和处理。
7、锐器物的装放量不得超过容器的3/4满,利器盒盖应保持密闭状态。
8、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到污物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三甲医院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暴露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涉及以下定义:l、血源性病原体:对人体有致病能力、存在于血液或其它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中的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
2、职业暴露:员工在工作中,其皮肤、眼睛、粘膜等与血液及其它可能具有潜在感染性的物质接触。
3、潜在感染性物质包括: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脑脊液、滑膜液、心包积液、腹水、羊水、牙科操作时的唾液、其它含血的体液如唾液或呕吐物以及难以区分种类的体液。
4、感染源:通过血液或其它可能具有潜在感染性的物质对员工造成职业暴露的个体。
5、个体保护装置(PPE):特殊的服装或装置以保护员工避免接触潜在的感染性物质,主要包括手套、口罩、帽子、隔离衣、眼罩、防护服和防化服等。
二、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l、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感染性的致病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肘,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断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1)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2)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3)进行能产生微滴或气溶胶的操作时(如利用牙钻、骨钻进行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及眼罩或面罩。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在作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分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严格规范操作:(1)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2)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3)不得徒手把锐器弯曲或折断毁形;(4)上、卸刀片用持针器;(5)传递和接受锐器时要通过容器,不得手对手传递;(6)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锐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理。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管理制度制定部门:医务部审核部门:主管院长:颁发日期:20XX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20XX年10月14日批准人:Ⅰ目的:为保证医护人员职业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Ⅱ执行部门:预防保健科、急诊、医院感染管理科Ⅲ检查部门:主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科Ⅳ制度:1.本制度涉及以下定义1.1血源性病原体:对人体有致病能力、存在于血液或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物质中的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
1.2职业性暴露:职工在工作中,其皮肤、眼睛、粘膜等与血液及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接触。
1.3感染性物质:精液、阴道分泌物、脑脊液、滑膜液、心包积液、腹水、羊水、牙科操作时的唾液、其他含血的体液,如唾液或呕吐物以及难以区分种类的体液。
1.4感染源:通过血液或其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对职工造成职业性暴露的个体。
1.5个体保护装置(PPE):特殊的服装或装置以保护员工避免接触潜在的感染物。
主要包括手套、口罩、帽子、隔离衣、眼罩、防护服和防化服等。
2.暴露记录2.1当职工受到职业暴露时,应根据程序进行追踪、记录。
3.评估及治疗3.1对职业性暴露引起感染的职工,职工门诊或急诊应根据有关程序为该职工提供初始的评估、治疗及监测。
3.2为职业性暴露的职工提供评估和治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3.2.1评估和治疗要及时;3.2.2提供免费服务;(由医院提供资金)3.2.3保守秘密。
(包括职工及感染源)3.3职工门诊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回顾有关职业暴露的记录,总结原因,提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方法。
4.教育及培训4.1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对处于职业暴露危险的所有职工提供教育及培训,内容包括:4.1.1暴露于血源性病原体的危险;4.1.2暴露的含义;4.1.3预防职业性暴露的方法(包括个人保护装置的使用及安全设备);4.1.4乙肝疫苗预防接种计划;4.1.5发生职业性暴露的报告程序;4.1.6暴露后的评估及治疗程序。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管理制度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病原体感染者或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情况。
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及本院的具体情况,为预防职业暴露及暴露后感染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的健康,特制定如下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预防管理制度:一、感染管理科要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全员的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二、全院医务人员要遵照我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所提出的“标准预防”原则,规范各种操作行为,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采取正确的局部处理措施。
四、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发生医院公共卫生科,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公共卫生科必须向分管的院领导汇报,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要指导暴露者进行正确的局部处理,对暴露者的暴露级别进行正确的评估,根据暴露源及暴露者的血清学状况及时对暴露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及预防用药。
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者,由公共卫生科召集医院职业暴露评估组成员对暴露者的暴露者的暴露级别及暴露源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估后决定是否预防性用药以及预防性用药的程序。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对于暴露者的随访及检测,在暴露后的1、2、3、6个月分别检测暴露者的相关血清学指标,追踪随访至暴露后6个月作出暴露者是否将感染的结论。
七、发生职业暴露后暴露者本人及所在科室要认真分析、查找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加强防范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避免职业暴露的再次发生。
八、本院职工(包括临时工)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及相关血液检测的费用由公共卫生科审核后医院予以报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1、医院领导应重视员工的职业安全,配备必需的职业防护用品,预防锐器损伤、
HIV、HBV、HCV、梅毒等职业暴露。
2、感染管理科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宣传、教育、督查,发现医务人员临床工作中不
安全行为及时给予纠正。
3、对医务人员进行锐器损伤、HIV、HBV、HCV、梅毒等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掌
握职业暴露个人防护知识,在诊疗活动中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4、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操作时,必须遵循标准预防原则,穿戴适当的防护物
品,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5、在进行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医务人员必须戴口
罩、帽子、手套、防目镜或防护面罩;当血液、体液有可能污染工作服时,应穿防渗隔离服。
6、严格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操作时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
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7、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等锐器;使用后的针头禁止用手复套针
帽。
使用后的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
8、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操作中,发生锐器损伤、HIV、HBV、HCV、梅毒等
等职业暴露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局部处理。
然后从“院感一号”软件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护士长审核确认后上报院感科。
9、医院感染管理科根据职业暴露类型进行处置:(1)、HBV暴露:发生HBV暴露
后应立即采集血标本检测乙肝六项,并依据免疫状态及抗体水平决定是否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于第3月、第6月复查。
(2)、HCV暴露:发生HCV暴露后应立即采集血标本进行抗体检测作为原始资料。
以后分别在暴露后第3月、第6月、第9月、第12月检测抗体和肝功能,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治疗。
(3)、HIV暴露:1)发生HIV暴露后应采集血标本进行抗体检测作为原始资料。
2)感染管理科报告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暴露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对发生HIV职业暴露的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
4)对暴露者提供知识咨询,并在暴露后1年内(即分别在暴露后4周、8周、12周、6个月)定期监测HIV抗体,详细记录监测结果。
(4)、梅毒暴露:发生梅毒暴露后应采集血标本进行THPA检测作为原始资料。
对病人采集血标本进行RPR检测,如果病人RPR阳性,暴露者使用青霉素预防性用药。
10、临床科室应对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护措施,减少职业
暴露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