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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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实体问题先于程序问题,为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程序公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切实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能够相互促进与发展,在正确的指引和限制二者的过程中寻求平衡,严格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在司法公正中二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

(一)程序公正

在论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时,可以从两个不同方面进行探析,即法的形成与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以及程序法中针对权利与义务分配时所要求的公正。在法社会的建设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构建与实施中,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标准在制定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刑事诉讼程序,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在遵循与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内涵与品质,目标指向以及行为结果的实现需要遵照整个实体法的程序流程。简单说,程序公正主要是通过相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所既定的程序以及步骤来完成实现具体的价值目标。

(二)实体公正

国家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严格按照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即为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公平处事,相对于程序公正而言,实体公正往往是随着程序公正而形成的。因此想要确保实体公正,一定要根据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执法行为,从而达成实体公正的目标。

二、理论界三种有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分析

在法律界中,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时,不可避免会讨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而在理论体系中,大致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以及两者并重三中理论学说。实体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源,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重视一方面而轻视另一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公正优先并且超过实体公正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趋于完善,但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汲取了一定的当事人主义以及相关制度的优势,但从整体来看,职权主义仍然占据诉讼结构的主要部分。除此之

外,就我国当下法律體系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来说,程序公正在我国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就目前我国国情来说,想要真正实现程序公正仍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二)纯粹的实体优先

该观点就是典型的轻视程序而重视实体的观点,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下产生的理论。通过对多个国家刑事诉讼发展史的研究,实体优先的观点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的影响力,再从实体优先的整体内涵来说,存在许多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观点是我国目前实际国情下最具有合理性的观点。在处理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两者关系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为了有效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做到完全的平衡,可以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找出其中的平衡点,从而做到两者并重,而这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工作的核心。

三、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关系

为了简明的探析实体公正以及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将会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探究阐明两者间的关系。

想要探明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便要对程序公正的存在意义与价值进行讨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程序公正是人权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人来在寻求诉讼时所必须做到的;其次便是在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便需要程序公正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实体公正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程序公正,并且程序公正更容易被人们感知。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优先考虑程序公正的做法是合理的,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一味的强调程序公正,并不能对我国起来良好的约束效果,因此在面对刑事诉讼时,需要有效的处理好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想要做到这两者的并重,便需要明确一下几点:首先,要做到两者间并重这一理想目标,就我国当下而言仍然难以实现,因此在实际面对两者间矛盾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利益优先原则来进行取舍,或者以程序公正作为优先的选择;其次,在

处理矛盾的过程中,程序公正的优先选择并不意味着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只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已,具体的平衡还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有许多的环节都需要人们去不断的完善,如法规制度的完善、职能的监管、被告人的权益以及证据规则的构建等等,而这些都需要考虑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问题。因此,积极探究处理两者间的关系,不断优化我国的刑事诉讼工作流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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