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财政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财政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并非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少,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如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手段,刺激经济复苏。
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抑制经济过热。
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首先,法律规制能够保障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政府在进行调控决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政策目标、调控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定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其次,法律规制有助于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公平性。
在财政宏观调控过程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不同的群体和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加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负担,而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可能会使某些地区受益更多。
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明确规定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量减少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不公平待遇,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者,法律规制能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透明度。
财政宏观调控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123.rtf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摘要】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必须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
宏观调控权如果未受到法律控制,那么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必定无法实现。
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不仅是这一权力合法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抑制该权力异化的必经之途。
【关键词】法理学;宏观调控;权力;控制【正文】目次一、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二、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三、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与宏观调控权异化的抑制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必须对宏观调控权这一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实行法律控制。
本文拟对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为何应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亦即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必耍性问题进行一些法理探析,以期抛砖引玉,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 a w),它是指:“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是统治权威和行为基准,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1] (P340)而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则是指在宏观调控领域实现法治——法的统治,亦即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以及被调控主体的行为都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
但是,与法治不同于法制一样,①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亦不同于宏观调控的法制化。
所谓宏观调控的法制化,主要是强调宏观调控活动中被调控主体的行为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
而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则主要是强调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因为“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强调国家政权机构应执行法律或者维护法律秩序,而在于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应服从法律”。
[2] (P1093-1094)毋庸讳言,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对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要真正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关键的条件是在于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节宏观调控概述⼀、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般实⾏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看不见的⼿”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的局限和弱点。
⾸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潜⼒,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结合起来,共同作⽤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种途径。
⾃发⽣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由放任的⾃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经济⽣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即国家⼲预)的调节作⽤。
我国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持。
综观近现代西⽅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主张强化国家⼲预和“⾚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宏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参与和影响经济运⾏的⼿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为,从⽽对⼀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调节和控制的政府⾏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为实现有效监管,宏观调控法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经济手段(如税收、利率、汇率等)、法律手段(如制定法 规、规章等)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评价指标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国际收支状况
就业率
反映经济总体增长情况,是评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 标。
衡量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反映货币购买力的下降程度,是评 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的体系
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构成完整的金融法律 制度。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市场交易关系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金融安全原则、金融效率原则、金融公平原则等,保障金融市 场的稳定和公正。
计划法律制度
计划法的体系
定。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与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但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在20世 纪3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是国家 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 的重要手段。
在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经历了 由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宏观调控法 逐渐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
03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定义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 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一方为国家, 另一方为经营者。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定义
市场监管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 系。
市场监管具体对象
宏观调控的理解
宏观调控的理解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国家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来影响经济活动。
例如,国家可以增加财政支出,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刺激经济增长;或者通过减税来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来影响经济活动。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利率来鼓励企业和居民贷款,从而促进投资和消费;或者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来刺激经济增长。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对产业的规划和引导来影响经济结构。
