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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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立项名单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立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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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琛 张玉洁 刘久 郭兵 尹培培 秦红嫚 何源 石冠彬 李帅 侯卓 张建伟 杨亦晨 杨涛 蒋莉 谢炎 马春晖 瞿昊晖 倪朱亮 睢苏婕 杨天红 李晓倩 吕鑫 刘征峰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科技新时代下劳资治理与立法完善研究 乡村振兴战略下乡贤治村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法律构造研究 环境保护督察的治理逻辑与制度创新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关系研究 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实践路径研究 中国引领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法律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多边改革与中国对策研究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视阈下外空安全国际法保障研究 网络强国战略下数据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态势与国际法应对研究 《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遵约评估机制研究 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南海航行自由制度研究 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的制度构建研究 里耶、岳麓简牍所见秦代的犯罪与刑罚执行研究 清代服制定罪研究 清代私法衡平“情理法”的法律方法研究 晚清财政法制变革与国家现代化研究 中国民事诉讼法近代化研究(1901—1935) 拉丁语族国家合伙学说发展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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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袁小玉 马斌 李相森 马洪伦 王宇欢 朱智毅 苏绍龙 孙南翔 罗恬漩 樊传明 梁君瑜 张效羽 施立栋 翟翌 胡婧 张恩典 覃慧 朱道坤 史溢帆 邹奕 韩宁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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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妍 杨文明 吴俊 冯洋 陈梦 吴飞飞 曹志勋 杨立民 范卫国 吕晓刚 自正法 黄云波 刘夏 邹兵建 冀洋 李颖峰 韩振文 康兰平 王燃 宋沂鹏 武腾 孙道萃 杨洁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法认知必须由当事人申请为之 B 法官可依职权进行司法认知 C 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作为事实推定 的基础事实 D 司法认知不属于诉讼证明方式
2、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归祖国属于( ) A 推定的事实 B 司法认知的事实 C 调查的事实 D 拟制的事实
A自诉B故意伤害案 自诉B
原告A对被告人B 原告A对被告人B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 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要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证 据,其中包括一份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书。这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 月某日与A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3月某日与A因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审判庭已经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认 知的理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因此,就B打伤A 任,因此,就B打伤A的事实不需要原告再次举证。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即不以请求为条件 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包括司法认知的要点内容和正 告知当事人, 当性依据 3、裁判前的反驳,在裁判前给予当事人就司法 裁判前的反驳, 认知抗辩的机会 4、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庭审笔 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上予以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不论下级审是否予以认知 上级法院的认知,
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司法认知的事项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第4次平时作业答案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第4次平时作业答案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平时作业答案1.某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越权作出了某项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则这一事实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中的()。

A.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B.与被诉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C.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D.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参考答案:D2.证明对象是与()的主张相联系。

A.律师B.检察官C.当事人D.法官参考答案:C3.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谁承担?()A.原告B.被告C.法官D.书记员参考答案:B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举证责任是()。

A.谁主张,谁举证B.原告举证C.被告举证D.法官举证参考答案:A5.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A.12B.13C.14D.15参考答案:C6.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下理解正确的有()。

A.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C.证据充分,就是证据越多越好D.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各种事实的证明标准都是一致的参考答案:AB7.证明责任的特征是()。

A.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B.证明责任还是和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C.证明责任是独立的D.证明责任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参考答案:AB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D.自诉案件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参考答案:ABD9.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

A.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B.量刑情节C.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参考答案:AB10.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由以下哪些方面的事实构成?()A.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D.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参考答案:ABCD11.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司法裁判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法律常常面临社会认知的挑战,导致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本文分析了司法裁判的本质及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协调方式。

本文提出,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冲突可以通过司法透明化、公众参与和创新司法方法等途径得到缓解和协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认知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司法裁判、社会认知、冲突、协调、司法透明化、公众参与、创新司法方法。

