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法律至上 之中的 限制、规范法律
论法律至上
论法律至上【摘要】法律至上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对于社会秩序、公正与平等、人权与自由、权力制衡以及社会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至上不仅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和执行法律,让法律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底线。
只有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下,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有序地发展,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
法律至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我们应当始终坚守法律,共同守护法治的红线,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关键词】法律至上、社会秩序、公正、平等、人权、自由、权力制衡、社会发展、现代社会、尊重、执行、重要性。
1. 引言1.1 什么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至高无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至上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构建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法律至上的核心思想是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治国。
法律至上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至上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上的正常运转。
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下,人们都有责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法律至上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理念,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只有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保护人权自由,实现全面发展。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基石。
1.2 为什么法律至上是重要的法律至上之所以重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它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这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仅使人们更容易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也帮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法律至上还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维权。
论法律的道德限制
第19卷第9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 ol.19N o.9 2010年9月Jour nal of M udanj i ang U ni ver si t y Sep.2010文章编号:1008-8717(2010)09-0071-02论法律的道德限制聂海奇郑红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法律在本体上或规范内容上必然受到道德的限制。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合法性完美状态之判断标准。
对法律的道德限制的论证是为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更好地利用“法律”这一人类理性工具。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出发,通过论述道德如何对法律进行限制及限制的程度,认为法律既要服从外在道德,也要服从内在道德,最后得出法律必将由道德理念的法律向道德化回归,即认为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社会理想状态的归宿。
关键词:法律;道德;限制;法律道德化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一、从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说起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长久以来就被认为是解决法律与道德社会问题之核心,也是学界十分关切的话题。
它们虽同为社会规范,但在发挥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之作用时,却有其独有的特点:法律在着重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的同时,明确规定着人们之间、甚至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合法和违法为其基本范畴,它不追究人们的思想方式,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与法律不同,道德以善和恶、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侧重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思想意识,侧重于人们对社会、对他人所负之义务,并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
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就曾经说过:“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2]而道德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道德并非通过像法律一样的外在的强制性来强迫人们履行义务,而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内容摘要:“三个至上”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的重点内容。
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一些人对其中党的事业至上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质疑,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二者之间是互相对立的,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的存在法律至上。
针对这种观点,本文从正确认识党的领导、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的局限性、二者之间的现状以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律至上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但“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成是地方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
“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其科学的内涵。
然而,在现实当中,有人往往把党的领导与地方党委的领导完全等同起来。
事实上,地方党委的领导并不完全等同于党的领导。
由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而当选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党员干部,与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委所构成的执政党,是在国家政务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维护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力量和领导体制,其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系统划分,依法接受中央的领导和上级党政的领导。
而地方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是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党务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还要保证和监督在同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因此,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地方党委的领导混为一谈。
