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证监市场字[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市场字[2003]3号)各托管人、有关证券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为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工作,明确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三者在交易、登记和结算业务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合格投资者涉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进行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托管人应当确保其代理的每个合格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的独立性的安全性,且合格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不得因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行为(包括超买或卖空)而受到影响。
如果托管人发现合格投资者超买证券(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合格投资者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可以按照相关协议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将超买证券从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非交易过户到指定当事人证券账户,同时将相应资金从指定当事人资金账户划至托管人资金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签定协议,明确在防范错误交易以及在错误交易已经发生情况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应当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各方的名称、地址、专门联系人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2)防止错误交易的控制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3)错误交易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4)为更正错误交易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时的申请人;(5)指定当事人(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超买证券行为都向结算公司承担交收责任的当事人);(6)协议期限;(7)各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票交易的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票交易的税务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个人股票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行为,也受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管理。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票交易的税务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票交易中的股票收入属于个人经营所得,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票交易的税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允许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股票交易来说,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股票转让费用、相关税费等。
这些费用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减,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2. 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根据个人股票交易的收入额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个人股票交易的收入将和其他个人经营所得的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档次,逐级递增。
3. 税后申报与缴纳个人在进行股票交易后,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税后申报与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前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手续。
对于个人股票交易来说,如果当年的收入达到一定额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三、税务合规和风险提示个人股票交易作为一种投资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保证合规。
在进行个人股票交易时,个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税务合规意识个人股票交易者应树立正确的税务合规意识,了解并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扣除政策等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交易行为符合法规要求。
2. 查阅税收政策个人股票交易者应及时查阅有关税收政策的文件,了解最新的税务规定和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颁布时间:2003-7-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证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与资金管理
证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与资金管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结算与资金管理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的交易结算和资金管理的相关问题,以及对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交易结算1.交易结算的定义交易结算是指在证券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通过履行交易结算程序,实现交易所证券过户的过程。
交易结算是整个交易过程的最后一环,包括交易清算、交割和结算。
2.交易结算的流程(1)交易清算:买卖双方投入资金和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核对交易数据,计算各方应付和应收金额,形成结算净额。
(2)交割: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结算的约定,将交易所涉及的证券过户给买方,同时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过程。
(3)结算:结算是指交易所统一核对交割结果,将买卖双方的交割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各方的账户上,完成交易结算的最后步骤。
3.交易结算的意义交易结算是保障证券交易安全和权益顺利转移的重要环节。
它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二、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的定义资金管理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己的资金进行有效配置和管理的过程。
它包括对资金的筹集、使用、投资和监督,旨在实现资金的最大利用和风险的最小化。
2.资金管理的内容(1)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者通过向市场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
(2)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者将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资产购置、短期经营等方面。
(3)资金投资:资金管理者根据市场行情、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证券产品进行投资。
(4)资金监督:资金管理者对自己的资金使用和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风险。
3.资金管理的意义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收益。
同时,它也能够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交易结算与资金管理的关系交易结算与资金管理是密不可分的。
在交易结算中,资金管理者需要及时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款项,完成交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结算资金利息所得,证券交易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8﹞340号
【发文日期】2008-11-05
【实施时间】2008-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3号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20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18号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9号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6号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1号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9号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3号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29号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07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67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2号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2号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37号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3号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79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6号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3号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2号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3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国税函[2008]736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18号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89号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86号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62号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14号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08号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55号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27号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9号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0号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52号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5号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07号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2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8]39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0号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税函[2008]31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一册、总第十二册]国税函[2008]310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09号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6号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2号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1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9号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8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6号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3号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9号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2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48号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40号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3号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2号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29号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国税函[2008]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5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23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更名、迁址和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1号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1号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财税[2008]156号)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9号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国税函[2008]8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1号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6号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3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5号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2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1号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号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号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27号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6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际便函[2008]50号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际便函[2008]34号关于下载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系统2008版本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2.11.30•【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含股份股利和现金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红利所得税”)政策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上市公司以中国结算计算结果为参考,确定应当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二、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中国结算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
