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市场监管再生变?业界等待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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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定增新规定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

三年期定增新规定三年期定增是指在三年内,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定增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为了规范定增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最近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根据新规定,定增的发行价格必须合理,不得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价格将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定增方案,保证投资者知情权,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司在进行定增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市场行情,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定增行为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定增过程中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定增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解答。

最后,根据新规定,公司在定增过程中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保证定增行为的合规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定增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新的三年期定增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的定增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当根据新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信息披露,确保定增行为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也应当加强对于定增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创新型的股权融资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近期发布了新三板定增方案,以进一步规范定增行为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中小微型企业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定增行为逐渐出现不规范和风险隐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决定制定新的定增方案,对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

二、定增方案的主要内容1. 条件限制: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定增的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绩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同时,对于风险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将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 定增方式: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定增的方式和方式选择的原则。

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定增,如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

选择定增方式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的反应。

3. 定增的规模和比例:定增方案将详细规定定增的规模和比例。

对于单一投资者的定增,将设置最高比例限制,以避免资金过度集中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定增的规模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并经过审查机构的认可。

4. 定增资金的使用:新定增方案将要求企业明确定增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此举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定增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定增信息披露:新定增方案将进一步规范定增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化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定增的目的、规模、比例、使用计划等。

三、新三板市场的影响新定增方案的发布对于新三板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 规范市场秩序:新定增方案将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促使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进行定增,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2. 提升市场信心:通过明确定增的条件和要求,合规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提升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最新)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最新)

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07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 8%,而上证综指仅为7. 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佔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曰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19年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Do 回顾历史,根据政策的演变和定向增发融资规模的变化,我们大致将再融资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①2006-11年是起步阶段。

定增研究报告

定增研究报告

定增研究报告篇一:定向增发的研究报告定向增发的研究报告XX-02-02 16:31:03|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定向增发的概况XX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市场融资功能得以恢复,5月9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引入定向增发,对于拓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渠道、收购资产、吸收合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及资产重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作用。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中没有对定向增发的含义有明确的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

对定向增发的操作比照的是非公开发行的规定,但是从实践操作来说,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非公开发行是向10家以下的对象发行,一般为机构投资者,融资的目的比较强,而定向增发是向特定的机构,一般为战略投资者,大多与重组有关。

二、我国定向增发的现状随着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金融工具层出不穷。

定向增发作为再融资方式之一,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因其具有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成本低廉等优势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选择方式。

近年来,无论是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家数,还是募集资金总额,都呈现了较快增长的趋势。

我国目前现有的与定向增发直接有关的法律有两部。

1. XX年5月9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流通转让等要求,从而使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法可依2. XX年9月,根据《办法》,证监会制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细则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条件、发行定价、发行程序等具体要求,是目前定向增发的主要法规。

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必然带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快速发展,这势必带来更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这就要求监管层出台更具体、更详细的制度以应付随之而来的问题。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规规定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

其中,上市公司需要满足连续盈利的要求,具备必要的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资金用途必须与经营业务或改善财务状况相关。

同时,新规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需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等。

此外,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规还明确了发行对象之间存在相应关联关系时,须经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总的来说,新规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做了补充和规范:一方面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于发行对象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新规也增加了发行程序和监管要求,包括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定向发行股票申请,以及证监会将对发行对象等方面进行审查等。

这些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将有助于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监管,避免了一些上市公司因未经充分审查就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而引发的风险。

总体而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方面的管理责任,同时加强了对于发行对象的规范和监管。

这一新规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国有投资公司开展定增投资业务的思考

国有投资公司开展定增投资业务的思考

国有投资公司开展定增投资业务的思考国有投资公司开展定增投资业务的思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国有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本市场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投资公司开展定增投资业务正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定增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挑战、实施定增投资业务的策略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国有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专业化投资机构,其定位是为了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经济的调整升级。

它旨在推动国有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创造附加值,并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支持。

因此,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注重国家战略与企业需求的对接,充分发挥自身在资本市场和产业领域的优势,实现国有资本运营与增值。

二、定增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挑战定增(定向增发)是指中国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通过定增投资,国有投资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上市公司的股份,实现对股权的参股和控制,从而在风险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目前,国家和相关政府机构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鼓励并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开展定增投资业务。

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对优质上市公司进行定增投资,以推动国有资本与优秀企业深度融合。

