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产生的条件: ➢ 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 ➢ 政治条件: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 (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2.8-
1950.1.8
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 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 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 史上。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 含的信息的人们,在这里比在世界上的 任何地方都能清醒的预感到震撼世界的 惊雷!
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宏;观(三调)控民族法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 犯罪和刑罚;(五)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 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 民事基本制 度;(九)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 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 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家与公民
主体
政府与市场 中央与地方
《价格法》 第3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
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 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26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 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 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予以实现。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法律解析
的权力。 宏观调控监督 权则指的是宏观调控监督 机关对 宏观调 控的决 策权、 执行权的行使、 执 行过程 及结 果进行 审议、 评 价和 监督 的权 力。宏观调控监督 包括两 方面 的内 容 : 程 序上 的监 督是 指对 指对 调控主体是否依法 定条件、 方法、 程序制定并 执行宏 观调控 决策所 进行的监督 ; 实体上 的监督 是指 对调控 主体 制定 及执行 宏观 调控 决策是否符合客观 经济规律 , 是否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是 否实现 预期的效果 , 并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所进行的监督。 ( 二 )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宏观调控权作 为一项综合 性的国家 公权力 , 除具有国家 公权 力的 一 般特 征 专属 性、 法定 性、 社会 公共性等 , 它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特征 : 第一 ,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经济调节 权的一 种 , 是 区别于 传统国 家权力 立法权 、 行政权、 司法权的一 种新型 国家权 力。虽然宏 观调控权与行政 权存 在交叉 , 特 别是宏 观调 控执 行权在 权力 性质 上与行政权相似 , 但宏观经济调控权 与传统行 政权在 产生的 基础、 权力的性质、 权力的主 体、 行使 的方 式、 运行 的作 用、 作用 的领 域、 保护的法益等方面 都不尽相同 , 不能 混为一谈 , 否则 将会影 响学科 理论之间的逻辑严 密性。 第二 , 宏观调控权具有宏观经 济性 , 区别于 市场规 制权。宏观 调控权作为国家 的一 项特定 的经 济职权 , 其 作用 的领域 为宏 观经 济领域 , 其行使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 长 , 增加就业 , 稳 定物价 , 保持 国际收支平衡。而很少关注 微观的、 个体的经济主体的具体运行。 第三 , 宏观调控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一级的 国家机 关 , 具 有中央 集权性 , 区别于 地方经济调控权 。既是 宏观 , 则应当是一国范 围内的 宏观 , 而 一国范围内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地 方经济调 控权 , 是不能够称之 为宏 观经济 调控 权的 , 它只 是一 种具有 落实 宏观调控措施 义务的权力 , 并不能够等同于宏观调控权的本身。 第四 , 宏观调控权所保护的法益 是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是维 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 , 而宏观调控权作为经济法上的重要权力 , 理应 体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譬如, 在宏观调控法中, 为了维护社 会整体利益, 政府综合运用 计划、 财政、 税收、 金融、 产业政策和价格 指导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调控国 民经济运行 , 以 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 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 保证社会经济的全面、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反思 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 , 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 , 使各类宏观 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 , 职责明确 ,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 进行宏观调控。 因此 ,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指宏观调控权按照 一定的配置原则在调 控主体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 题, 即宏观调控 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 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应如何分配。具体而言 , 包括两方面 : 其一是 横向的配置, 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 ; 其二是纵向 的配置 , 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 基于此 , 笔者认为在构建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 ) 合法性原则 。 即调 控 权法 定 原 则 , 调 控主 体 的权 限、 手 段、 相关责任和调控 活动 必须 由法律 做出 规定。这 是权 力配 置的 33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部分城市房价涨幅过快,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XX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对购房资格、限购政策、限贷政策、土地供应、房屋租赁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XX市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李某了解到《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李某为方便购房,向开发商提供了伪造的社保缴纳证明。
同年4月,李某顺利办理了购房手续。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相关部门发现李某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存在伪造嫌疑。
随后,李某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补缴相关税费。
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1. 《条例》的合法性:李某认为,《条例》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其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2. 李某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李某认为,其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是为了满足购房条件,并非恶意违法行为。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李某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四、法院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条例》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调控政策。
