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厦征占用林地
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
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
摘要:
1.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背景介绍
2.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的起因和经过
3.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的影响和后果
4.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的启示和教训
正文:
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是中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案例。
该案发生在湖北省随州市,牵涉到一块名为“世纪外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该案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10 年,当时随州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决定将“世纪外滩”项目作为城市的重点工程。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项目用地的权属出现了争议。
一方是随州市政府,另一方是当地的村民。
村民们认为,这块地是他们的集体土地,政府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就进行了出让,因此,他们要求政府停止侵权行为。
这个案子的经过非常复杂,涉及到法律、行政、经济等多个方面。
村民们先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停止侵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政府行为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
但是,政府并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继续推进项目。
此后,村民们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18 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随州市政府在出让土
地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其赔偿村民们经济损失。
这个判决结果标志着随州世纪外滩证地案子的结束。
这个案子对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人们更加认识到,政府在推进城市建设时,必须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的权益,不能侵犯人民的土地。
同时,这个案子也给其他城市的政府和开发商们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的权益。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378388863322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583888637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8383888637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洪孟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0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规执法〔2021〕59号当事人:洪孟其,身份证号:*******************,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邮编:315332。
根据镇上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耕地予以立案调查。
余杭街道旧城改造塔山公园区块项目
余杭街道旧城改造塔山公园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因余杭街道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旧城改造塔山公园”项目,有利于提升余杭街道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项目东至环山路2号、南至环山路17号、西至环山路17号、北至环山路2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3]247号);6.《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48号);7.《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8.《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10.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
征占用林地情况汇报
征占用林地情况汇报篇一:XX乡(镇、场)林地占用情况汇报(模式)XX乡(镇、场)林地占用情况汇报一、XX乡(镇、场)基本情况XX乡(镇、场)位于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东南端,乡宁县东北部;北靠河底乡(镇、场),南与襄汾县相连,西及西北与管头乡(镇、场)和屯里乡(镇、场)毗邻,东与尧都区接壤,辖区南北长约32公里,东西宽约20公里。
乡(镇、场)经营范围跨涉乡宁县台头、管头、光华、双鹤、关王庙五个乡镇。
辖区总面积348207亩,划分为52个林班。
其中有林地203289亩,疏林地28644亩,灌木林地100896亩,未成林地1560亩,经济林39亩,宜林地7242亩,辅助生产林地154.5亩,无立木林地3550.5亩,其它林地2832亩(含集体林地897亩)。
主要乔木为辽东栎、油松、白皮松、橿子木、侧柏、山杨;灌木主要有沙棘、胡枝子、黄刺玫、绣线菊等;草类有苔草、蒿、羊胡子草等。
辖区境内北高南低、西高东低。
最高处是与吉县交界的金刚岭,海拔1692米,最低处在与襄汾县交接的五灯山以西,海拔631米,平均海拔1000米。
年均气温8—10℃。
年日照2700小时,无霜期150天左右,年均降水量550毫升,冬季少雪多风,春季十年九旱。
辖区内有51个行政村,155个自然村,人口约3.5万人。
有煤矿3座。
全场共有在职职工35人。
其中男28人,女7人;干部15人,工人20人;森林民警6人;专业消防队员4人。
下设四个天保管护站(XX、秦王山、双鹤、关王庙),划分为25个责任区,担负着XX乡(镇、场)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的重要使命,对辖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20XX年1月1日至检查日我乡(镇、场)林地占用批复情况20XX年以来,我乡(镇、场)境内共计发生两起占用林地,为临吉高速公路占用林地项目,分为临时占地和永久性占地。
占地手续由林局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乡(镇、场)近年来林地管理情况近年来,乡(镇、场)严格按照林局林地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林地资源的巡护、巡查力度,确保林地安全。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已取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在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应综合协调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原则依法合理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正文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XXX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
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
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
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
婺城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
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
遂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
徐明雷非法占地案(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
徐明雷非法占地案(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资规瓯罚字[2021]第2000017号【处罚日期】2021.07.16【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瓯海区【处罚对象】徐明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21:04:54被处罚对象: 徐××,男,汉族,身份证件号:33032619××××××××××,住址,浙江省××县××镇××村,联系电话:1395874××××。
案由:非法占地。
案件来源:卫片执法。
经查,2008年,徐××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建健身广场。
现场勘查发现,该地四至范围:东至山坡、南至山路、西至山坡、北至山。
计占地面积422.2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1.89平方米,建筑面积21.89平方米。
至调查时止,现状为水泥坦、凉亭。
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果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对徐××的询问笔录,承认他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徐××的身份证证明了他的身份基本情况。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
4、由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构)筑物情况、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9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3、《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4、《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5、《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总则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城镇商业、住宅、办公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新建工程项目。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标准。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容积率指标表述,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的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金先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24号)
