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三期)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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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7.10.23
•【分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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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B公司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B公司申请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不超过180天(含),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如果B公司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汇申报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企业物资贸易项下外债登记治理咨询题解答(第一期)1、什么是物资贸易项下外债?答:物资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物资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物资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2、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预收货款登记?打不开网页的要紧缘故是域名讲明需一段时刻,专门是内网建立了DNS服务的企业。
若显现这种情形,可直截了当输入IP地址:h ttp://202.99.27.45/。
4、企业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后,什么缘故提示无此企业代码的信息?一是企业必须确保差不多在所在地外汇局完成了出口收汇核销的登记备案,二是要在登陆界面的机构“类型”中栏选择“企业”。
因为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银行、企业、外汇局、证券机构等开放,必须区分性质登录。
5、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能够不到外汇局,而直截了当通过互联网办理。
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6、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此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物资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
7、7月14日之前签约的预收货款合同,在7月14日后收到预收货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其中,登记日期该写什么时刻?应该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登记日期为企业实际登记的日期。
8、企业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需要进行登记?不需要。
9、预收货款合同打算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与实际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提款登记时,应登记合同预定的预收货款金额依旧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应登记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10、企业办理提款登记后,什么缘故不能查询已登记提款信息?在试点时期,外汇局未做日结处理,因此只能在登记界面查询所登记的信息。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8.26
•【分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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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
答:不能。
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并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
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相关管理规定。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新设企业如何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答:总局于2008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允许新设外贸企业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预收货款结汇,具体要求是:7月14日后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
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比例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的,能否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对于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如需超出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资金划转的,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出口和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情况、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审核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三、企业向外汇局提出超规定比例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如何证明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答:预收货款的真实性最终要看与预收货款相关的货物是否可能在将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报关出口。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外汇局第三期)一、银行常见问题问题1:银行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时,“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怎么选择?答:“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栏选“否”。
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因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系统会主动将这部分数据剔除,不占用银行外债指标。
问题2:银行在报送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信息时,账户性质选择什么?答: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的账户性质选“2421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问题3: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怎么填?答: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应填写N/A。
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填核准件编号,其前两位为11。
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21]17号)附件1中“FDI对内义务出资”部分修改为:业务条线名称业务内容 1 / 7业务编号/核准业务编号/说明件核准件编号前两位仅适用于开户人为11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专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FDI对内义务出资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各类账户资金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资金的退款(超限额退款)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业务编号 14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问题4:银行在报送外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数据时,应该远期信用证代开证行,还是委托开证行报送远期信用证的外债数据?是在开证时报送,还是承兑时报送?答:由代开证行报送。
在远期信用证承兑时报送数据,如果分多次承兑,需要分开报送。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范本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外债登记的主体和程序2.1 外债登记主体2.2 外债登记程序2.3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三、外债登记的审核和审批3.1 外债登记资料的审核3.2 外债登记的审批程序3.3 外债登记的审批结果通知四、外债登记的监管和风险管理4.1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4.2 外债登记的监督管理4.3 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五、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5.1 外债登记的报告要求5.2 外债登记的统计工作5.3 外债登记的信息披露六、外债登记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6.1 外债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6.2 外债登记的法律责任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指居民部门和非居民部门发生的、约定结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偿付义务的债务。
2.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3. 外债登记主体:指外汇局及其授权的金融机构。
4. 外债登记资料:指外债登记所需的各类申报资料和文件。
5.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指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监督机构。
范本2《外债登记操作指引答疑》一、外债登记流程及操作1.1 外债登记流程图1.2 外债登记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1.3 外债登记审核流程及操作说明1.4 外债登记审批流程及操作说明二、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2.1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要求2.2 外债登记资料归档与保存要求2.3 外债登记资料查询与提取流程三、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3.1 外债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3.2 外债风险防控措施及操作指引3.3 外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四、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4.1 外债登记报告要求及报送流程4.2 外债登记统计要求及报送流程4.3 外债登记信息披露要求及操作指引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登记管理问题解答
(第一期)1、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
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2、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付货款或延期收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登记。
3、企业如何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登记?预付货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付汇登记、指定付汇银行和注销申请共四个步骤:(1)合同登记。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
其中,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进口合同中未约定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2)付汇登记。
企业应于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
企业只能为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办理付汇登记。
(3)指定付汇银行。
经外汇局确认的预付货款可进行对外付汇,在对外付汇前,企业应在系统中指定付汇银行,以确保该笔预付货款的信息可以传递到该银行,否则银行无法办理对外付汇。
(4)注销申请。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企业为该笔货物进口或退汇办理完核销后,凭进口付汇核销证明材料办理注销。
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
4、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企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第一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
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第一篇: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相关政策问答1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Q:某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一笔登记过的外债,若境外债权人欲将其债权转给其他境外主体,企业可否变更原先注册过的外债债权人?A:可以。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若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债权人要免除债务,该企业应当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A:根据1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发生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携带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豁免手续。
Q:如何办理企业外债注销手续?A:根据1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申请书中需注明业务编号和外债账号,以及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或转增资、豁免金额)、付息金额等要项。
Q:A 公司从境内银行借入的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偿还此人民币贷款?A:可以。
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5.21•【分类】问答正文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问: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
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
以进口为例,如果企业在银行叙做远期信用证,则在货物实现进口时,对应的货款因远期信用证而向后延迟,直到进口远期信用证到期企业才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这将引起资金滞后于货物,会影响到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等指标,使这些指标偏离合理的阈值范围;而以进口押汇为例,企业在进口的同时,银行将押汇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即时对外支付,虽然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货物进口的同时,资金即以企业名义实现对外支付,货物与资金不存在时间错配,因此不会影响监测指标。