例如,国家可以鼓励发展新兴产业,限制或淘汰落后产业,以实现产业升级和优化经济结构。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的一种调节和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国家通过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以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作者:张丽娟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摘要: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文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入手,讨论应该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问题解决方法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
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
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
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政府行为来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速度和方向,以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控制经济总量的手段,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向和速度。
宏观调控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调整经济政策来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波动的影响,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周期理论、总量均衡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波动,包括繁荣、衰退、复苏和萧条四个阶段,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的波动。
总量均衡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保持国民收入、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总值之间的均衡,通过调控投资、消费、储蓄和国际收支等因素来实现均衡的状态。
经济增长理论则着重研究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和动力机制,通过提高生产率、促进技术创新和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经济的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调控物价水平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财政政策则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分配,调控总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平衡。
产业政策则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来影响经济的总供给和竞争力,调控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发展的均衡。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期稳定、逆周期调控、综合平衡和按需调控。
预期稳定强调调控政策应该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的过度波动和频繁调整,以稳定市场预期和经济运行。
逆周期调控则强调在经济波动周期中,政府应该采取相反的措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降低利率和增加货币供应等来稳定经济。
综合平衡要求调控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避免单一指标的过度追求。
按需调控则强调根据经济的实际需求情况来调整政策,避免刺激过度或紧缩过度。
宏观调控法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周期差异进行差异化调控。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价格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政府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经济运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在深化价格改革、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价格总水平方面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价格法》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实施现状、完善思考等方面对《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功能进行了论述。
一、《价格法》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价格法是指一切调整基于价格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价格作为商品社会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不仅是微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因为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从而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相对稳定。
虽然价格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价格机制本身无法解决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控制垄断价格等问题,为了弥补价格机制自发调节的不足,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准许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调控和干预。
例如韩国,除了制定《物价安定法》、《限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等专门的价格法外,还在《防不正当竞争法》、《出口保护法》等法规中包含了有关规范价格行为的条款;而法国和德国政府在积极主张市场价格由私有经济体或国有经济体自由竞争决定的同时,都还设有专门的价格调控机构,法律准许政府在自由竞争调控市场价格受到限制时,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法令制定措施禁止价格过度上涨。
可见,价格法律及相关手段的有效运用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调控功能是其他法律法规所无法取代的。
(一)价格法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
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宏观调控法知识讲解
宏观调控法原理 财政法 金融法
宏观调控法原理
▪ 一、概述 ▪ (一)宏观调控 ▪ 1、宏观调控的含义 ▪ 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变量
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 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 2、宏观调控的特点 ▪ 1)以社会总供求和总需求为调控的宏观目标。 ▪ 2)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 3)以经济规律为运作机制。
▪ 2、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 1)合法性原则:从实体和程序法两方面保障依法调控 ▪ 2)尊重市场原则:这是处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原则 ▪ 尊重和符合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一
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善于利用利润平均 化规律分配社会财富;善于利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 ▪ 3)适度调控原则 ▪ 3、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 1)计划法、产业政策法 ▪ 2)财政(税收)法、金融法 ▪ 3)国有资产法 ▪ 4)对外贸易法
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 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一般表现在财政权力 (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 任法定。
▪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旨 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 的目标。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 出的资金来源。
▪ 财政转移支付又称财政补助支出。一般表现为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失衡而将部分 财政收入无偿的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 时所发生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
▪ 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和财政补贴两大类。
▪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划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_经济法_2
物品;同时,府的权力也必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度”之内,使它不致滥用或越权.这样,才能在宏观调控部门与国民总体之间权力的平衡和利益的均衡,才能确保调控的稳定性和常态性。
ﻭ可见,宏观调控法不应仅限于反周期的“非常法”,而且也应当是一种常态法,因为依据经济运行适度进行放松、紧缩或中性的调控,综合运用**类调控手段,都应当是调控经济运行,解决相关的经济问题和问题的通常手段,而不应仅限于狭义的“干预”、“管制"、“集权”之类的概念,这对于全面理解宏观调控法和整个经济法的本质,都是很有价值的。
ﻭ(三)宏观调控权的性宏观调控权是否属于一种的权力?对此存在着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宏观调控权就是府的一种行权力,因而宏观调控法就是行法的组成部分;也有人认为宏观调控法不同于行法,宏观调控权也不是行权;还有人认为,宏观调控权并非的权力形态,因而也不存在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问题。
由于在行使宏观调控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权力的关系问题,从而会涉及宏观调控权性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此作出研讨。