二.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首先,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决定了“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局限性。
浅析宪法法律至上
浅析宪法法律至上=“news_bd”>什么是宪法法律至上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正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社会主义中国以最高法———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观念、制度的基础。
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特殊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以上规定,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制度表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刻把握的内涵。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在我国的社会调整系统中,以宪法法律为核心的法律系统,是最重要的、最权威的,在各种社会调整手段中,它不仅具有至上性,而且具有排他性,即: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手段不得与之相对抗,因而也是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所必须遵守的。
三个至上的论断,是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高度概括,三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体现了党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新的深刻认识。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时起,就把人民的利益确定为党要为之奋斗的至上要求。
在党的历史上,尽管有过失误、有过挫折,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未变。
党的事业,就是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的事业,历史已雄辩地证明: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是统一的。
【最新】法治精神
【最新】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
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
在当代中国,法律至上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国家立法机关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规范,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公平正义更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
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多。
公平正义不论是作为价值、原则,还是作为制度、规则,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要求。
只有真正做到坚持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法律才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天赋人权”,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自由的发展。
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
法律的制定实施,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我的法治观
,我的法治观13号今天,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矛盾交错,利益关系复杂,法律尚不完善,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由于我只是一个大一的学生,我对法治的理解可能有错误。
在我心中,法治是良法之治。
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建造以良法为上、以法为信仰的社会。
以下是我对法治的看法:一、立正义之法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说的没错,只有良法才会得到人民的尊重,才会成为人民的信仰。
如果一部恶法面世,它只会强迫人民做不道德的事情,维护不正义之士的利益,它永远得不到人民的尊重,谈何法治!法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
要有一部良法,必须有一个正义的统治阶级。
正义是得到多人认可才能称之为正义,是决定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志。
而法治不同于人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治是“一人之治”,而法治是“众人之治”。
良好的法律取决于“由谁制定”。
人民是最基本而广泛的社会主体,只有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权并由人民制定的法才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才是真正法治的法。
因此,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是法治的必经之路。
在立法时,我们需要考虑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
既然法治下的法是良法,法律应该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法律应该维护社会公平。
改革开放三十年给社会带来巨变,城乡差别、贫富悬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问题凸显出来。
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法治发展造成恶性循环。
要建造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一部重新调整社会再分配的法律。
论法律至上
论法律至上四川省司法厅谢维雁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
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
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一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②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
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
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
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
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
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
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
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
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
论述法治原则
论述法治原则
法治的原则有: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
其相关内容如下:
1、法律至上: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律原则,它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指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居于母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即宪法作为根本法构成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核心。
2、权利保障: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权利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
只有全面推进权利保障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和尊重人权的理想目标。