正文:一、引言司法裁判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法律常常面临社会认知的挑战,导致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之间的矛盾,不仅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如何解决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冲突,成为当前司法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二、司法裁判的本质及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司法裁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诉讼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

司法裁判的本质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理,从而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思维和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会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效力。

例如,一些法官可能存在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干扰,在裁判过程中不够客观公正;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容易出现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分歧,从而影响到罪犯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等方面。

这些都会导致司法裁判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三、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协调方式为了解决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以下若干方面入手。

1. 司法透明化司法裁判的透明化包括裁判过程、裁判原因和裁判结果等各个方面。

透明化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裁判过程,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例如,采取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和信息公开等措施,让社会各个群体了解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减少不当猜测和不理性质疑。

刑事司法鉴定漫谈

刑事司法鉴定漫谈

知途驿站Know Way Station130南风 south wind 刑事司法鉴定漫谈文/张剑[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审查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根据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是比较权威的定义,也全面的指出了司法鉴定的特征,即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辨提供意见。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行业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行业分工也越来越细,这对司法审判乃至整个司法程序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司法案件中如何去面对例如DNA的比对等专门性很强的问题?对待这些问题自然也要用科技的手段来加以解决,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可以解疑化难,运用不当则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科技方法非常之多,如对现场留下嫌疑人的血样、体液进行DNA比对,从而确定嫌疑人使尘封多年的案件得以侦破;对文书中的笔迹进行鉴定以辨明真伪;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分别是否为凶杀案件,这在过去的以往几乎是无法想象的。

而最近的一些引起巨大轰动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是由于错误的司法鉴定引起。

1 案例—李逢春冤案2000年4月的一个夜晚,山西省大同市一所中学女生宿舍发生一起恶性强奸案件,两名初一女生被歹徒强暴,后歹徒逃窜。

接警后警方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被害人对嫌疑人零散的体貌特征等描述进行了摸排,认为该校生物教师李逢春符合嫌疑人体貌特征,进而对李逢春抽血进行检测,大同市公安局技术科确认李逢春的血型和案发现场被褥上遗留的精斑血型一致。

由于李逢春系该校教师,受害人又是本校两名初一女生,慎重起见公安机关将现场遗留的精斑和李逢春的血样送往了省公安厅进行鉴定,令人吃惊的是,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是“受害人褥面上精子DNA与李逢春血痕DNA谱带位置一致”。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而司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不仅仅体现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上,更是在保障社会正义、维护公平公正的全过程中显现。

下面我将从各个角度展开,探讨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

一、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它使得人民的利益得以切实保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得以维护。

司法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承担起了正义的使命。

同时,司法工作还为法律事件提供解决争议、调整矛盾的渠道,维护了社会和谐。

由此可见,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司法工作具有专业性与独立性。

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要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与职业培训,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便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同时,司法工作还需要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外界干扰,以确保司法判决真实有效,不受其他势力的影响。

三、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在案件处理中司法工作的核心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处理。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要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审理,并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工作中,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在维护人权与公平正义上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表现在维护人权与公平正义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正为出发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法律保护。

司法工作还要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根本性的剖析,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建设,以实现社会公正与人权的充分保障。

五、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在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上司法工作人员除了审理案件之外,还要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法治建设。

他们需要对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支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4年1.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4年1.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证据学试题(开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D.本证和反证2.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被称为( b )。

A.证据力 B.证明力C.证明责任. D.证明标准3.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曾独自实施过强奸犯罪。

甲对乙强奸犯罪的揭发属于( d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C.当事人陈述 D.证人证言4.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 A )。

A.证据材料. B.证据C.证据方法 D.证据原因5.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D )。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被称之为( D )。

A.法律上的推定 B.事实上的推定C.当事人的承认 D.司法认知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称为( C )。

A.技术鉴定 B.侦查实验C.对质 D.辨认8.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相同的,都使用( D )。

A.排除合理怀疑 B.内心确信C.高度的盖然性 D.盖然性的优势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 )。