XX市房地产市场存在过热现象,出台《条例》旨在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因此,《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李某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行为:李某为了购房,伪造了社保缴纳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经济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一种具备法定效力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济法的法律效果: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国家经济良好运行。
3.经济法的司法保护: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司法机关提供保障,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经济法的整合作用:在宏观调控中,经济法起到整合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市场监管: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垄断、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资本市场调控:经济法对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规范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3.金融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4.价格调控:经济法对价格进行调控,防止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外商投资保护:经济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保护,建立健全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6.劳动法保障:经济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制定劳动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与问题1.法律滞后性: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2.执行难度:经济法需要依靠执行力度和手段,但执行难度较大,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3.利益关系复杂:宏观调控涉及各方利益,经济法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存在挑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监管缺位:在某些领域,经济法的监管存在盲区或不足,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滋生。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财政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财政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并非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少,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如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手段,刺激经济复苏。
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抑制经济过热。
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首先,法律规制能够保障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政府在进行调控决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政策目标、调控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定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其次,法律规制有助于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公平性。
在财政宏观调控过程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不同的群体和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加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负担,而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可能会使某些地区受益更多。
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明确规定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量减少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不公平待遇,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者,法律规制能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透明度。
财政宏观调控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不断攀升,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本案例以XX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律实践为切入点,探讨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XX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城市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房价持续上涨。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价上涨压力,但房地产市场仍存在一定风险。
2018年,XX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新措施。
本案例将以XX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律实践为主线,分析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案例内容1. 限购政策为遏制炒房行为,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限购政策。
该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二套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三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 限贷政策为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XX市政府对购房贷款实施限贷政策。
该政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同时,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限售政策为防止投机炒房,XX市政府实施限售政策。
该政策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存量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4. 土地供应政策为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调整土地供应政策。
一方面,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严格审批土地用途,防止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
5. 房地产企业监管XX市政府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XX市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法律的作用。
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刍议
行 为法律 责任 也应 当具有独立 性和从属性 。应 当指 明的是独立性是 其“ 实然” 应 然” 和“ 的统一 , 而从属性是其“ 实然” 的一面并不能很绝对 的说这就 是其“ 应然” 的一面 这是应为经 济法作为一 门新兴的学科 ,