3、权力制约:指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制约。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4、正当程序:指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告知与听取意见原则、公正听证原则、中立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这些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全真模拟试题A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全真模拟试题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情形?()A、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B、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C、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D、以上均正确2、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
”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3、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4、“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
”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5、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监督,下例哪个不是其监督对象?()A、采购人B、供应商C、采购代理机构D、评审专家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7、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以下哪种关于批量集中采购的说法是错误的:()A、可以在电子商城中开辟批量集中采购频道,以电子拍卖方式实施竞价采购B、批量集中采购只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C、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可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D、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适合实施批量集中采购8、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试论“法律至上”的两重界定
试论“法律至上”的两重界定作者:孙绪兵来源:《文教资料》2017年第28期摘要:就“法律至上”而言,由于语境不同,特别是与该术语中的“法律”相比较的对象不同,其含义大不相同。
如果将其中的“法律”以行为规范理解,那么“法律至上”就意味着法律规范相对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而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优先适用性。
如果将其中的“法律”从国家治理方式的角度理解,那么“法律至上”就意味着“法律的意志高于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意味着“法律的统治”。
本文对该术语的这两重界定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对其不同的内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两重界定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至上”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也就是说,要看和“法律”相比较的对象是什么。
只有依据这个对象,才能确定“法律至上”的内涵。
但不论怎么说,“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比该对象具有更高的地位。
“至上”意味着在“法律”和该对象构成的集合中,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优先于该对象。
和这里的“法律”相比较的对象,有两类。
一类是“道德”、“纪律”这一类,这一类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社会规范”范畴。
还有一类是“个人”(更确切地说就是“一人”),这一类对象是就社会治理的方式而言的。
现在,学界对“法律至上”的内涵进行分析显得混乱,原因在于:(1)没有明确“法律至上”这一术语所使用的具体语境;(2)与语境问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没有明确和“法律至上”中所谓的“法律”进行比较的对象究竟是什么。
因此,就出现了一些对“法律至上”的内涵分析很混乱的情况,这种混乱的分析反过来又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至上”究竟是指哪重意义的界定。
由于和“法律至上”中所说的“法律”进行比较的对象有以上所述的两大类,因此,“法律至上”就有两重界定。
二、第一重界定:行为规范意义上的界定从行为规范的效力看,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纪律规范进行比较,不言而喻,法律规范的地位最高、优先适用。
也就是说,从效力看,法律规范优先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适用。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但是,有些人却进入了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即: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三个至上”的法理思考
“三个至上”的法理思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结合、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相融合的当代法政治学形态,强调的是政法统一和法政结合,避免单纯的法治形式主义。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
“三个至上”,不仅是对我国大法官、大检察官提出的新要求,而且是对全国政法干警和整个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而且是对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辩证统一的内在联系,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一、“三个至上”的基本含义所谓“至上”,是指权力、地位、角色、作用或者评价标准等的最高状态,主要体现了一种纵向比较的位阶关系或者相比较而存在的最高地位。
没有比较和参照系,就没有“至上”。
例如,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最高法律位阶,是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法律效力而言的。
“党的事业至上”,是指党的事业作为一个整体,与个人事业、团体事业、单位事业、部门事业、集体事业、社会事业、经济事业、文化事业、中央事业、地方事业等其他方面或者局部的事业相比,处于最高地位。
当其他方面或者局部的事业与党的整体事业发生冲突、需要从政治上作出选择和判断时,应当把党的整体事业臵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事业应当服从于党的整体事业。
而我们的各项工作、各项事业,都是党和国家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完成好各项具体任务,就是对党的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为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维护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等。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
“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法治理念之辩内容摘要:“三个至上”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的重点内容。
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一些人对其中党的事业至上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质疑,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二者之间是互相对立的,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的存在法律至上。
针对这种观点,本文从正确认识党的领导、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的局限性、二者之间的现状以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律至上一、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但“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成是地方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
“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其科学的内涵。
然而,在现实当中,有人往往把党的领导与地方党委的领导完全等同起来。
事实上,地方党委的领导并不完全等同于党的领导。