A.神示证明制度 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C.法定证明制度 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10.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特稿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伟大成就..............................................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现代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杨小军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回顾与反思:法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导向.....................................晚近20年英美法理学发展评析——以夏皮罗等人的实践差异命题、法律规划理论为中心......何勤华主题研讨新时代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检察官主导作用...................................民事检察监督中引领性案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几个理论问题..............................刘辰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吕世伦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恩格斯司法思想论纲..................................................... 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中国自贸区法治建设论中国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高铭暄(1,1)江必新(2,1)姚瑶(3,1)王利明(4,1)胡云腾(5,1)朱景文(6,1)吴怡(6,10)刘华(1,3)李浩(1,16)刘辉(1,28)周健(1,36)李龙(2,8)叶传星(2,18)龚廷泰(2,38)胡玉鸿(2,62)徐晓(2,81)陈建科(3,10)205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天津自贸区法治化建设的问题与思考..............................闫尔宝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改革实践与立法完善...................................“自贸区法治"的法理蕴意与规范证成.....................................家事审判改革论家事司法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我国家事审判改革阶段性成效盘点.......................................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困境及其化解.................................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改革的观察与思考.....................................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民法典时代习惯法源的适用——以“顶盆过继案”为样本.........................................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格局与布局.................................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李飞资源型治理的运转机制及其法治展望.....................................专题研究唐代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价值............................跨越实体与程序的鸿沟——刑事一体化走向深入的第一步...................................国务院会议制度变迁的组织法透视.......................................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加拿大央地立法事权冲突解决标准及其借鉴意义..........................党组织内嵌模式下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完善..............................论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案例教学与研究方法............................康德刑罚观的内在理据之反思............................................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及其展示.......................................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目标的革新............................................程程(3,26)孟于群(3,35)丁轶(3,44)刘敏(4,16)丁宝同(4,32)任凡(4,46)陈爱武(4,55)周江洪(5,20)汪洋(5,29)姚明斌(5,39)陈柏峰(6,26)庞正(6,41)石建(6,53)郑显文(1,49)李勇(1,68)贾圣真(1,79)万千慧(1,93)张鹏(1,105)许俊伟(1,115)任重(1,124)郭晔(1,141)李栋(1,150)李超群(2,93)206《法治现代化研究,020年总目录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达...................................... 《刑统赋》注释本与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 法院罚款的权力属性与法律规制......................................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关系与司法适用............................储陈城互联网时代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化解路径.................自正法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国企高管业绩考核机制的法律规制与完善路径.........................“法理解释”的方法论证成及其裁判适用................................ 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语言学进路........................................ 中国犯罪治理模式变迁及其逻辑#949—2019......................................................... 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解读.........................陈兵“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论”辨析.................................. “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香港基本法司法适用的样态及检讨.................................... 情感、政治与礼法:北魏兰陵长公主被殴致死案再探.....................探{索隐,尽显中华法理之妙——读黄源盛著《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恩格斯晚年书信中的法学方法论思想研究..............................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论纲.......................................... 党政融合改革中行政主体资格的审视与认定...................朱建新论刑事数字辩护:以有效辩护为视角.................................... 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解释困境及其进路............................ 论自贸区战略中的税收法治建设及其完善.............................. 古木含新绿,仙葩吐旧枝——读闫晓君教授《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备案审查年报事例覆盖对象类型研究——再评2019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郑磊法律行为所创个别规范的效力来源再探讨——凯尔森“规范三段论否定说”之反思..............................中国内陆自由贸易港的制度选择与立法构建.....................杨旭王建国(2,102)彭巍(2,119)王世涛(2,131)王晶晶(2,140)练中青(2,153)姜楠(2,165)李昌庚(2,175)闫朋(3,55)赵心(3,67)张健(3,81)赵青(3,95)秦宗文(3,108)刘树德(3,123)杜维超(3,139)沈玮玮(3,152)陈景良(4,75)任岳鹏(4,86)王春业(4,96)吕长城(4,113)裴炜(4,124)杨国华(4,143)李慈强(4,152)霍存福(5,46)赵计义(5,64)崔拴林(5,85)徐忆斌(5,106)2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天津自贸区绩效梳理与法治化建设............................陈耀东刘子睿(5,115)“独立劳动”视角下网约车运输承运人的认定............................王艺(5,127)程序选择的博弈分析................................................王福华(5,137) ISDS机制变革的根源、趋势及中国方案................................肖威(5,159)从判例要旨到指导案例——法秩序一致性视野下的判例制度演绎.....................黄源盛施奕(6,71)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胡波董晓波(6,91)—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6,107)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吴昭军(6,125)论法律职业伦理学构建的学理基础.............................王申刘冰琪(6,140)传承之力:英格兰巡回法庭源起考......................................杨丽娟(6,157)域外法治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1,170)论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2,185)!日]加藤新太郎等著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及其展望(下)雷彤译(3,166)论诈骗罪的交付行为[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3,187) 2020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前后文本对照於海梅(4,166)论侵占罪之“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4,186)爱德华一世时期总巡回法庭的消逝[英"卡洛琳•伯特著李洋译(5,174)论侵占行为的含义[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5,185)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日"山本隆司著王贵松译(6,168)论与银行存款相关的财产犯罪[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6,188)学术动态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9年智库论坛综述........韩玉亭孟星宇(1,186) 208。

