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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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王依龙律师2011.12.12 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涉及8部作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其中一部诉争作品《奶奶》以“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

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本身固有的形象、姿态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

”((2011)朝民初字第7231号)(链接:/public/paperview.php?id=731458)为主要认定事实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直播网于2011年3月21日对该案庭审以庭审记录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文字直播(/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30&zhibo_id=4204&domai n=),给旁听者以外的关注者一个近距离审视的空间。

对比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可以注意到一审并没有就这次庭审中涉及的8部作品一并作出评判,而是选择分拆为数案(不排除分拆成8个案件),并首先就其中的一部作品(《奶奶》)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法院分拆成数案评判是否恰当?对于其他7部涉案作品,法院又会作出何种评判?还会和《奶奶》一案作出同样的判决吗?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涉案的8部作品与薛华克的8部摄影作品的对比,已经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查阅,因为足够近似,甚至不需刻意对比,很多人看到的第一个直觉就是“剽窃”。

然而,直觉不是逻辑,更不是法律事实认定,无法使多数人信服。

至于客观真实,已经是过去时,时光无法倒流,任何人更没有窥见的机会,因此客观真实称为法律真实追求和迫近的完美目标。

这样,除了当事人清楚客观真实以外,应该别无二人。

既然把问题交给法官,那么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顾盼往返,经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依法作出判决。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要件之“接触性”“被盗者不需要证明偷盗者如何偷盗的”,这话似乎说的过去。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日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日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每日一讲(1月7日)每日一讲:(单项选择题)1、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搜集国内学者公开刊登旳有关怎样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旳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旳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对旳旳?A. 被选编入论文集旳论文已经刊登,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旳同意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酬劳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酬劳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对旳答案】:D2、周橘、郑桃、吴柚设置一家一般合作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

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

下列哪些表述是对旳旳?A.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作企业中分取旳利益来受偿B. 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作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C. 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旳合作财产份额D. 对郑桃旳合作财产份额旳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置权【对旳答案】:A,C,D3、有关起诉与受理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对旳旳?A.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旳,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旳,法院应当受理B. 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祈求再次起诉旳,法院应当受理C. 判决不准离婚旳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旳,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旳,法院应当受理【对旳答案】:A,C,D4、甲对乙享有10万元旳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旳?A. 将债权出质旳事实告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旳要件B. 如未将债权出质旳事实告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 如将债权出质旳事实告知了乙,虽然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旳告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尚有7万元旳债权额作为担保,乙旳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对旳答案】:D5、7月,甲企业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企业买卖协议纠纷旳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

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

一中级人民法院书渝一中民初字第603号娅,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人李雨峰,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人文仕勇,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人朱静萍,校长。

人曾兴华,重庆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娅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以下简称四公里小学)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光明、代理审判员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该案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丽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峰、文仕勇、被告四公里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朱静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曾。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娅诉称:1990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小学一至六年级教学工作。

从1990年至2002年,原告每学期均按被告安排先后交给被告教案本48册,而被告仅归还了其中4册,其余44册记载原告教案的教案本被被告作为废品私自处理。

月30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教案本并赔偿经济损失,该院以并未侵犯原告所有权为由驳回了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法院于今年仍维持了原判。

原告认为,教的智力成果,是原告心血和智慧的结晶,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原告应对其享有著作权。

,私自处分教案原稿,致使原告著作权的所有权能均无法实现,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故请求判令:1、确认被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里小学辩称:1、教案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对教案的处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2、教案交到学校,第二学期检原告取回,但原告从1990年至2002年一直未取回,1998、1999年教学楼重建后,教案现已不知去向,被告已尽到了没有过错,且被告也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保管教案。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作者:王晫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1期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针对原告薛华克诉被告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简称薛华克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在油画《奶奶》中使用了薛华克摄影作品《老人》的内容,燕娅娅并未侵犯薛华克的著作权,因此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在薛华克案中,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如下几点: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摄影作品《老人》曾经公开发表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被告双方都分别于2005年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3、被告提供了创作草图、老人家属的证人证言、老人的照片以及被告与老人签署的肖像权使用合同;4、被告的美术作品《奶奶》与原告的摄影作品《老人》相比较在局部细节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该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这起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出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坚持的侵权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要证明被告实际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并且还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的近似。

这里所谓的“实质性相似”并不是指原、被告双方的作品在总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笔者将在下文对该判定标准作详细论述。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一)“接触”的证明标准对于“接触”的证明,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论摄影作品的本质与独创性