由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而当选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党员干部,与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委所构成的执政党,是在国家政务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维护和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力量和领导体制,其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系统划分,依法接受中央的领导和上级党政的领导。
而地方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是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党务工作、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还要保证和监督在同级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因此,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地方党委的领导混为一谈。
二.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首先,宪法和法律规范领域的有限性决定了“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局限性。
当代中国法治的主要原则
法治原则是从法治理念到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基本环节。
在基本意义上,法治原则旨在为法治理念透过法律制度予以实现提供基本的准则。
这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事实上,就我国宪法关于法治的规定而言,“基于对中国宪法的历史、文本与国家发展目标的综合考量,13条修正案中的…法治国家‟也可解释为包括…形式和实质法治主义‟的综合概念,但更注重形式,并通过形式的完善,逐步向实质法治的目标发展。
”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应该遵守的法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应具有至上性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
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
当然,这里的法律首先是指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指依宪法治国。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五条则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律至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主体。
现代民主政治同时是政党政治。
如果说法治的要义是规范权力,那么要实现法治就首先需要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
在当代中国,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另一方面,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把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第二,政府行为要与法律相一致。
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概念,指一切行使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尽管法治意指法律而非人的统治,但法律并非自动解释与适用的,法律机制的运转与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并充当卫护者。
论述法治国家的特征
论述法治国家的特征
法治国家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治理模式。
它具有以下特征:
1. 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核心是法律的至高地位。
法律被视为公正、公平、公正的准则,统一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限制政府的权力运行。
所有人,无论其身份或地位如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国家强调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在法治国家中,所有人都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司法公正。
无论个人的权力、财富或地位如何,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约和追究。
3. 透明公开的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公众能够了解法律的内容和变化,参与讨论和监督。
4. 有效的法律实施和司法独立:法治国家要求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司法机构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决策的公正和独立性。
同时,司法机构也应具备足够的权威和能力,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民的司法权益。
5. 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法治国家确保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它承认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并通过法律保护和限制政府权力来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6. 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宣传:法治国家促进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宣
传。
它强调公民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
总之,法治国家的特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透明公开的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有效的法律实施和司法独立、人权和自由的保障,以及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宣传。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法律是什么的规范法律至上
法律是什么的规范法律至上法律是一套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则和原则。
它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并为人们提供一种可靠的法律环境来解决争议和冲突。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核心,其至上原则意味着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是无可忽视的。
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可强制执行的规范行为的体系,是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的,为了统治社会而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规则。
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1.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规定了行为的界限和规范,禁止违法行为,并为违法行为设定罚则和惩罚。
2.公正与平等的维护:法律通过确保所有人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来保护人民的权利。
它规定了权力的行使方式,禁止歧视和滥用权力。
3.争议解决和冲突解决:法律提供了一套机制和程序,用于解决纠纷和争议。
它确保了公平的法庭审判,并提供了固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判决。
4.社会变革的推动:法律可以用于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
通过制定新的法律和法规,政府能够解决新兴的社会问题,并提供保障和指导。
法律至上的意义法律至上的原则是指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于其他规则和权威。
这意味着法律在社会中是最高的权威,并且所有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至上的原则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治理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基础。
它确保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避免社会混乱和无序状态的发生。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人权。
