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项目;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项目;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的项目;
其他应当增加抽查次数的项目。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确定待查建筑工程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且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壹)发生壹般事故及之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俩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的每壹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发包前,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
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 科学合理确定勘察、 设计和施工工期,
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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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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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
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
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
督促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 建设
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约定, 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 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定其服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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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
任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 地质
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 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
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
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每项次扣10分。
(ABCD)A、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B、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C、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D、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E、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2、【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ABCD)A、土木工程B、线路工程C、设备安装工程D、装修工程E、电子工程3、【多选题】下列关于易燃易爆物品贮存要求正确的有()。
(CDE)A、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上风地带B、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及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20m 的防火间距C、易燃仓库堆料场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D、贮存的稻草、锯末、煤炭等物品的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注意堆垛内的温湿度变化E、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4、【多选题】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有()。
(ABC)A、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工程B、开挖深度超过地下室三层(含三层)的深基坑工程C、地下暗挖工程D、支撑高度超过6m的高大模板工程E、高度超过20m落地式脚手架工程5、【多选题】下列登高焊割作业做法正确的有()。
(ABC)A、设有监护人B、密切注意焊工动态C、遇有危险,立即组织抢救D、不必设监护人E、遇有危险,报告领导6、【多选题】乙炔瓶在()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C。
(ABC)A、使用B、运输C、储存D、静止E、废弃7、【多选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通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通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桂建管[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通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桂建管[2013]8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已于近日通过验收,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陆地址系统的登录地址是:http:///safeinfo/。
亦可点击“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在线服务-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链接登陆。
二、操作说明动态扣分执行人员登陆系统后,可以点击页面的“系统帮助”按钮,下载《用户操作说明书》。
三、公众查询社会公众打开系统后,无需登陆,可以点击页面的“公众查询”按钮,准确完整地输入企业名称或人员姓名,即可免费查询企业或人员的违规扣分情况。
四、录入要求(一)除少数未设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未经考核合格的城区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扣分外,其余地区原则上应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扣分管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扣分行为,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二)请各地及时将已经发出的扣分通知书上报系统,以便实施扣分统计分析。
(三)各地通过系统实施扣分的同时,系统将自动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被扣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被扣分的管理人员。
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被扣分的管理人员未在系统数据库中留置手机号码,我厅将通过电话方式及时告知企业和人员被扣分情况。
(四)业务咨询电话: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蔡敬尧,联系电话:************;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黎旭标,联系电话:0771-*******。
桂建管[201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1]5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0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1]57号)桂建管[2011]5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有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广场、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工程开工告知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错误! 未指定书签。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整改回复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恢复施工通知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错误! 未指定书签。
中止监督告知书..................................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参考题库含答案5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参考题库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多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专家享有的权利包括()。
A、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B、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C、委托他人进行方案论证D、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E、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2.【单选题】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A、准确性B、真实性C、全面性D、客观性3.【单选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189)规定:()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报告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设备产权单位D、使用单位4.【多选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规定,下列行为可视为质量安全履职工作不到位的有()。
A、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质量安全检查B、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C、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D、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检查E、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工地例会的5.【多选题】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规定,当锚杆穿过的地层附近存在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时,应在调查或探明其()等情况后再进行锚杆施工。
A、位置B、走向C、类型D、使用状况E、附近居民情况6.【单选题】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插入立杆钢管顶部,可调节高度的顶撑叫做()。
A、可调托撑B、调节托撑C、垂直托撑D、伸缩托撑7.【多选题】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原因C、事故性质D、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措施E、事故的整改措施8.【多选题】根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规定,下列关于爬升模板安装的说法正确的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桂建质〔2014〕3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3-03【生效时间】2014-03-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2005年发布),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4〕3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桂建质[2005]21号)和《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放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桂建质[2007]24号)同时废止。
现将《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新2022年广西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精选试题(2)
2022年广西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精选试题(2)一、单项选择题1、钢筋冷拉时,如遇接头被拉断,可重新焊接后再拉,但这种情况不应超过()次。
A.2B.3C.4D.5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
A.分类存放B.设置防治扬尘大棚C.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D.设置绿化覆盖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m2,且不得超过()人。
A.12B.14C.16D.18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转注到其他单位的,()从事转注单位资质许可规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活动。
A.不得B.允许C.不宜D.经转注单位同意可以5、木立柱模板支架扫地杆、水平拉杆和剪刀撑的截面尺寸应不小于()。
A.25mm×80mmB.20mm×60mmC.25mm×50mmD.20mm×70mm6、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在()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A.1B.2C.3D.4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
A.演练B.检查C.培训D.维护8、某装修工程装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该装修工程项目应当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B.2C.3D.4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设定的保证项目是指对施工人员生命、设备设施及环境安全起()作用的项目。
A.重要性B.决定性C.关键性D.安全性10、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用于脚手架侧面支撑,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叫()。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安委…2011‟2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工程”。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主体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一般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六条一般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督办建议。
一般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报厅领导审定。
(二)下达督办通知。
挂牌督办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向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
5
SQ5-4 SQ5-5 SQ5-6 SQ5-7 SQ5-8 SQ3-1
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
SQ3-2 SQ3-3 SQ3-4 SQ3-5 SQ3-6
1
本扣分通知书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扣分单位一份。
分值
条文 代码 JQ10-1
条 文 内 容 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 法施工行为的 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 3 个工程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企业未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或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审查即组织施工, 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的 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 求的 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监理安全履职工作检查, 或虽开展检 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存在的监理问题的 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 续的 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工程安监机构责令整改后, 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 反馈整改情况的
√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2014 年版 编号: 工 程 名 称: 所 属 企 业 名 称: 被 扣 分 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10
SX10-2 SX10-3 SX10-4 SX5-1
职 务:
5
SX5-2 SX5-3 SX5-4 SX5-5 SX5-6 SX3-1 SX3-2 SX3-3 SX3-4 3 SX3-5 SX3-6 SX3-7 SX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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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
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
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七)对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法变更手续的;(三)区外来桂施工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四)区外来桂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五)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七)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八)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三)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的。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外来桂监理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三)区外来桂监理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四)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六)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监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五)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1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二十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
第二十二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九)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0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单位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四)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五)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六)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