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以张辉、张高平错案为切入点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正文】在监狱中,罪犯作为被剥夺自由的人群,与外界联系被严格限制,但他们的人权保护和法律救援依然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从监狱内部人权保护和法律救援两个方面探讨,以期更好地保障罪犯的权益。
一、监狱内部的人权保护监狱作为罪犯刑罚执行的场所,其内部人权保护是重要的一环。
首先,监狱应确保罪犯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人身安全、生命尊严等。
监狱应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罪犯之间以及罪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暴力事件发生。
其次,监狱应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罪犯在监狱内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得到满足,包括饮食、起居、医疗以及社交活动等。
只有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罪犯才能有良好的心态,更好地接受刑罚,为将来回归社会融入做准备。
此外,监狱应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通过教育和培训,罪犯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监狱可以与社会资源合作,提供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二、法律救援的重要性法律救援是保障罪犯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帮助罪犯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公正对待。
监狱中的罪犯普遍为弱势群体,他们常常面临法律知识匮乏和无法支付律师费等问题,因此法律救援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罪犯在监狱中能够方便地获得法律援助。
监狱应当提供充足的法律咨询服务,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提供法律援助,为罪犯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支持。
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罪犯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合规,真正为罪犯服务。
最后,需注重监狱与社会的合作,形成法律救援的有效机制。
监狱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为罪犯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救援服务。
三、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面临着一些挑战。
张辉张高平十年冤案:对于司法机关审查制度违法的思考

张辉张高平十年冤案:对于司法机关审查制度违法的思考作者:吴琛来源:《商情》2014年第35期【摘要】被告张辉张高平在2003年5月因奸杀案被错误逮捕,在监狱里开始了近十年的无辜服刑。
直至2013年3月26日,经过几番努力申诉和侦查,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因适用法律错误,无罪释放。
对于两人的遭遇,我们在同情的同时,也在质疑处理这起冤案的公、检、法各部门侦查能力和公正性。
这迟来的正义,不仅是张辉张高平的正义,也是我们每一个人要捍卫的权利。
【关键词】冤案;严刑逼供;申诉无果;立案复查;司法公正一、案情简介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
次日凌晨到达杭州后,王某与张氏叔侄分别。
但当日清早,王某即被人杀害,而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警方将目标锁定为叔侄二人。
2003年5月19日深夜,张辉张高平叔侄俩作为一起奸杀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来在仅凭两份被逼写出的口供,在犯罪时间对不上、地点指不清、连受害人指甲里的DNA都属于第三者的情况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人关入监牢。
期间被严刑逼供承认罪行。
经多次审判,张辉张高平两人于2004年10月19日分别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两人被关于新疆两所监狱。
服刑期间,张高平多次提出申诉,但均无结果。
张辉在狱中则由死缓减至十五年。
经努力,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
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再审还查明,本案中确实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法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得到保护。
监
狱应为服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条件,保证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在全面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狱更
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得到保障。
监狱不能随意限制服刑
人员的自由,也不能滥用禁闭等刑罚手段,违反服刑人员的人身自
由权。
三、尊严权和荣誉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尊严权和荣誉权也应得到保护。
监狱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尊严,不能侮辱、辱骂或者羞辱他们。
同时,监狱也应鼓励服刑人员参加
各种有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活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婚姻家庭权利
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监狱应该尽量
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矫正教育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之,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一、案情简介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为例,分析法律误判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指控强奸一名少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判决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疑点,如现场勘查笔录缺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据被篡改等。
三、法律误判过程1.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
然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
2. 关键证据被篡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出现重大失误。
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
这一关键证据的失误,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中,一名证人曾表示亲眼目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被害人,但在后续调查中,该证人又称自己并未看到强奸过程。
这种矛盾证言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确定案件真相。