论摄影作品的本质与独创性
运 用和 选择 进行 判 断。
关键词
摄 影作 品
造型 艺术
独创性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8 0 ・ 0 2 于主 体 、 光线、 角度 的安排 , 照相 机 的选 择” 。 对摄影作 品本质 的充分合理 认识 , 是研 究摄影 作品著 作权的
作 者简 介: 李爽, 华 东政法 大学 2 0 1 1 级 知识产权硕 士研 究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码 :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行 著作权 法上 的摄 影作品 的定义 及局 限性分析
《 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 》 第 四条规定 , 摄 影作 品是 指借助器械 在
独 创性及本 质的讨论 提 出笔 者认 为比较 合理 的摄影作 品的定义 。 与美术作 品之 间最 本质的相通之 处就 在于笔 者所说 的“ 艺” 上, 即
二、 摄影作 品 的本质 ( 一) 摄 影作 品的 本质
所 谓 的构 图或布局 , 而这正是 在摄影作 品和美术 作 品中著作权法 所 要保护 的东 西—— 独创性 的表 达。正 如判 决书 中所说 , “ 判 断
只有充 分认识摄 影作 品的本 质 , 才能 掌握摄 影作 品 中受保 感光 材料或 者其 他介质 上记 录客 观物 体形象 的艺 术作 品 。根 据 前提 , 定 义可 以看 出 , 摄影 作品概念 的主 要词项 是 “ 介质 ” , 对于摄 影 护 的客体 。 笔者 认为 , 摄影作 品中 受著作权 法保 护 的客 体应 当是
( 二) 经典判 例—— 薛华克诉 燕娅娅 侵 犯著作 权 纠纷案 该案 是对 参照他 人摄 影作 品绘制 油画 行为 作 出侵 权认 定 的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 A2、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 C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 A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B.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即其具有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原审的可能性C.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D.撤销之诉是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上诉【答案】 D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 A6、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2-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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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100题)1、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通过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称为()。

A.高压消防给水系统B.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低压消防给水系统D.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答案】 B2、博雅是歌曲《高山流水》的演唱者,关于博雅的权利以及被许可人的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博雅有权表明表演者身份B.博雅有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C.博雅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D.博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被许可人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答案】 D3、()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A.爱岗敬业B.诚实守信C.服务群众D.奉献社会【答案】 A4、2013年2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由乙丙承担全部亏损。

2013年6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

2013年10月,甲退伙。

2013年11月,丁入伙。

到2014年6月,银行要求还债时,发现该合伙企业所剩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贷款。

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A.乙、丙B.甲、乙、丙C.乙、丙、丁D.甲、乙、丙、丁【答案】 D5、刑森与浩和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和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燕六签订《投资合约》,约定刑森分五次向浩和公司投资1000万元;签约后2个月内,若刑森对浩和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异议,则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

签约5日后,刑森按期支付第一笔投资款200万元。

后经刑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坐实浩和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问题。

现刑森书面通知浩和公司终止合约,要求浩和公司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要求燕六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刑森单方面终止合约的权利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B.浩和公司无权对刑森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C.若刑森主张燕六的财产与浩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应由刑森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D.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新规定,浩和公司不必设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其监督机构【答案】 A6、2016年11月1日,某市地标“华宇大厦”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同年12月1日该大厦发生大火,新闻媒体纷纷报道。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吴亚娅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吴亚娅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吴亚娅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78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岑【审理法官】王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吴亚娅【当事人】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吴亚娅【当事人-个人】吴亚娅【当事人-公司】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顾晓明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孔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晓明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孔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晓明孔萍【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亚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被告】吴亚娅【本院观点】劳动合同解除是影响劳动者生存权、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影响劳动者生存权、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秉持相当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亚杰科技以累计超过7天伪造出勤(视为旷工),累计超过2天未经测温进入办公区域,顶撞领导威胁公司、散布对公司侮辱性言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就相关决定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现有证据显示,亚杰科技于2019年7月1日对所有员工正式实施打卡考勤,结合部门人事考勤表,显示吴亚娅在2019年5月至6月考勤记录并无异常,认定伪造考勤事实缺乏根据。

至于吴亚娅2020年4月未测温进入办公区,未有证据表明亚杰科技及时作出处理甚至给予必要教育,而是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次日才就此向吴亚娅补送处罚通知,亦不符合内部规章制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均相同;摄影作品发表在先;5幅油画使用了摄影作品“独创性”的
表达。

