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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
受能力等
(三)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其基本特 征是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对必要的商品和 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具有强制性和稳 定性。
一、价格形式 (一)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定价
(一)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
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市场调节价有自愿自主性; 2、市场调节价具有不稳定性; 3、市场调节价具有多样性 。
(二)经营者的义务 法条导入: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 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 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 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 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 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三)政府定价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 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 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 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 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 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介于集中统一型 和分散型价格管理体制之间。其特点是多 种价格形式并存,既有政府的统一定价, 又有经营者自行确定韵价格。在管理方法 上,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方 法,并采取多样俺的价格管理手段。
《价格法》中所规定的我国目前的价格 管理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节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范围 法条导入: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
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 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 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听证办法第3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1)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 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 定应当实行听证。目前,国家计委公布的听证目录,包括四 项:(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 价率(软席除外);(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 (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 动电话费、月租费。地方价格听证目录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地不尽相同,但都不外乎价格 法规定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 商品这几个领域。 (2)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 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形式: (1)浮动价格。它是指政府对出售的商品和收费,规定基
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一 定范围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 既有利于稳定市场价格,又有利于经营者根据不同的产销 情况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 (2)最高限价。它是指政府对经营者出售某些商品的价格 规定最高的限度,经营者只能在国家规定的价格限度内出 售商品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是政府加强价格 管理,制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 (3)最低保护价。它是指政府对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规 定最低限度,经营者只能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限度出售商 品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对于保护生产经营者 的积极性,扶植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的权利
法条导入: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 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 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 的行为。
(二)政府价格检查机构的职权
(三)价格监督检查的形式:国家 价格监督与社会价格监督。
三、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是指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 听证目录中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 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 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组织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 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度。
经济手Hale Waihona Puke Baidu:间接性、诱导性、效果的滞 后性;
法律手段:规范性。
行政手段:主要用于国家定价、限价、 冻结物价等。
2、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基本制度。 价格信息监测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保护价格制度; 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干预措施。
二、价格监督检查
(一)政府价格检查机构:国家发 改委
2、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比较发 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特点是商品价格 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议定,除少 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外, 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 营者自主确定。国家对价格管理主要采 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调控。
3、混合型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的功能:
1、积极功能。(价值表现功能、经济调节 功能、传递信息功能、经济核算功能、价 格的其他功能,如体现资源稀缺程度、检 验消费水平、预测市场趋势等等。)
2、消极功能。(可能扭曲商品的价值、可 能传递不正确的信息、价格的波动性可能 影响人们的生活、排斥公共产品的生产)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 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 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政府定价目录 法条导入: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 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 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 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 定后公布。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 发生的价格关系;
2、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 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 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因执行或违反价格 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第三节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和 价格监督检查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价格总水平也称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
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在全社 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 均或者综合,或者说是一个国家一定时 期赂种商品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它是 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 1、调控手段
4、各种商品物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 提供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 因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二、价格法的作用
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 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价格听证的意义: 1、促进经济民主; 2、有利于依法行政; 3、更加全面地了解信息并科学决策; 4、促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 5、防止垄断行业的的不当定价行为; 6、保护消费者利益。
价格听证的适用情形
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 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 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 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 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 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 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 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 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 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法理论体系图
立法目的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


价格总水平调控
价格监督检查
规范价格行为 市场调节价 重大利益
检查 、询问、查阅
法律责任
第一节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价格法及调整对象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 价格的特点: 1、价格的具体性。 2、价格的货币化。 3、价格的虚拟化。 4、价格的波动性 。 5、价格的可控制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 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 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 格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 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 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 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 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 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的划 他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 总称。
根据国家对价格的控制程度,价格管理 体制有三种:
1、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其特点是 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 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 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品种范围。指导价一 般适用于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自然垄断性 强、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服务。对这 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 物价稳定和经营持续发展。
2、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划分。我国《价格法》 未作具体规定,而是在该法的第19条规定了处理 这种权限划分和分工的依据,即“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 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基本特征:
1、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
2、政府指导价是宏观控制性与微观灵活性 相结合的一种价格。
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 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 法自主制定。”按照这一条规定,市场调节价 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 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 我国《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确定市场调 节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 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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