四、法律误判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定罪,导致他们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3. 误导司法实践法律误判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从而误导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我国刑事错案防控与纠错机制之思考——张高平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谢姝 玮
(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1 6 1 )
我 国刑事错案防控与纠错机制之思考
张高平叔侄案 引发 的思考
摘 要 :刑 事案 件的错案 防控 与纠错机 定 为有 罪 ” 、 “ 任何人不得被 迫自证其罪 ” 检 法 三 机关 之 间 在办 理 刑 事 案件 过 程
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亲如兄弟般的配合关系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法律上形式上是平等的而实质上律师在法官心目中其地位远低于检察官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向发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律师法律援助除外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被告作无罪和罪轻辩护从情感的天平上自然容易接受检察官的观点而忽视律师的观点
制, 体 现 国 家 的人 权 保 护 状 态 、 刑 事 司 法 “ 严禁 刑讯 逼供 ~无 罪推 定 ”等法 治理 中 ,形 成 了亲如兄 弟般 的配合 关 系 , 检
水 平 。 国 家 的 法 治 文 明状 态 以 及 司 法权 念 , 虽在中 国倡导 多年 , 但 它尚停 留在 理 察 官和律 师在 刑事 案件 的庭审 中 , 法 律 与 其 他 国 家权 力 的 宪法 关 系。 本 文 以 张 论上和法律上。而实施 法律 的人 , 可以说 上 、 形 式 上是 平 等 的 , 而 实 质 上律 师 在
【 作 者 简介 : 谢姝 玮( 1 9 6 4 _ _ ) , 女( 汉族 ) , 疵, 那 么检 察院在依法 起诉 、 证 据审查这 致的错案 , 所 以在 责任 追究时 , 往往是大
一
教授 、 法律硕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错 案产 生 的原 因
认真对待证据裁判_以张辉_张高平案为样本的分析_谢澍

“是他们人为把我办成铁案,不是我犯下铁案。
”———张高平一、引言证据裁判原则(主义)是现代证据制度乃至诉讼制度的基石,有学者甚至将其诠释为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之一,支配所有的犯罪事实之认定。
〔1〕一般认为,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第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没有证据既包括没有任何证据,也包括证据不充分的各种情形。
没有证据,或者仅有一部分证据,或者有证据但没有达到法定程度,都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第二,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第三,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2〕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没有直接明确证据裁判原则,但其大量的证据规则也体现出证据裁判原则的精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3〕在2012年修改认真对待证据裁判———以张辉、张高平案为样本的分析谢澍*内容摘要:张辉、张高平案是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下的又一冤案。
从证据裁判原则的三层含义进行考察,本案证据链条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相关证据能力存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理应对张辉、张高平作出无罪判决。
但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注重形式(书面)真实而非实质真实;体现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而非等腰三角诉讼结构之下的交互理性;助长“侦查中心主义”,有碍发现真实。
而证据裁判原则在缺乏自由心证主义之密切配合的境遇下,也显得孤立难援,甚至被束之高阁。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模式整体主义*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1AFX013)“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总论编》(上册),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10页。
〔2〕陈卫东:《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3〕张辉、张高平案发生在2003年,也就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当时适用的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行文之便,本文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称为“原《刑事诉讼法》”,将2012年《刑事诉讼法》称为“新《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一、案情简介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监狱学研究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的平衡

监狱学研究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的平衡监狱学是一门以研究监狱和刑罚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学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对于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逐渐增加。
如何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平衡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了监狱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刑罚执行的目标刑罚执行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必须合法合理,并且要确保其人权得到基本保障。
刑罚执行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又要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和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法治原则,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保障。
首先,刑罚执行应保障罪犯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不受虐待权。
其次,刑罚执行要尊重罪犯的尊严和个人隐私,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刑罚执行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教育和康复等服务,促进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同时,刑罚执行还应尊重罪犯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习惯,保持多元平等的态度。
三、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的平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与人权保护之间往往处于一种平衡状态。
一方面,刑罚执行需要对罪犯实施一定的限制和压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另一方面,人权保护要求对罪犯的权利进行尊重和保障。
