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执行的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案例名称:案例A: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概述: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员工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
然而,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乙员工工资,并且部分工资未支付。
乙员工多次催讨未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流程:1.乙员工起诉:乙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起诉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问题,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2.法院开庭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协商。
在庭审中,甲公司承认自己确实未按时支付工资,并表示原因是公司资金紧张,但承诺尽快支付全部工资。
乙员工认为,甲公司多次推迟支付工资,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并希望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法院作出判决:经过调解后,甲公司同意补齐乙员工尚未支付的工资,并向乙员工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院将庭审情况记录下来,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了甲公司的违约情况以及补偿金额和期限。
判决书传达完毕后,乙员工并未收到甲公司履行判决的证据。
4.乙员工申请执行:由于甲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乙员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判决书等。
5.法院立案执行:法院受理乙员工的申请,并立案执行。
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书并传唤甲公司到庭,要求其履行判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乙员工的工资和违约金。
6.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也未提出合理的申请理由。
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前往甲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财产查询,发现了其现金、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财产。
同时,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也存在一定金额的资金。
经财产查封后,法院决定先执行查封的财产并拍卖变现,以保障乙员工的权益。
7.案件执行结果: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乙员工最后终于收到全部工资和违约金的支付,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了全部的执行程序。
案件评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乙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案情一: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执行利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XXX号案情简介:王某于2018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王某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照逾期天数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但王某仍未归还。
2020年1月,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1. 财产调查: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2. 查封财产:鉴于王某名下房产已抵押,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告知王某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
3. 拍卖房产:经法院执行局评估,王某名下房产的拍卖底价为90万元。
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最终以95万元的价格成交。
4. 执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异议,认为银行收取的利息过高,要求降低利息。
法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王某的异议。
5. 清偿债务:拍卖所得款项95万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剩余92.5万元。
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款项划拨至银行账户,用于清偿王某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执行局裁定:王某应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扣除拍卖房产所得92.5万元后,王某还需支付银行本金及利息42.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执行利息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执行局驳回了王某关于降低利息的异议。
此外,本案还涉及执行过程中财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民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借款纠纷。
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方只归还了本金,未支付利息。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方作为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支付利息。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利息。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拒绝搬离。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
同时,租赁期满后,乙方拒绝搬离也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
甲方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方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追尾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些案例的掌握和理解,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
案例分析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不过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旳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旳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旳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旳特性,因此两者之间旳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旳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与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旳调整范围?并阐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旳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旳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对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旳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旳做法与否符合民法旳基本原则?并阐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旳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旳。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旳权利。
体现执行强制力的典型案例
体现执行强制力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推荐:
1. 案例一:田某某、刘某某与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被告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多次现场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因环保等因素已经停产,陷入困境。
2. 案例二:卢某某与王某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执行案。
被执行人王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查询到王某有14万元的定期存款,但考虑到该笔存款是2018年存的3年定期,如果扣划,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存款人将损失3千多元。
执行法官先冻结了该笔存款,并联系到被执行人王某进行沟通,最终王某主动将全部案件款10500元交至法院,该案顺利执结。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书或案例报道以获取更多信息。
2020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2020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案例1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
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
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
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
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
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
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民事法律案件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2019年10月10日,乙向甲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2)房屋价格: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3)付款方式:乙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次性付清。
(4)过户手续:甲应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20%。
2. 房屋质量问题乙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房屋墙体出现裂缝,裂缝长度约为10厘米。
(2)房屋卫生间地面漏水,导致卫生间地面出现霉斑。
(3)房屋室内墙面涂料脱落,多处出现剥落现象。
三、争议焦点1.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乙的损失是否由甲承担?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乙的损失是否由甲承担法院认为,乙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应承担房屋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乙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具体损失包括:(1)定金损失:乙已支付定金10万元,甲应返还。
(2)房屋维修费用:乙为维修房屋,已花费人民币2万元。
(3)诉讼费用: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支付诉讼费用人民币5000元。
典型法律案例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XX区XX路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1. 租赁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
2. 2020年1月15日,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与张某协商解除合同。
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 李某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她提前解除合同是因为个人原因,并非故意违约,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4.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与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实际损失不相符,应予以调整。
根据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法院认为李某并无故意违约行为,故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50%。
4.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一个月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根据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认为其并无故意违约行为,故酌情调整违约金。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既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3.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误解或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而导致的纠纷。
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事执行监督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货物。
然而,由于A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B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B公司经过多次催促和协商无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
过程1.B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
2.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立即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护B公司的利益。
