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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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或代理人以滥用诉讼权为目的,进行虚假的,无理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司法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侵权法规制方面,恶意诉讼行为主要受到以下法规的制约和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得故意提起无理由的诉讼或者提起无法证明的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对当事人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该规定,对于故意提起无理由的诉讼或者提起无法证明的诉讼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从而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并给予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对证人和鉴定人,依法惩处;对其他人,处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恶意诉讼中的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行为,可依法予以惩处,从而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预防和打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转移、隐匿证据等妨害证据的行为,对该证据的证效效力,可以视妨害证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适用在审判中不予采信、认定为违约行为或者予以处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毁灭、转移、隐匿证据等妨害证据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这为防止恶意诉讼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针对恶意诉讼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制和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信誉等。

了解侵权行为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也避免自己成为侵权的行为对象。

以下是侵权行为法知识的要点整理:1.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和经济价值的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剽窃、仿冒,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传播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

2.名誉权侵权:名誉权是指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荣誉,包括个人的名声、荣誉、信誉等。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恶意侮辱、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

3.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的法律权益,包括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发布、转让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篡改、冒用他人肖像等。

4.隐私权侵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偷窥、窃听、跟踪、侵入住所等。

5.商业信誉侵权: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声誉和信誉,包括企业的商标、名誉、形象等。

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恶意比较、假冒等。

6.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责任主要为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

7.证据规则:在侵权纠纷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使用在法庭上。

8.违法行为认定:在侵权纠纷中,需要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我国,版权侵权行为可由版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救济方法: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侵权行为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法中的违法行为与不法侵害

侵权行为法中的违法行为与不法侵害

侵权行为法中的违法行为与不法侵害侵权行为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有许多违法行为和不法侵害的行为被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违法行为和不法侵害进行探讨。

一、商业侵权行为商业侵权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

虚假宣传是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故意将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夸大,或者掩盖其缺点。

商业诽谤是商家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的经济交易环境。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是创新和人才的重要保护。

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或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商标权的侵犯则是指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制造伪造的商标冒充他人的合法商标。

著作权的侵犯是指未经作者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发行或展示他人的作品。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剥夺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了创新活力,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

三、隐私侵权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隐私侵权是指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窃听、监视、拍摄个人活动、披露个人隐私信息等。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更加易于被泄露和滥用,因此加强隐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四、人身权侵害行为人身权侵害是指非法侵犯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人身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基石。

因此,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必须严加制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总结起来,侵权行为法中的违法行为与不法侵害多种多样。

商业侵权、知识产权侵权、隐私侵权和人身权侵害都是其中的重要领域。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侵权行为法讲义——孙鹏

侵权行为法讲义——孙鹏

侵权行为法讲义导论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关系法。

两个基本点:1、侵权责任关系以既有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为绝对权关系),但不是该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构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从绝对权关系引发的债权关系)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前提的原则上是法定的绝对权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本身不是绝对权,而是债权关系。

2、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其终极目标是回复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实现矫正正义。

二、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一)被害救济:以补偿为中心1、侵权行为法并非被害救济的唯一方法2,且其有两大缺陷:一是被害人必须举证侵权行为的成立;二是侵害人必须有赔偿能力。

2、受害人保险3。

(潜在的受害人负担损害4)损害保险中的代位、非损害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制度防止了损害保险中对损害的双重填补,但使保险方获得了超越大数法则的利益,故纯为一政策上的考虑。

3、责任保险5。

(潜在的加害人负担损害6)虽然侵害人不太抗辩责任的成立,但受害人仍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4、社会保障。

(以国家(广而言之是国民)一般财产弥补损害),救济损害已经与民事责任完全脱钩,根本不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受害人无需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举证,只需要做自己受到损害的举证;亦不存在投保动力的问1见《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一章。

2除了侵权救济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补偿途径。

比如受害人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3缺陷:我们都由侥幸心理,所以投保的动力不足,而没有投保就没有保障。

所以,削弱了保险功能。

4将风险分担于所有的潜在的受害人。

5优点:责任险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投保方往往抗辩的动力不足,对受害人比较有利。

客观上使得受害人举证相对轻松。

缺点:在法律没有强制的强制下,加害人往往投保动力不足。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可以获得何种赔偿。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四章,涵盖了侵权的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第一章:概述概述章节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它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即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合同纠纷、行政责任等领域。

第二章: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章节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人身侵权包括人身伤害、人身自由侵犯和名誉权侵害;财产侵权包括财产损害、侵占和侵犯其他财产权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心理痛苦、精神苦闷等损害。

此外,侵权行为章节还对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做出了区分,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章节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上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追究他人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此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导致的损害,还应承担赡养、抚恤或者扶养等经济责任。