如何准确把握这种平衡关系,既保证刑罚执行的效果,又维护罪犯的基本权利,是监狱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刑罚执行中的具体措施为了在刑罚执行中实现刑罚与人权保护的平衡,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首先,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刑罚执行符合法律和人权的要求。
其次,加强监狱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刑权、虐待罪犯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提供罪犯的基本生活和福利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提高自身素质,为其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五、国际监狱学发展与人权保护国际上,监狱学研究中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对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保障。
监狱学与人权如何平衡惩罚与保护罪犯权利的挑战

监狱学与人权如何平衡惩罚与保护罪犯权利的挑战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学和人权的平衡被视为一项挑战性的任务。
监狱是一种为了惩罚犯罪和保护公众安全而设置的机构,而人权则是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因此,如何同时实现惩罚和保护罪犯权利成为了监狱学领域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讨监狱学与人权平衡的挑战,并尝试提供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监狱学和人权之间的平衡挑战在于惩罚与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监狱被认为是一种可怕的地方,旨在剥夺人们自由并强加给罪犯严厉的惩罚。
然而,作为一个有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个体,罪犯也应该享有保护其人权的权利。
因此,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要平衡恰当的监狱刑罚与保护罪犯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需要警方和其他执法部门高度负责和专业的操作,以确保罪犯的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监狱学与人权的平衡挑战还在于如何避免滥用监狱的权力。
监狱是一个有权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机构,因此存在着滥用权力的风险。
在一些情况下,监狱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对囚犯进行虐待和酷刑,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因此,确保监狱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正当行为非常重要。
强调监狱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和监察机构,以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
此外,平衡惩罚与保护罪犯权利的另一个挑战是如何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
监狱不仅仅是用于惩罚犯罪的地方,也是有机会帮助罪犯改正错误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地方。
因此,教育和康复项目可以帮助罪犯提升技能和知识,以便找到工作并成为有价值的成员。
这对于平衡惩罚和保护罪犯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监狱学与人权的平衡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考虑到惩罚、保护、滥用权力和教育康复等因素。
只有通过确保监狱人员的高度专业性和严格遵循法律,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这种平衡。
同时,创造条件为罪犯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以促使其积极改变,成为社会的有价值的成员,也是平衡惩罚和保护罪犯权利的重要步骤。
只有在所有这些条件下,监狱和人权之间的平衡才能得到实现。
监狱学视角下的死刑与人权保护

监狱学视角下的死刑与人权保护在当今社会,死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死刑侵犯了人权,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
本文将从监狱学的角度探讨死刑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措施,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狱学问题。
在一个监狱系统中,死刑的执行不仅对罪犯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也对其他在监护之下的囚犯产生了心理上的恐惧和影响。
这种恐惧和影响可能导致囚犯的不良行为,甚至逆反心理的出现。
因此,监狱学需要考虑如何平衡死刑对罪犯和其他囚犯的影响,以保护所有囚犯的权益。
其次,死刑的执行也对监狱人员和监狱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监狱官员需要在执行死刑时保证其程序合法、公正、透明,并确保死刑罪犯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需要监狱官员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其具备高度的道德伦理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
监狱学需要关注监狱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他们能够妥善管理死刑案件,保障死刑罪犯的人权。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的实施也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的规定。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尊严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
因此,死刑的执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程序和标准,绝不可任意剥夺罪犯的生命。
监狱学在这方面的职责是确保监狱系统内部的执行程序和政策与人权保护的原则保持一致,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死刑的废除或限制也成为了人权保护的重要议题。
目前,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更多的国家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权组织和活动家们认为,死刑侵犯了人权,是一种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形式。
监狱学需要支持和推动这种人权保护的倡议,通过研究和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政策建议,为废除和限制死刑做出贡献。
此外,监狱学还需要关注死刑问题对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的影响。
死刑的执行不仅影响罪犯本人和监狱系统,也对被害人的家属和社会公众产生心理上的冲击。
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冯德文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服刑人员的人权具有权益主体的特殊性、人权的不完整性和人权内容的特定性等特点,在对其人权保护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在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方面,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完善其人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其人权保护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使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所享有的法定人权切实得到有效保护.
