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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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02]9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8.14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如经营部,下同)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全市旧机动车市场和流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对旧机动车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市工商局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施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代
理机动车过户登记、购买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国家规定,地级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市经贸局对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含分支机构,下同)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布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旧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