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公务费和通讯费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品税阁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截止到2021年5月,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有哪些省市明确没有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执行口径有26个,欢迎网友提供相关信息,不断补充完善。
具体如下: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大地税函[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经验】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相关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
(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四)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
二、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
公务员 通讯费 标准
公务员通讯费标准公务员通讯费标准。
公务员通讯费是指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会议、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通讯费用。
为了规范公务员通讯费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制定了公务员通讯费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通讯费的相关内容,包括费用范围、报销标准、管理办法等。
一、费用范围。
公务员通讯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通讯费,包括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如电话费、传真费、快递费等。
2. 会议通讯费,包括参加会议期间的通讯费用,如电话会议费、网络会议费等。
3. 培训通讯费,包括参加培训期间的通讯费用,如学习资料的复印费、网络学习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
公务员通讯费的报销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通讯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但应当合理节约,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2. 会议通讯费,按照会议组织方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报销,如无费用清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培训通讯费,按照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报销,如无费用清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务员通讯费的使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通讯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通讯费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2.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通讯费的使用,防止超标超额支出。
3. 加强监督检查,对通讯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加强信息公开,对通讯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语。
公务员通讯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加强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通讯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合理使用、节约开支,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06﹞11号【发文日期】2006-02-17【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个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支出的公务费用进行适当扣除的政策。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的确立,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个人从事劳务报酬所得的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首先,公务费用的范围涵盖了哪些内容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务费用是指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支出的因公出差、因公招待、因公交通、因公通讯和因公文具等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在取得劳务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必须是合理、真实、与工作有关的支出。
其次,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为一般计算方法和定额计算方法两种。
一般计算方法是指纳税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务费用支出,通过提供相关的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而定额计算方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务费用定额标准,按照规定的比例直接扣除。
再次,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务差旅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是公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招待所发生的餐饮、酒水、礼品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是公务交通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四是公务通讯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通讯所发生的电话、传真、快递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是公务文具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办公所需的文具、印刷品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最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在享受公务费用扣除政策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当合理、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的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务费用扣除是指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将一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从纳税收入中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指规定的一系列可以扣除的公务支出项目和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相应的公务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差旅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公出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包括交通工具的费用、过路过桥费用等。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交通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住宿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餐饮费,餐饮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餐饮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通讯费,通讯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支出,包括电话、传真、快递等费用。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通讯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在享受公务费用扣除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同时,对于公务费用支出,纳税人需要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总的来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在公务活动中的支出,减少其个人所得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纳税人在享受公务费用扣除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扣除政策,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合理控制公务支出,做到规范使用公务费用,不得违规套取、挪用公款,确保公务费用的合理合法使用和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了解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便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够正确地享受公务费用扣除,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自身的财务收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大地税函[2008]2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
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xx〕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xx〕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2013-1-7 10:15:47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讯费用财税处理及税务稽查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企业通讯费用财税处理及税务稽查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企业通讯费用财税处理及税务稽查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企业广大员工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是一项既涉及企业利益又涉及员工个人利益的普遍花销。
又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又有差异,就显得比较复杂。
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一下通讯费用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1.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通讯费用又称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的个人通讯补贴。
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用又属于后者的收入,所以,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文件,京地税企[xx]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我省统一规定为每人每月200元。
办公通讯费用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用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山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0]106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共清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18件。
现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清理意见具体文件条款营业税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期货经营机构税收征管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01号全文废止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89号全文废止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全文废止4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01号部分条款废止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及《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大科办发[2004]171号)文件精神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5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二字[1995]3号全文废止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29号补充规定废止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0号补充规定废止9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0号全文废止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12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2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七条、第八条1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1号补充规定废止14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0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1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1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做人最好状态是懂得尊重,不管他人闲事,不晒自己优越,也不秀恩爱。