未认定侵权作品:油画《看着我的眼睛》、《左拉》

理由:与摄影作品存在明显差异;燕、薛二人曾同时到同一地点、
以相同对象进行创作

延伸采访 该案判决对画家有导向作用

近年来,被媒体或网络揭露出的绘画作品参照摄影作品的事件不
在少数,尤其是当摄影作品变成油画后,市场价值大增,一幅油画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征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首要条 件。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 计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的,也不 是依照既定的程序、程式、手法推理和运算而来的, 更不是抄袭、剽窃而来的。 •独创性是创作的结果,而创作是一种直接产生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为他人创作进 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 他辅助工作,不构成创作,也不产生独创性作品。
思考:
文字作品的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 同一地点拍摄的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 临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电脑书法是否具有独创性? (关于电脑书法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
案例简析(一)
李淑贤、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诉贾英华案
• 李淑贤与贾英华曾共同整理溥仪 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 李的一些口述资料。后署名“李 淑贤”、“贾英华整理”将整理 的文章发表。
•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没有创作高度的要求。
• 原因在于:第一,即使认可粗糙的作品具有独创 性,给予其排他性的著作权,也不会产生社会危 害。在文化市场上,人们不会选择利用这样的作 品。这样,经由市场,同样可以达到对这类创作 水平低的作品实际上不予保护的目的。第二,创 作性的高低就是作品学术性、艺术性的高低。现 代社会是一个文化非同质的文化、价值、道德多 元的社会,人们判断独创性高低的标准不同,对 于什么是独创性高的作品认识也就不同,这样就 可能会出现真正应当加以保护的作品不能得到保 护的情况。

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相似度

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相似度

如何认定改编作品的相似度作者:梅嬉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06期【摘要】由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案例引发思考,引申至影视作品领域,得出认定改编作品相似度的方法步骤。

引言在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认定某项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被控侵权行为落入了著作权人特定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改编他人作品需经他人许可。

改编权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是在原作基础上使用另一种独创性表达、形成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一、对比摄影作品和油画作品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成立1997年5月,摄影家薛华克个人摄影集《藏人》一书出版,书中收录其摄影作品《次仁卓玛》。

2006年12月,《中国油画》杂志刊登燕娅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后该画拍卖;2007年5月燕娅娅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亦收录该油画。

薛华克以《阿妈与达娃》侵犯《次仁卓玛》的改编权为由提起诉讼,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通过对比两作品的类型、主题、表达方式,认为一个系摄影作品、一个系油画作品,属不同种类的创作方法,但其主题思想、表达方式和基本内容均高度相似,故认定本案侵犯作品改编权成立。

摄影作品和油画作品虽属不同种类创作方法,但均系平面图像,两者对比起来亦比较方便,只要比对其表达方式,如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等方面,就可以得出是否相似及相似程度的标准。

当然,这个大前提是油画作者具备一定的才华和技能,否则虽是临摹,亦画虎不成反类犬。

而要比对作品所表达的主题则要高深得多,要求审判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涵养,且有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也就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但既然是学术探讨,本文也就不拘泥于案件结果,而是希望通过学术论证,探索一种方法步骤,以期对判案实务有所裨益。

二、对比小说和剧本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不成立小说《胭脂扣》系香港作家李碧华创作,2008年8月31日,李碧华与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严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转让给华严公司。

囧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囧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囧妈”一词源于网络,本意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尴尬、搞笑、无奈的事情的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用语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囧妈一词也逐渐被广泛使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囧妈”事件引发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老婆是囧妈》的帖子,内容描述了自己老婆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尴尬、搞笑、无奈的事情。

帖子发布后,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恶搞、调侃、辱骂等负面评论。

李某的妻子得知后,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某在网络上发表《我老婆是囧妈》的帖子,可能对李某妻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李某妻子的名誉权。

2.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当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需要权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注意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李某在描述自己妻子囧事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事实,避免恶意攻击、侮辱等不当行为。

3.法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李某侵犯了李某妻子的名誉权,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因“囧妈”事件引发的纠纷,涉及名誉权纠纷、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等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同时,受害者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0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薛永松钱红军2020年,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侵害著作权类案件1957件,包括刑事案件9件、民事 案件1858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1801件,二审民事案件57件。

现选取3件郑州知识产 权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介绍如下。

中国版权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C H I N A C O P Y R I G H T1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2唐立燮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杈侵杈纠纷案3吴雪岚与河南头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郑州知识产权法庭案例一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 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 网络传播杈纠纷案I—审:(2020)豫0104知民初464号二审:(2020)豫01知民终146号(一)基本案情由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广州东嘉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发行、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宇公司)出品的《我想大声告诉你》DVD专辑第一首歌 曲《我想大声告诉你》系电视剧《蜗居》片尾曲。