比甲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当议梁峰摘何认定以及如何实现是宏观调控法责任理论中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宏观调拉法律行为责任的形态面对宏观调控法律责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关健词宏观调拉行为规原则责任实现中圈分类号口刀文献标识码要宏观调拉行为法律责任属于经济法责任的范畴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宏观调控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如归责原则和实现三个方文章编号旧仍以为艰刁刁一对宏观调控行为法律班任性质的认识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实施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贵任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将某种负担加到行为人身上为例外经济法贵任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属性模式但是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一直无法达成统一的认识于经济法贵任性质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首先我们应当在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前提下来探讨这个问题其贵任理论犹如建造空中梭阁没有现实基础部门法律责任就应当具有独立的形态如经济法中就有一些自己独有的责任形态惩罚性的责任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责任的一个前提经济法责任在模式上虽然与一般的责任模式并无不同之处但是其性质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性质任形态例如刑法资任而且还有与之匹配的程序法来保障责任的实现规之中济诉讼法的出台这就有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在具有独立性的同时又具有从属性补偿或接以及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一种是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另以前一种为一般后一种都是主体一行为一贵任这是由
宏观调控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 )增 强 内部 审计 的独 立 性 三 从 以下 方 面 增 强 独 立 性 : 一 是 机 构 独 立 。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上 要 保 证 审 计 机 构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分 离 ,尽 量 避 免 行 政 管 理 或 业 务 上 的 往 来 。 同时 ,审 计 部 门 的 直 接 领 导 者 应 该 具 有 把 审 计 结 论 或 决 定 付 诸 实 施 的 能 力 。 二 是 人 员 独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W “ 世 ” 以 后 的 经 济 环 境 要 求 内 TO. 人
( )加 强 企 业 内部 审 计 的 制 度 建 设 二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 使 内部 审 计 工 作 逐 步 走 向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的 道 路 ,使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减 少 工 作 中 的 随 意 性 、主 观 性 ,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 一 是 由政 府 着 手 研 究 制 订 内部 审 计 法 规 。这 是 加 强 内 审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的 最 高 目标 。 二 是 内部 审 计 师 协 会 组 织 拟 定 内 部 审 计 职 业 规 范 , 内部 审 计 职 业 规 范 应 包 括 内部 审 计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三 是 由企 业 根 据 国 家 和协 会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的 统 一 规 范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建立 健 全 本 企业 内 部 审计 的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 )制 订 本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办 法 。 ( ) 制 订 企 业 内部 审 计 机 1 2 构 和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和 办 法 。 ( 3)制 定 企 业 内部 审 计 工 作
论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
论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内容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如何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律体系,是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更是一个迫切的任务。
针对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状况,本文笔者认为市场它不是万能的、完善的,它也有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依靠市场来解决一切问题。
要根据国情的实际情况,依法实行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调节和管理。
本文从中国应建立起完善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律体系入手,首先论述了宏观调控在市场运行中的必要性,具体阐述了应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基础工作。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治化当前,我们面临着经济日益社会化、全球化的新的发展形势,在新的经济形势变化下,由于世界经济的变化和中国经济运行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就处于一个更加突出的作用。
新形势下,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灵活性,把握好宏观调控的重点、节奏、力度,加大稳健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保障民生、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关于宏观调控在市场运行中的必要性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的相互作用,实现了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了经济效益。
也应该看到,在充分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有效作用同时,也不能将其绝对化。
以往的实践证明,市场它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的方面。
同时,这种市场缺陷的表现也是多方面的。
第一,由于市场调节的出发点和对象是微观的,市场调节又属事后调节,从价格形式、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都有一定的时间差,还有市场主体所掌握的经济信息不完全是充分的。
市场的投机性和盲目性所带来的大的经济波动,仅靠市场自身矫正和恢复也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第二,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外部经济性问题。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的个体边际成本、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收益往往发生背离,导致外部其他人受益或受损,有些当事人不付出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有些当事人的活动又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损害。
宏观调控非财产性责任在现实中的案例
宏观调控非财产性责任在现实中的案例1、稳定物价,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是价格发挥调节作用的形式,**运用货币等经济手段对价格进行调节,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某些行政手段,以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避免价格的大起大落;2、保持国际收支*衡,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各种交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以货币表示的财产的转移;3、增加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必须坚持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长期将增加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落到实处,并严格控制人口和劳动力增长。