司法部司法责任制

司法部司法责任制

司法部司法责任制司法部司法责任制是指司法部门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司法效能。

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一部分,司法部负有维护法治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对于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司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即司法部门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事,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

在司法责任制下,司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案件,确保公正司法。

司法部门要履行好审判各个环节的职责,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处理其他事务,比如登记注册、信访工作等,要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各种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责任制下,司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推行责任分明、权责对等、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

同时,司法部门还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司法责任制下,司法部门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培养。

司法人员是司法部门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能。

司法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不仅要求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还要求司法部门依法负责。

司法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主动预防和解决,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和补救。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力制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为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公正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毕玉谦)

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毕玉谦)

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毕玉谦尹飞:欢迎各位参加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中心主任毕玉谦博士,他对证据法有着独到的研究。

今天毕玉谦博士的演讲主题是审判上的司法认知制度,下面欢迎毕玉谦博士为我们讲课。

(掌声)毕玉谦:今天我非常高兴来到咱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大家一起商讨司法认知制度。

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呢,正好我们国家正在起草证据立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

大家知道,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强调当事人举证和法官举证相结合,实际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如果在客观原因造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就要帮助当事人举证,这样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法官职权主义特别浓厚,造成司法不公,很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一些疑虑。

审判方式的改革,强调当事人主义。

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在起草的时候有意识的往这方面调整。

但是,实施以后出现了问题。

昨天我们北京的律协召开的会议上,律师就强调法官现在是撒手不管了,该调查的也不调查了,全是你当事人举证,你举出来我们判,轻松多了。

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律师也有很多的问题,当事人方面他就说我这个调查证据的能力没有,证据资源不丰富,律师去调查有很多的困难,证人、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我们怎么去举证,就出现了困惑。

在我们国家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有关系或有经济实力的话,他们的举证能力就会强一些,实际上立场又偏向另一方,这个天平就开始倾斜,这样就造成后果比较消极。

纵观两大法系的各个国家、包括我们的台湾地区,对举证这方面的掌握和我们的观念还不一样。

我们司法认知这方面,谁举证还有一个免证事实的问题,谁来决定这个免证的呢,是由法官以职权和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官对程序的调查来确认来认知,这样就建立一种以职权认知的规则体系。

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公证书,经过公证证明的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实际上法官作为一种事实来看待。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作者简介:王文婷(198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目前,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外国的学说或立法的相关介绍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下一个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是能够见到司法认知的影子。

