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边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边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县与**县行政区域界线于**年全线勘定,省政府以***…***‟***号文批复正式成为法定界线。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要求,经双方协商决定于***年对两县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检,为确保两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
**县和**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两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
同时,邀请**市区划地名处领导对两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二、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联合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省政府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为依据,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两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巩固勘界成果,加强边界管理,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在联合检查**县和**县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线”)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协议,维护稳定开展“**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不是重新进行勘界,而是按照省政府批准两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对界线和标志物等有无变化进行检查,并共同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琼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4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21年11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推动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效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全域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济状况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走访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使用居所、务工、婚姻、用水、用电等情况综合认定居住情况。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省民政厅自X年我省全面勘定省、市(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省界线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显现,界线附近地区因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而引起的利益纠纷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积极化解边界地区矛盾纠纷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的分界线,是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积极开展以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为主的各项管理工作,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界线附近地区经济发展。
但是面对边界地区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法规文件,严格遵守上级政府批复同意的双方联合勘界协议书各项规定,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研究解决边界地区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各级边界线上矛盾纠纷易发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边界纠纷处置预案和解决方案,按照“早发现、早化解、控制住、处理好”的原则,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长治久安。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47号)精神,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5.19•【文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西、宁夏、青海、新疆、江西、湖北省(自治区)民政厅:现将《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14年5月19日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做好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3号令)、《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1996〕6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界桩更换试点范围、目的和原则要求(一)范围。
选定陕宁线、青新线、赣鄂线3条省界进行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组织本区域内县界界桩更换工作。
(二)目的。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解决原有界桩规格小、质量差、毁坏多等问题,增强界桩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突出界桩的标志性和指向性作用,避免和减少因界桩损毁、移位等问题造成的边界纠纷,维护边界地区平安稳定,并为全面开展省界界桩更换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三)原则要求。
界桩更换遵循规格统一、时间统一、成果统一的原则。
1.原位更换。
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界桩成果表、登记表和历次联检所确定的点位,在原位置上更换界桩。
确实无法在原位置上更换、需要移位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就近在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定适当位置埋设。
2.统一更换。
试点界线上的界桩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更换成新规格界桩。
3.只增不减。
界桩更换过程中不得减少原有界桩数量。
对于界线原有界桩数量偏少影响界线走向认定的,或界线通过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宣传效应较强地区的,可以增设界桩。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0.02.07•【文号】民行发[1990]8号•【施行日期】1990.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民行发(1990)8号一九九0年二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以下简称勘界测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统一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为勘界和边界线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手段和可靠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一般包括:界桩的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界线详图集的编纂与制印。
第三条勘界测绘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境内的边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五条界桩的类型与规格界桩是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由界碑和底座组成。
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成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用花岗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约10厘米长钢筋,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为一整体。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20〕1号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及时妥善处理边界矛盾纠纷,促进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将《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2020年3月16日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维护和管理,切实维护好界线界桩标志的严肃性、完好性,防止界桩丢失、损毁,根据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涉界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存在问题。
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严格执行双方政府签订的勘界协议,落实界线界桩管理维护分工负责制。
第三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将联检工作与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开展,认真开展年度界线巡查、界桩维护、涉界信息上报、涉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界线界桩管理法制宣传、文件资料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应向省民政厅上报一次界线界桩管理情况。
第四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界线界桩集中巡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边界沿线乡镇(街道)重点检查和掌握界线两侧地形地貌有无变化、界线界桩标志物是否完好、跨界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涉界矛盾纠纷隐患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界线协议书。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勘定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实行分工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23•【文号】国办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民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轨道。
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界线纠纷隐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民函[2007]200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7.07.20【实施日期】2007.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的规定,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于2003年4月部署并启动了第一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5年来,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合作,第一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即将完成。