根据上述分析,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2、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企业收到外汇局关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提示函》,应该如何处理?答: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离岸转手买卖,首先应该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以套利为目的开展构造交易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其次企业应了解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否会影响总量监测指标,并按规定履行海外代付、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报告义务。
如果企业贸易融资开展频繁,规模巨大,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外汇局将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一期)?1、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2、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预收货款登记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登陆后在左上角“类型”选择“企业”,然后在“企业代码”栏输入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78”。
登陆后应及时修改密码。
详细操作内容可从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操作手册。
3、企业输入网址后,为什么打不开网页打不开网页的主要原因是域名解释需一段时间,尤其是内网建立了DNS服务的企业。
若出现这种情况,可直接输入IP地址:,为什么提示无此企业代码的信息一是企业必须确保已经在所在地外汇局完成了出口收汇核销的登记备案,二是要在登陆界面的机构“类型”中栏选择“企业”。
因为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银行、企业、外汇局、证券机构等开放,必须区分性质登录。
5、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
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6、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本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
7、7月14日之前签约的预收货款合同,在7月14日后收到预收货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其中,登记日期该写什么时间应该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简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2-23 文号:汇发【2008】73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四、外汇局应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简化手续,及时处理企业申请事项。
同时,注重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统计监测工作。
五、外汇局应在辖区内进一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的相关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相关要求,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ppt-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主要内容
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导读(相关条款的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手册 演示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
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比例可调:统一和个案。外汇局分别在贸易信贷系统 和核查系统中调整控制上限比例和调增特批额度
原理二:登记余额和控制上限比小,根据结果提取可 收汇额并传送
原理三: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取得的关单不能 用于重复收汇,因此根据注销情况提取扣减额
有的企业在核查系统中查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为什么是0? 外汇局根据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汇 额的5%计算出该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的预收货款初始 值(B)。同时,外汇局根据企业2008年1至6月期间的 出口未核销(以及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远期 收汇备案情况)和收汇未核销情况,轧差计算该企业的 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A)。 如果该企业的A≥0,则A计入核查系统的“关单可收汇” 额的“其他”栏目下,B计入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栏目下。 如果该企业的A<0,则需计算A+B的值(此时A为负 值):如果A+B>0,则A+B的结果计入核查系统的预收 货款栏目下;如果A+B<0,则联网核查系统中的关单可 收汇额的“其他”栏目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均为0。 换一种理解方式,当A为正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出口 未收汇净额,则当前可用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为A;当A 为负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收汇未出口净额,即该企业 上半年收到的预收货款已经过多。
的;2、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 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3)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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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3)
问:境内A与境外B发生贸易纠纷:B已将美元预付款预付给A,由于A未履行相应的合同,B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应返还预付款,法院判B胜诉,并已执行扣划。
目前资金在法院人民币账户上,并拟支付给B。
请问,本笔交易该如何申报?谁作为申报主体?
答:以A为申报主体,交易编码为原先交易对应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编码,交易附言要包含退款字样和原申报号码,同时要勾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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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三期)
——关于延期付款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1、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该如何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答:企业可登录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008年7月14日后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系统的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
2、企业登录系统时,若出现“无此机构”这一错误信息,该怎么办?
答:企业应首先确认企业档案是否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建立。
若尚未建立,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并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中;若已建立,则可直接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中。
3、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该如何办理延期付款该登记手续?
答: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两个步骤,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为企业办理。
(1)合同登记。
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
(2)提款登记。
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录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自海关签发之日起至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4、200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进口但在10月1日后形成的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答:海关签发关单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的延期付款,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进口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但海关签发关单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的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5.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哪些类型的延期付款需要办理登记?
答:10月1日起企业新发生的T/T、托收项下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需办理登记手续。
90天(含)以下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海外代付项下延期付款无需办理登记。
6、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是如何确定和管理的?
答: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指本年度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可对外付汇额,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7、若企业按上年进口付汇总额的10%计算的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
外付汇额不够使用,该怎么办?
答: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需要,企业预计本年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将超出上年进口付汇总额10%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的延期付款进行核准确认。
8、企业在系统中登记的延期付款,能不能修改?
答:对于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企业可自行修改。
对于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若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修改删除;若已办理该关单项下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经企业申请及外汇局核准,方可修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
9、企业在系统中对某笔关单办理了90天以上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但在90天以内对该笔关单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办理了对外支付手续,企业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企业在90天(含)内对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办理了对外支付,但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提款登记。
如果企业在90天(含)内对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办理了对外支付,且对该笔关单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需到外汇局申请修改原有提款登记。
10、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才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会产生什么问题,该怎么办?
答: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内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即使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也不能对外付汇,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准申请。
经核准后该笔延期付款才可以对外付汇。
11、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不按规定对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办理登记,对外付汇时银行将不会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企业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对外付汇也将受到影响;企业恶意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延期付款登记的,外汇局将通过海关进口关单信息与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监测,一旦发现将根据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是否需要登录系统,如何登陆?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需登录系统。
自2008年10月1日起,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
13、银行可以为哪些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
答:银行只能对企业已在贸易信贷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并且该笔提款登记已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14、银行如何利用系统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手续?
答:自2008年10月1日起,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
日之前,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无需登录系统。
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但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不超过90天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无需登录系统。
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银行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银行分别需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方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15、银行为企业办理的对外购付汇金额是什么?
答: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16、银行如何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注销手续?
答:银行办理进口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登陆系统按企业实际对外购付汇金额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17、延期付款管理是否影响银行在核查系统中进行核注的手续?
答:银行在核查系统中进行核注的手续不受影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