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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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石油化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冶金电气、船舶修造、职业卫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火灾消防、特种设备等10 个专业门类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 名。

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专家的主要任务:(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寸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和三同时”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五)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六)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为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八)为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九)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专家实行条件确认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专家的确认条件:(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特殊专业可以从长期从事该岗位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中选定;(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六)其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以安全生产为核心,依法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专家的职责履行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安全生产专家是指有着一定知识和经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2.进行安全生产环境评估与风险评价,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4.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5.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6.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技术咨询;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机构1.设立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的注册、审核和管理工作;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注册与审核1.符合安全生产专家条件的人员可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安全生产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撤销专家资格;2.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成果及服务质量将定期进行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与义务1.安全生产专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合理报酬、职称评定等;2.安全生产专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守客户和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违规处理对于安全生产专家违反管理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确保专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指导、管理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配合,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保障专家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资源,确保专家能够全情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对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确保专家的工作水平和专业素养得到全面提升。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专门的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奖励和荣誉,激励他们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对合格的专家进行登记备案,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对专家工作的认可和信任。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训和评估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训工作,加强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提高专家的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实习、案例分析、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的实现。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业绩、技术知识掌握情况、岗位能力等方面。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经考核评估合格后,应当颁发专家资格证书,作为专家工作的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专家档案,对专家的培训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工作业绩等进行记录和归档管理。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特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及要求。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处作业、电气安装、起重吊装等。

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重新履行编审程序。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5.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整改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2.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案例等内容,确保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工程安全风险。

3.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人员更换或施工内容变更,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认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和职责1. 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2. 安全生产专家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3. 安全生产专家应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4. 安全生产专家应与企业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制定和推行安全生产措施,提升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5. 安全生产专家应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2.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要求企业对其提出的安全改进意见进行跟踪和落实,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3.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掌握,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4.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对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5.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保守企业内部涉及安全生产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6.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操守,严禁以干扰安全生产为目的故意提出不实或错误的意见。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1.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根据其专业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其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2. 安全生产专家应接受企业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3. 企业应给予安全生产专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确保其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的顺利进行;4. 安全生产专家应与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5. 安全生产专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6.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褒奖和惩处,奖励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通过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指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通过研究、宣传、培训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选择具备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评估能力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核,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拥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人员选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选拔,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明确成员的权责和管理机制,确保专家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职责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保障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享有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有权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咨询意见,有权调阅和复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安全生产专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安全生产专家。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是指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是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企业安全部门。

第六条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资格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学历;2.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指导的工作经验;3.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1.通过安全生产专家资格考试的;2.通过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专家评审的;第三章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和评价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应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向企业安全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审查:企业安全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面试:由企业安全部门组织面试,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4.聘任:经面试合格后,企业安全部门决定聘任申请人为安全生产专家,并发出聘任通知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评价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章安全生产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专家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决策;2.依法享受安全生产专家的权威和荣誉;3.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1.严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安全生产信息;3.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4.不参与与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相悖的活动。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家选拔、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权威、高效原则;(三)注重实效、服务社会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拔与培训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选拔程序:(一)单位推荐: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推荐;(二)资格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救援。

第三章专家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情况等;(二)业务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等;(三)职业道德: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四)社会贡献:包括参与安全生产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情况。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咨询、评估、监督和指导工作。

2.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建,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3)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职责1. 专家委员会职责:(1)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2)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3)对安全生产培训、演练等进行指导;(4)对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定期分析,提出预警信息;(5)协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2. 专家成员职责:(1)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2)根据需要,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演练等活动;(3)协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建议;(4)关注国内外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公司反馈相关信息。

四、工作程序1.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3. 专家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

4. 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议,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培训与考核1.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2.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 专家委员会成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综合性法规文件。

下面就该办法进行深入的阐述。

一、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和职责安全生产专家是指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受过相应培训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家有责任向企业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他们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员工传递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的评估和风险控制:安全生产专家需要参与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分析和评估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他们还要参与日常的安全风险控制工作,制定和推广安全操作规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生产专家要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处理,安全生产专家也要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他们可以随时检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为确保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1. 准入机制:安全生产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得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2. 退出机制:一旦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能力或道德素质存在严重问题,如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参与贪污腐败等,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或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为提高安全生产专家的素质和水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培训和学术交流的要求。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我将介绍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推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服务为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任职条件和权利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参与和组织安全生产的研究、评估、监督和指导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格认真履行专业职责。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表现和客观评价结果,可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和激励专家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安全生产专家,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五、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专家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备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应尊重和关心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它的建立能够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实施。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由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有一名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副组长。

第四条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 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完成相关安全生产培训;4. 在公司安排的安全生产演练中表现良好。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成员应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组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应给予安全生产专家组足够的时间和经费、资源支持,保障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实训,提高成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组织建设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经营单位,应对组长和组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表现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加强与相关安全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保障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和合法权益,对成员的安全行为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予以激励。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专家资格1. 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3)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 专家资格认定:(1)申请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上级主管部门;(3)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合格者认定为安全生产专家。

