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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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4篇)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1为贯彻落实深办发〔2024〕17号和深府办〔2024〕72号文精神,加强对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的交接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按有关人事档案的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归类整理、装袋封口,并在封口处填写日期加盖单位骑缝章后再移交。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二、档案的管理区档案局负责对辖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暂存、转递工作;区一级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一)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符合有关标准的专门档案室,面积按照每千卷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统一使用档案柜,配备正式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工作制度要上墙,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泄密。

强化档案管理中的"九防"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街道一级原则上不提供档案的利用服务。

接档后不拆封,用全市统一的《深圳市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袋》封存,按要求用黑墨水笔填写封面的内容,在封口处填写接档日期,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专用章盖骑缝章,并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按各区规定的.期限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到区一级指定存放的档案保管单位。

人事档案一般在街道存放不应超过一个月,如企业一次性移交批量大,应及时转递到区一级存放点保管。

(二)区一级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并做好辖区内街道一级档案接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及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统计和利用服务工作。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 完整性原则:人事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事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原则:合理、合法、有效地利用人事档案,为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转递等工作。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和销毁工作;3. 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工作;4. 负责档案的转递和接收工作;5.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6. 参与制定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范围:1. 入职、离职、退休、调动等手续;2. 个人履历表、自传、鉴定材料;3.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4. 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处分决定等材料;5.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2.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3. 使用统一格式的档案盒和文件夹,并贴上标签;4. 档案材料应整齐、清洁、无破损。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安全第九条人事档案的保管: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2. 保持档案室内的温湿度适宜,防止档案霉变、虫蛀;3.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国企退休人员的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下面将从档案的建立、档案的管理和档案的应用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首先是档案建立。

国企应建立完善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每位退休人员都能拥有健全的个人档案记录。

在退休人员离职时,应为其建立档案,并记录个人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家庭背景等内容。

同时,还应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福利待遇等重要文件,以便今后的管理和查询。

档案的建立应遵循规范、规范和隐私原则,确保退休人员的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是档案的管理。

对于建立的退休人员档案,国企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存档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档案应按照退休人员的年龄、职务、岗位等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询和使用。

国企还应加强对档案的整理和存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是档案的应用。

档案管理不仅是为了对退休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更重要的是为退休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档案的应用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比如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享受和申请,退休人员的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提供等。

档案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准确性,减少退休人员与国企之间的沟通成本,提升退休人员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总之,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国企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有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才能促进退休人员权益的保障,提高退休人员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同时,档案管理应强调便利性和服务性,为退休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相信在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下,退休人员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管理。

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保障退休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已经退休的职工及其有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并健全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所有退休员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退休职工档案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不被泄露。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细化档案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六条企业应当成立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组长,职工经理办公室、人事部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七条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退休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和工作执行。

退休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组织安排。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的工作,视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的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退休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人对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常规和不定期检查评估,检查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否健康、结果如何。

第十条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退休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转移和销毁等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对退休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转移和销毁等工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2021年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退休人员的信息记录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为企业提供人事管理的依据,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在职期间的个人信息、离职手续以及退休人员的享受福利等。

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劳动法》、《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四条人事档案建立程序1.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应建立个人人事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2.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在退休前的三个月内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格式进行归档。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责任人1.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

2.人事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档案管理经验,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保密性1.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或泄露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2.人事档案管理责任人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和借阅1.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借阅人应填写借阅申请单,并经相关审批审核后方可借阅档案,且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三天。

3.借阅人应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严禁私自带出档案室,借阅完毕应及时归还。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管理标准1.人事档案应完整、准确地记录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离职手续、退休后的福利享受等内容。

2.档案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档案的归档和借阅,并在每次操作后进行相应记录和核对。

第九条人事档案的归档标准1.档案应区分不同类别进行归档,如个人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每个类别应有相应的目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二、档案建立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在其离职前一个月内建立完毕,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2.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履历档案、任职文号、评定材料、合同协议、离职证明、退休手续办理材料等内容,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和编目。

3.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及时修改和补充。

三、档案保存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照机构性质和具体规模进行保存,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进行保管。

2.档案应以纸质和电子媒体两种形式保存,纸质档案应存放在防潮、防火、抗震的专用档案柜中;电子档案应进行备份,并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3.档案室负责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并明确访问权限和保密要求,对于废弃档案应及时销毁。

四、档案利用1.退休人员有权利了解、查询和使用自己的人事档案,但需经过合法授权和认证。

2.对于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一律应保密,如有泄露或滥用,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3.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使用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但需事先经过退休人员的书面同意,并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归还和销毁1.退休人员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档案室申请归还自己的人事档案,归还后需签署借阅操作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2.档案室应制定档案销毁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档案保存期限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确保销毁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管理责任1.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和查询,并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和准确性。