她让我把最重要的东西丢掉,我只能退会几步,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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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例子1、稳定物价。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是价格发挥调节作用的形式,但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对经济生活是不利,如果物价大幅上升和通货膨胀,会刺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片面追求数量扩张,经济效益下降,如果物价下降和通货紧缩,则会抑制投资,生产下降,失业增加;2、保持国际收支*衡。
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各种交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以货币表示的财产的转移;3、增加就业。
就业的增加取决于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
要增加就业,首先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这是增加就业的基础,同时还必须提高就业弹性。
为了提高就业弹性,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要大力推进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建设。
不是吧,有时候真的是累了,一直爱着别人,想被人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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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宏观调控的例子国家宏观调控的例子有:1、国家通过行政机构宏观调控,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
[ yw rs Ke od ]mar rg l i n ot l ujc;l a rlsa d rgltn co eua o ad cnr ;sb t e l ue n euao s tn o e g i
目前我 国理论界对宏观调控主体 的认识不很 明确 , 有人认为 , 宏观经济调控 主体是政府 , “ 尤其 是中央政府 ” , … 还有人认为 , 宏观经济调控关 系 “ 的一方主体是 国家” ] 。这种争议使得宏观调控主
体不明确 , 从而就导致 了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规制 的
严重缺位 ,并进一步导致宏观调控权被普遍滥用。 所以, 我们研究宏观调控 主体 的法律规制 , 首先就 必须界定宏观调控主体 , 明确其 内涵 , 然后对其进
行 规制 。
1 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界定
本 文中的宏观调控主体是相对于宏观调控受 体而言的, 是一种法律关系主体 。 根据法理学原理 ,
得了一种新型的权力 , 即宏观调控权力 。这实质上
权, 根据 国家经济运行的需要 , 而制定一 系列平衡 社会经济总量 的措施规范 , 或作出相关 选择 、 决定
的机构或组织。对它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 行 :
也是 国家的经济职能。 但是国家并不能随意地行使
这种权力 , 即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不能按照 自
HU n d n Da — a
( a colo i gT n U i ri ,Xa g a ,H nn 4 10 . hn Lw S ho fXa a nv sy inT n u a 1 15 C ia) n e t
[ b t c ] M co rgltn n ot lsbeti t mpr n ujc n Mar cnrlL w A sr t ar eua o ad cnr ujc s h i ot tsbet co— o t a , a i o e a i o
论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性质
论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性质摘要:宏观调控行为应包括宏观调控立法行为、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和宏观调控执行行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调控立法和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是国家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立法和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经授权的行业协会、行业团体等第三部门的宏观调控执法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行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
我国应进一步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并加强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国家行为;可诉性宏观调控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管理行为,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现代国家实施经济管理的最高形式。
①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调控机关基于市场失灵,依法运用宏观调控权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单方要式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和宏观调控权是密不可分的,宏观调控权是一个静态概念,宏观调控行为是一个动态概念,是宏观调控权的运行,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宏观调控权是前提,而宏观调控行为是后果。
②对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识直接关系到对宏观调控的范围、方式以及主体的正确认定,同时涉及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因此,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范围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是最重要、最基本、在宏观调控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的手段。
行政手段相对而言处于次要地位,但它是最为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
行政手段在宏观调控中运用得不普遍,原因主要在于其是一种比较强有力的手段,若运用得不当,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并对国民经济产生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和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干预是必要的,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起到其他经济手段起不到的作用③,但应将之减小到最低限度。
宏观调控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持续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稳定房价,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某市作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城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解读和执行不当,引发了一起房地产调控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限制购房资格,对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实施限购政策;2. 提高购房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3. 限制新房销售价格,新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区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4. 限制二手住房交易,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评估价格。
2019年,某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该套二手房的评估价格为80万元,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
张先生认为,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其遭受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合法?2.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3. 政府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因此,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合法。
