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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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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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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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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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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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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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 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 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 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 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 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 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 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 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 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 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 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 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 案。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所有权证号1.2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1.2.1 卖方信息1.2.2 买方信息1.3 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交易价格1.3.2 支付方式1.3.3 支付时间1.4 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1.4.1 交付时间1.4.2 过户时间1.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5.1 违约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2. 补充协议2.1 房屋维修责任2.2 物业费用承担2.3 户口迁移2.4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3.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3.1 签订时间3.2 签订地点3.3 合同生效条件4.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终止条件5. 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6.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 6.1 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方式6.2 通知时限7.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时限8.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 违约金计算标准8.2 违约金支付方式9. 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9.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9.3 其他相关文件10. 房屋买卖合同的保管10.1 合同正本保管方10.2 合同副本分发方11.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监督11.1 履行监督方11.2 履行监督方式12.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登记 12.1 登记机构12.2 登记时限13. 房屋买卖合同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种类13.2 税费承担方14. 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补充规定14.2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号1.1.2 房屋面积:住宅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面积为平方米1.1.3 房屋所有权证号:黑(201X)号1.2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1.2.1 卖方信息1.2.1.1 卖方姓名:X1.2.1.2 卖方身份证号:X1.2.1.3 卖方联系方式:X1.2.2 买方信息1.2.2.1 买方姓名:X1.2.2.2 买方身份证号:X1.2.2.3 买方联系方式:X1.3 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玖拾万捌仟元整(小写):980000.00元1.3.2 支付方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房款分三次支付给卖方1.3.3 支付时间:1.3.3.1 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小写):340000.00元,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3.3.2 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陆仟元整(小写):460000.00元,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工程进度分四次支付给卖方,每次支付进度款的25%1.3.3.3 尾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小写):280000.00元,买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1.4 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1.4.1 交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买方使用1.4.2 过户时间: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1.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5.1 违约责任:1.5.1.1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应按照迟延交付部分房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5.1.2 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的,应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房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且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5.1.3 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1.5.2.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5.2.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补充协议2.1 房屋维修责任2.2 物业费用承担2.3 户口迁移2.4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第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3.1 签订时间:年月日3.2 签订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3.3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终止条件:第五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第六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6.1 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方式:6.2 通知时限:第七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时限:第八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 违约金计算标准:8.1.1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交付部分房价× 0.05% × 迟延天数8.1.2 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支付部分房价× 0.05% × 迟延天数8.2 违约金支付方式:8.2.1 违约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8.2.2 违约金支付账户信息:8.2.2.1 卖方账户名:X8.2.2.2 卖方账户号:X8.2.2.3 卖方开户行:X第九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9.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1.1 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9.2.1 附件二:卖方身份证复印件9.2.2 附件三:买方身份证复印件9.3 其他相关文件:9.3.1 附件四: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9.3.2 附件五:房屋验收报告9.3.3 附件六:物业费用缴纳证明第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保管10.1 合同正本保管方:卖方10.2 合同副本分发方:买方第十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监督11.1 履行监督方:双方共同约定,由买方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11.2 履行监督方式:通过定期对房屋交付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第十二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登记12.1 登记机构:大庆市萨尔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2.2 登记时限: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种类: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13.2 税费承担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承担相应税费第十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补充规定:14.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14.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4.2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规定:14.2.1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14.2.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说明:此附件为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应清晰显示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信息,包括房屋地址、所有权人、证号等。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1986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房管理,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建制镇公有房产的管理。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购建和依法收归国有的房产,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购建的房产,为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均为公有房产。
第四条省、市、地、县设置的房产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事业,组织监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的房产,产权属于归口经营单位,由其经营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在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及时修缮公有房产,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产权单位应尽的责任。
爱护公有房产及附属设备,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产权第七条公有房产实行产权登记。
产权单位应持产籍资料、证件,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公有房产产权证照,产权方受法律保护。
新建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公有房产产权证照。
拆除公有房屋,应事先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各类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授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黑建造价[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造价[2009]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全省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完善计价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规范市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以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加强对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有关情况计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充分有效发挥计价依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补充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二、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宣传、推广力度,尽快在全省铺开。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先进经验进行大力宣传,以点带面,促使社会普遍接受。
(一)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编制人是否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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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7号
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住建)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我省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计算规则》),2013年继续试行三年。
经过六年的试行,《计算规则》在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各市、县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
为使《计算规则》更加科学、规范,我厅充分征询了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厅形成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建规〔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庆市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庆市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黑价联[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庆市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3〕75号)大庆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黑河市、鸡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农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规范服务、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制定了大庆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黑河市、鸡西市、省农垦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专业劳务分包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招标、投标双方按上述收费标准各缴纳50%。
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收取的服务费要全部用于交易中心场所建设、设备购置、日常开支、招投标监控系统维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及服务等。
三、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6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支情况(详见附件4)、工程招投标服务收费分项统计情况(详见附件5)和单位财务审计报告,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我们将对各交易中心市场运行、价格、资金等情况进行考核。
对没有参加年度考核及考核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取消其收费资格并停止收费。
四、实行明码标价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黑政发[1998]118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市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制订方案,根据本地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黑龙江新版购房合同
甲方(出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售位于黑龙江省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1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路道街、小区名称等)。
1.2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设计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建筑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建筑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_层。
1.6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7 商品房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
1.8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1.9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2.1 商品房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8•【字号】•【施行日期】1988.04.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建筑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竞争,依法从事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维修、土木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砼构配件生产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权限,协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砼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开业。
第六条取得第五条规定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审定的营业范围承担工程任务,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让、出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图签、银行帐户等。
第七条省外建筑队伍进入本省建筑市场,必须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本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营业管理手册、开户建设银行的资信证明、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经过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承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05•【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不含未设街委建制的地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辖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省政府授权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原值,以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值征收房产税;工程决算后,依照实际入帐价值计算缴纳,多退少补。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
(三)宗教寺庙用于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神职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四)公园(包括烈士陵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九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上级定价机关或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适时启动制定价格工作程序。
(黑价规〔2017〕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定价目录应当逐项明确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Biblioteka 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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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黑价联字[1999]46号1999年7月19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成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和代收代付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实行经营者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属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审定的指导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房屋座落位置、楼层、朝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未列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未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出让金)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及销售费;
6、财务费用;
7、贷款利息。
(二)税金
(三)利润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九条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共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与收费标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进户费等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购房者认为代收与分摊的费用显失公平时,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相符。
房屋售卖面积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并进行最后结算。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应予以补偿。
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契约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契约,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
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并应在售房契约(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饰质量标准。
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饰质量低于契约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契约(合同)确立后,违反契约规定或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经营者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三)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格外另行收取;
(四)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六)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
(七)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它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买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八)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饰)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等;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和开发经营方在的资料。
第十九条各行署、市、县物价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