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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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级储备粮承储管理年度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5〕91号)、《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库存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合规、生产安全,确保政府需要时储备粮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总则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承担深圳市市本级粮食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含异地储备)。宝安、龙岗两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深圳市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轮换执行、资金拨补、应急处置等情况。

(三)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粮食储备费用包干操作规程》、《第三方监管合同》等。

(四)考核方式

每年考核一次,按照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根据企业各类报送材料、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报告、春季两季粮油安全普查、粮食库存检查、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抽查检验以及中介机构年度储备粮会计账和库存账审计结果等,年终综合量化评分。如遇上述考核结果不一致时,库存数量以库存检查、第三方监管报告结果为准,粮食质量以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抽检结果为准,资金拨补、会计账及库存账以审计结果为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应急处置等以第三方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春秋两季普查报告为准。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委、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3月15日前,承储企业根据本考核细则对上一年的粮食储备工作进行自我评分(评分表见附件1),自评结果和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送市经贸信息委。6月30日前,市经贸信息委在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核查、第三方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监管报告进行核实后,组织专家实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小组审定。

二、评分办法(满分100分)

(一)数量(50分)

1.储备粮帐实相符(10分)

储备粮数量帐实相符,计10分。凡发生库存储备粮数量帐实不符、利用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的,计0分。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的,对变更地点储存的储备粮不计入储备粮考核数量。

2.储备粮数量达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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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各品种保持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不低于10个月,计10分;其中1个及以上品种保持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低于10个月的,计0分。2个月储备粮轮换期的最低库存量不低于80%,计10分;2个月储备粮轮换期最低库存量低于80%的,计0分。

3.储备粮轮换正常,不发生储备粮超期储存现象(20分)。

大米、面粉等成品粮一年轮换3次,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豆等原粮一年轮换1次。年平均轮换次数达标,计10分;年平均轮换次数达到规定次数的80%及以上,计5分;未达到80%,计0分。

大米最长储存时间为1年,小麦、稻谷、玉米、高梁、大豆等原粮最长储存时间为2年。库存粮食不超过最长储存期的,计10分;超过最长储存期的粮食占储备计划量的10%及以内,计5分;超过最长储存期的粮食占储备计划量的10%以上,计0分。

凡发现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存在国家、省、市认定的转圈粮、未轮报轮、部分轮换、采购政策性轮换旧粮入库等以陈顶新问题的,计0分。

(二)储备粮质量(30分)

1.储备粮质量指标(10分)

储备粮质量指标合格率95%分以上,计10分;质量指标合格率90%—95%,计5分;质量指标合格率89%及以下,计0分。

2.储备粮卫生指标和品质指标(20分)

成品粮卫生指标合格率、原粮品质指标宜存率100%,计20分;成品粮卫生指标合格率、原粮品质指标宜存率95-99%,计10分;成品粮卫生指标合格率、原粮品质指标宜存率94%及以下,计0分。

凡发现在储备粮轮换和储存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进出库检验、储存期常规检验的,扣2分;凡发生储备粮轻度不宜存达到下达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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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10%以上的,每超10%扣2分;凡发生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发烧等粮油储存安全事故的,计0分。

(三)储存安全(10分)

1.储备粮保管安全(5分)

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录;仓库内悬挂“深圳市地方储备粮”粮权的牌子;粮堆上悬挂包括粮食品种、数量、入库质量等内容的库存粮油货位卡;储备粮与自营商品粮应实行分仓、分账管理;具备检测仓库内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计5分,根据不同情形据实计分。

2.其他安全工作到位(5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的设备配备齐全并能有效使用;熏蒸杀虫、机械通风、堆放规范、进出粮现场、消防管理、设备摆放、安全保卫等工作到位;储粮化学药剂采购、管理、使用规范,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门双锁双账管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和回收进行登记;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取得消防安全证书,熏蒸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每年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同时要加强重要部位和关键环境的安全守卫巡查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台帐;计5分。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计0分。

(四)仓储基础工作到位(10分)

1.储粮新技术应用(3分)

应用环流熏蒸、机械通风、电子测温和低温储粮等储粮技术并取得良好效果,计3分;其中每项计1分,根据不同情形据实计分。

2.储备粮粮情检查(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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