ﻭ本文认为,宏观调控权不同于传统的行权,不能简单地认为它是行权膨胀的结果,因其产生基础、实施手段、行权目标等都与传统的行权不尽相同,因而是一种新型的权力.事实上,对于传统的行权,行法学界已经有了一些重要的理论解释,但对于新型的宏观调控权,则还缺少深入的研究,并往往认为行使宏观调控权的主体都是府职能部门,因而宏观调控权就是行权,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行法的一部分.ﻭ其实,**类行机关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着行权,也就是说,它们都有行权,但并不是**类行机关都有宏观调控权.事实上,宏观调控权不仅不全部归属于行机关,而且即使是宏观调控的执行权也只限于少数行机关。
我国在机构后,在**部委中,被称为宏观调控部门的也仅有几个(当然这种提法本身也存在问题),这说明其他部委并不被认为是直接担负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
由于职能的特定化、专门化,决定了权力的范围、类型和属性的差异,因此,仅是基于宏观调控职能的特定化以及宏观调控权的专属行使,也可以认为,宏观调控权不同于一般的行机关都能够行使的行权。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文献综述一、宏观调控概念和特征(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也称宏观经济调控,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移植到法律——经济法中,才有“宏观调控”一说。
在我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实行宏观调控,是针对市场经济运行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尊重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使国民经济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然而,市场也存在缺陷,也可能出现调节失灵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因而需要“国家之手”发挥作用。
但国家调节也有缺陷,也会出现失灵现象,即所谓的“政府失灵”。
因此,为了避免政府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有序化、明确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实施必要的制度和手段,设定必要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一系列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即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一方面是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行为的规制,使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具有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宏观调控主体行为的规制。
宏观调控主体主要是政府,如果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不受法律的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变成行政专权,可能导致法律危机。
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宏观调控法的特征(1)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宏观调控的主体既包括调控主体,又包括受控主体,但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因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控,这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因为只有政府才有可能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总量运行情况,才能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运用综合的手段,来实行国家干预,使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衡。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内容提要】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但学界对此研究尚十分薄弱。
本文着重探讨了宏观调控权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及其权源,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以说明宏观调控权的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合法性/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基于法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注:经济法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是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的一系列“二元分立”的框架。
例如,从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出发,可将人类的欲望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进而在经济层面区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在、社会层面区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法律层面区分公法与私法,等等。
基于上述“二元分立”,又可进一步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政府与市场、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等等。
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国家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结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提供(注:自从萨缪尔森提出“公共物品”的较为公认的定义以来,对于公共物品的研究日益深入,从而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这在财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的具体领域已经有了突出的体现。
为此,有必要把公共物品理论推广到整个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中。
),其中包括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适时适度地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由于宏观调控及相关制度具有极大的外部性(注:这里的“外部性”包括“好的”外部性,也包括“坏的”外部性。
实际上,从经济学上说,公共物品是外部性的极端体现;从法学上说,法学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也不例外。
),因而对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构筑必须慎重,以尽量减少宏观调控对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
现代市场经济的与制度的关联日益密切,制度已逐渐被视为经济活动的“内生因素”。
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论是鼓吹市场经济的演进,还是强调外力推动(注:其实,演进主义与建构主义、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等诸如此类的各类主义,在交替兴衰沉浮,这在20世纪体现得最为突出。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4.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本质属性在法律技术 要求方面的体现,是宏观调控法价值的具体反映,是指导宏观 调控立法的基本思想。 我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决策集权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化运 行的原则和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 5.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法律体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就是经过宏观调控法调整后形成的人与 人之间的思想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宏观调控法 的基本法律关系来说,现阶段还没有全面统一的观点,在此不 作详述。 宏观调控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形式意 义上的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宏观调控基本法,在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在经济学界也没有确定的观点;宏观 调控相关法,主要是其他确立或涉及宏观调控具体法律制度的 法律中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如产业调整法、计划法、财税法、 金融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资源和 环保法。 6. 宏观调控法的国际化 在面临世界性金融或经济危机时,各国的宏观调控可能会 发生强烈的冲突,同时应对整个危机也迫切需要国际间统一协 调宏观调控措施。 宏观调控法国际化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应当关注经济 全球化背景下一国宏观经济与国际宏观经济的关系;一国宏观 经济调控对他国经济的影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 WTO 的关系; 国家间宏观经济调控冲突与协调;国际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建 立与运行等。 7. 对宏观调控法的展望 首先,研究观念的转变。第一,区分经济法学与法学的不 同视角,牢牢把握宏观调控法研究中的法学视野;第二,注意 区分法与法的对象之间的界限,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研究内容的更新。一是在继续研究已有的宏观调控 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二是 要从全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既要看 到调控者,也要看到受控者等; 最后,研究路径的拓展。比如用实证事例分析的方法来解 剖宏观调控的本质和宏观调控立法的必然性。 作者简介: 李慧(1993.6 ~),女,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法学专业,硕士, 经济法方向。
宏观调控法原理
社会结构 “市场——政府”二元结构 “市场构 案例: A、兴业银行——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B、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 讨论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在经济发 展中起到的作用(利和弊)