【总页数】3页(P60-62)
【作者】冯德文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安信息系,辽宁,大连,116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7
【相关文献】
1.论欧洲理事会的人权保护制度对建立和完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J], 杨成铭
2.论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以张辉、张高平错案为切入点 [J], 尚婷婷
3.从人权保护的进路看我国人权保护的完善 [J], 李娜;
4.从人权保护的进路看我国人权保护的完善 [J], 李娜
5.从人权保护的进路看我国人权保护的完善 [J],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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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狱侦耳目”的危害及其防治——以张辉、张高平冤案为视角的反思

论滥用狱侦耳目”的危害及其防治——以张辉、张高平冤案为视角的反思作者:刘德召林哲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刘德召,林哲(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摘要:“狱侦耳目”虽然在协助案件侦破方面具有一定辅助作用,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其在侦查过程中极易被滥用,从而异变为一种直接实施“侦查行为”的秘密力量。
张辉、张高平冤案的爆发,反映了滥用“狱侦耳目”对于司法公正的巨大危害。
对此,应当从法律修改与法律适用、制约机制建设、侦查模式改革三大层面入手,建立起健全而完善的防范、治理机制,以减少并遏制“狱侦耳目”的滥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二张”式冤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案;狱侦耳目;滥用;侦查权;防治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087-05十年冤狱,一朝得雪。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一案进行再审之后,公开宣判二人无罪。
至此,已在监狱高墙内度过10个春秋的叔侄俩,终于洗尽冤屈,重获自由。
然而,这起震惊世人的冤案所带来的影响却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升温,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如此令人心痛的冤案?当然,暴力取证、无罪证据被忽视、疑罪难以从无是大多数冤案得以酿成的共同因素,但与之前冤案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人张辉、张高平之所以会被无辜地定罪判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个曾和张辉一起被羁押在同一看守所号房里的人——袁连芳。
正是他,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出庭作证张辉曾向其讲述了他与张高平于2003年5月19日在杭州强奸并杀害少女王某的事实。
但事后调查表明,袁连芳是公安机关安插在张辉身边的“耳目”,张辉的“自首材料”完全是在袁不断对其实施一系列非法手段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才写下的。
在现今这个权力要被关进“制度之笼”的社会,阶下囚竟然能摇身一变成为执法人员并大行非法取证之道,这非常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谈谈对张辉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谈谈对张辉、张高平案件的看法如果站在一个侦查员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中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我觉得,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一、证据不具有可靠性。
两名被告的口供严重矛盾,可以看出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
根据叔侄两个被告所做的口供可以看出,二人在叙述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
如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
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在此情况下,应该排除可疑证据,不应当采用矛盾的口供来作为证据。
但是根据律师陈述,要证明刑讯逼供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司法上关于程序的立法还应当更加完善。
同时,所采用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所以该证据也是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的。
二、侦查人员不应当重口供而轻证据,应当独立侦查,通过搜集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先主观断定,通过不合法程序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和已经在心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证据的搜集。
三、不应当忽视被告人提出的自证清白的证据。
被告人提出了截取某段道路的录像可以证明没有作案的时间,从而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侦查机关的人员不仅没有对此进行证据的搜集,也没有在相关文件上提到。
如果此项证据被采纳,可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清白,避免冤案的发生。
张辉、张高平案件是一起引发深思的错案冤案,发生这个冤案的原因,归结于侦查阶段的不合法,审判阶段的不规范。
在侦查阶段,有关机关系进行刑讯逼供,强迫被告人认罪,因此口供是不得采纳的。
同时证据混乱。