通过联合检查,巩固了勘界成果,维护了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为做好2008-2012年第二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务计划为保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基本均衡,在第一轮联合检查安排的基础上,对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作了适当调整。
2008年完成14条共11982公里、2009年完成14条共7874公里、2010年完成14条共14468公里、2011年完成13条共13629公里、2012年完成13条共14450公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各年度任务详见附表)。
需提前安排联合检查的,由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报民政部备案。
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联合检查工作,与先行开展联合检查的界线同时进行并商定界桩管护办法。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重生行动”项目二期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重生行动”项目二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琼民福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重生行动”项目二期工作的通知(琼民福字〔2011〕7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项目二期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5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项目二期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二期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重生行动”已成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共公益组织合作的品牌项目。
“重生行动”作为关心心灵的重要工程,它不但以手术来修复唇腭裂儿童面部缺陷,更关注他们的语言功能及心理康复,为唇腭裂儿童重拾尊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各市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在项目一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2008年民政部印发的《“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实施方案》(民函〔2008〕91号)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全力做好筛查申报治疗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市县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特别要把交通不便、通信不畅的山区贫困家庭患儿列为摸查统计的重点,确保不留死角,不落一户。
要积极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出具贫困证明并指导其填写《资助申请审批表》并及时上报省厅,确保贫困家庭的唇腭裂儿童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项目承办医院对自行到医院的患者,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患者,要本着便民、利民和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先行接受患者入院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使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针对第一期手术效果不佳或产生后遗症的患者,可以通过申报核实后实施第二次手术。
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民政网站群评估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民政网站群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民政网站群评估情况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今年二季度以来,各市县加大了网站群建设和管理力度,按照新制订的海南民政网站群评估指标及标准,加强对本单位的网站建设的督促、检查。
截止6月30日,全省大部分县(市)区、厅直属单位网站都已根据标准进行整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
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和《海南民政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厅办公室对全省民政网站群的站点进行了第二季度的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一、第二季度全省民政网站群评估整体情况(一)各站点内容比第一季度有较大幅度增加。
各单位进一步完善了本单位的职能、机构设置、单位领导等基本情况在网上公布,并组织更新发布政务公开指南、各类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工作动态等信息,为公众提供比较全面的动态政务信息服务。
较好的单位有: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琼山区民政局,三亚市民政局、文昌市民政局、万宁市民政局、东方市民政局、屯昌县民政局、定安县民政局、澄迈县民政局、陵水县民政局、白沙县民政局、海南省军休所、海南省救助站等工作动态信息更新比较及时。
(二)在线办事内容逐步完善,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
较好的单位有:定安县民政局在网上对低保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文昌市民政局公布了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海口市民政局、三亚市民政局、屯昌县民政局、定安县民政局、澄迈县民政局、五指山市民政局、乐东县民政局、陵水县民政局、琼中县民政局公布了本地区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存在的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不够规范。
各单位网站都建立了信息公开类栏目,但大部分网站没有编制信息公开目录,缺少信息公开规定、指南等内容,没有建立网上依申请公开渠道,不能实现在线依申请公开功能。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8号)《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已经20005年5月31日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的依据:(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三)历次联检报告。
第六条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
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或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2024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方案____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政区的划分。
行政区域界线的准确划定对于国家的管理和规划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区域界线的精确性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可能导致行政区划的混乱和管理上的问题。
因此,定期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非常必要。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们拟定了____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方案,以保证行政区划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方案将会精确划定各个行政区域的边界,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开展一系列的检查活动。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本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区划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提高相关部门的协作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2. 任务(1)精确划定行政区域边界。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行政区域的边界,确保其与现实相符。
(2)查找并纠正行政区域界线不准确的情况。
对于已经存在问题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仔细核查和调查,纠正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区域划定。
(3)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标志。
对于准确划定的行政区域边界,建立相应的标志物,以便于人们了解和识别。
(4)定期监测行政区域界线情况。
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检查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行政区域划分。
(5)加强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任务。
三、工作计划和方法1. 工作计划(1)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根据检查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任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
(2)召开联席会议。
召集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安排,确保各方的合作和配合。
(3)进行实地调研。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详细了解各个行政区域的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制定行政区域边界划定方案。
