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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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27号)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辽宁:沈阳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
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
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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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等](https://img.taocdn.com/s3/m/2686d6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d8.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1983年2月12日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中央原则同意解决“以工代干”问题,对确有文化、技术、够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
这对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四化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六十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
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人员。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
“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大批“以工代干”人员的出现,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
同时,他们长期“工不工”、“干不干”,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四化建设。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解决“以工代干”问题作了许多调查研究工作,有的还进行了整顿试点,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整顿工作,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妥善解决好“以工代干”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第六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八条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九)正团职转业干部;(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内蒙古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导语:为做好我内蒙古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逐步完善安置办法,努力做到部队、地方、本人“三满意”,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贡献力量。
二、安置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转业到我市安置的营职及营职以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含技术干部)以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三、工作机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军转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和安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指令性执行安置计划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接收任务。
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体现“阳光人事”。
三是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推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军转干部安置考试透视

军转干部安置考试透视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政策,军转安置考试一、军转安置考试目的和意义军转安置考试考察军转干部胜任省直党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军转安置考试的组织实施军转安置笔试组织实施机构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社厅(局)统一领导,省(直辖市、自治区)军转办确定报考资格条件和发布省级机关考试考核选用军转干部公告,负责统一组织笔试,汇总成绩、确定录取分数线和公示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军转安置考试考务指导检查。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社厅纪检监察室参与军转安置考试全程监督。
军转安置考试国家不统一安排,一般由各省统一安排。
三、军转安置考试报名和审核军转安置考试一般是到指定地点报名,一些地区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军转考试报名审核不同省份有所差异,一般是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现役移交办负责。
四、军转安置考试大纲发布《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各省还会公布具体的军转安置考试大纲。
五、军转安置考试内容军转安置考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申论、行测等,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军转安置考试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
六、军转安置考试分数计算(一)团职军转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一般按功绩制积分的60%和考试成绩的40%,综合计分。
(二)营职和连排职干部一般按功绩制积分的40%和考试成绩的60%,综合计分。
(原题目:军队转业干部考试总体情况详解;来源:网络)。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要求,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分类评价;(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
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013年军转公安现役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摘录供参考)

(四)免职或者超编时间较长难以调整纳编,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营(科)级以下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以
(四)除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外,担任干部职务分别不满8年、6年、5年的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干部,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以及患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的干部。
四、组织实施办法及要求.
(一)公安边防部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西藏、****怖特别侦察队以及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审核后的转业复员计划请示及数据库于3月15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转业复员干部数据库相关信息、字段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由所在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办统一汇总校对无误后,通过公安信息网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文件传输”栏报送人事训练局现役干部处,武警学院单独上报)。师(局)级和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转业计划一并上报,请示及所附本人申请和《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一式五份)同时单独上报
(三)2012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2011年5月1日以后担任部队主官的干部。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其他1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以及1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且本人要求退休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可以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军转干考试-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军转干考试-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机制,完善本市军转干部安置分配办法,根据《上海市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军〔2012〕555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军转安置工作实际,现制定团级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一、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一)服役年限每1年计1分。
(二)职务等级排职6分、副连职9分、正连职12分、副营职15分、正营职18分、副团职21分、正团职24分;技术7级25分、技术6级26分。
其余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行政职级赋分。
(三)任职情况领导职务4分,非领导职务2分;任现职级满3年2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四)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每年1分、满10年后每满1年加0.5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五)立功受奖三等功首次3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分累加)、二等功1次10分、一等功1次20分、荣誉称号1次30分。
同一原因获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赋分标准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赋分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六)处分情况批准转业前五年内受到处分的人员,根据处分的项目,在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1次3分、严重警告1次6分、记过1次9分、记大过1次12分、降职(级)或降衔(级)1次16分、撤职1次扣20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1次4分、严重警告1次8分、撤销党内职务1次16分、留党察看20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处分的,对应上述处分项目扣分标准减半扣分。
因同一原因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标准扣分1次。
二、有关事项说明(一)服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按周年计算,不满1周年按1周年计分。
任职年限、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按周年计算,不满1周年的不计分。
计算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截止日期均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河南各地安置办法合集(2023年)