2.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存、管理和利用,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3.退休人员有义务保护自己的人事档案,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批准。

以上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进一步推动组织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

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休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包括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组织档案、专业档案等。

第三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退休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安全保密原则: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科学规范原则: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程序,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四)方便利用原则:简化档案查阅手续,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内容第四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包括履历表、自传材料、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奖惩记录等。

(二)退休人员的组织档案,包括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材料、退休审批材料、退休待遇核定材料等。

(三)退休人员的专业档案,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内容应包括:(一)退休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等。

(二)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工作经历、业绩等。

(三)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待遇核定、社会保险等。

(四)退休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入党时间、党龄等。

(五)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六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档案实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已退休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已退休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已退休员工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已退休员工的数量在企业中逐渐增多。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有效管理已退休员工的档案资料,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对老员工的尊重和关爱。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已退休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已退休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已退休员工档案的编制、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工作,确保已退休员工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为企业提供准确的人才资源信息。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已正式离职并已退休的员工,包括自然退休、提前退休、退休奖励等情况。

四、档案编制1.已退休员工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履历、考核评价、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情况、退休待遇等内容。

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已退休员工档案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员工正式退休后立即整理归档,并且进行备份。

3.档案编制应当经过员工本人的确认和签字,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1.已退休员工档案应当由企业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保管。

2.档案室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员进行管理,负责档案的保管、整理、清点及布置等工作。

3.已退休员工档案必须设置密码和权限管理,避免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使用档案。

4.档案室应设有防火、防水、防盗的安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5.档案室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利用1.已退休员工档案可用于企业内部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工作。

2.已退休员工档案可以供已退休员工自行查阅或复制,但需提前申请并经过审核。

3.已退休员工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拷贝或转交给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

七、档案销毁1.已退休员工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将已超过法定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销毁。

2.档案销毁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

3.档案销毁的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八、档案管理责任1.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退休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制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档案内容、档案归档、档案保管等方面详细介绍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内容退休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个人基本信息;2. 工作经历:记录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等工作经历;3. 退休前后情况:记录退休前所在单位、退休时间、离退休手续办理情况、退休后居住地等相关信息;4. 个人荣誉和奖励:包括退休人员在工作生涯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5. 退休人员状况:包括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医疗保健情况等;6. 人事关系转移情况:记录退休人员人事关系的转移情况,如因政策调整而变更养老保险关系等。

以上内容是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必须包含的基本信息,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相关信息。

二、档案归档退休人员档案的归档是指将已建立的退休人员档案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进行整理和归档。

在归档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1. 分类整理: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和个人特点,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每个退休人员的档案信息清晰明了;2. 档案编号:为每个退休人员档案进行编号,以便管理与检索;3. 归档存放:选择适当的存放位置,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三、档案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保管工作是保障档案安全、完整的重要环节。

在档案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档案保管制度;2. 档案定期检查:定期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密性,对档案进行密级管理;4. 废弃档案处理:对于已经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或归档。

四、档案利用退休人员档案不仅用于管理和保管,还应充分发挥其利用的价值。

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休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包括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工作变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退休人事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方便查阅。

(二)保密原则: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内容不外泄,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规范档案整理、归档、查阅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退休人事档案收集范围:(一)退休人员的履历表、自传材料、政治历史审查材料等原始档案材料;(二)退休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三)退休人员的奖惩材料、表彰材料等荣誉材料;(四)退休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作变动、退休手续等材料。

第五条退休人事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二)对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确保每份档案的唯一性;(三)对档案材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退休人事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安全状况,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规定,确保档案资料不被泄露。

第七条退休人事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人提出查阅申请,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三)查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档案;(四)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并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完整性和准确性,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一、制定制度的目的。

1.提高国企退休人员的信息管理水平,做好信息管理。

2.严格管理、认真整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规范国企退休人员信息档案的建立、存储、更新和使用,使档案成为企业开展工作所依据的重要依据。

4.加强对个人档案的保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二、建档和管理原则。

1.在建档管理方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

2.建立健全国企退休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加强对档案的定期维护和更新。

3.积极推进档案电子化,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在使用档案和处理相关事务时,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和人员保护法的规定,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三、管理程序。

1.建立、更新、撤销档案应当在职员工管理制度和流程范围内进行。

2.档案部门按照分工对档案进行整理、管理、更新、保管等工作。

3.档案部门对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文件流转和审批流程进行。

4.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档案管理验收标准,确保信息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查看或处理档案信息。

四、管理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国企退休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的能力和资格。