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财产权、人身安全,都依靠法律进行保护。
法律至上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公正对待的保障。
3. 提供公正的法律环境法律至上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它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确保了对每个人的审判都是公正和公正的。
法律至上的原则为公正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4. 保护社会利益法律至上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规范法律行为的法治原则
促进经济发展
法治原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 定的制度环境和可预测的行为 规则,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 发展。
推动社会进步
法治原则通过推动社会各方面 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
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2023
PART 02
规范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REPORTING
合法性原则
01
02
03
法律至上
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严格 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 法律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 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 平。
推进法律教育
将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 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教育。
培育法律信仰
通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等措施,培育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推动法治 观念深入人心。
2023
PART 06
总结与展望
REPORTING
中国法治原则的发展
自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以法治国”思想以来,历经数千年的发展演变,新 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形成。
法治原则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原则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 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保障社会正常运转。
保障人权和自由
法治原则强调权利保障和正当 程序,有助于保障人权和自由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02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
简述法治行政的特点,简答题
简述法治行政的特点,简答题1.法律至上法治行政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调法律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具有最高权威。
法律至上的含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必须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
第二,行政机关及其活动是否违法,是否超越了法律的界限,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评价和裁决。
第三,行政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只能有法律规定,既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有任何非法活动。
2.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约束行政权力。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不得违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同时,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障权利法治行政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法治行政要求政府积极保护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同时,政府还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和机制,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救济和保障。
4.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政府的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行为和决策。
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决策等。
此外,政府还应当建立听证会等机制,为公民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
5.公正裁决公正裁决是指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具体来说,公正裁决要求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应当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为公民提供公正的救济途径。
6.有效救济有效救济是指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济,包括赔偿、补偿等。
此外,政府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为公民提供申诉的机会和渠道。
山西司法考试单选题
山西司法考试单选题单选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正,分别是哪四次?(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法治山西”建设是从(2010)年开始实施。
根据《“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山西省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不包括(权责一致)。
根据《“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下列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法不准确的是(加强人大)。
关于规范山西省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说法正确的是(严格按照法)。
下列关于加强对山西省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积极开展法律)。
根据《“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要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主要有(加强对重)。
下列关于山西省广泛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说法错误的是(围绕环保)。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是山西省“六五”普法工作的(工作原则)。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山西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工作的部门是(政府司法)关于山西“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标说法错误的是(仅仅保护)。
山西省大力加强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的措施不包括(进一步深化)。
下列关于山西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学习宣传)。
根据山西省“六五”普法规划的规定,下列关于山西省“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的说法错误的是(各级人大办公室)。
下列关于山西省加强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组织好每年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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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至上之中的限制、规范法律
法学院八班张大利一、法治
要想讨论法律至上则必须先在法治社会的前提之下进行,我们首先要认识法治。