第四章:侵权赔偿侵权赔偿章节详细说明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

侵权人应根据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总结:《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涵盖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它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1993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一部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重要内容。

下面分别进行具体阐述:一、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侵权则是指侵犯刑法规定的罪行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后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规定了一种损害赔偿的方式,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刑事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二)消除侵害的责任。

侵权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三)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规定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侵权行为法学教学课件(全套教学课件)

侵权行为法学教学课件(全套教学课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定义
01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
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
受害人社会地位和身份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也会对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产生影响,如 公众人物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受 到精神损害时,赔偿数额可能会 相应提高。
06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实现 途径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继续 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以防止损害进一
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行为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 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 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对侵犯他人利益、权益所负有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该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组织等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降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入手说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

一、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人利益和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

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个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二、维护经济秩序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活动频繁,市场竞争激烈,各企业之间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对于商业活动中的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秘密泄露等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三、保护公共利益侵权行为有时会损害公众的利益,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起到修复损失、扶持受损方等作用,从而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

四、预防侵权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损害社会稳定。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预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通过民事赔偿来加以制约,使侵权行为者更加谨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等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公共利益,预防侵权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更是要更加注重法律执行。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自体法和侵权行为依据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指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规定和要件,即对侵权行为本身的规范。

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侵权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3.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 损害性: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5. 连带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连带责任,即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内容和要点侵权行为自体法是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规定和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侵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不同,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或其他形式的损害。

3. 主观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自体法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即侵权行为主体有意识地或疏忽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意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在法律后果上可能有所不同。

4. 连带责任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连带责任,即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是侵权行为主体承担,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人员承担。

5. 法律后果侵权行为自体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律后果可能包括赔偿、罚款、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

三、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意义和作用侵权行为自体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侵权行为自体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保护个人权益侵权行为自体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要求,有助于保护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PPT

侵权责任法PPT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二)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 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 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 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 ——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情形
区分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构成条件不同; 3、责任形态不同。(直接/补充;一方/双方)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1、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职务侵权的、雇佣人侵权的、帮工人侵权的、被监护人 侵权的、地下工作物致害的、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的、社会 活动中侵权的。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产品侵权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环境污染侵权的、 动物侵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的含义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 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 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一.相关概念: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民法;刑法2.侵害的对象不同:后者的客体更为广泛;不仅涉及到某一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还直接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3.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后者比前者大..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必须在造成他人损失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无论既遂或未遂都承担刑事责任..5.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行为人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若为故意则是犯罪;若为过失则是民事侵权行为..6.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适用民事责任;为了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对不法行为实施制裁和教育;后者适用刑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四.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前者的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后者的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2.前者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后者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3.前者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即相对权..4.前者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合同当事人..5.前者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五.侵权责任的特点:1、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3、责任性质具有强制性4、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争议:推定过错2、构成条件不同:四要件、三要件;一般三要件3、免责条件不同:法定;法定、约定4、举证责任不同:受害人证明对方过错;例外……;无须证明违约方的过错5、责任形式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财产与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七.侵权责任法一调整对象: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二规范对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三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1内容: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2.适用时须注意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而责任范围主要取决于损害的大小..2.过错推定原则:1理解: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应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认定其无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无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并令其承担侵权责任..2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3具体运用:判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推定被告对损害具有过错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特殊的抗辩事由;推翻过错推定认定反证是否成立;从而最终确定被告是否具有过错..4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能否确定过错的等级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保护的对象不同3.无过错责任原则:1.理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2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归责依据不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不问主观上的过错构成条件不同:四要件;四要件举证责任不同: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归责依据不同:不问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构成条件不同:三要件;四要件举证责任不同:原告无须举证;被告不能以无过错抗辩;原告无须举证;但被告可以无过错抗辩适用范围不同:均为特殊侵权行为;具体种类范围不同责任的功能不同责任基础不同:‘乃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责任性质不同:法官发挥的作用不同:4.公平责任原则1.理解: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适用范围适用的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3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法官所起的作用是否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关系适用范围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八.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方式:作为——侵害权利;不作为——不履行特定义务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4、过错形态:致害人过错——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与有过错——受害人与致害人均有过错;双方均无过错九.抗辩事由:1.分类:一般抗辩事由:损害是行为人合法行为引起特殊抗辩事由:损害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而是外在与行为的原因造成的..2.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3.一般抗辩事由:一职务授权行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还击措施..1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法侵害人自食其果..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责任..——防卫时采取的措施超过排除或制止侵害的必要..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较小损害的行为..1以危险存在为前提 2危险正在进行3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损害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险情由人引起的;引起人承担..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由收益人适当补偿;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四受害人被侵权人同意:受害人被侵权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1受害人被侵权人有行为能力;2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3事前同意;4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五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1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时间紧急;来不及国家机关援助3不得滥用自助行为 4实施行为后立即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4.特殊抗辩事由:受害人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意外事件:不可预见性以当事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归因于行为人自身意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人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意外事故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不可抗力具有更强的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更难避免和克服;意外事故只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适用.十.替代责任的特征: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2.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与致害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与致害物:所有、使用等支配状态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1.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2.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3.受害人须有过错..十二.补充责任的特征:1.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同: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间接原因..2.各责任人的主观意志不同3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直接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不足或不能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4.有对内对外效力之分:对外:任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的责任即消灭..对内:直接责任人承担后;不能向补充责任人追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十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举证责任2、义务性质与内容3、时效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5、责任形式6、责任范围7、对第三人责任8、诉讼管辖十四.一般侵权行为(一)特征:1、行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3、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4、归责原则上;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5、责任构成要件6、免责事由7、责任功能二行为方式:直接行为:责任人自己的行为.. 间接行为:他人的行为或物件的行为..三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四构成条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五责任形态:直接行为——直接责任..十五.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普遍性2、权利客体高度概括性;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4、权利性质的特殊性: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具体权利5、权利功能的特殊性十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功能:1解释功能 2创造功能 3补充功能十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主体复合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共同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十八.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各行为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2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时空同一性;是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3损害结果不可分;具有同一性..(4)各行为人无意思联络..十九.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有数人实施了相同性质或相同种类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都具有危险性;3、数人的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4、损害结果不是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二十.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1、归责原则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2、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特殊性;3、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责任形态的特殊性..主要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但不仅限于替代责任..二十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二十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1、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单位承担2、雇佣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雇主承担、雇主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承担连带责任3、帮工人损害民事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地下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5、地上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6、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8、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教育机构9、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10、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二十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销售者、生产者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业人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人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5、动物致人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二十四.损害赔偿的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全额赔偿2、财产赔偿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4、衡平原则二十五.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1、主体:赔偿权利主体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赔偿义务主体加害人2、内容:请求权、相对权、财产权3、客体:给付赔偿金的行为二十六.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3、致人死亡的赔偿4、间接受害人的抚养损害赔偿5、抚慰金赔偿二十七.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1.医疗损害赔偿2.受害人误工工资赔偿3.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赔偿4.专员医疗的交通费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两大类。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给受侵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是民事侵权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民法典是中国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从2017年开始草拟,2021年起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在法律上,侵权行为的赔偿应该遵守以下两个原则:1. 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侵权行为造成了受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时,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目的是消除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 全面修复原则全面修复原则是指在赔偿时应该全面地修复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以达到还原、恢复原本状态的效果。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分为以下三种: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造成受侵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这种经济损失包括被破坏的财产、收入减少、增加的费用等。