2. 关于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张先生购买的二手房成交价格为100万元,而评估价格为80万元,确实存在损失。
但是,这种损失并非直接由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造成,而是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评估机构评估不公等因素导致的。
3. 关于政府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宏观调控手段,旨在维护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并非针对特定个体。
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之原因初探
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之原因初探作者:陈国强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4期[摘要]随着对国家与市场关系更深入的研究,人们发现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也存在政府失灵、宏观调控失效的问题,因此,现代经济法提出了宏观调控法治化。
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首先必须要明确宏观调控主体要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实现有权必有责,宏观调控权也不应例外,从而推动实现现代法治。
[关键词]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法理分析;经济法分析;经济分析;责任形式[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4-0038-03[收稿日期]2013-05-10[作者简介]陈国强,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宏观调控准确说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并快速转化为生产力,但是由于资本主义自身的矛盾,即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原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与修复已经远远不足以弥补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1](P7)。
资本主义市场逐渐走向垄断,市场进入垄断阶段。
资本家为了追求高利润而打着自由经济的旗帜进行各种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导致资源配置严重缺位并导致了经济危机的爆发,面临这些情况,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无任何办法,以凯恩斯为首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政治学家等开始反思,市场经济需不需要政府的协调,政府是否真的只能扮演“守夜人”的角色?[2](P254)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实施,人们开始发现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需要两只手的完美结合,即国家这一“有形之手”与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相结合,国家开始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包括实行经济计划、制定各种经济政策等,这其中宏观调控是最主要的干预方式。
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西方经济出现“滞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得以抬头以及现代经济法的发展[3](P78),人们发现政府干预同样存在着理性有限性的问题,政府干预同样会失灵,宏观调控一样会失效。
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律对策
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律对策在当今社会,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状况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和价格波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房价过高、投机炒作、资源浪费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广大民众的住房需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然而,这些调控措施的实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律对策,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过高的房价会加重居民的生活负担,降低居民的消费能力,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内需结构。
其次,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作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领域,而忽视了对实体经济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宏观调控来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一部专门的、系统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
这导致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容易出现政策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
(二)调控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现有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大多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法律位阶较低。
这使得调控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对于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有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削弱了调控政策的执行力。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
从法律角度评析宏观调控权
从法律角度评析宏观调控权
朱箭容
( 江苏行政学院, 江苏 南京 !"###$)
[摘% 要] % % 从法律上解决宏观调控权的问题, 有助于 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度的形成, 有助于 在国家与民 众之间建 立和谐 的调控关系, 而这些对于中国未来经济的健康发展恰 恰是至关 重要的。 文章就 宏观调控 权在渊 源、 权力配 置、 行 使方面 展开 讨论, 以完 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 % % 宏观调控权; 渊源; 配置; 行使 [中图分类号] &’"!(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号] "##* —$#+, (!##- ) #. —##!.—#, % % 在西方新自由主义产生后, 现代化国家 在经济生活 中的 果显现较缓, 就像中药 一样, 药力 需要 一段 时间慢 慢发 挥出 调控作用得到了普 遍的 接受 与肯定。 而宏观 调控 作为 国家 来, 因而其作 用力度轻柔。而市场规制往往 属于市场 行政执 对社会供应总量和需 求总 量及其 构成 等重要 经济 活动 进行 法, 对各管理对象的 影响, 则 显得强 硬。对被 处理 的特定 市 的调节和控制的方 式, 随着我 国从 计划经 济时 期, 有计 划商 场主体来说, 则一下子处于罪与非罪, 对与不对 的境地, 与其 品经济 时期, 到目前 的市场 经济时 期的转 变, 其 手段、 目标、 他市场主体形成强烈反差, 从而充分感受市场规制的强硬。 方式甚至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然始终 不变的却是 政策 (四) 影响效果不同。宏 观调控 对国民 经济有 效持 久的 占据主导的现状, 而对 于宏 观调控 的法 律保障 和制 度创建 , 效果, 而市场规制对 其管 理对象 的影 响是 速效的。 但是, 从 无论在制度上还 是理 论上, 都还 十分 欠缺。政 策的人 为性 , 市场整体来看, 市场管 理、 市场规 制的 速效 仍有其 持久 的效 任意性, 严重阻碍宏观 调控的 正确 行使, 也威 胁到 了依 法治 果。 国的宗旨, 宏观调 控的法制化刻不容缓。本 文仅从宏 观调控 在法学界, 学者们对 宏观 调控的 界定 各有其 说, 漆多 俊 法的核心— — —宏观调控 权入 手, 探讨宏 观调 控权 的渊 源、 配 先生将国家调节经 济的 形式分 为三 种, 即市场 障碍 排除、 国 [ "] 置、 行使, 对宏观调控的法制化提供帮助。 家投资经营和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投资经营实际上 是一种 一、 宏 观调控的界定 宏观调控手段, 不 宜列于宏观调控系统 之外。许多论 著还将 [ !] 