长久以来,世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处于人治之下,原始社会强者为尊,奴隶社会及以后阶级便明显。
经过长达几千年的阶级统治,社会中最基础的民众找到一条更好的道路,那便是法治。
从人治到法治,与其说是促进公平和谐,不如说是维持公平和谐。
社会背景不同,公平和谐的含义便显得不太一样。
一个人或一个政权要想取得统治的合法性,必然要得到合法性的依据,最直接的不就是社会成员的认可么?在妥协之间,便达到彼时彼地的公平与和谐,社会运行总是在你情我愿之中进行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思想意识的进步,人们不再满足于彼时彼刻的公平与和谐,便更换了另一种妥协方式。
在这种妥协或者说约定之中,社会成员变得趋于平等,然而在社会职能一侧仍旧显示着原来的差距,只不过此时此刻的社会分工不再显得互相高一等或低一等。
那么法治既然是社会成员之间为了公平与和谐而相互妥协的产物,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属性之一,其本身便具备了众人认可且必然具备恒定性的权威。
也许法律会因为种种因素而变更修改甚至废立,但法治这一概念显然已经不可能再进行变更修改或者废立了。
法治社会,即以法来促进社会机制运行,有法可依变显得必要,有法必依更是无可驳辩。
法的权威自法治的权威树立的那一刻起便也一起深深扎根,法律至上,才能体现众人在法律之下的公平和谐。
法律至上,似乎就此显得合情合理,但是也许有人会问既然法治不过是社会成员的一种妥协,又或者说是一种方式,那么法律作为这种妥协或方式执行的工具与众人用其来保护的最基本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之间,法律仍然居于至上么?法治无人能够扭转,但法律却不能避免会有某人一时把握,人们的生命、自由又如何得到保护呢?是不是法律也应该有某种限制呢?那法律之上的意义究竟何在呢?
维护人应有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是法治的最终目的。
也因此才会采取法制的方式,和法律的媒介。
恰似原始时期“神治”存在时,需要祭祀主持一般,虽然祭祀主持理应处于最高地位,握有最高权力,但在社会整体(并非社会大众,而是从整个群体的状态而言)利益受到威胁时,祭祀主持便也会被反对甚至惩罚。
就法律而言,在法律不适应社会整体的发展状态时,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那么面对不在适应当下社会现状的法律,我们能够期待什么来做出反应呢?
二、限制、规范法律的途径
法律的限制与规范,不外乎立法者对法律的修改与废立,以及法律自身的调节与度量。
而我想要阐述的便是对于这两种途径是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实际效果如何的观察。
(一)立法者
立法者,顾名思义便是拥有立法权的人或者集体。
社会成员的数量决定了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不是每个人而仅仅是少数人或者机构掌握立法权。
权力的集中者与权力的分散者双方便有了明显的不同。
权力的集中者需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又要满足占据社会组成多数部分的权力的分散者的要求,而对立法者提出建议或者作为立法者对法律进行直接调整,总之,权力集中者客观上成为优势的一方。
权力的分散者是法律作用的主体,却不能直接对法律发出自己的呼声,显得较为弱势,但其整体的状态变化却又使立法者无法忽视,从而对法律发挥间接的调整规范作用。
(1)权力集中者
权力作用力、有效性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当我们讨论关于权力或者权力所有者的作用的时候便应该注意不同背景,不同文化带来的差异。
经济因素可以说是人类所能影响和不能影响的因素的中介,我现在就以经济因素来对社会背景进行大体的区别,从而进行讨论。
1、公有经济为主体
在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之中,权力的集中者便往往不再是以个体而言,往往是以某个组织或政权对公有权力的把控为主。
而从他们获得公有权力的过程而言,必然经过了一个获得认可或者说合法性的阶段。
所以公有经济为主的社会下的权力集中者往往就是公意的代表,换言之,就是立法权力的合理掌控者,立法者。
他们对于法律的调整作用主要体现在把作为社会主体的民众所反映的社会状态通过自身的权限以法律形式加以调整并表达出来。
对于自身的利益,他们会加以维护,却又不能够喧宾夺主,公意始终是他们考虑的主要因素。
因为公意根本来说便是他们合法性的来源,权力的来源。
2、私有经济为主体
在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之中,权力的集中者则兼有获得民意支持的公权掌握者和因自身各方面条件身份地位突出的个人强权(此处的强权指客观对于社会的影响较大,不带任何主观情绪)者(也包括民间组织机构)。
公权掌握者如同公有经济为主社会中的权力集中者一般,通过把作为社会主体的民众所反映的社会状态通过自身的权限以法律形式加以调整并表达出来,来对法律进行调整。
和公有经济为主的社会不同之处便在于,公意的表达者产生巨大的差异。
个人强权者,作为社会的个体或者说成员而存在,自然会对立法者表达自身的建议。
而其本身的地位,所握有的权力便使它所表达的信息收到非同一般的关注。
个人强权者便通过积极发表自身对于法律的诉求,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自己所代表的一类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对于法律的调整。
且个人强权者基本不会有太多的限制,他们使得社会呼声的集中和清晰。
(2)权力分散者
1、公有经济为主体
公有背景下,权力分散者作为社会成员的意见显得重要却又难以概括和理清头绪。
不同阶层的人群、不同领域的个体都有自己的呼声,却没有领头羊一般的人物将意见集中起来或者说将意见直接放上立法者的桌面。
权力分散者所能做的,也是在其生活中必然会做的便是对于现有法律的遵从,让法律的缺陷真切的出现在人们眼中。
其次积极参与公权力集团也是权力分散者实现调整法律的另一条途径。
2、私有经济为主体
私有背景下,权力分散者作为社会成员可以借由个人强权者,或者个人强权者代替其所属领域或者阶层的成员表达自身的意愿。
权力分散者应该明确所属的领域和阶层,为自己找到合适的发言者,并提供帮助。
当然,服从现行法律也是必然需要做的,其次参与公权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法的自律
(1)设立原则
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所有法条、法典的原理性依据。
法律条文在编写过程中,必定会遵循一定的规律或者说原理,以求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规范化。
而法律原则的来源,一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众人认可的某人或集体对于社会发展原理的提炼,对于法律存在及运行发展规律的研究。
我们甚至可以称之为“法理”。
正因为有着这样的“法理”,法律原则,的存在,法律才能得以规范化,才能确保其稳定性和正义性。
这也可以说是法的自律。
每一部法律无论是制定过程还是施行过程必然应该贯彻体现这一部法律坚持的原则。
即使出现误差,也会在法律原则的规范下,显现出来,从而得到调整规范。
(2)设立规则
如果说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那么法律规则便是法律的躯干。
法律规则便如同法律条文一般,是具体的,是可查证的,是由一及二的书面化、逻辑化的表达。
法律的制定,遵循法律原则是绝对的,而适用法律规则也是必然的。
法律原则是对理论(表达内容)的规范,法律规则则是对于条文(表达方式)的规范。
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便已经定型,同时规则便成立了。
并且这些规则或者说条文是公开的,可变性较弱的,逻辑也是确定的。
正是由规则的这些确定性,使得法律的风险降低了。
法律规则自身对于法律并不具有调整作用,但是它的确定性也使得被调整或者被利用可能降低了,从而在另一个方面显示出对于法律的约束。
(三)司法:实际应用的变通与积累
如果说在法条的制定中是存在着人为的风险,那么在法条的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却往往是偶然的危机。
由于法律是不可能完美的,法律漏洞永远存在,只是明显与模糊,多和少的区别。
那么当法律漏洞正好出现在某个问题之中,处于进退维谷的处境的时候,司法人员或者说司法机构便充当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在法律的盲区,法条的模糊地带,司法人员或者说司法机构的解释便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在这时候便应该依据法律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变通,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进而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另一方面,当众多案例积累,判例经验愈显丰富之时,司法对于立法的作用便显现出来。
只有吸收来自司法过程中、更为具体的、社会活动所体现的、法律应有却缺失的规则,法律才会更加的完善和具有实践性。
总的来说,“见机行事”与“查漏补缺”便是司法对于法律的调节和改良。
(四)总结
法律至上本身所决定的法律的重要性,使得关于法律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个体都显得倍加重视。
限制和规范法律便在无形之中已经在每一个方面表现出来。
法
律涉及的全面性,必然使它受到全面性的受众的监督和改良。
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方面都有自身独特的方式。
我们可以说法律至上,其本身便是对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PS:本文所假设的环境是一种理想状态之下的社会,并没有注视一些复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