违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过度采纳口供证据,没有证明力足够强的事实证据。
说明,侦查机关急于完成任务,找到凶手交差,而没有真正的去“查案”,他们认定了一个人是凶手,然后据此找到证据,认定彼凶手就是此凶手,甚至为了确定被告是犯罪人,而故意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自证清白的重要证据。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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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mM of Chfeng Univemity(Soc.Sci)
Vo1.34 No.12 Dec.2013
论监狱对服刑 人员 的人权保护
以张辉 、张高平错案为切入 点
尚婷 婷
关键词 :服刑人 员;人权 ;申诉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673—2596(2013)12—0093—02
一 、 震 惊 全 国 的冤 案再 现 2013年 3月 26日,对于在新 疆石河 子监狱服 刑的 张 辉 、张高平叔侄 二人绝对是个特殊 的 日子 。这一天 ,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在叔侄二人 的再 审法庭上 ,认定 原判定罪 、适 用 法律错误 ,当庭 宣告张辉 、张高平无罪 。而这一份 无罪 的 判决让叔侄俩 足足等 了 l0年。 回顾张 辉 、张高平错 案的始终 ,我们可 以发现 ,除了公 安机关 在侦破案件时使用 了刑 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 段 以及 相关 法院在证据不足 的情况下仍 然做出叔侄二人 的有罪判 决 ,这 起错案的纠正之所 以要 耗费十年之久 的原 因之一是 监狱部 门在服刑人员 的人权保 护工作方面存在缺 陷 ,使服 刑人员 的 申诉权不能得到及 时有效 地行使 。监狱对 服刑人 员 的人权保 护 ,是 指监狱在对服刑人员执行刑 罚的过程 中 , 依 照有 关法律法规 ,保 障服刑人 员享有的依法未被 剥夺和 限制 的权利 。具体包括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 、合法 财产不 受侵犯 权 、申诉权 、控告权 等。在这个冤案 中就是叔侄 二人 的申诉权 、控告权 受到 了国家机关 的漠视 。监 狱人权保护 , 由于其保 护主体和保护对象 的特殊 性质 ,往往成为 人们关 注 的焦点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和法 制建设 的水平 。 二 、隐 藏 在 冤 案 背 后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一 )各 方 主 体 对 服 刑人 员人 权 保 护 的认 识 不足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监狱 法》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对 罪犯
人员认识 不足或认识不全面 ,他们 只知道 比较浅显 的权 利 , 如人 身安 全不受侵犯 ,驻狱检察机关平 时接到他们 的意见 或要求 ,大体 就是 这些 内容 。而精神生活或政治文化方 面的 权利 ,他们了解甚微 。不能说他们当 中没有一个人 了解这些 权利 ,只是视那些权利 或高不可攀或可要可不要而 已。监狱 人 民警察 在保 护服刑人员的权益时 ,认为 只要 做到对服刑 人员不体 罚 、虐待 、保证其吃饱穿 暖就是保 护了服刑人员 的 权利 。还有少数狱警漠视 服刑人员 的人权 ,认 为罪犯就是罪 犯 ,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劳动改造 ,对他们提 出的这要求那权 利 ,觉得他们是在无理取 闹。因而对 服刑人员的维权要求 , 不予重视 。驻狱检 察机关对监狱在刑罚执行 中人权保护 的 监督工作 ,往往仅针对表 面现象 ,不愿意在这方 面投入过多 的精力 。把监狱 的工作部署作 为 自己监督 的载体 ,很大程度 上造成 了“种 了别人地 ,荒 了自家 田”的心理 ,监 督处于盲 目 的被动地位 。
(二 )跨 地 域 服 刑 增 加 了监 狱 对服 刑人 员 人 权 保 护 的难 度
由于监狱 的服刑人 员来 自不同的地 区和省 份 ,这就给 监狱和驻狱检察机关保 护服刑人员的控告 、申诉权 利的工 作增加 了难度 。根据笔者调查 ,某监狱 每年都有一次甚至几 次根据社会严 打的需要 ,在监狱开展坦 白检 举活动 ,对那些 比较有价值 的控告线索 ,报送地方公 、检 、法 或相关部 门,但 90%以上是石沉大海 ,没有 回音圆。驻狱检察机关或去信去函 督促 ,一般也不会有什么结果 。另外 ,有 的服刑人员 常年 申 诉,申诉信发过几十封甚至上百封(根据《监狱法》第 24条的 规定 ,人 民法 院或 者人 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监狱 的提请处理 意见书 6个月之 内将处理结果通 知监狱),申诉人一直盼着 6 个月 以 内有结 果 ,但 一等 就是几年甚 至十几年 ,连一 个“驳
的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监狱法》共 78条 ,直接或间接涉 及罪犯 权利的就有 33条 ,并且把罪 犯处于监禁状态 下需 要 予 以特 别保 护的权利写进 了法 的总则。其 中规定 的罪犯权 利 主要有 :人 格不受侮 辱权 、人身 安全不受侵 犯权 、合法 财 产享有 权 、申诉权 、辩护权 、控告权 、检举权等【1],包括 了很多 方 面 ,规定得也很具体细致。对 于这些权利 ,80%得到。由此可见 ,在张辉 、张高平错案 中,张高平 寄出的无数封 申诉信都杳无 音信的情况不足为 奇 。即使石河 子监狱 的驻狱 检察 官张飚 给浙江省高 院和浙 江省检察 院寄送的材料也没有得到及时的 回复。
(曲阜 师 范 大学 法 学院 , 山 东 日照 276800)
摘 要 :服刑人 员的人权保护是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 中常被忽视的 问题 ,保护服刑人 员的人权具有 重要 意义,是一 国政 治 文 明 的重 要 方 面 。本 文 以近 日发 生的 叔 侄 十 年 冤 案 为 切 入 点 。提 出监 狱 对 服 刑 人 员的 人 权 保 护 不足 、监 狱 等 部 门应 落 实服 刑 人 员 的 应 有 人 权 的 论 点 ,辅 之 以 实证 研 究 。分 别 提 出各 方主 体 的 认 识 、跨 地 域 的 现 状 、现 有 法律 法 规 的 漏 洞 的 论 据 ,最 终 提 出 完善 相 关 法律 等 建 议 。旨在 在 最 大程 度 上 减 少 冤假 错 案 ,推 动 法 治 进 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