在研究宏观调控权时, 首要问题是 界定宏观调 控。在我 社会保障和国家宏观调控并列。 这种 观点是正确 的。因为 国, 宏观调控是经济 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 概念。宏观 调控最 社会保障较之于财 政、 金融等 手段, 有 追求社 会安 全福 利之 早源于 *$ 年 《 中共中央关 于经济 体制改 革的决 定》 , 随 着中 目的, 与 宏观调控不同, 并 且各国 已经 将社会 保障 作为 单独 国开始 市场化 改革, 特别是 ’! 年 正式确 立社会 主义市 场经 的一个部门法单列出 来。所以 有些人 持否 定态度, 如 “ 社会 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 宏观调控终于作为一 个使用频率 越来 保障较之财政、 金融等手段虽然有其追求社 会安全目 标的特 [, ] 越高的概念正式出现。 点, 但社 会保障具有明显的 经济职 能” 的 观点我 认为 是值 宏观调控在经济学中和法学中的 概念是不同 的, 在 经济 得商榷的。 学中其范围 较 广, 几乎 可 与 “ 国 家干 预” “ 政 府 调 节” , 等通 因此, 我认为宏观调控是并列于市场规 制和社会 保障之 用, 政府为了 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 调节和控制 的各 外的对社会经济需求 总量 和供应 总量 及其 构成等 经济 活动 种措施均可归纳为宏观调控, 其中包括经济 法学中所称 的市 进行全面, 间接控制并发生持久作用力的经济调控方式。 场规制。而在经济法学中, 宏观调控则 与市场规制 并列。所 二、 宏观调控权的渊源 以, 有必要对宏观调控 与市场规制进行法 学界定。两者 存在 关于宏观调控权的渊源的分析, 理论界 进行了集 中的讨 若干重要差别: 论, 提 出了三种观点: 一是所有权说, 认为国 家宏观调 控的权 (一) 控制的直接与否。 宏观调 控主要是 政府 制定 指导 力来自于国家所有 权; 二是管 理权 说, 认为宏 观调 控权 来源 性计划和产业政策, 并 据此运 用财 政、 金融等 经济 手段 影响 于国家对 社 会经 济 的 管 理职 能, 是一 种 公 权 活 动; 三是立 市场主体利益, 转而调 节市场 主体, 使 之符合 宏观 经济 和社 法— — —行政说, 认为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立法 与行政权 并行的 会目标。它不直接作用于市场主 体, 故 被称为间接 调整。而 独立权力, 由立法和行政机关共同享有。 市场规制则不然。 而近来的一项研究认为, 宏观调控的合 法性形成 来源于 (二) 影响程度不同。宏 观调控 对国民经 济的 影响 是全 相关法律的规定, 但深层次上看导源于经济 社会等领 域的合 面的, 工商行 政 管理 等市 场 规制 对国 民 经济 的 影响 是部 分 法性, 导 源于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的认同。 的。造成这一区别的 原因 是市场 规制 对国民 经济 的影 响是 从形式法律方面, 宏 观调 控权的 渊源 有这样 几方 面: 首 部分的。造成这一区 别的 原因是 时常 规制较 多的 是特 定的 先是宪法, 依照宪法 "+ 条的规定, “ 国家加强经 济立法, 完善 宏观调控。 ” 其次是其他法律, 诸如中央 银行法、 财政税收法 、 确某个市场主体和某种市场行为。然 而, 部 分也会向 全面转 化, 虽然 市场规制的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市 场主体的 特定的 价格法、 对外贸易法; 另外 还准备 制定 诸如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市场行为的, 但就整个市场而言, 其影响也是全面的。 发展计划法等方 面的宏 观调 控法。宏 观调控 也因 此有 了法 (三) 作用力度不同。宏观调控手段是针对公众面, 不是 律上的合法性。 针对某一特定主体或行为的, 在同类市场主 体之间不构 成待 而张守文教授提出一个问题, 经济合法 性的宏观 调控应 遇反差, 从 而各市场主 体的心 理压 力就比 较小; 并 且调 控效 如何看待。
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刍议
部 门法 律责任 就应当 具 有独立 的形 态 有其自 己 的责任理 论体系 例 《 如经 济法 中就有 一 些 自己 独有的责任 形态 如 消费者保护 法 》 中就有 惩 罚性 的责任
一 个前 提
。 ,
承认经 济法 责任 的独 立性是我们研 究经 济法责任 的
所 以当 然应 当承担 责任
。
为 国 家作为调 控的 一 方 与受 控方之间的地位 是不平 等的 这就 决定 了其不能够直 接照搬 民事责任的归 责原则 应对其行为进行仔细 的分
。 , , ,
为例 外 经 济法 贵任具备法 律责任 的一般属 性 都是主 体 行为 贵任 模式
。
,
一
一
但是理论界对经 济法 责任 一 直无法达 成统 一 的认识
面 对宏 观调控 法 律 责任进 行 了初 步的分析
关健 词
宏观 调 拉行 为 中圈分 类号 口刀
、
规 , 原则
责任 实现
文献标 识 码 文章编 号
,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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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宏观调 控行为法 律班任性 质的认识 法 律责任 是 由特定 法 律实施所 引起 的对损 害 予以赔偿 补 偿 或 接 受惩罚的特 殊义务 以 及 由 于违 反第 一性 义务 而 引起的第 二性义 务 法律 贵任产生 的原因 有两种 一 种是行为违反 法律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另 一种是法 律直接将某 种负担加到行为人 身上 以前 一 种为一 般 后 一种
法 律部 门法 律责任理论的研究
, ,
但 这又 并不代表我们现在不 能够 研
在此 归
。
究这些理 论 我们现 在在认 定经 济法独立 的模 型下 够 起到推动作用 的 二 宏观调 控行 为法 律资 任的 归 贵原则 宏 观 调控 行为 法 律责任归 责的问题在 目前理 论界研 究 的还 不 是 很 多 主要有下面一 种观点 宏观调控行为法 律责任 归责原则应 当以 违 法原则为主 过错 责任原则为辅
简述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
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
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
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
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
在市场失灵的同时,国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进行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是与此同时,必须对政府的干预力进行制约,否则政府的力量将会没有任何的制衡,只有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有效措施和干预才会对经济有着正确的导向作用。
任何手段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使它两方面得到制衡才会发挥真正的作用,所以,这也是宏观调控法产生的很重要原因,让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有法律保障,也会得到法律的制约,让经济得到真正的有效的平稳运行。
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是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因素实行的全局性调控,法律的调控尤其是经济法的调控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学界对宏观调控是否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仍存在争议。
本文从宏观调控的性质、界限等入手,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概括,试图对经济法宏观调控实现的新路径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制一、宏观调控的性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宽泛,其主要的调整范围是关系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国家干预经济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二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两类关系都体现了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特征。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性宏观调控是社会整体调控,因而只有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才能胜任。
所以,一般说来,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政府调控来进行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政府调控即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干预法。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这就是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
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从正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并防止政府干预从反面阻碍经济的发展,需要做到在树立依法树立政府干预的权威的同时依法约束政府干预的权力。