对截止转让交割股票日投资者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国结算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扣收投资者税款额,并在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含中国结算直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的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在当日日终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税款的扣收。
三、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
投资者补足资金后,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扣收税款明细数据报送中国结算,并将扣收税款及时划付中国结算。
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中国结算、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四、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中国结算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并将扣收税款的明细发送上市公司。
某财经学院《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051)
某财经学院《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组合型选择题(66分,每题1分)1. 下列各项不是我国现有股份期货合约中的标的指数的是()。
A.上证50指数B.沪深300指数C.中证100指数D.中证500指数答案:C解析:我国现有股份期货合约中的标的指数包括:①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②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500指数;③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指数。
2. 在证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证券的需求者是()。
[2015年11月真题]A.证券投资者B.证券中介机构C.监管部门D.证券发行人答案:A解析:3.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为()。
A. 5年B. 15年~50年C. 15年D.一般无固定期限答案:D解析:我国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 ()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A.保险经营机构B.信托投资公司C.证券经营机构D.银行业金融机构答案:A解析:5. 关于交易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5月真题]A.在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价由投资者给出,卖价由做市商报出B.在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价由投资者给出,卖价由投资者报出C.在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价由做市商给出,卖价由投资者报出D.在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价由做市商给出,卖价由做市商报出答案:D解析:6. 尽管交易双方可以到期进行合约的结算,但多数情况下,()并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且交易双方并不需要知道交易对手的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现代税收制度框架下证券期货业税收筹划
1 0 现代商 业 MODER B NE S 5 N USI S
( ) 五 上市公 司企 业所得税优 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 十六 的规定 , 经国务 院批 准 , 关于 鼓励证券投资基 金发展的优 惠政策如下 : 第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 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 包括买卖股票、债 券 的价差收入 , 股权 的股息 、红利收入 、债券 的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 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二 , 对证券投 资者从证 券投 资基 金 分配 中取得的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三 ,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的价差收入 , 不征收企 业所得 暂
一
,
税。
二 、证券期货市场税 收筹划基本 思路
( ) 业所得税 的筹划 一 企 1 、经纪人佣金 。证券经纪人 , 即证券公司 以外的 自然人 , 与 证 券公 司营业 部签订 委托代理 合 同 , 公司招 揽客 户 、开 展客 为 户服务等活动 , 并按客户交易额的一定 比例收取佣金作为劳务报 酬 。这部分报酬构成证券行业所特有 的业务支出——经纪人佣金 支 出。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 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0 9 9 20] 2 号) 出了明确 的说 明: 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 不含交易双方及雇 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 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作为税前可抵扣的限额 , % 超过此限额部分 不予抵扣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 出发 , 如果 能够将 经纪人 佣金这部 分费用转变为公 司的职工薪金支 出, 就可 以在一 定程度 上提高了 此类费用的税前扣除 比例 。可行的操作方法可 以考虑改变签订劳 务合 同的方 式 : 将业绩 出色的那部分 证券经纪人发展成为公司的 正式员工。 2 、转移定价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增添 了关于 “ 特别纳税调 整”的规定 : 企业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 , 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企业 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劳务所 得额按照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关于此处类容 , 建议证券期货类 公司应关注如下方面 : 第一 , 常规性 反避 税条款。该条款赋予税务机 关对公司 不具 有商业 目的的关联交易 安排作 出纳税调 整的权利 。为了避免税 务机 关对交易价格作 出不必要的调整 以降低财务风险 , 券公司 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04•【文号】证监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
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_练习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答案和解析在每套试卷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99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1.[单选题]现阶段指导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八字方针是( )。
A)公开、公平、公正、守信B)法制、监管、自律、规范C)公开、公平、公正、诚信D)法律、监管、规范、发展2.[单选题]按照《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 )周岁。
A)120,65B)120,60C)100,65D)100,603.[单选题]商业银行除发行普通的金融债券外,还包括( )和( )。
A)次级债券;信用债券B)次级债券;资本补充债券C)信用债券;资本补充债券D)信用债券;担保债券4.[单选题]债券的( )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A)偿还性B)流动性C)安全性D)收益性案并取得( )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资格。
A)商业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原中国银监会D)原中国保监会6.[单选题]汇率的变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是( )A)汇率变化有利于经济发展B)汇率变化不利于经济发展C)汇率变化对经济发展有利有弊D)汇率变化对经济发展没有影响7.[单选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07•【文号】证监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
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
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财税05.10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2005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05129908
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5135701
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05139901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判断题针对训练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判断题针对训练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小编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判断题针对训练”,希望对广大考生们有帮助!
三、判断题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收取委托手续费必须按统一标准执行。
答案:B
2.管理风险的防范,应从严格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素质、严格内部管理、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等几个方面着手。
答案:A
3.根据市场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决定并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答案:B
4.证券经纪业务目前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执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答案:A
5.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的经手费和印花税作为业务收入。
答案:B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在缴款期内,投资者在托管证券公司处认购配股,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
答案:A
7.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须事先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入交易所需的资金。
答案:B
8.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财务答疑: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答疑: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本人将个人存在银行的闲钱用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支付理财产品收益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取得的理财产品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有相当多购买银行理财计划产品的人认为:把钱存在银行,拿到手的理财收益是银行给的'存款利息',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实不然。
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与将资金存入银行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截然不同,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视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
按银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该类银行理财产品是个人自主金融投资行为,银行仅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
确定理财收益所得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分类所得中的所得类别以及相关规定来征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2008年10月8日利息税被取消),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标 签】结算资金利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8﹞699号
【发文日期】2008-11-14
【实施时间】2008-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