3、政府各职能部门 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 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 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 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 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 总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 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 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 我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从事经 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 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它们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职能、权力以及责任如何,关键是要运用法律形式 长期地、相对稳定地固定下来,不因领导人主观意 志的变化而随意变化。
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则与“市场规
制”并列。 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 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 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 体调节和控制。
(一)尊重市场原则 宏观调控的存在价值是弥补市场失灵,它应当 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作为市场调节的补充手段而存 在,决不能反客为主。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必须尊 重、符合并善于利用市场规律:(1)尊重和符合 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 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 (2)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 (3)善于运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换 言之,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体系基础上。 舍此,不但市场经济的建成与运行要大打折扣,宏 观调控也会因失去微观基础而难以收效。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论文摘要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
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
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
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在经济学理论、社会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政治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
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
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
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
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
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
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
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
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主要内容
财政政策。它包括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政策。它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和 债务政策。 债务政策。 货币政策。它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实施的, 货币政策。它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实施的,对经济运 行的干预, 行的干预,主要集中在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 。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它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从增加有效供 给方面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措施总和。 给方面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措施总和。 收人分配政策。 收人分配政策。它是以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为直接调 节对象的,通过变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即总需求) 节对象的,通过变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即总需求) 调节社会供求关系。通过变动收入分配, 调节社会供求关系。通过变动收入分配,兼顾积累 与消费,促使总供给与总需求实现大体平衡。 与消费,促使总供给与总需求实现大观调控案
【案情】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利率调整权连续八次降低存贷 案情】 款利率。 月至200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款利率。自1996年5月至 年 月至 年 月 经国务院批准, 人民银行连续八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今天分列如下: 人民银行连续八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今天分列如下:
二、国外有关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
(一)国外有关宏观调控的理论
1、罗斯福“新政”(1933-1936)时期的经济学说及 罗斯福“新政” 1933-1936) 其对美国经济立法的影响。 其对美国经济立法的影响。 “新政”主要内容:以大量贷款和津贴挽救工商业, 新政”主要内容:以大量贷款和津贴挽救工商业, 刺激私人投资,借通货膨胀提高物价,消减农业生产, 刺激私人投资,借通货膨胀提高物价,消减农业生产,销 毁农产品以克服农产品过剩,举办公共工程以增加就业, 毁农产品以克服农产品过剩,举办公共工程以增加就业, 对失业者给予最低限度的救济等。 对失业者给予最低限度的救济等。 在罗斯福积极有效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制定了《 在罗斯福积极有效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制定了《紧急 银行法》 产业复兴法》 农业调整法》 银行法》、《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等许多反危 机的法律,以保障“新政”的推行。 机的法律,以保障“新政”的推行。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4.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外部世 界的交易所形成的收支状况。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三)宏观调控手段
宏观调控手段主要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 和计划等。 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汇 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操作 等关键指标和关键环节的决定权,部分或全部地收归国 家及其政府的时候,金融调控便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 段之一。 国家通过财政调控、税收调控和金融调控的手段还不足 以有效地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的时候,计划也就被 纳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 遵循的根本准则。
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宏观调控法主体
(一)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即宏观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施 动者。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看,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义务 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 根据“法律保留”或“议会保留”原则,一些重大或重要的 、决策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权应由立法机关享有。 基于国家权力的分配,所有的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大量非重 大或重要的宏观调控决策性行为,往往由法律规定的政府实 施。 我国的中央政府——国务院及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都分别依法实施不同的宏观调 控行为。
第二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宏观调控相机抉择法律问题思考
宏观调控相机抉择法律问题思考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宏观调控相机抉择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宏观调控中采取何种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就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探究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和目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调整和控制经济运行的总体方向、总量和结构,以实现宏观经济平衡和良好发展的目标。
其目的是通过对经济运行的调整和控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保持经济增长的合理速度,防范和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合法性宏观调控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否则就会涉嫌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权限和框架,宏观调控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同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宏观调控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国家对经济运行的指导方针、目标和政策的确定是否合法;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对市场主体的限制和干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宏观调控中涉及的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等。