渝作登 字-2017-B-00236856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音乐作品《我 想大声告诉你》作者:魏文超、樊凡,著作权人:万宇公司”。

后万宇公司发现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阿里巴巴创意公司)运营的虾米音乐网有16个版本 的《我想大声告诉你》,其中2首歌曲需付费后播放下载. 其他14首歌曲可以免费播放下载。

于是,万宇公司将阿里 巴巴创意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阿里巴巴音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停 止在“虫下米音乐网(www.xiami.co m)”中针对16个翻 唱版本的歌曲《我想大声告诉你》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 的侵权行为;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以 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500元:3.本案的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贾政夫妇系贾探春的生父母。

2010年6月,贾探春被贾赦夫妇(贾赦系贾政的同胞哥哥)收养。

后贾赦经常虐待贾探春,在多方劝阻后,贾赦仍不知收敛。

2014年4月。

冷子兴通过其新浪微博发文(配8张脸部经“马赛克”处理的女童受伤照片):某夫妇收养一六岁女童,虐待行为在去年被发现,现女童伤情日渐严重,恳请媒体和大家的协助。

该博文被广泛转发后,贾政夫妇认为冷子兴侵犯了贾探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贾政夫妇有抚养贾探春的能力,则其不能将贾探春送养给贾赦夫妇B.若贾政夫妇因贾赦虐待贾探春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则贾赦夫妇可要求适当补偿其已支出的抚养费C.冷子兴并未侵犯贾探春的肖像权D.冷子兴侵犯了贾探春的隐私权【答案】 C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不正确的是:()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C.甲公司也可以等履行期限届至后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可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3、书法家仲某为某饭店题写了一条幅。

该饭店未经仲某许可,将题词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为此,仲某诉至法院。

依著作权法,仲某向被告提出的下述主张,成立的有:( )A.侵犯其题词的所有权B.侵犯其题词的发表权C.侵犯其题词的复制权D.侵犯其题词的展览权【答案】 C4、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

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

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答案】 B5、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刊载日期:2013-9-11 来源:正义网【点击量:107】【关键字】最高检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字体:大中小】【评论】【纠错】【打印】【关闭】编者按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认真开展诉讼监督,不断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

为总结经验,集中展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就,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从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推荐的案例中选定了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供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中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之一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件事实:2011年7月27日,商亚君在北京市海淀区出售非法复制的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时被抓获。

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4号楼531室的经营地起获标注了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计算机软件4000余张。

经鉴定,上述软件均属非法复制的侵权产品;在商亚君牌号为京PJU601的车内起获微软公司注册商标标识36万枚。

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诉讼过程:2011年10月3日,公安机关以商亚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商亚君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商亚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

商亚君不服,提起上诉。

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拘泥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而是认真核查证据,积极走访被害单位,不仅改变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还追加认定了商亚君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10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10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2020年1月8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乙负责撰写《甲公司发展史》。

同年12月8日,乙外出旅游受伤,按规定享受了医疗期3个月。

2021年6月8日,乙给甲公司交付该书稿。

关于该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20年12月8日B.2021年1月8日C.2021年3月8日D.2021年6月8日2.甲、乙婚后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甲死亡后甲个人所有的A 房归甲的儿子丙,乙可以对A房享有居住权以养老,但乙不得出租该房。

后甲死亡,乙将其中一个房间出租。

丙表示反对并起诉。

据查,乙的居住权并未办理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居住权已设立,租赁合同无效B.居住权未设立,租赁合同有效C.居住权已设立,租赁合同有效D.居住权未设立,租赁合同无效3.音乐人王某创作了歌曲《法考路》,并以电子钢琴演奏该曲,制成电子专辑后在某音乐平台售卖。

下列哪一选项所涉及的行为无须王某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A.甲公司将《法考路》作为电影主题曲B.乙广播电台按照预定节目单播放《法考路》C.丙商店在营业时间播放《法考路》作为背景音乐D.丁网络平台上传《法考路》供用户在线点播4.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5.三峰公司因安宇公司未依约支付贷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向安宇公司发出支付令。

安宇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向A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承认自己确实拖欠贷款,但主张已经与三峰公司协商会在3个月后支付。

摄影作品改成绘画作品的侵权认定

摄影作品改成绘画作品的侵权认定

摄影作品改成绘画作品的侵权认定作者:黄佳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4期近年来,网络平台中存在很多改编他人摄影作品的现象,经常引起摄影作品侵权纠纷。

