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94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94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
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药监、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假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无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的;(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09]83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09]83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已经2009 年5月15日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政府法制办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为指导和促进我县各级行政机关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在贯彻实施《木垒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木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起来,加快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93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93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木垒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应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举报人权益保障
举报人信息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奖励及时兑现:确保举报奖励的及时兑现,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
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举报奖励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责任追究
举报人伪造证据、故意捏造事实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法律保障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 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追究
信息
举报内容需详 细描述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
举报人需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 举报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奖励申请需经 过审核、审批 等程序,最终 确定奖励金额
监督机构与职责
• 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 •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
关证明材料
奖励发放时间标准
奖励发放时间:自举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处理:如举报事项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应在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办 理奖励手续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励申请流程标准
举报人需提供 真实姓名、身 份证号码、联 系方式等个人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 证据支持
举报内容真实有效
举报内容需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举报内容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举报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
举报人提供证据充足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188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188号)各乡镇(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 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木垒县辖区内,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工作原则,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工作。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1〕156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自治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县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依法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心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严防假冒伪劣食用植物油流入百姓餐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
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能,针对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对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三个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和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等违法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市场秩序,确保食用植物油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消费食用植物油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重点整治范围和整治对象以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火锅店、餐饮摊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小粮油店和地下加工劣质食用油窝点(简称“三小一地”)为重点整治范围,散装食用植物油为重点整治对象。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优化木垒县经济发展的软环境,特制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进一步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四条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机关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乡镇(场)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受理群众对本辖区和本部门机关效能投诉,承办县效能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新政办发[2011]17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畜牧、林业、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管理和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要求的食品。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自治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昌州政办传[2008]1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为迎接奥运会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于5月至7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根据督查要求并结合自治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百日督查行动”,进一步推进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促进自治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内容(一)督查形式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活动;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专项督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本乡镇(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
(二)督查内容1、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建设情况;按照木县政办发《自治县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2008]77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5【实施日期】2007.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区、州质量工作及食品安全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自治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自治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区、州质量工作及食品安全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木垒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及质量问题突出和监管薄弱环节,通过专项整治,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放心镇(街道)、食品放心社区。
重点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和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食用农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十类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城乡结合部和集贸市场。
(二)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名优产品和诚信单位的创建工作,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9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09]72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04.10【实施日期】2009.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09]72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现将木垒县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的工作方针;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诚信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整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继续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严格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总体目标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和“全程监管,标本兼治,群防群控,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切实抓紧以粮油、肉、蛋、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镇社区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黑加工点为重点对象的整顿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整治力度,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健康证和不具备生产加工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使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0年食品安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0]90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1【实施日期】2010.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0〕90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县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自治县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国办发〔2010〕17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自治县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
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
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
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2009年食品安全专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09]30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9【实施日期】2009.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09]30号)自治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木垒县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木垒县2009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州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自治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经自治县食品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热合买提汗县长副组长:艾乃甫副县长成员:张金虎县卫生局局长任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白仲本县经贸委主任张建民县农业局局长董福天县教育局局长瓦合提县畜牧兽医局局长王生和县水利局党组书记杨宪文县工商局局长李向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开福县林业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药监局,办公室主任任瑞,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第五届新疆国际旅游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确保辖区内食品及兽药、饲料行业不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07年第二届“餐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07年第二届“餐饮名吃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9【实施日期】2007.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07年第二届“餐饮名吃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县餐饮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打造餐饮服务业精品,全面提升服务业水平,使餐饮服务业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自治县决定举办第二届“餐饮名吃周”活动,现将《自治县2007年第二届“餐饮名吃周”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自治县2007年第二届“餐饮名吃周”活动实施方案为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打造餐饮服务业精品,全面提升服务业水平,使餐饮服务业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名吃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传〔2007〕1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7年餐饮名吃周活动工作,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筹办好自治县2007年第二届“餐饮名吃周”活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国勋副县长副组长:白仲本经贸委主任成员:董占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局长刘永忠建设局局长杨宪文工商局局长张金虎卫生局局长杨再智广电局局长武彦琳木垒镇党委书记李有福民宗委党组书记努尔兰公安局副局长李增平经贸委党委副书记莲玉萍宣传部副部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白仲本兼任,副主任由杨宪文、李增平兼任,工作人员从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二、工作目标通过餐饮名吃周活动的开展,引导和培育地方餐饮企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非煤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3]131号【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10.08【实施日期】2013.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3〕131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县安监局制定的《木垒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木垒县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木垒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木垒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木垒县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木垒县非煤矿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2.1 应急组织体系木垒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2.2.1 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安监局局长担任。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7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5月底至2009年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自治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四日自治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7号),结合我县成品油市场管理实际,特制定自治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
此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集中整顿,取缔非法,打击违法,规范我县成品油经营秩序;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成品油行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一)整治范围1、无证无照经营,证照不全经营,超范围经营,短斤少两,偷税逃税,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
2、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加油站、点。
3、违规批发、零售成品油的企业,违规营运成品油的车辆。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各有关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木垒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遵照州农业局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投入品监控和市场监管,做到生产有规程、质量有标准、产品有标志,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2008年要在上年度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完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面积1万亩,产品认证面积5万亩,产品认证8个;完成38万亩农业标准化推广面积,建成 1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点和1个设施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点;对我县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进行安全监管;在我县农贸市场设置1个安全农产品生产专卖区或专柜,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三、主要措施(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做好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立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贤东副县长副组长:陈忠业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成员:张建民农业局局长李向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石少卿环保局局长郭彦勇水利局局长杨宪文工商局局长任瑞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XXX奎农业局副局长石年祥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李强华英格堡乡乡长尹志刚西吉尔镇镇长李树军东城镇镇长傅文雄照壁山乡乡长韩万青木垒镇镇长王集标新户乡乡长帕克江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乡长石新礼雀仁乡党委书记王万宝白杨河乡乡长热海博斯坦乡乡长木合牙提大石头乡乡长钟福禄良种场场长努尔扎提克牧场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石年祥(兼)。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暨绿色食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暨绿色食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暨绿色食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今年是奥运年,为了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我县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次为契机,健全农产品食品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乡镇(场)要依照木县政办发〔2008〕95号《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工作。
二、建立农产品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乡镇(场)在7月底之前挂牌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绿色食品发展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副职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农科站站长担任,并抽调4名专业技术骨干组成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绿色食品发展工作。
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绿色食品发展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全面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绿色食品发展工作。
三、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周密部署,全面配合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绿色食品发展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绿色食品发展工作,并将成立领导小组文件上报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上报形式以文字材料和电子版上报(请附邮箱地址和联系电话)。
农业执法大队邮箱地址:**************,联系电话:4822754。
木垒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木垒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木县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木垒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3〕37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县食品(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各族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食品(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阿里木江副县长成员:王集标县卫生局局长李平县工商局局长方志安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影视局局长郭彦勇县发改委主任李军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刘保之县财政局局长热海县监察局局长李永栋县公安局副局长詹生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新忠县邮政局局长李建民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学英县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宋建军英格堡乡乡长冯锦年西吉尔镇镇长薛刚瑞东城镇镇镇长刘翔白杨河乡乡长帕克江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乡长王新军博斯坦乡长阿斯哈提大石头乡乡长鄂建军新户乡乡乡长努尔扎提雀仁乡乡长肖强照壁山乡乡长王海霞木垒镇镇长钟福禄良种场场长阿丽玛克牧场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詹生荣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落实工作计划,做好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有关情况的统计、上报和总结工作。
木垒县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
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木县政办发[2011]187号
【发布部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1.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187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自治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畜牧、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管理和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