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检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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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填表说明

2014年6月17日

目录

(一)建设单位 (1)

第1项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 (1)

第2项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1)

第3项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1)

第4项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2)

第5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2)

第6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3)

(二)勘察、设计单位 (3)

第7项勘察单位资质情况 (3)

第8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3)

第9项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

第10项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4)

第11项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

(三)施工单位 (5)

第12项单位资质情况 (5)

第13项项目负责人资格和履责情况 (5)

第14项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6)

第15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7)

第16项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7)

第17项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的配臵情况 (7)

第18项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8)

第19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8)

(四)监理单位 (9)

第20项单位资质情况 (9)

第21项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履责情况 (9)

第22项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10)

第23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10)

第24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10)

第25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11)

第26项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1)

第27项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12)

第28项组织和审查工程变更情况 (12)

第29项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12)

第30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3)

第31项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13)

第32项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4)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4)

第33项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4)

第34项检测报告内容及结论 (15)

(一)建设单位

第1项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检查方法:查看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质量监督委托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委托书或委托时间滞后于开工时间,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2项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

二、检查方法:查看《施工图审查文件》和批准书、盖经审查的施工纸。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施工图审查文件》和批准书,或审查时间和批准时间滞后开工时间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3项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二、检查方法:查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当地发改委出具“开工报告。

三、评价判定原则:当出现无《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其时间与滞后开工日期,或时间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延期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七、九、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

第4项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一、检查内容:检查监理合同。

二、检查方法:查看《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监理合同或资质不符合监理范围者,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5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一、检查内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查看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或《图纸会审记录》。

三、评价判定原则:无图纸会审纪要或会审记录,或会审时间滞后开工时间,或会审记录无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签章,或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设计技术交底进行签认,或违反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6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一、检查内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要求重新报审。

二、检查方法:查看设计变更及其审查批准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要求重新报审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勘察、设计单位

第7项勘察单位资质情况

一、检查内容: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二、检查方法:查看勘察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评价判定原则:勘察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未年检,或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规模范围的,判定为“不符合”。

四、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8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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