然而,定增投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挑战定价难题,如何确定定增价格且确保合理性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为对于国有投资公司来说,以低价购买股份可能被视为充当市场“割韭菜”的行为;其次是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这需要综合考虑国企改革的客观需要和维护投资公司以及相关市场中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三、实施定增投资业务的策略与方法1. 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国有投资公司应明确自身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市场机遇,确定定增投资的优先领域和重点企业。

2. 加强研究分析:在进行定增投资前,国有投资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和风险评估,对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潜力、风险因素等进行全面分析,以明确投资的合理性。

定向增发投资管理规定

定向增发投资管理规定

定向增发投资管理规定1. 引言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定向增发投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定向增发的基本要素2.1 发行对象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等。

2.2 发行数量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并确保市场的稳定运作。

2.3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公司价值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4 发行方式发行方式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公正,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定向增发的审核程序3.1 提交申请公司应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定向增发申请,申请文件应包含相关材料和信息,确保申请内容真实、准确。

3.2 审查及公示证券监管机构应对定向增发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核实,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3 发行结果公告公司应及时公布定向增发结果,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发行结果,确保市场信息的准确、及时。

4. 定向增发的风险控制措施4.1 市场风险控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避免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4.2 投资者保护公司应确保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具备足够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投资者能力不足导致投资损失。

4.3 内幕交易防范定向增发过程中应加强内幕信息的保护,同时加强对关键人员的限制性交易,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4.4 信息披露透明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定向增发的目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5. 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5.1 违规行为的界定根据相关法规,对定向增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如信息不实、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5.2 处理和处罚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定增二次问询后调整方案

定增二次问询后调整方案

定增二次问询后调整方案为了更好地回应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公司定增后需要进行二次问询,并根据问询内容对定增方案进行必要调整。

在此次调整方案中,我们将就定增的配售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价格及可能的扩大配售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调整,以确保公司符合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一、关于定增的配售对象为了向各方面投资者合理公正地提供定增机会,我们将结合市场反应和监管要求,调整定增的配售对象,避免出现倾向于特定投资者的情况。

在二次问询后,我们将重新明确划分定增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并制定详细的认购资格条件,以确保定增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根据监管部门的问询内容,公司将重新梳理和完善定增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在计划中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进度,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我们也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执行,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需求。

三、发行价格的调整在二次问询后,公司将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价格的调整。

我们将结合市场定价原则和监管规定,合理确定发行价格,以体现公司价值,保障现有股东利益,确保定增资金能够顺利募集。

在确定发行价格时,我们将充分考虑市场状况和投资者意愿,保持价格合理性和公开透明度。

四、可能的扩大配售在二次问询后,公司将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扩大配售的方式,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需求。

如果确实存在需求超出原计划的情况,公司将会充分考虑市场的反馈和监管要求,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确保公司能够顺利募集到所需资金。

通过以上调整方案,公司将确保定增方案与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之权益。

公司将继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积极应对监管问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穗府办〔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5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管理精细等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构建“三脉”“三轴”“三核”城市发展格局。

引导民间投资深度参与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投资“未来发展核”能级提升工程。

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东部中心建设,推动“现代活力核”功能提升。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做精、做优、做细的优势,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越秀、海珠、荔湾等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老城区“历史文化核”品质提升。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创新民间投资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方式。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水安全保障导向的开发模式(WOD)、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参与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定向增发基础知识简介

定向增发基础知识简介

定向增发一、定义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股权激励、整体上市、收购资产、项目融资等目的,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用形象的话讲,定向增发就是由专业机构直接从上市公司批发股票,购买上市公司的半个原始股权。

对上市公司而言,定向增发资金的核心用途一般以“并购项目” 、“扩大产能” 、“补充流动资金或解决关键问题”为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对上市公司而言,一般都会构成重大实质性利好,往往会导致股价快速上涨。

很多上市公司并购项目期间停牌,经常出现在复牌后连续多日涨停。

二、与一级市场PE 风险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炒股投资的区别相对于一级市场的PE 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高风险低收益的炒股投资,定向增发风险低、收益可观、流动性差的特点。

定增属于一级半市场。

三、信托计划是否可以参与定向增发《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据此,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下资金直接投资定向增发存在合规风险。

实践中,信托计划一般是借助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权益类融资定向增发不超过10名机构投资者公开增发向全市场公开发行配股原持股股东债务(权债结合)类融资公司债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有限合伙间接投资定向增发的股票。