河南各地安置办法合集提供精细服务落实精准安置中直和省直为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河南省全面推行对口分类、公开计划、量化评价、依分排序、自主选择、指令分配的阳光安置办法,深挖安置潜力,拓宽安置渠道,不断推动阳光安置与人才合理配置相统一、促进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切实把转业军官安置好、使用好、作用发挥好。
一、对口分类1、根据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专业特点,对中央驻郑单位、政法部门、保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安置;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双向选择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采取量化评价、自主选择的方式安置。
2、按照转业军官职务等级,区分正团级(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副团级、营级(含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转业军官,下同)、连排级、专业技术9级及以上转业军官等类别,作为制订分配计划、核定行政编制、分类依分排序的基础。
3、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以及参加湖北抗疫等重点安置对象,量化评价给予加分照顾;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军官,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符合郑州市接收安置条件,且参加湖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以及执行特殊战备行动任务部队一线的转业军官,可到中直和省直单位安置。
4、对专业人才实行对口安置。
二、公开计划安置计划审定后,适时公开并通报接收单位和转业军官。
三、量化评价对团级职务(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下同)转业军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评价,对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转业军官采取量化考核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量化考核。
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在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和执行特殊战备行动任务部队一线经历、教育培训情况等7个要素为依据,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
(二)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转业军官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部队量化考评细则

部队量化考评细则部队量化考评如何进行?部队量化考评细则如何合理公平的制定?下文是部队量化考评细则,欢迎阅读!部队量化考评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部队精细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遵规守纪、秩序正规、士气高昂、形象良好的消防队伍,保证“四个”秩序的正常开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鼓励先进、惩罚后进,确保提高官兵的工作积极性,维护部队内部高度集中统一,近日,重庆忠县消防大队制定出台了《忠县消防大队量化考评细则》,全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力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队伍管理水平,纠正部队习惯性违规违纪行为。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细则,中队多次召开军人大会、队务会,认真听取官兵们的意见和建设,官兵们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抱着对中队的满腔执爱,本着共同努力,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的意愿,提出了许多自己的意见和建设,中队支部及时梳理汇总,结合官兵的讨论情况,制定了《忠县消防大队量化考证细则》,并在军人大会上予以宣布实施。
大队的量化管理以每月100分为标准,以官兵本人现实表现为依据进行加分或扣分,每月根据量化管理分数统计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进行公布,从而使管理教育工作更细致、更人性化。
管理细则分别从工作态度、礼节礼貌、警容风纪、集合速度、请销假制度等五个个大方面入手,对官兵言行举止分别给予分数量化,囊括了部队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坚持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部队精神面貌、向管理要战斗力。
量化考则的实施,必将是大队官兵精神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心及工作标准显著提高,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部队的高度稳定和战斗力提高,为大队全年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部队量化考评细则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依据,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
(一)军龄计分标准军龄每1年计2分。
(二)职务等级计分标准正团级计68分,副团级计58分;正营级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计38分,副连级计34分,排级计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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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撤职每次
-25
滞留干部(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上年度安排到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
-12
上年度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
-5
其他减分标准
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取消进入行政岗位资格。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0日
标准
分值
军龄加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为止,每年度计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0.5
立功受奖
(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记分一次。)
参战二等功
10
二等功、参战三等功
5
三等功
1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一名
12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二名
8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三名
4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名
8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二名
4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三名
2
获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名
8
获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二名
4
获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三名
2
在艰苦地区或艰苦岗位工作年限
每满5年
5
超过5年,每增加1年
1
项目
标准
分值
惩戒
警告每次
-3
严重警告每次
-5
记过每次
-10
记大过每次
-15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
军队转业干部综合能力测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根据北京市军转办下发的《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版)
成绩计算方法为:
(1)总成绩=笔试成绩+考试考核赋分分值
(2)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申论成绩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