3.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前往A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4.A公司提供了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资料,但存在明显的造假嫌疑。
法院决定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并将涉嫌造假的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5.公安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并取证,最终确认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录。
6.法院在扣押A公司财产的基础上,决定对其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弥补B公司的经济损失。
7.拍卖过程中,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拍卖程序存在违规行为。
法院组织专门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并最终确认了拍卖程序的合法性。
8.拍卖结束后,B公司获得了部分款项,但仍有一部分无法追回。
B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A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进一步查封和扣押。
9.法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对A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并继续进行后续执行程序。
结果1.经过多次执行程序后,B公司成功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保护了自身权益。
2.A公司在经历长时间的执行监督过程后,被迫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项。
3.法院对A公司涉嫌造假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最终确认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录。
4.法院通过严格的执行监督程序,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了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效力。
5.B公司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了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展示了民事执行监督在保护当事人权益、追讨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执行回转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执异00001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50万元,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李某某未能支付剩余房款。
随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50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某的财产,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将该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赵某某在得知该房产已被查封后,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主张其合法权益。
张某某不服,认为法院应当执行回转,即撤销对李某某的执行,并恢复对赵某某的执行。
赵某某则认为,其已经合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法院不应执行回转。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前是否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赵某某,以及法院是否应当执行回转。
首先,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赵某某,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赵某某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其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某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赵某某,且赵某某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转让其财产,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其转让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法院不应执行回转,即不应撤销对李某某的执行,并恢复对赵某某的执行。
判决如下:1. 驳回张某某要求执行回转的诉讼请求;2. 维持原判决,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50万元及违约金。
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08年,A公司向B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公司项目建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向B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但在借款期限到期后,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B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向B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B银行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过程1.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某市人民法院接到B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后,首先对A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A公司名下有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业地产,价值约6000万元,但该房产已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无法用于偿还B银行的债务。
2. 转移被执行人财产鉴于A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A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同时,法院向A公司发出财产申报令,要求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财产状况。
在财产申报过程中,A公司申报其名下有其他债权债务,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申报不实,对其处以罚款。
3. 执行标的物的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发现A公司曾将一处位于市郊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
法院认为,该转让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遂裁定将该工业用地返还给A公司,并要求A公司将其作为偿还B银行债务的财产。
4. 强制拍卖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A公司返还的工业用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
法院决定对该工业用地进行强制拍卖,以偿还B银行的债务。
在拍卖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程序进行了监督,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终,该工业用地以2600万元的价格被拍卖成功。
执行典型案例范文
执行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咱就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老张和老李是生意伙伴,老张给老李的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不菲的原材料。
按照合同呢,老李应该在货物到厂后的一个月内把货款结清,总共是50万大洋呢。
可这一个月过去了,又一个月过去了,老张眼巴巴地望着,那老李就像没事儿人似的,一点付款的动静都没有。
老张心里那叫一个气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是自己的血汗钱啊,家里还指着这笔钱过日子呢。
二、执行过程老张实在是没办法了,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判定老李必须在判决书下达后的15天内把钱付给老张。
你猜怎么着?这老李还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15天过去了,钱的影子都没见着。
老张这下可真急眼了,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的执行干警那可真是雷厉风行啊。
他们先对老李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这一查,发现老李的公司虽然表面上看着还在运营,但实际上资金流已经很紧张了,账户里的钱根本就不够还老张的货款。
这执行干警可不是吃素的,他们又进一步调查,发现老李公司有一批设备,这设备虽然是用于生产的,但为了保障老张的权益,法院决定对这批设备进行查封。
当执行干警去查封设备的时候,老李还想耍横呢。
他说:“这设备要是封了,我的公司就没法生产了,你们这是断我的活路啊。
”执行干警就严肃地告诉他:“你早干嘛去了?当初签订合同就应该遵守约定,现在这是你应得的后果。
如果想让公司继续运营,那就赶紧想办法把钱还上。
”三、执行结果这老李啊,看到法院动真格的了,知道自己再怎么耍赖也没用了。
于是他东拼西凑,找亲戚朋友借了些钱,又从一些合作伙伴那里提前收了一部分货款,总算是把50万凑齐了,交到了老张的手上。
老张拿到钱的时候,那脸上的笑容就像盛开的花朵一样,一个劲儿地感谢法院的执行干警。
这个案例啊,就告诉咱们,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遵守合同约定。
要是耍赖不还钱,法院的执行手段可不是闹着玩儿的,终究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而且啊,这也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就像守护公平正义的卫士一样,让那些受到侵害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执行案例)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执行案例):1.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王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最终成功执行。
2. 案例二: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合同后未支付张某的工资。
张某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查封,确保执行效果。
3. 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购房者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开发公司的资金账户,并责令其履行合同,最终实现了房屋交付。
4. 案例四:某企业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供应商受到损失。
供应商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企业的资产,并追缴企业应支付的款项,保障供应商的权益。
5. 案例五:某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工资进行强制扣款,并查封其房产,最终成功实现债务的清偿。
6. 案例六:某被执行人违反法院判决,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其银行账户和股权,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判决。
7. 案例七:某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业主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承包商的财产,并责令其完成工程,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8. 案例八:某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他人名下逃避执行,法院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追回被转移财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 案例九:某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最终实现债务的清偿。
10. 案例十:某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对其财产进行查封,迫使被告履行赔偿责任。
以上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的一些执行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借款纠纷、劳动争议、房地产合同、供应商纠纷、债务追偿、合同履行等多个领域,展示了中国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和效果。
这些案例的处理方式和执行手段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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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立案时未提出迟延履行金嗣后再单独提出申请的行为
1、案情 在胡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1994年,胡某与刘某之父再婚,期 间,双方在北京门头沟区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刘某的父亲死亡后,因房 产继承问题胡某诉至法院。2010年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继承的房产归 胡某所有,胡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余元。 2、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依照法律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人向门头沟法院提出 执行申请,要求胡某给付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余元,但未提出给付迟延履 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胡某将相应案款交至法院。 但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来法院领取案款的时候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针对迟延履行金要求法院立案执行。 争论焦点:申请执行人刘某在领取案款时能否就迟延履行金再单独提出 执行申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争论焦点:案例中的法务部长的签收行为是否有效?