三、专家职责1. 参与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2. 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3. 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咨询等活动;4. 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5. 参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6. 指导、监督和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7. 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专家管理1. 专家选拔:(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家选拔;(2)选拔过程中,注重专家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3)选拔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专家培训:(1)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2)鼓励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3. 专家考核:(1)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2)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家资格。

4. 专家待遇:(1)专家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2)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单位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_专家_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_专家_管理制度

一、概述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是针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权利、义务,规范专家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程序,提高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专家的选拔与任用1. 专家选拔(1)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无违法违纪行为。

2. 专家任用(1)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人选;(2)专家接受企业委托,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企业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专家的职责与权利1. 职责(1)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2)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3)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协助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5)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

2. 权利(1)查阅企业相关资料,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2)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3)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4)获得企业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待遇。

四、专家的工作程序1. 企业提出需求,向专家库提出申请;2. 专家库根据企业需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 企业与专家签订合作协议;4. 专家根据协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5. 企业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专家库。

五、监督管理1. 企业应加强对专家的管理,确保专家工作顺利进行;2. 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3. 专家库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专家履行职责;4. 对违反本制度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指导、咨询、评估和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家组,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组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由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专家组的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估和监督活动;(三)收集、整理和上报专家组工作资料;(四)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五)处理专家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专家组成员第六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的产生:(一)由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名;(二)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方式产生;(三)经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任期:(一)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任期的,应经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权利:(一)参加专家组活动,享有发言权、表决权;(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履行专家组职责,积极参加专家组活动;(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四)接受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计划:(一)每年初,专家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和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二)专家组办公室将工作计划报送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升其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家资质管理
1. 安全生产专家资质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包括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程序要求;
2. 安全生产专家资质的有效期、复审和延续办法;
3. 安全生产专家资质的注销、申诉和复议的程序与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考核管理
1. 安全生产专家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
2. 安全生产专家考核机构和组织方式;
3. 安全生产专家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奖惩办法。

三、安全生产专家培训管理
1. 安全生产专家培训内容、方式、时间和频次;
2. 安全生产专家培训机构和教材的选择和管理;
3. 安全生产专家培训费用的报销和补助办法。

四、安全生产专家日常管理
1. 安全生产专家工作任务的分配、调整和监督;
2. 安全生产专家与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合作与沟通;
3. 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时间、休假和福利待遇;
4. 安全生产专家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五、安全生产专家责任追究
1. 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2. 安全生产专家造成安全事故或事故后处置不当的责任追究办法;
3. 安全生产专家职业不当行为的投诉和处理程序。

以上仅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和职责的履行,该制度应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的审查和批准,并将依法进行执行和管理。

同时,该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专家队伍发展的需要。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安全生产专家,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职责1.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相关证书;2.安全生产专家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3.安全生产专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4.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5.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6.安全生产专家协助企业领导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进行相关数据统计;7.安全生产专家协助企业领导层进行安全生产资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了解行业动态。

四、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要求1.安全生产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利益;2.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刻关注安全政策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相关制度和方案;3.安全生产专家应继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专业水平;4.安全生产专家应保持互通有无的沟通,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企业安全工作的开展;5.安全生产专家应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考核1.安全生产专家应按照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2.安全生产专家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整改措施应得到有效执行;3.安全生产专家的安全检查和评估能力、事故调查和分析能力、安全培训和教育能力将作为考核指标;4.安全生产专家在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将作为考核指标;5.安全生产专家应能够积极参与落实企业安全申报等相关工作,将作为考核指标。

六、奖惩制度1.对符合考核要求的安全生产专家将给予表扬和奖励;2.对于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生产专家,将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教育;3.对于连续多次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安全生产专家,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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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专家的
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石油化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冶金电气、船舶修造、职业卫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火灾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专业门类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和“三同时”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五)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六)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为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八)为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九)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专家实行条件确认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专家的确认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特殊专业可以从长期从事该岗位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中选定;
(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其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专家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专家的确认程序:
(一)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或自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确定;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专家证书和证件;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发文、上网等形式予以公布;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程序。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在我市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无需经过确认程序。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或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将专家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第十二条因出现下列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家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应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直接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终止手续;
(二)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参加专
家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放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终止手续;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专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安全生产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证书、证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申报制度;
(二)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任务表》(以下简称《任务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报送相关领导审批,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三)相关领导负责核定《任务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从专家库中选派。

第十五条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对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派开展工作、组织新、改、扩建项目审查活动的专家,领取适当的劳务费。

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二)生产经营单位邀请专家进行安全审查、技术鉴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的劳务费。

劳务费由被审查单位、鉴定单位、咨询单位承担。

(三)市政府组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四)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专家专项经费,纳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划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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