摄影作品与绘画作品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参考摄影作品进行绘画是否为侵权行为?侵犯了何种权利?对于这类问题,本文以摄影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一案为例,基于《著作权法》进行相关探讨。

(一)摄影作品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随着社会、科技和艺术的不断发展,摄影作品的定义也逐渐发生变化,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对摄影作品有较宽泛的界定,认为由摄影工作者创作的任何劳动成果都受法律保护。

《辞海》将摄影视为一种艺术形式,可涵盖广告、人像、风景、建筑等题材。

国际上对摄影作品的理解也有差异。

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被定义为利用任何介质记录光或其他辐射,而在该介质上形成的图形,或源自该介质以任何方式形成的图像。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将摄影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具体界定,但指出显现个人风格的作品应受到保护。

(二)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1.独创性版权法保护的作品需有形且独创,如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

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定义,学者意见不一,但共识是体现摄影者的劳动成果,普通法系均适用。

部分法学工作者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度和创造性,是作者智力和劳动的体现;国际版权法评估摄影作品原创性主要考虑构图、暗房处理、样式、创意等特点,不依赖拍摄对象或方式,成为受保护的关键。

2.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表达,非思想本身。

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需以能复制的形式呈现。

摄影者创作能反映实物质态的艺术作品,即摄影作品,可通过冲洗、印刷、重拍等方式复制,并以客观形式传播和再现,创作和展示方式与美术、电影、音乐、文字等艺术形式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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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辖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华克。

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娅娅。

被上诉人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邹来坤,系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9号。

上诉人薛华克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因事实上被告邹来坤未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作品,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依虚开的销售发票列邹来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管辖联结点不能成立”,并以此认定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说法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邹来坤实施了销售行为有事实依据,即邹来坤经营的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于2010年3月30日,为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开具了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上诉人薛华克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与邹来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邹来坤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对管辖权问题的裁定超越了其审查范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被上诉人邹来坤与刘建林的关系、以及其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确认,认为邹来坤为刘建林代开发票,邹来坤非本案利害关系人。

上述问题均系实体审理范畴的问题,不能仅依据法院单方面的调查就可以认定,且对上述问题的认定,是一种变相判决,变相地驳回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邹来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违背审判的基本原理。

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是错误的。

请求本院裁定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分别向薛华克、邹来坤,以及实际向薛华克提供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刘建林作了调查。

邹来坤、刘建林对该图书的来源作如下陈述:薛华克的学生来刘建林经营的书店购买《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因刘建林处并无该书,故刘建林根据其要求在网上订购。

购得后,由于刘建林没有发票,被上诉人邹来坤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发票。

在二审期间,本院传唤上诉人薛华克、被上诉人邹来坤,以及案外人刘建林到庭进行调查。

上诉人薛华克向本院提交其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向刘建林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刘建林在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作为证据。

在该调查笔录中,刘建林所陈述的购书经过与其在一审期间的陈述一致;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证明:刘建林(买家名为“黄河一刀”)向北京的“轻舞飞扬5168”,真实姓名为姜计民的卖家,于2009年12月16日购得本案所涉的燕娅娅油画作品。

刘建林虽未到庭,但其通过被上诉人邹来坤向本院提供其在淘宝网上的买家姓名及密码供法院核查。

被上诉人邹来坤对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两份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中,薛华克将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邹来坤列为共同被告,并以邹来坤所经营的书店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期间对薛华克、邹来坤等人所作的调查,邹来坤并未实际销售涉案图书,而是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购书发票;而刘建林经营的书店也并未实际销售该书,而是根据薛华克的要求,从网上、北京的卖家处购得涉案图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真实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处所。

本案中,邹来坤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其是应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并未真正销售涉案图书;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发票虽然可以证明一定的销售关系,但也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才能证明客观事实。

因此,不能仅根据发票确定侵权行为,并以发票的开具者、但并未实际销售涉案作品的邹来坤的经营地址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并且,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任何买家均
可在其指定的地点获得其需要的商品。

上诉人薛华克通过向处于杭州地区的刘建林提出购书意向,并根据刘建林向北京的卖家购书并转卖给上诉人薛华克、以及被上诉人邹来坤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来确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若依此确定管辖法院,则全国任何一家购买涉案图书并转卖的商家所在地法院均可作为管辖法院,则管辖法院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违反了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

此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邹来坤未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作品,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均是对本案管辖权等程序问题作出的认定,并未据此作出实体判决、也并未据此裁定驳回薛华克对邹来坤的起诉。

因此,上述认定并不存在上诉人薛华克认为的系“实体审理、变相判决”的问题。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俞剑飞
代理审判员金瑞芳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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