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
即使发生在5年内,这7种亏损也不得税前弥补!汇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那么,是否只要是五年内的亏损,就可以全部在税前结转弥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下列七种亏损,即使发生在五年之内,也不得税前弥补。
1企业筹办期亏损不得作为当期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4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3年,开办费为1000万元,2016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
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6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2016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2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合伙人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法人甲及自然人乙、丙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
合同约定年终盈亏也按此比例分成或担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关规定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
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8问答,分分钟搞懂你疑惑的那些事!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8问答,分分钟搞懂你疑惑的那些事!作者:张铁福近期不少会计朋友询问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这里就把大家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汇总整理了一番,赶紧对照查看是否有你正好需要的内容。
1、企业可以税前弥补亏损5年的含义是什么?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规定可知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
例如,某企业在2017年应纳税所得200万元,但是2012年亏损60万元,2013年盈利50万元,2014亏损50万元、2015亏损40万元、2016年亏损30万。
则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可弥补这五年中各年度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即使2013年是盈利年度,但弥补年限不得顺延。
2、企业可以税前弥补亏损5年的具体方法是什么?举例说明。
答:假定企业2012年一直到2018年。
每一年的经营情况是2012年亏损150万,2013年亏损30万,2014盈利20万,2015盈利70万,2016年盈利40万,2017年亏损10万元,2018年盈利55万。
(1)先看2012年,对2012年来说五年补亏期为2013、2014、2015、2016、2017年。
(2) 2013年利润为-30,本身负的不能补亏;2014年利润为20,可以弥补20,即-150+20=-1302015年利润为70,可以弥补70,即-130+70=-602016年利润为40,可以弥补40,即-60+40=-202017年利润为-10,不能补亏,这样02年的五年补亏期结束,还剩-20税前不得补亏。
(2)再看2013年,补亏期为2014-2018年,补亏金额-30.2014-2016三年利润都已补了2012年了,2017年亏损,只有2018年能弥补,弥补后2018年利润还剩-30+55=25。
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
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从这句话中我们更加可以读出新公司法中的公积金确实包含了资本公积金),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财务管理:干货: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干货: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
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
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
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企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需视情而论,可否扣除有讲究,税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税政各不相同●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1摘要我国对企业纳税人有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即所得税中亏损的弥补,其税收政策比较复杂,且很容易与会计中的亏损混淆给很多企业带来不小麻烦给特别是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费用支出其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而熟悉不得弥补相关情况变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境内企业所得税亏损不得弥补亏损弥补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一般会计中的亏损主要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反映在会计科目的“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
而税法中的亏损指的是: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从表面上看盈利才缴税亏损不缴税,但是之前的亏损与后年的盈利比较并没有盈利但是所得税是按照年度计算又不得不交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发展所以特别制定出弥补亏损政策。
例如某国有企业2007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为10万元,2008年盈利20万元。
其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10)*0.25=2.5万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亏损都是可以弥补。
所以详细解析亏损中的不得弥补显得尤为重要。
一、亏损不得弥补情况概述1.超过五年弥补期的仍未弥补完的不得再次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具体说明如下:一是弥补亏损年限必须自亏损年限的下一年起不间断地连续计算,五年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二是连续发生的亏损,从第一个亏损年度起计算,先亏损先弥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而不能每年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三是若超过五年弥补其仍未弥补完,将不能再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进行弥补。
会计经验: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热点问题汇总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热点问题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弥补亏损的问题,实务中有些细节问题新税法出台后陆续又出台了很多补充规定,本文将近期关于弥补亏损的文件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一、查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这也是本文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一般的情形是新法规并不朔及既往,但此文件规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这也是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但前提是企业尚未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理。
二、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这里体现了一个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要分别核算的原则。
三、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若干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股权变更手续日为工商变更日。
四、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九种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九种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本年度发生的亏损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然而,在税收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即九种情形,企业在这些情形下是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
本文将逐一介绍这九种情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前弥补亏损的限制。
首先,一种情形是金融机构转型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转型为非金融机构期间发生的亏损,由于不再从事金融业务,不能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其次,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也不能税前弥补亏损。
当一家上市公司被终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该公司在退市前发生的亏损将无法在未来年度进行抵扣,因为该公司不再继续进行营业活动。
第三种情形是公司分立和合并过程中的亏损。
当企业分立或合并时,分立或合并的企业不能将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第四种情形是企业改制情况下的亏损。
企业局部或全部改制时产生的亏损,在改制后的企业不能税前弥补亏损。
第五种情形是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下的亏损。
企业在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产生的亏损,无法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第六种情形是企业股权拍卖的亏损。
在企业股权拍卖时,由于变更所有权和控制权,该企业在拍卖前发生的亏损将无法抵扣。
第七种情形是非法经营盈利的亏损。
对于非法经营者,他们在进行非法经营期间产生的亏损是不能在未来年度进行抵扣的。
第八种情形是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亏损。
当企业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亏损,不能在未来年度的利润中进行抵扣。