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必须遵循的法律,它以规定政府干预的权限、范围、程度、措施及责任为核心,目的是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治化。
(二)社会本位性法律在法学传统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一类是私法。
但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无论是根据划分公私法标准的主体说、意思说还是利益说,都难以完全划归于公法或私法。
原因是:⒈宏观调控法的主体虽然既有政府机关,也有私人,但不能根据通常所根据的主体说,认为其为公法。
在宏观调控的法律关系中,政府较之于私人和市场是主导者而非决定者,是服务者而非领导者。
⒉宏观调控体现的不是私人的意志,还有明显的进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政府和私人的管理和协调关系;宏观调控法体现的也不是政府的意志,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强制企业,企业也不隶属服从于政府,企业按自己的一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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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顾璟2012-10-27 10:09:26 来源:中国法学网【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独立性;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作者简介】顾璟:社科法硕【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体系,政府的宏观调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极为必要。
要想实现宏观调控法律责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认清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完善其构成要件,理顺其归责原则。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政府的角色被定位为"守夜人",即只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萧条之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主义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人们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
"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1]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手段,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范围大、程度深,而缺乏约束的政府权力容易被滥用,所以对宏观调控做出法律上的规范是必要的。
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重大,如果出现失误将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因而出现宏观调控中违法或者失职、失误、失效无人负责的现象。
[2]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极为重要。
本文拟就该问题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及其形式、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实现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国家宏观调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
[3]目前世界各主要经济大国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都有程序性规范,比如德国的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以及法国的计划制定程序等等,此外,宏观调控决策主体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例如德国《稳定法》第2条规定:"联邦政府在每年的1月应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4]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有关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来说,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调控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是调控主体在违反这些义务之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本文中所涉及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是从第二个层面上来说的,即行使宏观调控权违法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说明该问题。
(一)宏观调控牵涉广大社会主体的利益宏观调控虽然不具体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一人群,但它往往与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正因为如此,国家就可以利用这样的利益杠杆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5]例如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经济收入,因而征收起点的升高或降低都会激起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应。
此外,国家也可以采取许多其它调控措施间接地影响到普通大众,例如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会造成房价的变动,从而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宏观调控在当代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果宏观调控失效,整个国民经济都将受到影响。
所谓宏观调控失效,即达不到调控目标的标准值或通过过高的成本达到标准值。
[6]在理想的状况下,调控主体应该做出正确调控决策,并有效地加以执行,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调控失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历史上著名的调控失效案例有很多,例如上个世纪日本在与美国鉴定"广场协议"之后日元大幅升值,引发九十年代初的房地产泡沫破裂,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至今都未完全摆脱其影响。
宏观调控影响如此巨大,所以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二)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当今时代的潮流之一,我国已将"建设法治社会"写进了宪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重大领域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可或缺。
在宏观调控中,要确立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用责任去规制权力,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自古以来,人们对权力与责任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笔者赞同权力与责任共存的观点,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对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责任与权力的共存原则,是法治的根本原则,法治的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建立和完善权责统一的机制和以责任制约权力的制度。
[7]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8](三)被调控主体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由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组成,被调控主体除了积极执行和配合实施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决定之外,还享受各种正当权利,主要包括自主选择权、决策参与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或请愿权、监督权以及对自己的损失请求政府予以补偿的权利等等。
