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构建思路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构建思路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没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反而有所减少。
究其原因有很多,例如“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没有得到明确、地方干扰问题难以回避,但笔者认为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经济因素,那就是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普遍公益活动经费少且来源不稳定,面对诉讼费、鉴定费都很高昂的现实情况,他们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是可以预见的。
因此,缓解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费用压力势在必行。
除了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还可以从诉讼费用转嫁的方式入手。
本文要讨论的就是其中一种转嫁的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相关概念,及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法理依据、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为论文的展开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探索和域外的有关经验,总结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三种思路,即法人模式、公益信托模式和政府性模式。
第三部分,为了考察哪种模式更适合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笔者选取了三个实例进行实证分析,分别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
笔者认为,通过比较,法人模式比较成熟,特别是在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
第四部分,选定特殊的法人模式,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设立、资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和
监督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构想。
希望本文对于缓解诉讼费用压力,提高公益诉讼人积极性能有所裨益,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这一制度目的上发挥其应该具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