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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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ZJLH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4年6月根据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4〕2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精神。

ZJLH联系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一、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二、指标体系和方法(一)评价指标及计算表1)从业人员素质学历、职称、从业时间等情况,信用意识经营管理(4)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清晰程度—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管理制度完备、落实情况—项目管理依法管理水平情况—质量管理ISO9000认证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OHS18000认证和执行情况—发展前景(2)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判定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行业特征、市场需求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二、资金信用状况(1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年末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转率额财务效益状况(10)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额)×100%—主营收入现金率(主营业务活动现金流入/主营业务收入)×100%—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1)研发成果和应用情况法等申报、编制数/当年工程完成数)×100%—发展能力状况(5)营业收入增长率[(年末营业收入总额/三年前年末营业收入总额)1/3-1]× 100%利润平均增长率[(年末利润总额/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1/3-1]×100%—资本平均增[(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2)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记录情况有3条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或有重大失信记录扣15分注册地企业征信系统记录的信用行为(如银行资金记录、安全事故有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有记录,扣5分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劳保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用行为情况由注册地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劳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证明录或处罚证明中有失信记录的,扣3分,扣完为止除工商、税情况五、招标投标违法记录(15)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有记录,扣15分工程合同履约率(10)工程合同实际履约信用程度(实际履约合同数/应履约合同数)×100%—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人员)的到位及更—(二)分数调整规定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的,被评企业最高等级不超过BB 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B级,按BB级评定:1、在各地省市信用数据中心(省市企业征信系统)中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信誉度提示信息为D的;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3、经查实,被评企业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的;4、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

[附件]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123456说明:1.企业信用行为评定工作具体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开展。

2.设计企业自愿参评的,应按本附件要求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写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并将基本信息确认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开展的履约行为检查每季度一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排名一般每半年一次。

4.扣分“次”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发现的设计企业失信行为次数。

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的,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5.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进行累计扣分。

76.对于“其他行为”(SJ3)中的不良行为,无论是否参评项目,均按对应标准扣分。

7.“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SJ3-2-9)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8.项目履约行为评分畸高(指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扣分外,无其它扣分项)且无充分理由的,直接退回设计企业、建设单位重新评价。

9.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8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评分细则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是指评价年度内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按管辖范围对参评项目设计企业的半年度、年度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排名。

设计企业按排名情况获得相应的考核得分,满分为2分。

[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4-1
##省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注: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

市场信用扣分实行车辆累计折扣制,1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11辆至15辆的,打9.9折;之后每增加5辆,下降0.1个折扣,直至0.1折为止。

附件4-2
##省货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注: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市场信用扣分实行折扣制,5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51-80辆的打9折,81辆-120辆的打8折,121-200辆的打7折,201-300辆的打6折,301辆以上的打5折。

附件4-3
##省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4-4
##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注:在经营信用、市场信用和服务信用局部扣分根据企业教练车数量实行折扣制,3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31-50辆打9.5折,51至70辆打9折,71至90辆打8.5折,91辆以上打8折,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实扣分。

附件4-5
##省客运站信用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4-6
##省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制,3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31-50辆的打9折,51-70辆的打8折,71-100辆的打7折,101-170辆的打6折, 171辆以上的打5折。

附件4-7
##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职工是指正式职工.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市场信用扣分实行折扣制,2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21-30辆的打9折,31-50辆的打8折,51-100辆的打7折,101-200辆的打6折,201-300辆的打5折,301辆以上的打4折。

附件4-8
##省货运站信用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4-9
##省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篇: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第三方工地试验室与现场检测项目,和其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企业内部试验室及其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受省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受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9•【文号】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扬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和政策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治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以科学监管瞧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进信用治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相应、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鼓舞、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进、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在工商行政治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究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监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各项业务信用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相辅相成。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信用监管的物质根底。

全省统一的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技术上表达了企业信用监管的全然流程和全然内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认真使用。

第六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瞧、公正、效能的原那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目标、原那么、方法的制定,负责全省统一的包含企业信用监管内容的工商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当地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应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其要紧职责是: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咨询题;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6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和信息报送情况
20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报送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7
监督检查
40
不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包括年度核查)或未按规定期限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数据说明
1
安全信用
400
安全管理问题
100
经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存在一般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企业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台账资料经现场认定为虚假台账资料,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未按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要求的限期完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
加分项
100
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应急救援
100
企业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其中国家级荣誉加60分,省级荣誉加50分,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项被数次授予的,只计一次最高分),企业在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经认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总分相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10
不及时注销、换发证件
40
对许可证、营运证到期末及时注销或换发的,每证件扣20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3【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2024年3月25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标准第三章审查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招投标诚信评价指南

招投标诚信评价指南

招投标诚信评价指南招投标诚信评价是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诚信度进行评估和监管的重要环节。

一个规范的招投标诚信评价制度,能够有效遏制招标诈骗、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招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招投标诚信评价指南,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背景介绍招投标诚信评价是指对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评价和考核。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违法违规行为等。

招投标诚信评价的目的在于筛选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投标人,提高招标的质量和公平竞争程度。

二、招投标诚信评价指标1. 投标人的资质- 注册资本及资金实力- 企业规模和员工素质- 相关行业资质认证及相关证书2. 投标人的信誉- 历史业绩和客户满意度- 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 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的评价3. 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合同履行能力和经验- 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供应链和合作伙伴的稳定性4. 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盗窃、欺诈、行贿等违法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违反招标规则和规定的行为三、招投标诚信评价流程1. 信息收集和核实-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单位收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资本、信用记录、业绩等。