2.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职责履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职员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保密不泄露。

4.对于档案信息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结语。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对保障退休人员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休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无缺。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服务于退休人员管理和单位决策。

第二章档案材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退休人事档案材料包括:1. 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职称等。

2. 退休人员的在职期间的工作经历、职务变动、奖惩情况等。

3. 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退休金领取证明等。

4. 其他与退休人员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材料的收集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在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人事部门。

2. 人事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

3. 人事部门将审核合格的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整理第六条退休人事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宜。

2.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排列、编号。

4. 档案材料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退休人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材料的内容、性质、时间等分类整理。

2. 编号排列:对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排列。

3. 标题编写:编写准确的档案标题,便于查阅。

4. 修订记录:对档案材料的修订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退休人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摘抄、翻印。

退休工人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工人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休工人档案的管理,保障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退休工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退休工人档案,是指记录退休工人在工作期间、退休后的各项信息,包括人事档案、工资档案、社会保险档案、退休金档案等。

第四条退休工人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二)保密性原则: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公开。

(三)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当全面反映退休工人的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四)及时性原则:档案管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退休工人的相关信息。

(五)便于查阅原则:档案管理应当便于查阅,为退休工人和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退休工人档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建立健全退休工人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二)负责退休工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对退休工人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鉴定。

(四)协助退休工人查询、利用档案。

(五)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退休工人职责:(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档案材料。

(二)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

(三)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退休工人档案收集范围:(一)人事档案:包括退休工人个人简历、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奖惩记录等。

(二)工资档案:包括工资单、工资条、工资调整记录等。

(三)社会保险档案: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养老金领取记录等。

(四)退休金档案:包括退休金领取记录、退休金调整记录等。

第九条退休工人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对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退休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精选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退休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退休人员的管理,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退休人员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凡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申请和审批后享受退休待遇。

2.退休人员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建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经历、工资福利、健康状况等内容。

3.退休人员档案必须进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整齐、完整、安全。

4.退休人员档案必须建立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5.退休人员档案的查询和调阅必须经过合法手续和授权,且记录查询和调阅人的身份信息。

6.定期进行退休人员档案的归档整理,确保档案的清晰易读和保存安全。

7.退休人员档案的迁移和转交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和批准,确保档案的流转顺畅和安全性。

8.退休人员档案变更情况必须及时更新和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更新和调整。

四、责任分工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退休人员档案的建档和存档工作。

2.保密管理部门负责退休人员档案的保密和查询授权管理。

3.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退休人员档案的归档整理和迁移转交工作。

4.各部门负责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报告退休人员档案变更情况。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保密制度或泄露退休人员隐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对于档案管理失职或不当操作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条款,应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2.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人事部门所有。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退休人员档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经历、工资福利、健康状况等内容。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年限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年限

一、引言人事档案是记录个人职业生涯、学习经历、家庭背景、政治面貌、奖惩情况等信息的载体,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组织进行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保障个人权益,提高人事管理水平。

3. 促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组织的发展。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职人员等。

四、档案管理年限1. 档案管理年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档案:指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资表、奖惩记录等,管理年限为5年。

(2)中期档案:指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退休证、退休金领取证明、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管理年限为10年。

(3)长期档案:指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等,管理年限为15年。

2. 特殊情况下的档案管理年限:(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档案,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档案管理年限执行。

(3)根据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对特殊档案可以适当调整管理年限。

五、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人事部门负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个人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年限,定期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收集。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序。

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和编号进行归档。

退休档案进馆管理制度范本

退休档案进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休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退休档案是单位的重要资产,是记录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待遇享受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对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开展退休人员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退休档案的收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 退休人员离职时,人事部门应将其档案资料整理齐全,并按照规定时限提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2. 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退休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3. 对于缺失或损坏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补齐或修复。

第五条退休档案的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性质、时间顺序、材料类型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管理:为每份档案建立统一编号,确保档案检索方便快捷。

3. 标准装订: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进行装订,确保档案整洁有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退休档案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3. 档案查阅实行预约制度,确保档案在安全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利用。

第七条退休档案的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范档案查阅、复制等行为。

2. 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3. 服务原则: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档案移交与销毁第八条退休档案的移交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 退休人员死亡或档案保管期满,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档案移交给国家综合档案馆。

2. 移交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办理相关手续。

私营企业退休档案管理制度

私营企业退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福利档案、医疗保健档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退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退休档案的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第五条新退休人员的档案应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收集工作。

第六条收集档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2. 工作经历:工作合同、岗位变动记录、绩效考核结果等;3. 薪资福利:工资条、奖金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4. 医疗保健:病历、健康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5. 其他相关材料:荣誉证书、培训证明、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便于查阅。

