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商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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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商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商法法考涵盖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在商法法考中,考生需要全面掌握商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因此,对商法法考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准备商法法考试。

一、商法的基本理论商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地位、发展趋势等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商业性质和功能。

商法是国民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独立的地位,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法的相关知识点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把握商法的基本理论,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把握商法的要领。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进行商业活动的各种主体,包括商业企业、商业组织、商业个体等。

商事主体的种类很多,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认定、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内容。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商事主体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实质和特点。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的商业合同有着很多的种类,例如买卖合同、合作合同、委托合同等。

商业合同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商业合同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商业合同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内容。

公司在商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公司法方面的考试题目。

五、证券法证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

证券市场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证券法的相关知识点在商法考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考点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时间根据《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公司注销登记之日,为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时间。

也是公司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时间。

考点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在考试中主要考查公司的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是指公司超越章程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效力如何确定。

现在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只要公司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专营专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这一点,已经为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所确认。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三: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出资、验资、设立登记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不同。

设立阶段“公司”不享有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以“筹建处”、“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3)责任承担不同。

公司设立完成,取得名称专用权和民事主体资格。

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为“同一体”关系,公司成立后,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由成立后公司继受,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股东)对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由公司自己承担。

考点四:出资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中,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既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

2010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备锦囊之商法笔记

2010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备锦囊之商法笔记

(约占卷⾯分值的20-60%) 基本要求 商事法⼀般被认为是民事特别法,商事法中的很多原理与概念都与民法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学好商事法需要有良好的民法学基础,民法中的很多重要的概念与制度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法⼈、物权、债权等对于掌握和理解商事法的各个部门都⼗分重要。

另外,我国商事法的主要部门也都有相应的⽴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学习时应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进⾏,以利融会贯通。

商事法中有很多重要的概念,要准确⽽透彻地掌握和理解这些概念。

概念既是法律学科的逻辑基础,也是⽴法的逻辑基础。

例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股权、公可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等,对于公司法来说⾄为重要,掌握了这些概念的精髓就可以说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同时要注意这些制度在实务中的运⽤,学会运⽤这些基本概念与原理分析商事法中的具体事例。

第⼀节重点难点 ⼀、本课程的体系 商事法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具体体系如下: 公司法总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合伙企业法设⽴、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事务的执⾏、合伙与第三⼈的关系、⼊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 个⼈独资企业法设⽴与变更、投资⼈及事务管理、解散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和票据⾏为、票据抗辩及补救、汇票、本票和⽀票、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保险合同总论、分论,保险业法律制度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海事诉讼 ⼆、本课程的重要内容 商事法学包括有好⼏部分的内容,但有些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重却不会太⼤,命题者⼀般只会挑⼀些⽐较重要的知识点来出题。

考⽣在复习时,应注意结合教材和法条,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

商事法学部分的重要考点有: 1、公司法 ①公司的权利能⼒和⾏为能⼒; ②公司债券的发⾏和转让; ③公司的合并、分⽴、解散及清算; ④有限责任公司; ⑤股份有限公司。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

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

法律教育网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2010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要考点

2010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要考点

2010司法考试公司法必要考点说明:公司法是商法中最重要的考核内容,2007年之前每年的司法考试都维持在30分左右,占到商法的一半以上分数,2008、2009年由于卷四没有考公司法案例,因此分值有所下降,但仍然占15分左右。

预计今年公司法考查的分值基本会维持不变。

新公司法分十三章共219条。

其中在原有公司法条文基础上,保留26条,修改条文126条,删除条文78条,增加条文65条.但从各章条文变动情况而言,我们发现,新公司法的新主要体现在第1到第5章和第12章,上述六章修、删、增条文分别占新公司法修、删、增条文总量的80%、84%和75%左右。

由此可推知,司法考试考察的重点也将集中在该六章。

因此,大家应加强对上述六章修、删、增条文的复习。

以下笔者结合新公司法司法内容和多年来笔者研究司法考试和公司法制度的心得,将公司法按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划分为10大制度,并具体介绍每一项制度中的考核重点、难点。