审查意见
•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有 限公司法务部虽然是该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行使 诉讼和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内行使本公司对外经营合同法律方 面的审查职责,这些职责都应在公司法人授权后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在此 案件中,法务部长在未经该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履行 到期债务通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 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的可接收诉讼 文书的人不包括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设立的法务部。虽然法务部职 责中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这个法律文书应理解为“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81条规定的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履行到期债务 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所以同方煤 炭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回证上签收应 认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是该公司成立的专门负责 本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审查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等法 律事宜的职能部门,具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的职责。同方煤炭集团有限 公司法务部长在法院送达的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说明其有此职责。无论是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能上还是从法 务部部长职务上,他的签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务部从事的日常工 作,不必逐一单独由法人授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规定,向法 人或其它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主要负责 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规定中, 收发室、值班室可签收,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能上也是可以 签收的,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此案件中法院送达的是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律文书的 说法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中。“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中所指的送达诉讼文书也应当包括执行程序中应当 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如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合议庭多数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执 行异议。
2、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为经营煤炭的民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 金链断档,无法周转造成亏损,偿还中亚公司一千二百余万元后,确已无 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提供了在煤炭经营中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 业)未清偿的到期债权一千万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前往第三人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该公司 法律事务部部长接待了执行人员。该部长讲,公司法务部的职责是负责本 公司诉讼、应诉,接收、递交法律文书,对外签订经营合同法律方面的审 查事宜。执行法官说明来意后,向其送达到期八百二十六万元债务履行通 知,该部长在法院送达回证收到人一栏签名。 到期债务履行通知送达十五日后,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既没有向执行 法院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 制执行,划拨该公司银行账号存款八百二十六万元。同方煤炭集团有限公 司收到法院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后,提出异议称,法院到期债务履行通知 送达到我公司法务部,法务部长在未接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 签收是无效的,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是他个人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 擅自划拨我公司银行存款,属违法执行。
审查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执行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亦即迟延履行金制度系我国民事诉讼 法确立的一项制度,迟延履行金能否单独提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 作出明确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名文禁止即为权利”;迟延履行金制度 在于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允许申请执行人单独就迟延履行金提 出执行申请,可彰显迟延履行金的惩罚功能。因而,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就 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权利的特征以及执行效率、 执行工作稳定性等因素考虑,申请执行人不能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执行 申请。 执行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否针对迟延履行金单独提出 执行申请,其理由如下: 首先,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性。从立法本意上 讲,迟延履行金的法理根基在于督促履行义务、惩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债 务人,其产生需具备法律文书已生效、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义务两个条件,法律文书未生效、债务人已为给付以及在诉讼期间 不产生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产生完全依赖于生效文书所确立的债务未 被履行,其生成的此种特点使得迟延履行金之给付申请请求应与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立的债权一并提出执行申请。
民诉执行程序的案例
(梁春霞)
一、执行中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签收人的主体资格
1、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亚经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 被执行人博达基业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基业公司)。 2009年11月1日中亚公司与被执行人博达基业公司订立了一份煤炭购销合 同,依照合同约定博达基业公司每月向中亚公司提供煤炭,博达基业公司同意 在合同订立后每月初向博达基业公司提供预付购煤款两千万元,但博达基业公 司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向中亚公司提交煤炭一百吨,每六个月结算一次,此后 双方按约定履行。2011年3月中亚公司如约将两千万元购煤预付款汇入博达基 业公司银行账号,但直至2011年5月博达基业公司也未能将一百吨煤炭交与中 亚公司。经中亚公司多次催要,博达基业公司以申请不到运输车皮为由,推脱 拒绝供煤和返还预付款。中亚公司讨要无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达基 业公司返还购煤预付款两千万元,违约金及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银行同期利 息,共计两千一百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中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博达基业公司偿还了中亚公司预付的购煤款一千二 百余万元,剩余八百余万元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20011年7月6日中 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