原则上应该与受侵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相一致。

2. 合理支出赔偿合理支出赔偿是指因防止或减轻侵权行为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修缮、清理、维护或监管费用等。

3. 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悲痛、恐惧、失望等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此类情况下,受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抚慰金,如果不能通过金钱弥补,则有必要给予其他适当的赔偿方式。

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1. 合同约定如果侵权行为是在某些特殊的合同约定下发生的,那么侵权行为的赔偿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2. 法律规定如果法律对某些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那么应该按照法律进行赔偿。

3. 情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赔偿不能完全按照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和精神损失来计算,这时应该按照情理公正原则进行赔偿。

四、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责任在侵权赔偿方面,证据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恶意侵权行为的法规

恶意侵权行为的法规

恶意侵权行为的法规恶意侵权行为是指主观故意、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恶意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愈加猖獗。

为了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本文将从国内外的角度介绍恶意侵权行为的法规。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其中包括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规制。

根据该法典,恶意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负担将大幅增加,侵权人应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有其他一系列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主要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消除危险、恢复声誉等。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当侵权人有恶意行为时,应承担更重的责任,并可以按照侵权所得等进行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针对严重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恶意侵权行为提出了刑事追究的规定。

侵权人如故意发表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等严重侵权情形,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领域的侵权行为的规制。

侵权人通过网络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故意破坏他人网络正常运行等恶意侵权行为,将面临处罚和赔偿等法律责任。

二、国际上的相关法规恶意侵权行为不仅在我国,也在国际上受到关注。

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来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1.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规定了对数字内容侵权的处罚力度,包括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

在该法的约束下,恶意侵权行为受到了更加严格的打击与制裁。

2. 欧洲国家的《信息社会服务商社区法规》该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户在网络社区中的权益和利益。

该法规规定了平台运营商应采取的措施,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保护用户的正当权益。