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再分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司法认知;民事诉讼法一、司法认知的概述对于司法认知的概念,我们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如在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可以看到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而在阎朝秀著的《司法认知研究》中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2]另外,在张永泉著的《民事证据原理研究》一书中认为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他作为认定事实、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

[3]通过仔细阅读上面三位学者对司法认知所作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法律程序的经济性需要。

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举证、质证之外的事实。

[4]在实践中,法官进行司法认知,减少了事实调查和审查这两个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除了法院的调查义务和审理义务,避免出现重复调查和重复审查情况的出现。

当事人进行司法认知,可以省略其举证、质证的过程,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实现诉讼过程的简便性。

由此可见,司法认知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科学配置,以利于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应用到更加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当中去。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名词解释1、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

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

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发展路径

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发展路径

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发展路径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法治的日益强烈需求,要求司法工作必须实现现代化。

本文将探讨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路径。

二、加强法治意识作为司法工作者,首先要加强法治意识。

只有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提升法律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

三、建设现代化的司法体系建设现代化的司法体系是司法现代化的关键。

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司法机构和人员选拔机制。

四、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核心要求。

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监督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下公正裁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司法工作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司法效率和精确度,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学习吸收各国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经验,为我国司法工作现代化提供借鉴和启示。

七、培养专业化人才培养专业化人才是司法现代化的保障。

需要加强对法学教育的投入,提高培养质量。

同时,要鼓励司法工作者参与终身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八、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需要通过开展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进程。

九、加快审判流程改革审判流程改革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要加快推进简易程序、电子诉讼等改革,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加强对法官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十、加强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需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严惩司法不公、乱作为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工作的廉洁与公正。

总结: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发展路径包括加强法治意识、建设现代化的司法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专业化人才、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快审判流程改革、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

司法责任的概念

司法责任的概念

司法责任的概念司法责任是指法官和法院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核心是司法,除了正义和法治的实现,司法责任也是司法体系的关键元素。

因为法官和法院的决定对社会有深远影响,必须确保这些决定的公正和合理。

司法责任的重要性在于它承担起了保护人民的自由与权利、保障社会稳定的重大使命。

首先,司法责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司法责任是指法官和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保证公正、客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同时,司法责任具体规定了法官和法院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范围,使其能够更加明确和细致地履职。

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重要决策中,司法责任的作用逐渐凸显。

其次,司法责任还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作用。

法官和法院的职责是判断案件中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和法院的职责不会受到任何干扰,并且最终的决定公正、合理。

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官和法院才有可能公正地行使职责。

司法责任是法官和法院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保持独立性的有效保障。

再次,司法责任还反映了法律领域的权力制衡和监督。

法院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司法责任作为法院权力监督的一种方式。

在司法责任的引领下,法官和法院不仅需要判断案件并作出判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禁止干预的前提下,监督者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手段、程序等,对法院的判决加以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司法机关的决定公正、合理。

最后,司法责任还反映了法律文化和精神。

司法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内在价值,即司法公正、独立、合理等。

司法责任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地约束和引领法官和法院行使职权,以更好地理解和实践法律文化。

司法责任也指导着法官和法院承担其职能,以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和期望。

总之,司法责任是司法体系运行秩序和权利平衡的重要基石。

在司法机关的活动中,司法责任的作用必不可少,它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有了司法责任,法官和法院才能遵循法律、保护公民权利、以及保障社会的法治。

检察视域下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若干问题思考

检察视域下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若干问题思考

检察视域下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若干问题思考作者:戚永福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5期摘要: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严格区分“办案”与“决定”、司法责任与司法瑕疵、检委会与检委会委员等责任界限,建立准司法化的调查审查机制,规范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衔接,充分保障检察人员申辩救济权利。

关键词:司法责任司法瑕疵检委会程序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办案组织、职责权限、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为基本内容的司法责任制“四梁八柱”逐渐成型,目前已进入综合配套改革新阶段。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作出全面规定。

