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1.5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劳部法[1996] 2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近年来,关注企业职工工伤问题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保证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响应国家推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残疾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减轻其负担、保护其权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与用工合同制的职工。
试行办法试点范围涵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一)保险责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残疾,享受医疗救助、康复治疗、伤残津贴、生活补助、丧葬补助等各项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包括由于工作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工造成的工伤、疾病等。
(二)保险责任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工作期间受伤、患病或残疾的职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由于工伤、职业病造成其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偶和子女。
同时,保险责任也包括由于工作需要给予职工进行洗澡、更衣等相关工作环节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
四、保险费用与支付(一)保险费用的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
保险费用根据企业所在行业、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等综合因素确定。
支付时间以月为单位,纳入保险范围的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保险费用的用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救助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用。
此外,还可以用于职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以及职工岗位安全培训的费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该《办法》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伤保险条例全⽂解读2016年⼯伤保险条例全⽂解读 《⼯伤保险条例》 2003年4⽉27⽇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20⽇《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6年⼯伤保险条例全⽂解读 重点提⽰: 1、《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劳动部 1996年8⽉12⽇ 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1⽇起失效。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4年5⽉1⽇起施⾏。
制定晚于《⼯伤保险条例》且在《⼯伤保险条例》施⾏之后才施⾏。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读】⾸要⽬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单位风险。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解读】经过修改的条⽂之⼀。
这⼀修改,有利于扩⼤⼯伤保险的覆盖⾯,包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会的职⼯,⽽三类单位的职⼯(⼯勤⼈员除外)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是《条例》的重⼤突破之⼀。
第三条 ⼯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
【解读】重点理解:1、⼯伤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收⽀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情况监督。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好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必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试行办法》)。
二、关于工伤认定(一)认定工伤的法规依据目前,认定工伤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试行办法》与,《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试行办法》处理;《试行办法》未涉及而《劳动保险条例》又有规定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历年颁布的“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断。
职业病范围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规定执行。
(二)工伤性质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工伤性质的认定由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地域进行管理。
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06•【文号】劳办发[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13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
我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作了新规定。
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并本人负有责任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对劳办发〔1996〕28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
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
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重点]《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自考复习资料
《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自考复习资料《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资料一、单选题1、社会保障的核心部份是——社会保险2、1978年,我国建立了——民政部3、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民政部门4、1982年,我国建立——劳动人事部5、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设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6、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不能保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公民,提供满足其最低水平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称为——社会救济7、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起始于——社会救济8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9、现代社会保障萌芽的标志是——1834年《济贫法》10、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11、“无责任补偿”原则的保险制度,首创于——德国1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1%13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14、职工因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死亡的,所在单位均应发给因公死亡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供养人口按月发给。
供养1人的发给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25%15、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1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17、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18、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六个阶段20、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始时间是——1951年2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22、我国政府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种要提前退休,必须累计满——9年23、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给予的假期不超过——2年2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八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0个月25、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26、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两年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27、职工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必须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28、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9、社会保障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是——社会化大生产30、199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31、按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年龄,即依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称为——养老保险32、在我国,企业年金来源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33、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工作任务要求的“一个统一”是指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34、建立健全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36、职工患有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的支付应该由——社会统筹基金37、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来自——劳动者个人38、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要——不转移39、我国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是——上海市40、从1991年开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步建立的工作网络有——六级4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42、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相同43、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44、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是——劳动年限45、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4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4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为主的是——个人缴费48、传统公费医疗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经费拨款是——国家财政49、工伤社会保险是实现赔偿的一种方式,负责缴费投保义务的是——用人单位50、我国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对象为——用人单位5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1/352、生育社会保险实行的原则是——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53、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54、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称为——工龄55、确定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惟一条件是——工龄56、对民政部六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所得税可以——免征57、整个优抚工作发挥作用的主导因素是——思想教育二、多选题1、由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区服务2、基本养老保险应做到政策的统一是——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3、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统筹分摊方式;预提分摊方式;混合式4、为了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贯彻优抚工作方针,目前我国实行的“三结合”优抚制度包括的内容是——国家;社会;群众5、民政部内设的社会保障机构及职能配置有——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6、我国今后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工作任务中“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7、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8、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9、社会养老保险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0、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对失业职工和管理和服务;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11 、失业保险的功能——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促进和保证社会稳定1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13、我国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组成部份有——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14、人事部内设的社会保障机构及职能配置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军官转业安置司3、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对失业职工和管理和服务;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15、企业通过拓展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等措施内部消化和安置主要表现在——兴办第三产业;开办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16、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的医疗费用有——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担负的医疗费用17、企业职工的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三、填空题1、社会保障发展阶段以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社会保障法)颁布为标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一、引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旨在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标准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开展。
本文将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背景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出台,目的是解决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效劳水平。
三、主要内容1. 试行区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将首先在试点区域进行实施,逐步推广至全国。
试点区域将根据地区经济开展水平和职工工伤的风险程度进行选择。