笔者可以负责任的说,掌握以下内容就可以至少掌握公司法80%的分数。

公司法必考考点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重点提示:公司的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况(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也是颇受争议和关注的一项重要制度,今年大纲保留该考点。

法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条的理解:“逃避债务”:主要是积极行为:转移财产;消极行为: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足(侵权之诉)。

“严重损害”:不严重不可否认法人人格。

所谓严重损害,实质上要求公司达到破产境地。

举证责任:在原告(债权人)。

具体表现形式: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母子公司用一块牌子)、管理混同(母子公司)、财会混同混乱。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2010年司法考试笔记-商法

2010年司法考试笔记-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公司的分类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一)设立(二)章程(三)资本三原则(四)注册资本(五)我国资本制度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一)公司股东的权利(二)公司股东的义务(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大会1、职权行使形式2、会议种类3、表决权行使(二)董事会1、组成2、会议3、经理(三)监事会第五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资格(二)义务第六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一)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七节、公司的股权与股份(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1、对内转让——无限制2、对外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2、股份转让第八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第九节、公司债券第十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组织形式变更(二)合并、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十二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关于【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关于【出资】★★★关于【名称】(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九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外资企业法。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2010年司法考试商经重要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商经重要考点

公司法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格:依法设⽴,有必要的财产,独⽴承担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 3、公司以营利为⽬的 ⼆、公司的设⽴ 1、有限公司的设⽴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数,即1—50个股东;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民币3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股份公司设⽴条件 (⼀)发起⼈符合法定⼈数,即2—200⼈; (⼆)发起⼈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民币500万元。

发起设⽴的由发起⼈全部认购,募集设⽴的由发起⼈认购的数额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 (三)股份发⾏、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制订公司章程,采⽤募集⽅式设⽴的经创⽴⼤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3.、股份公司的发起⼈责任 (⼀)公司不能成⽴时,对设⽴⾏为所产⽣的债务和费⽤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时,对认股⼈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过程中,由于发起⼈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出资 1.、出资形式;货币及可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都可⽤于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股权、债权等,但劳务不可以⽤于出资。

2、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公司发起⼈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补⾜其差额;其他发起⼈承担连带责任。

3.、⾸次出资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商法复习重点

商法复习重点

导论理解商法: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商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商号: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交易自由原则三、效益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对民法的一般法地位如下理解: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至上,商法效益至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以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为基础。

商法以市场经济(相对于非市场经济)为基础。

3、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

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

其主要特点是在法律适用上通常仅限于特定的商人。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如下:
* 商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的准绳,包括自愿原则、平等等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

* 商法主体。

包括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等。

* 商事组织。

包括独资、合资、公司等企业形式及其设立、变更和注销。

了解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组织形态对解散、破产等。

* 商事行为。

包括商事买卖行为、其他交易行为、商事代理行为等。

* 公司法。

包括公司的设立条件、变更登记、组织机构、财务公开、解散和清算等。

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运用,如股东权益保护、少数股东救济方式等。

* 破产法。

关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

* 票据法和保险法。

理解票据的种类、金额、期限,了解票据和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

* 合伙企业和特许经营等。

了解合伙企业的组建、运行、解散和债务清偿,特许经营的授权、管理、纠纷解决等。

此外,还需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从中总结出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则,并结合理论知识进行解释和分析。

备考法考主观题时,需要对每个部门法的考点进行归纳总结,明确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同时,要多做真题和模拟题,加强案例分析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培养。

在考前,要熟悉考试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答案,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确保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10年司法考试真题

10年司法考试真题

2010年全国司法资格考试真题(商法)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司法考试辅导:《商法》:三大必考点

司法考试辅导:《商法》:三大必考点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法律对其任职资格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第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行为无效。

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考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的义务。

(2)勤勉的义务。

(3)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4)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

(3)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交易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公司是主体中的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

思考:A.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无需审批,只需工商登记,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证监会的审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审批证券公开发行的行为B.公司的社团性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面是如何体现的?体现在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虽无股东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思考: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相似性: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财产独】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名义独】→是人,名义就具有独立性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责任独】→公司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合伙与个人独资不存在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思考:A.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理解?B.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C.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D.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代表公共利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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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增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减资程序】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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