作为改革“硬骨头”之一,这项制度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落实。

本文聚焦四个重点问题,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路径提出浅见。

一、关于“办案”责任与“决定”责任的界限与法院“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不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呈现一种非典型状态[1],即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区分“办案”和“决定”两种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办案组织、不同的决策方式、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以及办案组织内部各主体职权和责任大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并把責任落实到人。

[2](一)办案组织内部责任架构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权力清单授权检察官对办案事项行使决定权,其以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运行权力。

在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中,“办案”与“决定”角色、行为及责任完全合一;但在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中,两者发生分离,表现在讯问、询问、现场勘验等办案事项由组内检察官具体实施,但案件最终处理决定权由主办检察官行使。

司法问责论文:践行司法问责构建中国现代责任政府

司法问责论文:践行司法问责构建中国现代责任政府

司法问责论文:践行司法问责构建中国现代责任政府摘要当今社会形势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践行司法问责,是构建现代责任政府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司法问责亦不断推进,但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因素的存在,导致司法问责存在诸多的不足。

新世纪新时期,只有建立健全司法问责的多方保障机制,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大司法问责力度,才能切实促进司法问责工作的开展,才能真正推动现代责任政府的构建。

关键词司法问责责任政府法律体系基金项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级科研基金项目。

“责任政府”,是当代中国政府的发展走向。

社会在进步,国人的社会责任意识亦不断增强,构建现代责任政府的任务愈益迫切。

近几年各种重特大事故频发,每一次重特大事件都考量着政府的公信力、官员的操守。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今天,“问责”已成为一种风气。

国家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领域对相应机构和官员掀起一轮又一轮的问责风暴。

但是,目前这些问责多限于行政和道义的层面,对责任事故所涉及的官员是否应该追究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往往因重视程度不够而搁置。

因此,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对司法问责的关注,也延滞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和现代责任政府的推进。

“责任”二字包括党纪、行政、道德、司法等多方面的内容,施以问责时,就包括党纪问责、行政问责、道义问责与司法问责等多种形式,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角度来看这些责任的次序,司法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和无法替代的。

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问责取代不了司法问责。

为更好的构建中国现代责任政府,司法问责亟待进一步提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议事日程中来。

但是,实际运行中的问责制度又是什么情况?实践中的司法问责能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问责的制度化与责任政府之间又存在什么关系?诸多的问题,正是今天人们深入思考和倍加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司法问责之现状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阎朝秀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年(卷),期】2006(24)12
【摘要】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

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

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总页数】8页(P152-159)
【关键词】司法认知;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
【作者】阎朝秀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论公安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J], 宁松
2.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r——《公司法解释二》再解读[J], 杨军
3.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研究——《公司法解释二》再解读 [J], 杨军;
4.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证明责任的完善和发展《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四条释解 [J], 吴兆祥;
5.浅谈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点误区 [J], 沈国娣;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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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民事责任解决之协调

认罪认罚从宽与民事责任解决之协调

认罪认罚从宽与民事责任解决之协调作者:印波郑肖垚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05期【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民事责任解决机制 ;民刑交叉案件【中图分类号】DF7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19.05.0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

通过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推动案件的繁简分流,解决现阶段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之一。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上升为法律。

该制度也为司法实务中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的同步解决提供了契机,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协调路径进行研究,为制度建构提供理论证量。

甲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B公司(大型国企)原销售部负责人(已退休),丙为C 银行的客户经理。

甲和乙在丙的帮助下,通过虚构交易事实、偷盖B公司公章等手段,以A、B公司名义与C银行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书》,并以此为基础,在C银行成功申请办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日,A公司未能交存剩余5000万元票款,而C银行已无条件向B公司兑付了1亿元汇票。

案发后,甲、乙、丙均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D法院被提起公诉。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C银行将B公司起诉至E法院,要求按三方协议履行连带责任。

E法院认为本案与甲乙丙等人的犯罪事实非同一法律关系,民事部分应当继续审理,且犯罪人认罪之事实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可,不能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最终判决B公司依约履行5000万元偿付义务。

