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第3版)》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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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总学时:48 授课学时:48 实验学时:0

授课对象:工程管理专业、工程造价专业

先修课程:项目管理、建筑企业管理学

课程类型:专业课、专业选修课

一、课程教学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面对国内外建筑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和实际合同管理能力的工程管理专门人才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课程属于“工程管理”本科专业主干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工程招标投标的制度和基本方法,专业合同(包括工程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FIDIC合同等)及其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等。

二、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学习,主要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及其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和基本方法,专业合同(包括工程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FIDIC合同等)及其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掌握工程合同索赔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最新工程项目采购模式,合同类型及选优。

(一)课堂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一章绪论(讲课2学时)

教学内容: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管理;职业工程师与建设法律、合同管理;本课程主要任务、内容、结构。

基本要求:熟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掌握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关系;了解市场经济体条件下的合同管理;了解职业工程师;了解本课程主要任务及主要内容。

本章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关系,本课程知识结构

第二章建设工程法律(讲课4学时)

教学内容:由于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因此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错综复杂,既有程序法,也有实体法;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这里主要介绍经济法基本知识及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代理制度、担保制度、保险制度

基本要求:掌握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系,掌握代理制度、掌握担保制度、了解保险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关系

主体内容: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

第二节工程担保制度

主体内容:工程担保制度的概念,工程担保制度的种类

第三节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的概念,建设工程一切险

本章重点:合同法律三要素的关系。了解民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了解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适用范围、联系区别。

本章难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条件。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间的关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适用范围。

本章思考题:

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2)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3)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

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讲课8学时)

教学内容:工程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活动,它涉及面广,工期长,加上新型材料不断出现,技术发展速度快,质量要求高,项目实施较为困难。同时,工程的参加单位和协作单位多,一个工程就涉及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银行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单位,如果工程实施中有一家工作出现失误,就可能会对他方工作产生干扰。因此,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各方的配合协作工作。而合同正是各项目参加者的连接纽带,通过签定合同将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本章主要论述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类别及主要条款;熟悉合同的订立;熟悉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经济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熟悉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程序及当事人的责任;熟悉违反经济合同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形式;了解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熟悉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主体内容: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主体内容:要约与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主体内容: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主体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的定义、分类、特点

本章重点:

1)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合同的分类。

2)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3)合同的主要条款。

4)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5)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概念。

6)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7)抗辩权的定义、分类、特点。

8)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9)违约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和承担形式。

本章难点:我国实行的建设监理制度中如何体现合同法律关系。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为法律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章思考题:

1)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2)哪些合同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3)承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在哪些?

4)哪些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讲课4学时)

教学内容: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确定了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同时也确定了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获取监理报酬的依据;也是监理委托人接受与衡量监理服务,支付监理费用的依据。业主和监理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合同来建立和维系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也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确定。本章主要论述建立合同的相关知识。包括监理合同概述、监理合同的词语定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理合同的履行。

基本要求:了解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必要性;熟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掌握业主、监理单位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述

主体内容:监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监理合同的构成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主体内容:监理合同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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