随着基金专户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政策调整,一些信托计划开始通过基金专户或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定向增发。

四、定向增发的一些规定(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2、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

3、发行股份12个月内或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年期产品系指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非公开产品,股票锁定12个月。

关于持股平台或持股计划参与定增的十条意见

关于持股平台或持股计划参与定增的十条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持股平台或持股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的意见关于持股平台,我们先要稍微限定一下范围,那就是在监管问答(二)中规定的那样:持股平台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只是为了持股而持股。

在实践中,持股平台除了税收优惠、便于老板对持股员工的控制之外,还有两个功能经常体现:一个是规避股份公司超过200人的问题,一个是规避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

关于规避200人问题,实践中基本上已经不可能实现,因为单纯的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曾经还有人准备设立10个有限公司装进去400个股东的做法已经不可能实现。

关于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那么以前是有漏洞的,比如,每个自然人投资者资产可能只有50万元不符合投资新三板的要求,那么我就找十个人共同设立一个法人或者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来投资新三板。

现在,监管问答(二)中的第一个层次就是为了弥补这样的一个规定缺陷而进行的解释。

所以,这里要强调:新三板挂牌之后对于投资者是有适当性规定的,单纯为了规避适当性规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投资新三板的(不论是定向增发还是股权转让)。

也就是说:在企业挂牌新三板之前是没有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也就不存在规避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的问题。

说的再白痴一点,看清楚这里是机构部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企业没有挂牌都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当然,监管问答(二)第一个层次也有一个问题,也就是大家提出来的:持股平台不能参股份发行,那么股份受让行不行?从规则的逻辑来讲,应该也是不行。

现在为什么没有这样规定,是由于股权转让不属于机构业务部的职责范围还是另有安排或者别有隐情,那就不得而已了。

员工持股计划说白了也是一种类持股平台,不过他有着特定的内涵,那就是:①挂牌公司主导设立;②计划持有人为公司全部员工;③为了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其他目的;④实施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种类型的备案登记;⑤员工对公司比较了解,方案实施风险比较小。

监管问答(二)第二层次中,规定了集中持股产品是可以参与投资新三板的,包括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产品都有共同的特点:①接受证监会监管;②完成核准、备案程序;③充分披露信息。

增发新规解读

增发新规解读

增发新规解读
增发新规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发方式:新规要求,增发新股的方式需要更加灵活,既可以
通过定向增发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开增发方式。

定向增发主要面向特定投资者,如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而公开增发则面向所有投资者。

2.增发规模:新规对增发的规模进行了限制,要求每次增发的股
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且在一年内进行增发的
公司不能再次进行增发。

3.增发价格:新规对增发价格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增发价格不得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以过低的价格进行增发。

4.资金用途:新规对增发募集资金的用途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
求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发展,不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其他用途。

同时,也要求公司在增发预案中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发行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5.投资者保护:新规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要求公司在增发过
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增发的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增发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总体来说,增发新规的目的是规范增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灵活的增发方式、限制增发规模和价格、明确资金用途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措施,新规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推动企业更好地实现融资需求。

定向增发新规则

定向增发新规则

战略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需锁定36个月上海证券报19日报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意见,包括如何确定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怎样计算、战略投资者锁定期多长、发行对象如何选择等。

监管函明确,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以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而且该发行对象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监管函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是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是其他对发行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剑指过度炒作证监会收紧重组审批2007年07月21日 10:33 经济观察报从去年起风起云涌的上市公司重组公告近来越来越少了,不论是整体上市、资产注入还是重组,似乎都已然销声匿迹了。

消息人士称,这跟证监会目前收紧审批有关。

7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表的相关文章透露,包括重新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26件规章都计划在2007年推出,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等将被规范。

与此同时,部分有意重组的公司悄然间放弃了此前的计划。

一文读懂定增的监管规定、发行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文读懂定增的监管规定、发行流程和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系列一文读懂定增的监管规定、发行流程和注意事项定向增发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的形式发行股份的行为。

那么监管规则对定增的定价方式与参与方式有什么要求?何为战略投资者?定增的报价原则在主板与创业板有什么区别?定增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本文将从六大方面梳理定增的监管规定。

目录一、定增的基本概念二、定增的定价方式及参与方式三、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四、定增的报价原则五、定增的流程六、定增的注意事项一、定增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 年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 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增新政呼之欲出市场估值体系或被重构