“先刑后民”常被作为一项司法原则适用于民刑交叉案件,由此产生公权压制私权、司法腐败泛滥、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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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下)二、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一)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1.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性质不同。

就司法认知而言,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提出某一事实主张,如果作为普通的诉讼证明模式,当事人就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而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该项主张,已经属于审判地的人们公知、公认的事实,法官就应该基于审判上的职责加以认同。

所以,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同时是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履行的职责,法官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

司法认知是从法官职权的角度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举证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主观证明责任以当事人的举证为内容,作为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后,在避免败诉这一动因的驱动下,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的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所解决的是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也可称为举证责任。

在任何法律制度下,诉讼总是意味着利益相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被允许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的主张,其中诉讼双方提出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活动,就是举证活动。

举证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这对实行“对抗式辩论原则”的英美法系来说,“当事人主张”和“当事人进行”是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成为他自己权利的主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放弃主张和抗辩,通过把这些权利的实现留给受其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对个人利益的判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即或是在大陆法系,由于实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导原则”仍然有效,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仍然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只不过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对抗性程度要比英美的“对抗式辩论原则”要弱一些,法官被授权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公正进行。

也就是说举证完整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

可见,主观证明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视角来分配证明责任的承担。

2.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的行为主体不同。

如前所述,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当事人没有自行进行司法认知的权利和资格,而主观的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主观证明责任的存在不能脱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主观的证明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

这种行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当事人自己。

3.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对象不同。

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公知、公认的事实,这种事实在诉讼中属于“不证自明”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审判上已经知悉的事实、国家的法律、法令等等,是具有公知性、公认性的事实。

也即是说司法认知不仅可以对事实进行认知,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认知。

司法认知属于一种特殊的证据规则,也是一项法官职权干预举证的特殊制度。

凡是属于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加以论证、举证、质证,而由法官直接予以采证。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的对象是待证事实。

在诉讼活动中,待证事实有两类:一类是必须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这类待证事实之所以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对这些待证事实本身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相互对立的主张,而且纠纷当事人对这种相反的主张所知悉的方法和途径具有个人属性,类似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要确立谁有理,就只能依据其自身的方法和途径获取的证据加以证明,由法官最后确认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类待证事实就是主观证明责任所指向的对象。

我们常说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司法认知所影响的只是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联系司法认知与主观的证明责任之间的联系鲜明地表现在司法认知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1. 司法认知是一项法官职权干预举证的特殊制度。

在诉讼中,法官并不理会任何假想、虚构、臆造的争执,每一诉讼案件得以动用审理机制,必须以待证事实为基础。

待证事实的另一类是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公知、公认的事实,如地球上经度相差15 度,时差为1 小时;英国属于欧洲、中国属于亚洲、香港属于中国等。

这些事实一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意义,或者说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就直接作为裁判基础,而不必由纠纷双方提供证据得以证明,法官直接确认其证明力,这就是司法认知。

凡是属于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加以论证、质证,而由法官直接予以采证。

司法认知制度的研究,正是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职责范围,只要属于司法认知事项,法官就可以依职权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需当事人举证、质证,所以,司法认知这一证据规则正是从法官职权这一公权对当事人举证证明这一私权的职权干预。

2. 司法认知缩小了当事人主观的证明责任的范围。

如前所述,主观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举证活动对案件的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责任。

这种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稳妥起见,极力对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提出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一种真正的责任或者说通常意义上的责任。

责任总是与某种利益相关联但是履行与不履行又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要求的规定,这与义务的强制性要求具有本质的区别。

所以,无论是法官对于案件相关的事实依职权进行直接的确认还是法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当事人对于法官所确认的这部分事实,无需举证和质证,也无需法官在诉辨的基础上进行查证,而是直接确认这些事实的真实性,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可看出,法官进行司法认知替代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行为,是法官从公权的角度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行为的救济,这种救济的主要目的是基于诉讼环节的省简,诉讼成本的降低,诉讼资源的节约,诉讼目的的快速实现。