最后一种情形是企业受到国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处罚而导致的亏损。
当企业因违规行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时,由于停产或停业期间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导致的亏损也是不能在未来年度进行抵扣的。
以上就是九种情形中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具体描述。
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企业转型、退市、分立、合并、改制、破产清算、股权拍卖、非法经营、违法行为以及被停产、停业处罚等方面。
企业在面临这些情形时,需要认真考虑未来纳税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是国家进行财政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税收违法行为,国家有权对纳税人征收相应的罚款和税收滞纳金。
然而,在税法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作为费用或支出在纳税前扣除。
本文将就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性质、规定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属于一种违约金或逾期付款的补偿金,是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而造成的追加费用。
罚款则属于对纳税人违反税法法规行为的惩罚。
从性质上看,这些费用并非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支付的正常成本,而是由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责任。
因此,税法规定了这些费用不得列为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
其次,关于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在税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确实是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补偿。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和影响。
首先,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存在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纳税人必须按时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否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
此外,企业还需要严格遵守税法法规,以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罚款。
因此,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催促了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提高自身合规意识。
其次,在税前扣除方面,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也受到了企业的一定影响。
由于这些费用不能从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将其纳入税后成本,从净利润中支付这些费用。
这将导致企业税后利润的减少,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
尤其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或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来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可能对其经营和发展产生较大压力。
最后,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税收约束和税收透明的作用。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有哪些?作者:曹红导师:唐素玲上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六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不知大家还记得是哪六种吗?接下来,让小编继续为大家介绍不允许税前补亏的四种情形: 不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1、超过五年的亏损不允许税前弥补公司2012年亏损了100万,至2017年还剩50万未弥补完的亏损,那这50万亏损就不能在2018年弥补了吗?是的。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若2018年有利润,就要交所得税了。
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例外,2018年起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前5年发生的亏损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税〔2018〕76号2、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016年亏损500万,假设2017年无其他收入,仅有100万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所得),这100万能用来补亏吗?不能。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以及国债利息等免税收入都是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然后再弥补亏损的,先扣除的减免税收入当然是不参与补亏的。
也就是到2017年,2016年尚未弥补亏损还是500万。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款3、境内盈利不得抵减境外亏损公司在境内盈利100万,境外A国盈利20万,B国亏损40万,是按80万(100+20-40)纳税吗?不是哦。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既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也不能抵减其他国家的盈利。
但由于上述限制导致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可以用该国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且不受5年期的限制。
所以,当年需要就120万的盈利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在B国实际亏损的40万可以无限期地用来自B国的以后年度的盈利结转弥补。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4、投资企业不能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A公司投资了B公司,A公司当年盈利100万,B公司当年亏损30万,能以实收资本弥补吗?A公司能否仅按照70万所得交税?不能。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每年的1月-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汇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笔者归纳了亏损弥补的部分规定,提醒纳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年-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
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如何弥补亏损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股票、持有股权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
然而,在股权投资中,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即投资方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或本金的全部返还。
对于股权投资损失,投资者常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在我国的税法中,对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公告等法规文件。
根据这些法规文件,股权投资损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即确认为减税因素和确认为报废减值准备。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出现亏损,可以将亏损额直接确认为减税因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抵扣本期的允许扣除项目,其中包括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支出等。
股权投资的亏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支出,企业可以将其纳入到允许扣除项目中,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税前扣除。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出现的亏损已经具备确认为报废减值准备的条件,可以将亏损额确认为报废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债务准备和减值准备》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确认股权投资的亏损为报废减值准备:一是应收股权投资所在企业的破产、清算、重组等事件;二是与投资方发生争议且争议难以解决;三是股权投资所在企业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大幅度减值。
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亏损额确认为报废减值准备,从而降低企业的资产净值,减少应税所得。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情况稍有不同。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投资出现亏损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可以享受亏损所得的抵扣。
个人投资者可以将股权投资损失金额从其个人所得中减去,以减少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投资者来说,值得注意的是,在享受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例如,对于企业来说,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实际情况,并且需要通过相关凭证和文件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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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有哪些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三)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弥补。
二、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