如果不设置法律责任,被调控者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9](四)实现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致力于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领域自然也遵循这样原则,它要求调控主体的所作所为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轴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并非如此,调控主体往往假借"追求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私人利益,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现象比比皆是。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调控主体同样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政府行为首先是以决策和执行者个人及其所属的集团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次才考虑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当宏观调控决策和执行官员从个人利益最大的目标出发做出侵害民众的宏观调控行为时,应允许对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宏观调控法正逐步取代反垄断法而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基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各国正在大力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及其立法。
[11]中国加入WTO已经超过十年,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国际市场经济、国际调节和国际经济法出现和发达以后,各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践需要越来越多地考虑这些国际因素,各国宏观调控的立法和实施应当同国际通行做法协调和接轨。
"[12]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营造更加良好的商业氛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十分重要,对于维护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及其形式(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目前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待宏观调控行为,得出了宏观调控决策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的结论。
[13]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就是传统各部门法律责任的综合并以行政责任为主。
[14]还有的学者认为宏观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宪法责任。
[15]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否认了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排除了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经济责任机制"[16]存在的可能性。
在此笔者着重对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进行区别。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常常被弄混淆,我们可以从责任的主体对它们进行区别,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调控主体,不包括被调控主体,[17]而行政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行政相对人。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也不相同,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政治责任则不可能完全精确地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种政治行为,可能并不违法,但却要承担政治责任。
[18]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还可以通过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得以体现。
宏观调控行为首先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不能以违约或侵权来定性),更不是犯罪行为,而是有别于这三者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等特点。
(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经济法责任的形式有四大类,"主要包括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
"[19]由于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所以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该在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范围内,但这四类经济法责任并不都能适用到宏观调控当中。
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强调责任人应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除商业银行等少数调控主体之外,其他大多数调控主体无法以国家财产或个人资金承担该类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强调应对责任人的经济行为做出某种限制,这类责任主要针对被调控主体,但被调控主体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以责任人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作为代价,该类责任也只适用于诸如商业银行等调控主体;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表现为限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管理行为,这项责任主要针对调控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以"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为主,以"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和"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为辅。
[20]三、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关于宏观调控的构成要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1.适格的责任主体关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目前学界大都认为不包括被宏观调控主体,但对于是否包括宏观调控监督主体还存在一定分歧。
一些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主体只包括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21],另一些学者认为还包括宏观调控监督主体。
[22]笔者以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是针对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而言的,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只有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并不包含监督主体,所以监督主体不应成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
监督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应由其他形式的责任来加以规制,例如作为宏观调控监督机构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即使有责任其承担的也是政治责任。
[23]宏观调控主体分为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
199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经济调控权,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简易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
"这一规定对宏观调控决策主体进行了极大的限缩,具体说来,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包括两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有关部委,[24]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宏观调控监督主体也是决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