第八条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部分。

第九条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以下要求:1. 文件材料齐全,内容完整;2. 文件材料顺序合理,便于查阅;3. 档案目录清晰,便于检索;4. 档案装订牢固,防止破损。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条退休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

第十二条档案柜应配备必要的锁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严禁将档案带出档案库房,确因工作需要,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退休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及其亲属、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随意涂改、撕毁、抽取档案材料;2. 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库房;3. 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退休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档案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档案是反映离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家庭状况等方面的重要资料,是单位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传承单位文化、促进单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离退休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个人履历表、工作总结、表彰奖励材料;2. 政治思想表现、党团组织关系、人事调动、退休审批等材料;3. 个人照片、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4. 其他与离退休人员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来源、内容、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2. 编号归档: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3. 按时归档:定期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4. 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离退休人员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2.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档案损坏、丢失等问题;3.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阅、复制、摘抄档案;2. 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目的、期限等;3. 借阅人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丢失档案。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八条离退休人员档案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第九条电子档案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 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等功能;2. 档案安全、备份、恢复等功能;3. 档案统计、分析、报告等功能。

退休与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与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与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退休与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劳动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退休和离职人员的个人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人事部门的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医院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的建立、整理、管理、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医院领导的职责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条退休和离职人员的职责退休和离职人员应自动搭配人事部门进行个人档案的建档、归档、迁移等操作,并及时供应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三章档案建立和整理第六条退休人员档案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过、职称评定、奖惩记录、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手续办理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离职人员档案建立离职人员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过、离职原因、奖惩记录、工资和福利待遇、办理离职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整理人事部门应依照规定的档案归档分类标准,对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进行整理和整编。

第四章档案保管和使用第九条档案保管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的安全、可靠存放,并订立相应的档案管控措施。

第十条档案存续期限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的存续期限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人事部门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存储和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使用人事部门应依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并确保档案使用的合法性、保密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档案移交和销毁第十二条档案移交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的移交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退休和离职人员档案的销毁应严格依照档案法规定进行,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销毁工作,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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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管理性、服务性、政治性的工作,不仅对个体单位的工作生产有意义,也对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现实、长远的意义。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条件第九条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必须选择或建立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室),配置档案柜或密集架,档案加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平方米,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施。

第十条档案库(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室)的清洁和库(室)内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第十一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

第十二条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档案库(室)、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

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第五章档案接收、管理、保管第十三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接收档案时,以《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附件1)和企业移交的档案材料分类目录清单为依据,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清点无误后由接收人签字。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有关审批表,要求企业补齐;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补办的有关审批表,要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企业专门写明缺少材料的原因和具体审批表名称,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将企业出具的补充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对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后所形成的或接收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档案室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

档案编号统一采用市技术监督局编发的街道(镇)编码加以序号,档案盒侧面的位置号应采用不干胶粘贴,以便档案流动时变更存放位置。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六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六章档案借阅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材料,需持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和查阅人姓名、身份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查阅档案的,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查阅室。

(二)借阅使用退休人员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

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在介绍信中说明理由,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经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第二十条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含职介或人才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持《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将其档案转移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企业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附件2),办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户口在本区(县)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分别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第二十二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须首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移,由转出地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市集中交换时移交转入地区(县)社会化服务机构;转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机构接收后,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四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户口在本区内变更的,档案由转出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同意转移证明,报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再由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五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档案由退休人员迁出地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保管。

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继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移交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企业保管;注销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前死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档案由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本人自带;(二)转出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转移通知书》(附件3)的项目登记,密封包装后封口盖公章;(三)应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证明出具第二十九条证明出具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档案不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退休人员,不属于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内容要严格依据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和登记表中的相关记录,而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登记中没有相关记录,应由相关部门出具可资证明。

第三十一条出具证明应真实、准确。

证明内容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审阅后,加盖公章。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定》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1: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见表)附件2: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附件3: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存根附件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定附件2: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甲方: (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中称)乙方: (单位名称)根据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准予乙方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签订如下交接书。

一、经甲方核准自年月起乙方可为名退休人员(其中退职人员名)办理转移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名单附后)。

二、经乙方整理清点于年月日向甲方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份件,各类证明份(其中人事档案转到其他单位证明份,人事档案丢失的出具证明的份,未建人事档案的证明份)。

三、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甲方负责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退休人员在乙方管理期间享受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统筹外负担的相关待遇的(以下简称"统筹项目外待遇")处理问题,乙方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中主要承诺了以下内容:(一)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二)乙方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待遇的处理方案于年月经会议或与退休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乙方已经以方式,在年月日前解决了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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