你越成长越懂得内敛自持,这世界并非你一人存在。
做人静默,不说人坏话,做好自己即可。
不求深刻,只求简单。
你活着不是只为讨他人喜欢,也不是为了炫耀你拥有的,没人在乎,更多人在看笑话。
你变得优秀,你身边的环境也会优化。
3. 从今天开始,帮自己一个忙,不再承受身外的目光,不必在意他人的评价,为自己活着。
从今天开始,帮自己一个忙,做喜欢的事情,爱最亲近的人,想笑就大笑,想哭就痛哭,不再束缚情感的空间,让自己活得轻松些。
4. 很多你觉得天大的事情,当你急切地向别人倾诉时,在别人眼中也是个小事,他最多不痛不痒呵呵地应和着。
因为他不是你,他无法感知你那种激烈的情绪。
直到有一天,你觉得无需再向别人提起,你就已经挽救了你自己。
这世界上除了你自己,没谁可以真正帮到你。
5, 我们总是带着面具走进爱情的,总想展示自己最优越的一面,你要接受一个人,不只是接受他的优越,而是看清了他的平凡普通却仍然去深爱。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公务费用是指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履行职能任务、开展公益事业支出的费用。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务费用的限额和条件。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合理合法地扣除公务费用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和单位的经济效益。
一、公务费用的范围。
公务费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发生、与公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条件。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扣除公务费用,1.费用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发生的;2.费用必须是合理、真实、与公务活动直接相关的;3.费用必须有完整的票据和记录;4.费用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限额是指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最高限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公务费用的扣除限额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是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需要有完整的票据和记录。
对于单位纳税人,公务费用的扣除限额是指单位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最高限额。
四、公务费用的申报流程。
纳税人在申报公务费用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首先,纳税人需要对公务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和记录,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其次,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申报。
最后,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和记录,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审核。
五、公务费用的合规管理。
对于单位纳税人来说,合规管理公务费用是非常重要的。
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务费用的发生、报销和核算流程。
同时,单位需要加强对公务费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务费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2013-1-7 10:15:47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2003-04-24][全文失效]. 4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7-28]. 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2009-09-24][全文废止]. 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5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2010-02-23]. 6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 [2003-06-27].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2001-10-17]. 6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03-06] 8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81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08]. 8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9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 [2003-12-12]. 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10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04-16][全文失效]. 101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2003-09-10]. 10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2007-08-01]. 11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2002-02-04]. 13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 [2003-07-08]. 14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8-14]. 14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全文失效]. 15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03-14]. 152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152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2007-02-12]. 162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04-10] [全文失效]. 16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3-08-06. 17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 [2004-11-30]. 1730.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8)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2004-05-12]. 18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 [2003-07-17]. 183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183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2009-12-15] 19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13-07-18]. 193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02-17]. 1937.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8号] [2003-05-26]. 2038.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 ][全文失效]. 20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1999-06-11]. 204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214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号] [2007-11-20]. 21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2006-10-23]. 22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2005-04-14] 224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公务通讯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务通讯费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部门:
根据集团公司办公厅《关于规范集团公司公务通讯费标准的通知》(厅发〔200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完善通讯费用管理制度,控制经费支出,结合公司机构升格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现将公务通讯费标准等有关问题调整通知如下:
一、公务通讯费标准
(一)公务通讯费包括移动电话费、住宅电话及上网费等所有通讯费用项目。
(二)公务通讯费用标准
序号职级标准(元/月)
1 处级470
2 副处级440
3 科级200
4 副科级170
5 一般管理(技术)人员100
6 操作和服务人员50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高级主管)职务的人员无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比照副科级标准执行。
(四)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按照保留待遇文件享受相应职级标准。
(五)特殊岗位公务通讯费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经公司研究确定可以据实报销。
特殊岗位人员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并根据岗位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六)管理(技术)人员临时因公出国,手机漫游费可以据实报销。
二、实施方式
(一)本通知规定的公务通讯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限额内执行。
(二)公务通讯费采取限额内据实报销方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规范费用报销程序,从严控制与审批特殊岗位人员。
(二)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其他名目发放现金、实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个人通讯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9]45号文件同时作废。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通讯费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通讯费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总局大企业司下发——《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其中第二部分: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107号(节选)五、关于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征税问题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省级:130元;厅级240元; 处级180元;科级130元; 科以下80元。
解析:我省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市、县机关工作人员”的通信费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看发上文件)。
现在看,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按此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肯定不征个人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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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25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
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
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
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
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
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
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
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
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
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