根据实地调研和收集的数据,制定行政区域边界划定方案,确保准确划分每个行政区域的边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琼府办[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8〕18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我省进行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几年来,新的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正常,全省农村呈现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事实证明,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成功的,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但由于多种原因,此次乡镇区划调整也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市县仍然保留临时过渡工作站(办事处),个别市县提出恢复原被撤并的部分乡镇,影响了乡镇区划的稳定和乡镇行政体制的正常运转。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省民政厅对全省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按照省民政厅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乡镇撤并的遗留问题,深化乡镇撤并工作,巩固乡镇撤并成果,维护乡镇区划的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2002年,我省开展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看,我省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正常,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成效逐步显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续工作的意见-琼府[2002]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续工作的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续工作的意见(琼府[2002]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已经初步完成,但在机构编制、人员分流、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尚有不少问题亟需解决。
为使各市、县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后续工作中有一个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乡镇机构编制的确定。
(一)机构设置。
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乡镇,人口5万人以上的可设5个内设机构,2—5万人的可设4个内设机构,2万人以下的只设一个综合办事机构。
合并的乡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被撤乡镇原驻地设立工作站。
工作站为过渡性临时机构,不定级别,其人员编制纳入所在乡镇的编制。
工作站的职责和保留时间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人员编制。
经合并新设立的乡镇,其编制要按省原定的乡镇总编制再精简15—20%,其编制配备标准最高不超过60名,最低不少于25名;未撤并的乡镇,其编制维持不变。
具体由各市、县按上述精神掌握。
精简下来的编制省里不收回,由市、县设立专户管理,但使用时必须报省编委批准。
具体办法由省编委制定。
(三)领导职数。
合并后新设的乡镇领导职数配备,以合并前最大乡镇的领导职数为基数,可在基数上适当增加1—2名。
二、关于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调整。
(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县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行使服务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合并为两个综合服务中心,其中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畜牧站、水利站、林业站、水产站、种子站合并为“农业服务中心”,文化站、广播站合并为“文化广播中心”。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号:民函[2007]97号颁布⽇期:2007-04-13执⾏⽇期:2007-04-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前,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资源部、⽔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开展平安边界建设进⾏了全⾯部署。
为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创建平安边界⼯作中的作⽤,现结合⾏政区域界线管理⼯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充分认识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重⼤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重⼤问题的决定》要求⼴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到基层,确保社会治安⼤局稳定。
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建⽴妥善处理边界纠纷⽭盾、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推进平安建设的有⼒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政区域界线管理⼯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政府中⼼⼯作的新载体。
民政部门积极参与和推动平安边界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界线联合检查⼯作在宣传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政策、调处边界争议、消除纠纷隐患、掌握边界信息动态等⽅⾯的作⽤,形成建设平安边界的合⼒;有利于及时妥善化解边界⽭盾,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有效整合界线管理的各项⼯作,提⾼界线管理⼯作⽔平。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勘界和界线管理⼯作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作,充分发挥了民政部门的职能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由于边界地区情况复杂,加之诸多主客观因素,边界地区各类⽭盾纠纷仍时有发⽣。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发展稳定⼤局的⾼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重要意义,提⾼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决⼯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创建⽔平,以此推动界线管理⼯作整合与⽔平提⾼,维护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
民政厅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民政厅联合检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为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全,民政部门需要对相关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进行联合检查。
二、目的本次联合检查的目的是:1.确保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检查有关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3.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规范相关行为。
三、具体内容1.确定检查计划:由民政厅牵头,与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起来,制定检查计划,并确定相关检查时间表和任务分工。
2.检查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营运情况:组织检查人员对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特别是对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核查。
3.核实法律证照和文件:组织检查人员对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相关证照和文件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发现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进行处理。
5.撰写检查报告:按照联合检查任务分工,各部门负责撰写各自所检查部分的检查报告,并将其整合为联合检查报告,报民政厅审核和批准。
四、实施方案1.时间安排:本次联合检查计划于8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2.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包括所有已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
3.检查地点:本次联合检查将在相关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办公场所、项目实施地或项目经费使用地进行。
4.检查人员:民政厅将组织一支由50名专业检查人员和10名领导组成的联合检查组。
5.工作流程:(1)确定检查计划、制定时间表和任务分工。
(2)开展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经营活动现场检查。
(3)对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相关证照和文件进行核实。
(4)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5)撰写检查报告。
五、工作方法1.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将深入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核查相关材料,并做好现场记录和证据保全。
2.听取汇报:检查人员将与相关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负责人进行会谈和座谈,听取相关汇报和意见。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
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琼民通[2015]10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
通知
(琼民通〔2015〕107号)
各省级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琼办发〔2014〕42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15年开始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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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民地字[2009]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04
【实施日期】2009.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民地字〔2009〕1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的规定,为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二轮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利用2009年一年左右的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全省43条共2885.1公里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
个别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联检的市县可顺延至2010年6
月底前完成。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贯彻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成立由副厅长黄栋国任组长,区划地名处处长纪明荣为副组长,区划地名处副处长谢池春、调研员符明导、主任科员张建明为组员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领导小组,负责联检工作的组织协调;毗邻有关市、县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联检工作组,负责界线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联席会议制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