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职业卫生法规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基础。
该法规对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1.1 职业病的定义与范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以慢性发病特点为主的疾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以及其他职业病。
1.2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该法规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的职责。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卫生培训等。
劳动者则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保证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1.3 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诊断和鉴定。
一旦确诊为职业病,雇主应当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职业病的赔偿该法规明确了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若因职业病导致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抚恤金等。
二、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而制定的。
2.1 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雇主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培训。
2.2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估雇主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当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2.3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
2.4 职业卫生知识宣传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宣传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健康保护意识。
劳动者也应该积极配合雇主的宣传工作,提高自身的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新兴领域的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监管职责和要求,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监 管效率和准确性。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未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善,覆盖面更广,涉及领域更 宽,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加强执法力度
未来将加大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 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
开展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进 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 和批评,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
05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 展趋势
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方向
01
法律法规覆盖不全
目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尚未覆盖所有行业和领域,部分领域存在监
管空白。
02
法律法规更新滞后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部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
督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
训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
展趋势
0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 布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 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1
02
03
环境保护法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要求企业采取措施 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
妇女权益保障法
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 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保障 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性 别平等。
职业安全管理卫生体系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管理卫生体系法律法规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要求雇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则是针对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要求雇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则是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此外,还有一些行业特定的法规,比如建筑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化工行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提出了更为细化的安全管理要求。
总的来说,职业安全管理卫生体系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视安全生产,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企业在建立安全管理卫生体系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安全管理卫生体系的法律法规不仅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还包括了一系列的监管和执法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员工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员工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职业安全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层级和责任人。
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制定并定期更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施工安全等特殊领域的监管。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等。
另外,职业安全管理卫生体系的法律法规中,还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员工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03
考虑地区差异和实际 需要
制定职业卫生法规需要考虑到不同地 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以确保法 规的可操作性。
实施要求和措施
企业负责
职业卫生法规的实施需要企业 自身负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 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员
工的职业健康。
加强宣传和教育
实施职业卫生法规需要加强宣传 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告知职业病危害和防 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 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必要的防 护措施,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
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导 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 承担相应的治疗和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和规 章制度
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提高劳动者健康 保障水平。
THANKS
感谢观看
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 生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规章制 度,以避免职业病危害。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 育
劳动者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 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职业卫生意识 和能力。
配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防护工作
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护工作,如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 设施、佩戴防护用品等。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 制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同时借鉴国际职业卫生标准,保 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建设前期进 行危害因素的调查、识别、分析和风险评估,预测其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程度的过程。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 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06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发展 趋势与完善建议Biblioteka 国内外职业卫生法规发展趋势
国际趋势
加强职业卫生法规建设,提高职 业卫生标准,强化企业责任,保
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明确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和程序,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制度
规定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
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
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 遇,包括医疗救治、康复、伤残津贴
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通 过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职业 危害因素,保护员工免受健康损 害的科学和实践。
重要性
职业卫生对于维护员工健康、提 高生产效率、减少医疗支出、促 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为职业卫生法规的制定提供
了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法
是职业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 规定了职业卫生的基本原则、 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
国外现状
发达国家在职业卫生法规建设方面较 为成熟,重视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
CHAPTER 02
职业卫生核心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
01
02
03
04
职业病防治方针
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讲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讲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
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如图5—1所示。
二、主要法规标准简介(一)法律1.根本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
2001年10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工作力针。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主要行政法规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1987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
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六章,共28条。
对企业的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时”、接尘工人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劳动者
职业史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接触职业危害原因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国家已公布旳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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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旳范围 职业病 分类及目录:
十类 132种
1957年我国首次公布了《有关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旳 要求》,将职业病拟定为14种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感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公布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旳要求》,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 2023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旳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公布 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长到10类115种。 202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旳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旳管理,提 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旳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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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旳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旳
五个主要关口
1 第一关口
前期预防
2 第二关口
劳动过程中旳防护与管理
3 第三关口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
4 第四关口
5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
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旳主要内容 职业病旳前期预防 第一种关口
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下 列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旳,建设单位在可行 性论证阶段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合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宣传渠道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职业卫 生法律法规,包括政府网 站、媒体、宣传册等。
培训内容
针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 培训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的 基本要求、责任与义务、 违法行为的后果等。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可以包括企业负 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员工等,以确保他们了 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04
立项
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进行立项,通常由政府或 相关部门提出。
起草
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小组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审查
草案提交给相关委员会或立法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可能需要进行公 众咨询或专家评审。
讨论与修改
在审查过程中,草案可能会进行多次讨论和修改。
投票与通过
经过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的草案会提交给相关立法机构进行投票和 通过。
06
相关法规文件与解读
主要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主 体、防治原则、预防措施、诊断与鉴定、监 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该目录详细列出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和来 源,为识别和预防职业病提供指导。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的各种措施,包括防护措施、健康检查、工作环境改善等。
02 03
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针对劳动保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对企业应采取的劳动保 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社 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防治的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 标准,例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等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5项,放射卫生防 护标准82项,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35项。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体系简介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包括 —法律 —条例 —部令规章 —规范及标准
法律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专业法——《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
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 《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执业 医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法律
《劳动法》
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生产、女职工和未成 年人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工会法》
在建设项目、劳动过程中、职工伤亡及健康、工资福 利等做出了规定。 《矿山安全法》
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建议,劳动防护用品,医疗救治 组织及装备的规定。
法律
《乡镇企业法》
规定了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劳动保护、劳动安 全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 ···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作业管理 ……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
2024年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发展概况(5篇)
2024年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发展概况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2024年,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概况。
一、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在国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更加系统化、细化,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的各个方面都将得到明确的规范。
同时,将加强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的失信信用记录,进一步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行为。
在国外,各个国家将继续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国际职业安全卫生组织将继续推动全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全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一体化。
二、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2024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域将广泛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以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够更加准确地发现和预测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此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域将进一步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和增强现实技术,用于培训和模拟应急情况。
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可以使职工身临其境地感受到危险情况,并学习正确的应对方法,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职业健康管理的普及推广2024年,职业健康管理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企业将更加重视员工的健康和福祉,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不再局限于大型企业,也将逐渐普及到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职业健康管理将从传统的矫正型管理向预防型管理转变,注重通过健康监测、健康评估、职业病筛查等手段,早期发现和预防职业健康问题的发生。
此外,在职业健康管理的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的管理,关注员工在工作中的心理压力和职业倦怠问题,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支持和帮助。
四、国际合作加强2024年,国际间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进 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严重者应 追究其法律责任。
05
法律责任和处罚机制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用人需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防护用品。
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危害
04
监督管理和执法体系
监督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 的服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人 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健康监护。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的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 的具体监管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 。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团体标准是由行业协会或学术团 体制定。
对国家标准的细化和补充,具有 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
包括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等内容。
应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行业 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框架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噪声工程技术措施 个体防护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的噪声级仍不能达到标准要 求,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对流动性、临时性噪声源和不宜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的工作场 所,主要依靠个体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防护。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 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 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 用室等工程用地,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 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总体布局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缺氧 、防窒息对策措施
按先检测、通风,后作业的原则,工作环境空气氧气浓度大于 18%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标准要求后,在密切监护下才能实施 作业;对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和场所,作 业过程中应定时或连续检测(宜配设连续检测、通讯、报警装 置),保证安全作业。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振动技术措施 工艺和设备
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 措施,如用油压机或水压机代替气(汽)锤,用水爆清沙或电液 清沙代替风铲清沙,以电焊代替铆接等。
选用动平衡性能好、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在设备上设置 动平衡装置,安装减振支架、减振手柄、减振垫层、 阻尼层;减轻手持振动工具的质量等。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缺氧 、防窒息对策措施