定增新政呼之欲出市场估值体系或被重构

定增新政呼之欲出市场估值体系或被重构■本刊特约陈绍霞在9月底,《证券市场红周刊》刊发作者笔者文章《定增猛于虎,政策应调整》在建议提高定向增发的新股发行条件同时,文章也指出定向增发近年来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定增政策调整建议。

根据多个渠道反馈的信息,该文主要观点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同,定向增发政策未来或将做出较大调整。

而随着未来定增政策的调整,随着这些资金从定增市场退出、重新寻找投资方向,低估值、高股息率的蓝筹股有可能从中受益。

定增导致估值体系扭曲案例比比皆是A股市场的一大奇特之处在于,股票价格与股票的内在价值背离,垃圾股与小盘股的估值远高于大盘股的估值水平。

追捧垃圾股是中国股市所独有的现象,一些严重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市值高达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

上市公司越穷越光荣,越亏损越受投资者青睐,由此形成A股市场的另类估值体系,市场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估值体系严重扭曲。

优化资源配置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一个估值体系正常的市场会引导资源向盈利能力强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整个市场的资源利用效率,从而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在市场估值体系严重扭曲的市场环境下,资源向劣质企业倾斜,而真正优质的企业却因为IPO行政管控难以上市,A股市场呈现出劣币驱逐良币、资源配置逆向化的乱象,由此导致市场总体资源利用效率低,投资者总体上投资回报率低下。

制度缺陷是导致A股市场估值体系扭曲的根本原因。

现行的IPO行政审批体制下,新股IPO受到严格管控,企业谋求IPO上市往往需要排队等待多年,借壳上市成为一些企业的无奈选择,A股市场一壳难求,由此推升了壳资源价值;另一方面,近年来,定向增发受到政策面鼓励,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无盈利能力要求,盈利能力低、甚至亏损的企业也可通过定增再融资,一些垃圾股通过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精心包装一些市场热门的概念、题材,这进一步推升了垃圾股的估值。

如创业板上市公司全通教育,其主营业务为“校讯通”,即通过向家长发送短信方式为学生家长提供增值服务,在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日益普及的背景下,“校讯通”以群发短信的方式为家长提供服务,已经完全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修订定增方案

修订定增方案
2.定增价格: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定增数量: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4.限售期: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定向增发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方面。
6.信息披露:公司将在定增方案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定增价格: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定增数量: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4.限售期: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定向增发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
6.信息披露: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总结
本次修订定增方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行为,提高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全体员工应共同努力,确保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顺利实施,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2篇
修订定增方案
一、引言
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为实现业务拓展、优化资本结构,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为规范定向增发行为,确保融资活动合规合法,本方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修订定增方案。
5.实施定向增发: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按照批准文件及定向增发方案实施定向增发。
6.办理股份登记: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负责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7.信息披露:公司在定向增发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向增发 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增发 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定向增发是指在公司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发行对象限定为特定的投资者或者特定的投资机构,而非公开募集。

为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公司的定向增发行为,我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定向增发的目的、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发行计划。

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公司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定向增发的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定向增发的进展情况,包括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股票发行的进展、发行结果等。

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公司在披露定向增发信息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复杂的数学公式或计算公式。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避免给投资者带来困扰。

规范的信息披露还要求公司在文章中避免重复出现相同的内容,要求文章结构合理,段落明晰,并使用适当的标题,以增强阅读流畅性。

同时,文章还应该刻画明确,句式流畅,并使用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以使读者感受到文章的情感和真实性。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增发时,也应当注重对相关信息的了解和分析,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重组与定增新规

重组与定增新规

重组与定增新规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创新,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为目标。

在这一背景下,重组和定增成为了重要的资本市场工具。

最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规,以进一步规范重组和定增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合规性。

首先,新规加强了对重组的监管。

重组是指两个或更多企业通过合并、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合并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

新规要求重组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重组的背景、目的和影响。

此外,新规还规定了重组预案的审核流程和条件,以确保重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新规对定增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定增是指企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转让股份给特定投资者来筹集资金的行为。

新规要求定增方必须对投资者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核,确保定增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定增的股东优先认购权和限售期限,以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

此外,新规还要求重组和定增行为必须符合市场化原则和市场价值原则。

即重组和定增的定价必须合理,不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性。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和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重组和定增行为,可以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将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规章制度的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监管的有效实施和执法的严格执行,才能保证新规的有效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重组与定增新规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和创新的重要一环。