三、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有效性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有效性是指宏观调控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果。
宏观调控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能够在实践中产生积极的效果,否则就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不良的影响。
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调控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调控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等。
只有当调控政策能够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时,才能说宏观调控相机抉择具备有效性。
四、法律保障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宏观调控相机抉择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法律需要为宏观调控提供明确的权力和权限,确保宏观调控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越权、不滥权。
最新-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精品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内容提要】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但学界对此研究尚十分薄弱。
本文着重探讨了宏观调控权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及其权源,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以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合法性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基于经济法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注经济法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假设,是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的一系列二元分立的框架。
例如,从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出发,可将人类的欲望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进而在经济层面区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在政治、社会层面区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法律层面区分公法与私法,等等。
基于上述二元分立,又可进一步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政府与市场、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等等。
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结为公共物品的提供注自从萨缪尔森提出公共物品的较为公认的定义以来,对于公共物品的研究日益深入,从而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这在财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的具体领域已经有了突出的体现。
为此,有必要把公共物品理论推广到整个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中。
,其中包括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适时适度地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由于宏观调控及相关制度具有极大的外部性注这里的外部性包括好的外部性,也包括坏的外部性。
实际上,从经济学上说,公共物品是外部性的极端体现;从法学上说,法学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也不例外。
,因而对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构筑必须慎重,以尽量减少宏观调控对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关联日益密切,制度已逐渐被视为经济活动的内生因素。
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论是鼓吹市场经济的自然演进,还是强调外力推动注其实,演进主义与建构主义、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等诸如此类的各类主义,在交替兴衰沉浮,这在20世纪体现得最为突出。
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摘要: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形式,具有宏观性、总体性、间接性。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基础上的。
以此构建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特别法。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体系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党中央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的和谐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必须制定法律,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为经济健康发展有效的保驾护航。
宏观调控法律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是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概述调控,就是施控主体按照给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受控客体施加影响,纠正偏差的一种行动。
由此出发,经济学界对宏观调控进行了种种界定。
如,有人认为,宏观经济调控简言之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加以调节,使之能够趋于和基本保持在供求均衡的状态。
⑴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以国家社会为主体,从经济运行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只有当国家或政府有意识地把经济运动点量的均衡作为目标而进行的调控,才能称作宏观调控。
⑵还有人没有给宏观调控直接定义,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最重要的一项经济职能,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决定和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各种因素。
⑶法学界对宏观调控也进行了阐释。
有人指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地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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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摘要: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形式,具有宏观性、总体性、间接性。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基础上的。
以此构建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特别法。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体系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党中央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的和谐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必须制定法律,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为经济健康发展有效的保驾护航。
宏观调控法律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是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概述调控,就是施控主体按照给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受控客体施加影响,纠正偏差的一种行动。
由此出发,经济学界对宏观调控进行了种种界定。
如,有人认为,宏观经济调控简言之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加以调节,使之能够趋于和基本保持在供求均衡的状态。
⑴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以国家社会为主体,从经济运行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只有当国家或政府有意识地把经济运动点量的均衡作为目标而进行的调控,才能称作宏观调控。
⑵还有人没有给宏观调控直接定义,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最重要的一项经济职能,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决定和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各种因素。
⑶法学界对宏观调控也进行了阐释。
有人指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地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⑷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运行,引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其对象不是单个企业的经济活动。
⑸以上各种对宏观调控的界定,都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其某些特征。
然而,诸多概念的最大缺限在于混淆了宏观调控和国家调节的区别。
对此,漆多俊教授对宏观调控予以科学界定:“所谓宏观调控,其实就是国家用来调节经济的各种促导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促导系统调节经济的一种总称或通称”。