金先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2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2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37838886645100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2014修正)1761379315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73838886681100 【处罚日期】2021.09.17【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金先超【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5:57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6号被处罚人金先超,男,汉族,务农,高中,家住义乌市大陈镇板坞村7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至9月期间,义乌市大陈镇众拥村(原板坞村)村民金先超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挖机对本村“清山”部分林地实施挖掘平整,以便于其在山脚建造房屋。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先超挖掘的林地面积为2.09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21249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处罚人金先超的陈述壹份,(1)证明金先超对“清山”部分林地实施挖掘是准备建造房屋之事实;(2)证明对“清山”部分山体实施挖掘,是金先超个人行为之事实;(3)证明金先超在“清山”挖山的时间和地点之事实。
2、证人证言复印件叁份,(1)证明对“清山”部分林地挖掘是金先超个人实施之事实;(2)证明金先超挖掘“清山”部分林地的时间、工具之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肆幅,证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山林现状等事实。
4、《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证明金先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9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21249元之事实。
陈云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云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9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董东【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董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某某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某某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某某和【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大伟【代理律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某某和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3]-083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受案范围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某某和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3]-083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原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以国土资函[2013]619号《关于温州市等4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的形式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呈报的温州市等4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3]-083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在国务院批准范围内同意温州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该审批意见书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函[2013]619号批复进行的实施行为,未超出国务院批准范围,并非新的土地征收或者农转用审批行为,并未新设权利义务。
故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妥。
叶华波、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华波、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毅龙林诒高胡华锋【审理法官】高毅龙林诒高胡华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华波;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叶华波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叶华波【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华波【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案涉行政行为即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1994]1613号同意征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523.6285亩土地的批准行为于1994年12月20日作出,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1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用合法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案涉行政行为即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1994]1613号同意征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523.6285亩土地的批准行为于1994年12月20日作出,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1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并不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之日开始计算,而是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并不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应适用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现上诉人对1994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2月20日才提起诉讼,显已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
傅春喜、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傅春喜、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庭会盛基敏张燕燕【审理法官】陈庭会盛基敏张燕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傅春喜;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傅春喜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傅春喜【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傅春喜【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依据上诉人傅春喜的诉请,2018年9月28日上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其因强拆行为而受伤,2020年3月9日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安置建房用地。
【权责关键词】违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上诉人傅春喜的诉请,2018年9月28日上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其因强拆行为而受伤,2020年3月9日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安置建房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上诉人于2018年9月28日就已知道涉案行政行为,于2020年3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一年的起诉期限。
且同时被拆除房屋的其他村民,已有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明显怠于行使权利。
