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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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 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
代理人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 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 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
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自由 5.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 免纳捐税、关税 7.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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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际 法 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内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
→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二)政府
→ 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三)外交部门
→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 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 国际法机制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 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 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 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 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的 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自由派遣其他使馆职员 → 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 任期届满 2. 召回 3. 外交关系断绝 4. 革命后出现新政府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三、特别使团
→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 在为条件
四、外交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条例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基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 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 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 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
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 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 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 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主管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 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2. 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 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4.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 其他特权与豁免
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领 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 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 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 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 发挥作用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理 论 依 据
法根 律据
治外法权说 代表性说
职务需要说
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 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机关
(一→)使外馆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 (6)其他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外交代表
→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3)行政和技术职员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 管辖的豁免
→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 免纳捐税 5.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 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 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作了新规 定或必要补充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
制度
一、概述
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 和特征
(1)谋杀、绑架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2)暴力攻击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 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 或自由 (3)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 (4)企图进行任何这种攻击 (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
→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 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 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联系有区别
代表性
职能与活动范围 特权及豁免 (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
三、领事职务
(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增进和发展友好关系 (3)调查和报告 (4)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7)监督、检查、协助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 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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