也说明了二者的区别,⑹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是这样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⑺这种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指明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家),对象(宏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体系(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及其性质(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特征。
对宏观调控特征的认识,需要在和其它相关概念的比较中获得。
宏观调控与国家调节经济的其他方式比较,它的着眼点和目的就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国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状况的基础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确定国家调节的目标,所实行的措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全局,它所采用的方式重在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
此外,宏观调控与高度集中计划体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有明显区别。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特征是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合二为一,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既负责国家的宏观管理,又直接组织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宏观目标是通过对微观的直接干预来实现的;政府通过包罗万象的计划,统管资源配置,无视市场机制的作用。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则承认企业独立的主体地位,注重间接性,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之外,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管理也不同,从法理上讲,“管理是行政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是利用国家的权力,来直接影响原来的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调控市场还是调控企业,都涉及到这一问题”。
⑻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宏观调控的如下特征:首先,从性质上看,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阶段。
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通常采用禁止、参与、促导三种方式。
禁止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第一种动作,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
参与则是国家在洞悉经济运行状况的基础上,以国家财力直接投入和运营,达到对社会经济调节的目的,是国家的一种主动调节。
促导则更是通过编制计划,制定政策,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沿着国家预定的方向和途径运行,实现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这是更进一步自觉的国家调节,是国家高度主观能动性的体现。
是不是同一个概念,最好使用相同词汇!其次,从调控对象上看具有普遍性、总体性、宏观性。
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注重总供给、总需求、总产出、总消费等事关一国国民经济总体的方面,所实行的措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全体,而非仅针对某个个体。
即宏观调控是对宏观经济的调节,而非针对微观经济,其调控范围涉及一国范围内的全部主体,而非少数个体,其调控措施具有普遍适用性,通常不会因人而异。
第三,从调控的手段看具有经济性、间接性、系统性。
宏观调控通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长远规划,指明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通过经济政策分解计划目标,通过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社会经济,无不具有经济性、间接性的特点。
并且,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相互协调,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宏观调控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宏观调控措施的适用又具有广泛和普遍性,因此必须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界对此没有异义,但由于对宏观调控的性质、范围、手段等存在不同的看法,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也就难免了。
上文谈到宏观调控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它具有宏观性、总体性,调控措施的促导性等特点。
宏观调控的主要作法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订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
为此,国家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就是宏观调控法。
换言之,宏观调控法,统指国家运用经济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
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国家同它的各级和各部门机关之间、各级和各部门国家机关之间、各国家机关同企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宏观调控似乎与公民的经济行为关系不大)的社会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
宏观调控法同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微观经济法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和普遍性。
这是由宏观调控的宏观性、总体性及其措施适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决定的。
它涉及社会经济各个层面,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微观经济法的各个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要狭小,并且其主体也都受宏观调控法的管辖和制约。
其次,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庞大,包括的内容和法律形式丰富而多样。
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多种多样,并互相关联,形成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也是一个较为庞大的体系,它由多种内容和形式的法律规范构成。
其内容包括国家计划、各种经济政策、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范,其法律形式包括许多综合性或单项的立法,包括许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三,倡导性规范的大量采用。
虽然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但更加重视运用倡导性规范,引导和鼓励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与此相适应的是在法律后果方面有许多奖励性规定,这种情况是同宏观调控主要属于促导型的调节方式这一特点相关联的。
最后,宏观调控法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具有较大的发展性。
因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所采取的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加以确定和予以调整,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调节手段的运用不能一成不变。
宏观调控法中有些主要是关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些则主要是关于政策性的实体规定。
以上两方面都有一定的发展性,而后者发展性则更为明显。
三、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和巨大的优越性,可以说没有市场就不会有现今人类的文明。
但是,市场并不是最优的而只是相对最满意的资源配置形式。
⑽市场存在着一系列功能性缺陷,例如,市场机制本身不能保证公平竞争,在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容易形成垄断,从而阻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市场调节的微观性、滞后性、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其无法解决宏观经济综合平衡和宏观经济波动问题,从而导致经济周期的存在而带来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资源的严重浪费。
市场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在分布上的不均匀,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难以靠市场机制克服。
市场经济本身难以保证公正的收入分配,容易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进而引发地区、行业、民族、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
在生产社会化的环境下,市场机制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普遍存在,甚至会引发经济危机等严重事件。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
市场失灵,表现为公共产品失灵、外部效应、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其他市场缺陷(如败德行为、不正当竞争)等现象。
⑾有学者认为,市场失灵在微观上表现为某种产品的供求失衡,中观上表现为区域产业结构的失衡,宏观上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
⑿还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原始意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失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失灵外,还指市场在社会福利分配公平方面的失灵。
⒀市场失灵作为市场机制的固有属性,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对其加以克服的,克服市场失灵的惟一途经就是独立于市场机制的外力对市场的干预。
在诸种外力形式中,国家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而成为了当然的干预主体。
政府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使其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例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较低的交易费用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