2. 参保对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全职和兼职职工。
试行方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 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将有权享受医疗费用补偿、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一系列待遇。
4. 保险费用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职工的工资将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同时,试行方法鼓励企业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捐赠。
5. 保险责任和赔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界定了企业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责任和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试行方法规定,职工在工伤发生后须及时报障,否那么将影响其享受保险待遇。
6. 保险管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将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执法监管。
四、试行效果评估为了评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效果和问题,试行阶段将设立评估小组,定期对试点区域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反应。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良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依据。
五、结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出台将为企业职工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工伤保险效劳。
试行方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开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严 格 执行 国家 劳动 安全卫 生 规程和 标准 防 止 劳 动过 程 中的事故 第六 条
,
,
职工 发 生 工伤 或者 患职业 病 后 应
。 ,
,
(五) (六 )
因履行 职责 遭致 人 身伤害 的 从事 抢险 因公
、 、 、
;
当 得 到 及 时救 治 各 地 应 当 依据本 地 区 社会 经济
救灾 救 人等 维护 国 家 社
;
(三 )
、
在 生产工 作 环 境 中接触 职业性 有 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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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伤保 险要 与 事故预 防 职业病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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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企 业和 职工 必 须 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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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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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生产工 作 的时 间和 区 域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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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守 劳动安 全 卫生法 规制 度 减少 职业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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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因素造 成意 外伤害 的 或者 由 于 工 作 紧张 突 发疾 病 造 成 死 亡 或 经 第一 次 抢 救 治疗 后 全部 丧 失 劳动 能力 的
一
一2 2
最 新 劳 动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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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 伤 保 试 法 险 行 办
第 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
保 险业 务
,
工 伤保 险实 行社 会统 筹 设立 工 伤
。
位 负责 人 临 时指 定的工 作的 在 紧急情 况 下 虽 未经 本 单 位 负责 人 指 定但 从 事直 接 关 系 本单 位 重大 利益 的工 作 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
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
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了及时解决
实施中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是完善职工工伤认定机制。
依据国家规定,职业伤害的认定应
当依据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来进行,同时,针对部
分疾病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有特殊特征的职业性损害物质证据,职工本
人提供也应确认。
二是完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针对农民工和持照经营
的单位职工,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他们可享受的待遇,在注
意保障民工的利益的基础上使其普遍纳入工伤保险的健全体制和全过
程覆盖的力度加大。
三是加强宣传和建设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各级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和企业,不断深化对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普及,通
过不同的渠道,让职工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到工伤保险,一方面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发生工伤纠纷,保障职工权益。
四是完善工伤保险偿付机制和审批机制。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
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伤保险偿付机制,对职业伤害健康状
况认定、伤残鉴定和免费治疗费等多方面的费用统一审批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有关当局进行审核,确保工伤保险赔偿快捷准确,
避免审批环节出现漏洞,免去职工额外负担。
总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充
分反映了中央政府对于强化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积极意愿,依据这些
意见完善正在实施中的工伤保险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完善和促进多参与、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汇编12-25
工伤保险条例2008年03月21日14:38 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有6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认定工伤的程序1、申报工伤事故(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阅读次数:137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为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 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国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濑、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工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被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第二十六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第三十条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待遇..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提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第三十一条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历机构提供一次..第三十二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后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支出: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二事故预防费;三职业康复费用;四安全奖励金;五宣传和科研费;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七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以上各项费用支出占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支出项目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办法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章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于当年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第四十三条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第七章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五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六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七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疗进行治疗;紧急电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第四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来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八章企业和职工责任第四十八条企业实行租凭、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是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第四十九条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僵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推荐医生兼职管理..第五十条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第五十一条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伤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第五十二条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三条工伤职工或者其间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五十四条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第九章争议处理第五十五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十七条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3]3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
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016薪酬管理在线作业
2016薪酬管理在线作业作业1.第1题政府必要时可以直接干预企业工资分配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多数时候主要是行使监控指导职能。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2.第2题克拉克认为,当劳动量不变时,资本的生产率(MPK)也是随着资本的增加而不断递减,即最后的和最小的生产率。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3.第3题雇员得到薪酬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对顾客需求关注的程度,也会影响他们自愿灵活处理事务、学习新技能,以及提出创新和改进性建议的积极性,甚至影响他们利用工会或法律对抗雇主的倾向。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4.第4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的说明》中的“各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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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6.第6题克拉克认为,工人人数越多,则工资水平越低;反之工人人数越少,则工资水平就越高。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7.第7题对一些人来说,薪酬反映了他们的技艺和能力,或者是对他们所受教育和培训的报偿,诸如医疗保险、养老金或健康计划的福利有助于保障雇员和其家属的生活。
个人在工作中所得薪酬往往是其收入和经济安全的主要来源,因此,也是个人经济富足和社交愉快的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8.第8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的说明》中的“全部职工”,根据目前的用工制度,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9.第9题社会、股东、雇主和管理者关于薪酬的定义形成了鲜明对照,每一种观点对于薪酬决策来说都息息相关,对薪酬这个主题的相关性都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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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
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
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
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
工伤保险应当覆盖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
在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与配合,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
四、统筹平衡,加强基金管理。
各地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克服和防止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
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规范各项待遇标准和费用项目,重新测算并适当调整费率。
实行改革满五年的地区,要在今年底以前做好差别费率调整工作。
五、认真贯彻评残标准,加强劳动鉴定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批准并印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于今年10月实施。
目前还没有组建劳动鉴定机构的地区要尽快组建起来,并开展鉴定工作;已经组建的地区也要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制度。
所有从事劳动鉴定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评残标准。
劳动部门应当针对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培训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用、聘用劳动鉴定人员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要采取组织宣传周、印发宣传品、电视讲座、窗口咨询、召开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运用试点效果和本地区的实例,对工伤保险和劳动鉴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章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第七章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八章企业和职工责任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