原审据此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2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竺娉马良骥张榆【审理法官】李竺娉马良骥张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楼文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楼文娟【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叶乃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叶乃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雷叶乃涛【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楼文娟【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上城区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5号征收决定,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并张贴红线图,公告中告知对该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涉房屋在5号征收决定列明的征收四至范围以及张贴公示的红线图范围内,上诉人对5号征收决定不服,直至2020年5月18日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楼文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楼浩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楼浩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晓剑张淑英徐青雅【审理法官】单晓剑张淑英徐青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楼浩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楼浩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楼浩强【当事人-公司】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楼浩强【被告】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称其是针对被上诉人不公开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破坏60余亩耕地案不予处罚的依据提起诉讼,但上诉人先后两次就此依据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两次作出回复,上诉人应针对具体的申请及回复提起诉讼。
原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未就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19〕第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系针对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19〕第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根据前述公开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浙07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金飘莉虞行【审理法官】朱红彦金飘莉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胡某1【当事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胡某2胡某1【当事人-个人】胡某2胡某1【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英豪王虎华【代理律所】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18)浙078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胡某1系云溪村在册农业户口,随其母亲胡某2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原审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胡某1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并据此撤销福田街道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福田街道重新作出审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已生效的原审法院(2018)浙078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胡某1系云溪村在册农业户口,随其母亲胡某2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原审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胡某1属于集聚建设对象,并据此撤销福田街道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福田街道重新作出审批,并无不当。
上诉人福田街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洪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洪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洪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洪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洪龙【当事人-公司】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盛佳文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杨康乐浙江嘉瑞成律师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盛佳文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杨康乐浙江嘉瑞成律师所【代理律师】崔克海盛佳文杨康乐【代理律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洪龙【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废止一般程序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首先,本案上诉人并非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相对人。
其次,上诉人与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亦不存在利害关系。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行政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对建设项目及建设方向的事先控制评估,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或处分,不会对许可范围内被拆迁人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并划转资产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改变
隶属关系并划转资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25
•【字号】浙政函〔2015〕17号
•【施行日期】2015.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改变隶属关
系并划转资产的批复
浙政函〔2015〕17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并划拨资产的请示》(余政发〔2015〕12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有关规定,同意将杭州市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隶属关系由隶属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变更为省物产集团。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要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
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有关规定,同意将杭州市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资产整体划转给浙江世界贸易中心长乐实业有限公司。
其中,浙江世界贸易中心长乐实业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为省物产集团持有,49%的股权为杭州市余杭区农林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三、你区要切实加强对杭州市余杭区国有长乐林场(浙江世界贸易中心长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推进“森林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5日。
浙商发展大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概述 (1)1.1.1 建设单位概况 (1)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研究范围 (1)1.2 项目概况 (2)1.2.1 项目综述 (2)1.2.2 项目由来 (3)1.2.3 项目建设规模 (3)1.2.4 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 (4)1.2.5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4)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 (5)2.1 项目所在地规划 (5)2.2 项目所在地概况 (7)2.3 行业背景 (11)2.4 相关产业政策 (16)第三章市场分析 (19)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23)4.1 建设条件 (23)4.2 项目选址 (25)第五章建设方案 (26)5.1 概述 (26)5.2 建筑单体设计 (31)5.3 结构设计 (32)5.4 给排水设计 (35)5.5 电气设计 (39)5.6 暖通空调设计 (45)5.7 消防设计 (50)5.8 环保、卫生防疫及无障碍设计 (57)5.9 节能设计 (58)第六章节能方案分析 (60)6.1 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60)6.1.1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60)6.1.2 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规范 (61)6.2 节能指标 (62)6.3 能耗分析 (62)6.4 建筑节能计算 (63)6.5 节能措施及节能效果分析 (64)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 (66)7.1 生态环境保护依据 (66)7.2 项目所在地环境和生态现状 (66)7.3 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67)7.3.1 规划设计对环境影响分析 (67)7.3.2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68)7.3.3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72)7.4 特殊环境影响分析 (75)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76)8.1 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 (76)8.1.1 施工过程中危害因素分析 (76)8.1.2 项目使用过程中危害因素分析 (76)8.2 安全措施方案 (76)8.2.1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6)8.2.2 项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7)8.3 消防设计 (77)第九章项目管理 (81)9.1 项目管理制度 (81)9.2 项目组织 (81)9.3 招标内容及招标方式 (82)9.4 项目控制 (82)9.5 项目监理 (83)9.6 项目实施进度 (83)第十章招标方案 (84)10.1 招标范围 (84)10.2 招标组织形式 (84)10.3 招标方式和招标内容 (84)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6)11.1 投资估算 (86)11.2 资金筹措 (89)第十二章财务和经济评价 (90)第十三章社会影响分析 (93)13.1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93)13.1.1 项目社会影响 (93)13.1.2 项目环境社会效益评价 (93)13.2 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94)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95)第一章总论1.1 概述1.1.1 建设单位概况建设单位: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XX省XX市注册资金:贰仟万元单位简介: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是由XXXX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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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盱眙浙商大厦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批准单位: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盱发改投发[2011]268号项目性质:新建拟用林地地点:江苏省盱眙县果园(吴小庄)拟用林地规模:总面积2.5279公顷。
按类型分用材林林地1.5778公顷,未成林地0.2243公顷,宜林地0.7258公顷。
拟用林地蓄积:总蓄积98.7立方米。
其中,用材林蓄积98.7立方米。
建设单位:江苏保利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性质:私营投资规模:10亿元建设目标:项目用地面积76038平方米,建设总面积228000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36000平方米,住宅等用房建筑面积92000平方米。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9月;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4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6月;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10、《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3月。
(二)部门规章1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1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三)工作资料13、《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有关规定选编》,林业部,1997年8月;14、《江苏省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试行)》,江苏省农林厅,苏农林[2001]10号;15、《江苏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江苏省农林厅,2001年7月;16、《江苏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资料汇编》,江苏省农林厅,2001年7月;17、《江苏省国家公益林小班资料汇编》,江苏省农林厅,2001年7月;1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19、《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江苏省林业局,苏林政[2003]12号;20、《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地占用占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林业局,2004年12月;21、《江苏省省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资料》,江苏省林业局公告第1号,2009年2月;22、《淮安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报告》,淮安市林业局,2009年12月;23、委托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二章项目区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1、地理区位盱眙县位于淮河中下游,洪泽湖南岸,江苏省西部,淮安市南端,地处北纬32°43′~33°13′,东经118°11′~118°54′。
东与金湖县、安徽省天长市相邻,南、西与安徽省来安县、明光市交界,北与洪泽、泗洪两县接壤。
项目区交通优势明显,西连安徽,东临京杭大运河,北靠洪泽湖,南接南京,距南京只有1个多小时的车程。
2、气候盱眙地处北亚热带与暖温带过渡气候区,属冬干夏湿、春秋不稳定半湿润气候类型。
光、热、水同季,四季分明,具有较明显的季风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的气候特征。
3、地貌盱眙县整体上西部上升,东部下降;西南上升,东北下降。
以老子山——佛窝一线为界,东部多为岗地、平原,海拔20米左右,西部为低山丘陵,海拔高度不等。
西南部为江淮丘陵的一部分,东北部为地势平坦的江淮平原,北部为洪泽湖。
4、土壤全县的土壤分为6个土类,9个亚类,24个土属,52个土种,石灰岩土类,面积74303亩,占土壤总面积3%;基性岩土类,面积724911亩,占土壤总面积29%;潮土类面积222806亩,占总土壤9%;黄棕壤类,面积895843亩,占土壤总面积36%;砂姜黑土类,面积106386亩,占总土壤面积4.3%;水稻土类,面积465411亩,占总土壤的18.7%。
5、植物全县植物资源丰富,树种多样,林木以人工林为主,主要有杨树、刺槐、侧柏、黑松、马尾松等,次生天然林主要有黄檀、黄连木、栓皮栎、麻栎、化香、朴树等。
二、社会经济1、行政区划与面积全县总面积2493平方公里,其中水域960平方公里,盱眙县辖14个镇、5个乡:盱城镇、马坝镇、官滩镇、旧铺镇、桂五镇、管镇镇、河桥镇、鲍集镇、黄花塘镇、明祖陵镇、铁佛镇、淮河镇、仇集镇、观音寺镇、维桥乡、穆店乡、王店乡、古桑乡、兴隆乡,9个国有场圃(含省属三河农场)。
2、人口2009年,全县总人口75.95万人,其中乡村人口49.19万人,城镇人口26.76万。
3、经济2009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9.1亿元,其中第一产业26.81亿元,第二产业61.05亿元,第三产业41.2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347元。
三、森林资源情况据2009年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结果,盱眙县森林覆盖面积597.42百公顷,其中有林地468.74百公顷,灌木林地66.61百公顷,四旁树折算面积62.07百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5325.3百立方米,森林覆盖率23.96%。
1、林业用地面积全县林业用地658.29百公顷。
其中:有林地面积468.74百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71.2%;灌木林地面积66.61百公顷,占10.1%;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2.47百公顷,占6.5%;宜林地面积76.22百公顷,占11.6%,无立木林地4.25百公顷,占0.6%。
2、各类林木蓄积全县活立木总蓄积15325.3百立方米。
其中:森林蓄积13007.6百立方米,占活立木总蓄积量的84.88%;散生木蓄积150.1百立方米,占0.98%;四旁树蓄积2167.6百立方米,占14.14%。
第三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一、项目建设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盱眙围绕山水生态城市的总体定位,大力实施城区北扩东移战略,提出了建设苏北旅游第一县、建设中等城市、创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等发展目标。
目前,盱眙县城人口已达15万人以上,逼近原规划2010年的水平,原先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盱眙发展的需要。
同时,盱眙县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快速迈进,城市框架迅速拉大,根据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所在区域是规划盱眙城市建设的黄金地段,将建成盱眙生活消费中心,是盱眙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建设单位江苏保利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拟在第一中学西侧、东湖南路南侧地块开发建设盱眙浙商大厦项目,开发土地面积约105亩,计划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建设。
该地段位于盱眙武墩商业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建筑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具备建设集生活、消费等为一体的大型商住房的各项条件,发展前景好。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目前,盱眙县建设的中国龙虾节广场、都梁阁、华厦国际购物广场等标志性建筑相继建成使用,城市规划展览馆、历史文化博物馆、盱眙龙虾博物馆、新马外国语学院等公益设施全面对社会开放,盱眙港、新客运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投入运营,盱眙县各项城市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项目建设作为盱眙城市建设区域商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
盱眙浙商大厦项目符合盱眙县提出的“城建举县”战略,提升了盱眙城市形象。
同时,项目建设将营造一个“人居和谐、商业氛围浓厚”的商业中心和生活中心,对加快盱眙新城的建设,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章拟占用林地现状调查一、林地现状调查方法(一)有林地技术标准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 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见下表)。
不同营造林方式成林年限表(2)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2)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