同样,由于一部分案件事实,甚至是案件的关键事实其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公知、公认的效力,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已属多余,由法官直接给予确认,这无疑缩小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质证范围。

3. 司法认知使主观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转承。

在诉讼中往往是提出特定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先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法官形成有利于己的心证,对方当事人为了动摇法官的心证,提出证据进行反驳,这就使主观的证明责任随法官心证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从而推动诉讼程序的前进和深化。

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活动中,法官是人而非神,法官不具有超凡的事实发现能力,法官在无论是依职权直接认知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而认知,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存在偏差。

为了保持诉讼的对抗性,也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性,在赋予法官司法认知的同时,也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对司法认知进行反驳的权利。

反驳方力图提出证据质疑、动摇、推翻司法认知的结果,这就加重了承担司法认知不利后果一方的证明责任,而卸除的是司法认知利益方的证明责任。

司法认知的结果只不过是将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对方当事人承受。

这种主观的证明责任在当事人双方的转承,同样影响主观的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三、司法认知和客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认知与客观证明责任之间没有实质的关联。

(一) 客观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证明中的“责任”无关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以后,事实状态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将诉讼上的不利益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1. 客观的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只有在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才适用客观证明责任,将诉讼上的不利益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

因此,它是事实状态真伪不明时的一种风险分配。

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是否负有裁判义务的问题,德国的法学家汉斯·普维庭教授作出了如下肯定的回答:“客观证明责任对法官自身来说之所以必要,在于他负有裁判义务,它确保法官在真伪不明时能够作出判决。

??人们可以从人权公约第6 条第1 款以及作为法治国家原则之一的保障司法请求权来理解法官的裁判义务。

”[1]他进一步指出,“拉丁语真伪不明'non liquet'一词的含义是,在诉讼结束时,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的措施都已经采用过了,但是争议事实仍然不清楚(有时亦称无法证明、法官心证模糊) 的最终状态。

”普维庭具体描述了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对争议的事实有必要证明(即不包括自然、不争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 ;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得到心证;口头辩论已经结束。

这里“,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得到心证”就是在我国学者在著述中把这种情况表述为“自由心证用尽”,它是对事实真伪不明可以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简要概括。

2. 客观的证明责任是一种裁判上的方法论规范,法官是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主体。

从法官法适用法律的视角来看,汉斯·普维庭教授就不无偏颇地认为“,客观证明责任概念与当事人的活动没有丝毫联系,它针对的是真伪不明。

”他还强调,这一结论是不可质疑的[2].因为这种规范指出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统一出路,而它本身并不是完整的法律规范,客观证明责任规范不能单独适用,只有将实体法律规范要件中的一个真伪不明的事实与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从完整的法律规范中得出司法上的法律后果。

也正因为这样,汉斯·普维庭教授认为罗森贝克将证明责任解释为当事人的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并提倡使用“确定之风险”或“真伪不明的风险”。

正是客观证明责任这种裁判规范,使法官可以克服真伪不明的状态,避免搁置或是拒绝裁判,使裁判成为可能。

3. 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于实体法律规范,是一种事先由法律规定好的风险分配形式,它对诉讼中的举证活动和诉讼结果来说,具有前置性。

因此客观的证明责任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存在的具体的诉讼程序,其实质是一种裁判规则,其行为的主体是法官,是法官在运用三段论推理方法进行裁判时,在确定了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时候,由于作为小前提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将诉讼上的不利益判归哪一方承担的裁判方法。

正因为如此,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一词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证明责任概念相去甚远。

它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现在基本说明了证明责任的功能和和真伪不明的概念,如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选择'证明责任'一词是如此的不幸,因为客观的证明责任既与'证明'无关,也与'责任'无关。

客观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举证和证明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

客观的证明责任适用的唯一条件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事实是否真伪不明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活动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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