针对缺氧危险工作环境(密闭设备:容器、锅炉等;地下有限 空间:指地下管道、地下库室、隧道、矿井、地窑等;地上有 限空间:指贮藏室、发酵池、垃圾站、冷库、粮仓等)发生缺 氧窒息和中毒窒息(如二氧化碳、硫化氢和氰化物等有害气体 窒息)的原因,应配备(作业前和作业中)氧气浓度、有害气 体浓度检测仪器、报警仪器、隔离式呼吸保护 器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等)、通风换气设备 和抢救器具(绳缆、梯子、氧气呼吸器等)。
中国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局就 2009 年职业卫生做了几项规定。其基本规章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本规章的内容与职业病预防法相似,规定了企业和行政方面应该采取 的职业危害防治对策的基本内容。目前尘肺对策专门的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暂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企业应该采取的措施 ①企业管理体制的完善
中国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概要 中国法律体系的法源、制定权限和程序等都依据宪法以及 2000 年制定的立法
法确定。法源体系由具有最高性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则(部门规章)等构成,尽管其他机构对其分别享有制定权限,但全国人 大具有最终判断效力,所以其采用一元多重体制。宪法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 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之间关系平等。而 且,运用法令等时采用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职业卫生 相关法令体系的制定也依照这些规定。而且,虽然职业卫生标准不包含在职业卫 生相关法律体系内,但基于中国标准化法制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在行政和企业的职 业卫生推进工作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含有该标准的法源体系如下所示。 1)法律
5) 标准
中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的标准多种多样,数量庞大。而且,对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等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在防治尘肺病方面标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正因为标
准的详细和专业,使其多被检测机关等的专家使用,企业员工则很难对其进行充
分的理解。对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并将尘肺病相关标准在各个分类中做
整理后,得到以下内容。
法律决定国家主权、国家机构、民族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利的剥 夺等,非国有财产的收容、民事的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仲裁制度相关 的事项。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事项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余则由常 务委员会制定。由于基本法律数量不多,所以大部分的法律实际上都由常务委员 会裁定。职业卫生相关法令的基本法“职业病防治法”也于 2002 年由常务委员会 制定,主要对职业卫生对策的基本框架做了规定。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有权基于宪法和法律就以下相关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① 执行法律规定 ② 全国人大以及常务委员会的授权 与职业卫生相关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获得通过。本 条例是为了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而制定的。而其制定程序则根据“行政法 规程序条例”(2002)制定。有关国家的重要政策事项,国务院有发通知和做决定 的权限,各部门需要根据通知实施行政工作。 3)行政规则(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个部门有权根据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通知,制定部门规 章以利于在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执行。在职业卫生相关方面,有根据“国务院关于 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8),前者在内容上与职业病防治法类似, 关于其中出现抵触的条文,有必要从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探讨。而后者则与卫生 部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相似,但由于新法优先原则,所以总 局制定的规章具有新的效力。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则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2002)制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卫生概述(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卫生概述(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禁忌。
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
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
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1.健康。
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
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
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
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
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人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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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减少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保障等。
(5)其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对改进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2、职业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该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其适用范围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 105号)该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
其适用范围为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该条例是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其它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3、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4、职业卫生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所属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出台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由卫生部门划转到安监部门后,《职业病防治法》短时期内难以进行修订,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强烈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出台的。
它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的,总体上保持了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与细化,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
立法目的:一是确立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通过立法,确立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使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督促、引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三是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遏制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
通过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职业病危害形势稳定好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为监督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使监督检查有的放矢,同时警示相关单位,促其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该《办法》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受理等问题。
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发[2010] 104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修订23、27号令。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办法》规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可能导致法定职业病所对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大类,①粉尘类②放射性物质类③化学物质类④物理因素⑤生物因素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的危害因素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⑩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列出了相应的行业和工种分布。
(5)《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 108号)《职业病目录》列出了我国10大类115种职业病目录,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申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和其它职业病职业性肿瘤。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法监发[2002] 24号)该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国际公约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类:公约是为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劳动者的福利和尊严而制定的方针和措施如:《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61号);第二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如铅、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和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的保护如:《职业癌症公约》(139号)、《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148号);第三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为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等提供保护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
三、职业卫生标准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按照标准的层次,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淮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两类,前者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GB”,后者编码“GB/T”。
同样,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也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前者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GBZ”,后者编码“GBZ/T”。
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l-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2007);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l-201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3、列出了工作场所33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和两种生物因素的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2.2-2007)规定了10种物理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污染状况、卫生状况及劳动者接触有害因素的程度,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的重要依据。
4、相关职业卫生标准主要职业卫生标准见表1-1。
表1-1 职业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