3. 韩国的《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与信息保护法》韩国的这部法规旨在保护个人和机构的信息及隐私权益,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该法规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指以民事行为法为基础的一种法律规则,用于处理侵权行为案件。

侵权行为自体法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关系,即一个主体的行为侵犯了另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自体法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违法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指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利益的丧失。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侵权行为自体法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侵权纠纷,通常包括三个阶段:成立阶段、责任阶段和救济阶段。

在成立阶段,法院需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在责任阶段,法院需要确定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损害的程度进行评估。

在救济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受害方何种补偿或赔偿。

侵权行为自体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通过规范侵权行为的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侵权行为自体法起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名词解释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指根据事实或行动的性质,对侵权行为加以规定和确定的法律原则。

在侵权行为自体法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通过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判断,而不需要考虑其产生的后果或損失。

侵权行为自体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实体要素:指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人身、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规定。

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商标等可构成侵权。

2.违法性:指侵权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

侵权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规定,才能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3.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在侵权行为自体法中,通常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是相对独立的。

即侵权行为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不分故意或过失,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自体法主要关注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不关注其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或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
纠纷中,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违法程度、损失程度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来最终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补偿。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在【德国学者】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所著的《侵权行为法》中,第一章首先讲述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

第一节立法者价值取向中提到侵权行为法和损失赔偿法是“特定文化阶段中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经济关系,在极其特殊的程度上的产物和反映”。

这就涉及到当时的社会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受传统罗马法文化影响的德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大规模的垄断还没形成,竞争非常活跃,而与此相应的正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

当时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出发点就在于将损失理解为个人的命运。

只有当他人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才可能由该人代替遭受损失的人承担责任,这种价值观也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侵权行为法根本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德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保护是通过对侵权行为受害人补偿完成,而这种补偿意味着对侵权行为人财产剥夺,从而不利于其发展经济,从而立法者要求行为自由优先。

这种观点体现了德国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鼓励人们进行经济活动,创造财富。

同时也存在弊端,与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所违背,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难以维护,这也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没有强调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

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民法典》的立法者也进行了决策。

只有基于一项侵害法益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损失之诉,其法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这只是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诉权,而没有规定侵权受害人的请求权,也从侧面体现出立法者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偏重,这也将不利于划分损失责任归属。

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责任时,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发展趋势中,首先讲到价值取向的变化,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早期立法者注重保护行为自由,但随着社会发展,时间推移,其注重重点也发生变化。

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基本生存,以及相应的社会化国家机制。

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将法律由保护经济发展到保护个人权益,注重对个人的赔偿,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障机制发展。

侵权法——加害行为和损害

侵权法——加害行为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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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在共同实施出海钓鱼这一增进 情谊的户外活动中,作为均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 时双方均已长时间没有休息,身体疲劳且在夜间高速行车的情 况下,苏冬青仍执意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 全距离,造成其自身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苏冬青对其自身死亡 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文辉作为唯一与苏冬青同车同行的人, 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应当谨慎提醒,或采取要求住宿、停车 休息等保护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醒、注意 义务,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其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 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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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 公司【案件事实】 原告金德管业公好形象的词语子、金德 管业招聘黑幕” 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 形象的词汇,严重经济损失。
三、损害和费用的区别
(一)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费用是自愿的损 失。
(二)如果费用的支出目的丧失即费用成为无 益费用时,费用可成为损害。
(三)如果为了排除对权益的妨害而支出了费 用,该费用是损害,具有可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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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的类型
(一)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 1、定义 1)财产性损害: 指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
损害。 2)非财产性损害: 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的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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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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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创造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

侵权法是什么呢?首先,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

因为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侵权法必须在引发侵害后果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

侵权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

比如说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

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

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另外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当你引用别人的观点时,你是否表明了出处;当自己的文章被别人剽窃时,你是否有维权意识。

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含义,我相信更多的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触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亮点。

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理论界“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该条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有利于消除封建等级思想和城乡差别,坚持以人为本,彰显人权进步,解决“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问题,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的是权利的平等和生命的尊严。

第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离婚、伤害等案件的受害者,在提出经济赔偿的同
时,大都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苦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新法使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三是条文只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由受害人自己决定。

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

第三、保护见义勇为,使英雄的流血不流泪
该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条明确规定,在见义勇为者无法从侵权者处获得赔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比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言,该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显然加大了,这样英雄的血就不会白流,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第四、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该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以上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否则如果家属拒绝签字,会耽误医院手术抢救的宝贵时间。

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9条规定:吃了问题药,可向医院索赔。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第61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62条规定泄露患者病历医院要担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就构成医疗损害侵权。

如一个病人得了感冒,到正规医院治疗,医生给他做了脑CT、磁共振、X光、彩超、生化全套检查,最终得出结论:患者只是一般感冒。

这些就是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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