通过加强对重组和定增行为的规范,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合规性,降低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

但是,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仍然是保证新规有效实施的关键。

只有在监管和执法的双重力量下,我国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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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核准发行的申请总计有384家;其中,已受理还未反 馈的有60家、占比16%,已反馈的再融资申请有182家、 占比47%。整治乱象立
场坚决尽管传言真伪还未得到官方回应,但市场对再融 资收紧的监管预期却较为统一。“完全取消定增不太可 能,但是监管收紧的概率非常大,很可能
会提高条件和门槛。”接受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都如此 回应称。与此同时,证监会官网近日发布证监会副主席 姜洋在武汉金博会上的发言,强调要加强
对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的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市场 准入关,杜绝脱实向虚,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创新创业领 域。此外,在上述被广泛传播的传言
中,也称未来再融资监管或增设六大条件,对净资产收 益率、净资产、项目效益、融资间隔时间、主业关联度 等提门槛。监管导向、市场预期甚至传言
都近乎趋同,均指向从严监管再融资市场。那么,定增 为何成为众矢之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财政经济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近期就公开表示,
传言,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加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 条件的设定,涉及在现行法规条款之外新增规定;从流程 上看,或先需要进行相关法规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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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市场的监管风暴,始于去年底对发行价的收 紧,经历过年中的叫停跨界定增风波、以及随后的募投 项目严审。就当市场以为这场风暴接近尾
声之时,近日市场传言再起,并称再融资规则将发生重 大调整,甚至可能被取消。多位投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 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或窗口指导,目
前还需要等待监管层方面的进一步明确或回应。但业内 也均表示,再融资市场近期确有收紧的趋势,最直接的 变化是上会和批文下发的速度明显放缓。
商投行部执行副总经理就直言,“现在再融资太猛了, 该管管”。截至目前,多位投行人士接受采访时均表示, 尚未接到监管通知或窗口指导,目前还
需要等待监管层方面的进一步明确或回应。有投行人士 还表示,如果按传言的思路,非公开发行被取消或者全 面收紧,那么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和供需平
衡,可能会大量放行IPO以及公开增发,同时也将尽快完 善退市制度。然而就采访中,上述投行人士同时还透露, 尽管仍不确定此次传言的真伪,但
这场以压缩价差空间、完善定价机制、强化公平交易的 监管风暴,或远没到结束之时。传定增或被取消如同今 年5月传言称跨界定增被叫停时一样,此
次传言还未被证实真伪就被引爆。与此同时,市场和业 界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其主要分歧所在,一方面是从 保持不现实;但另一方面,从 去年底不断收紧的再融资监管趋势来看,对定增乱象确 实已到了需要下重手整治的地步。某券
定向增发存在逆向选择的不好现象;即劣质的绩差股容易 存在较大价差、引发投资者竞相追逐,加大市场波动, 并导致资源逆向配置。吴晓灵还建议,
以发行时的市价为基准的定增价格,用折扣率和锁定期 的搭配,引导企业按市价发行;这将有利于优质公司获得 融资的机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
量。事实上,有关于发行价的监管调整已经启动。张明 伟就表示,非公开发行的监管收紧,从去年底就开始了, 发行定价的改革首当其中。年初时,监
近期已感受到再融资监管的逐步收紧,最直接的变化来 自于审核速度的减缓。按照现行规定,再融资申请的审 核工作流程依次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
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一名大型券 商投行保荐人张明伟(化名)就称,目前各环节都出现一定 时间拖延,尤其业内上会和审批都“
特别慢”;其8月回复反馈意见后的一单再融资申请,直至 现在仍未通知开初审会。根据证监会发行部最新的再融 资申请企业情况,截至11月17日
管层就以窗口指导形式,鼓励定增以询价方式和接近市 价发行,意在压缩此前锁价发行中的价差。同时明确不 鼓励频繁修订发行方案;三年期项目只能
上调发行价、不能下调,且审批速度明显放缓。随后, 监管风暴进一步向募投项目蔓延。在今年6、7月份期间, 募投项目全面严审,涉及到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债款的融资规模大幅缩减。但张明伟还分析 称,上述再融资监管措施均在现行法规中有明确要求, 调整亦在法规要求的范围内。若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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