- 对投标人的信息进行核实,与相应的证据进行对比验证。

2. 诚信评价标准制定- 依据招标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诚信评价标准。

- 标准应严格公正,准确衡量投标人的诚信度和综合实力。

3. 评价结果公示和筛选- 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 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筛选,确保优秀的投标人获得更多的机会。

4. 评价结果反馈和追踪- 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投标人,告知其优势和不足,有助于其提升自身诚信度。

- 对已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追踪监管,确保其履约能力和诚信度。

四、招投标诚信评价的意义1.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招投标诚信评价,排除不良投标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减少舞弊、贿赂等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 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延续,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九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五)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合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六)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浙江造价信息网"和“浙江造价协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具有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第三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具有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第三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具有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09
•【字号】浙发改法规[2009]925号
•【施行日期】2009.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具有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第三批)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09〕925号)
各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经试点审核,现在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确定第三批具有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4家,予以公布:
浙江穆迪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百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请上述单位严格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单位职责,不断总结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二○○九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浙江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0分
71.
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100分;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200分。
72.
发生致人死亡的次责事故,每死1人扣5分。
73.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不合格的,扣200分。
74.
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75.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200分;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二)
市场
信用
市场规则
遵守情况
500分,
扣完
为止
200分
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每次扣20分。
1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每次扣10分。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每次扣10分。
14.
60.
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0分。
61.
受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县(区、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0分。
62.
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0分;省级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50分。
63.
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64.
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24.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辆次扣5分。
25.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每人次扣10分。
2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每人次扣10分。
2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10分。

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doc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doc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doc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招标投标领域适用)
2010年3月
根据《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与辽宁省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二、指标体系与方法
(一)评价指标及计算表
(二)分数调整规定
符合下列任一种情况的,被评企业最高等级不超过BB 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B级,按BB级评定:
1、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省信息中心)中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信誉度提示信息为D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经查实,被评企业隐瞒失信记录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4、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

三、有关要求
在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的企业信用报告,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需要企业另外填报或者提供信息、材料的文本样式,应向辽宁省信用办备案。

四、解释权
本标准由辽宁省信用办负责解释与修订。

3P项目最正确的玩法

3P项目最正确的玩法

3P项目最正确的玩法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3P项目最正确的玩法作者:佚名来源:工程建设网发布时间:2016/7/22 发布人:夏的誓言1.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开展PPP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决定项目成功的首要环节。

筛选PPP项目要符合当地城镇市政公用方面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加强前期策划,可委托有一定业绩和能力的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规模与期限、技术路线、服务质量和标准、规划条件和土地落实情况、投融资结构、收入来源、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实施进度计划、资金保障等政府配套措施等内容。

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咨询机构、运营和技术服务单位、相关专家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项目财务的可持续性。

实施方案须经地方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通过竞争机制选择合作伙伴。

城市政府应及时将项目内容,以及对合作伙伴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投标方式,综合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价格、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3.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政府必须与中选合作伙伴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主要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经营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服务费标准及调整机制;特许经营期内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及验收标准;项目终止的条件、流程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4.筹组项目公司。

中选合作伙伴可依合同、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筹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债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合同经营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权,并按合同规定保证资产完好;项目公司的经营权未经政府允许不得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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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等奖励情况。同一工程重复获奖以 3
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累计。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计 0.5 分,国家级每项计 1 分,
累计不超过 3 分
近三年职工权益保障、参与公益事业、依法纳税等
社会贡献情况。获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公 1
开表彰证明的,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
息 系 统 记 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不良记录。
8
录 的 信 用 性质严重的每条扣 5 分,性质一般的每条扣 1 分,
情况
扣完为止。
注册地工
四、公
商、税务、
共信用 在浙江省外 建设、人力 向注册地工商及其同级税务、建设、人力社保、环
(23) 工商部门注 社保、环保 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函证调查的近三年信用记录情 15
总资产 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应收账款 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流动资产 周转率
营业收入净额 /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60% ,满分;其余:(实际值/60%)×2
注册类人员满足资质、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 1
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记录的,每人次扣 0.2 分, 1
扣完为止。
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
1
行业最高资质每项计 1 分,行业其它资质每项 2
计 0.2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5
应收账款
营运能力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周转率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二、财 务状况 (20)
营业收入净额 /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周转率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净资产收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益率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实际值)/(较高值-满分值)×2
(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现金流动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负债比率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债权债务
(流动资产-存货)/年末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附件 1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
(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 年版)
一、指标体系 (一)评价类别 为了更好地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将指标体系按经济行业 类型和主营业务分为五类: ——施工类,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建筑业以及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等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 ——服务类,适用于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建筑 业相关的服务业以及经济行业类型为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的企事 业单位; ——批发零售类,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企 事业单位; ——材料设备制造类,适用于经济行业类型为制造业的企事 业单位; ——招标代理类,适用于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 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获奖及社
累计不超过 3 分。
会责任履
近三年职工权益保障、参与公益事业、依法纳税等

社 会 责 任 社会贡献情况。获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公
1
履行
开表彰证明的,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计
0.5 分,国家级每项计 1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
≤满分值,2 分;≥较高值,0 分;其余:(较高值 2 率
分;通过认证,但近三年有质量管理不良记录 1.5
的计 0.75 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5
分;通过认证,但近三年有安全管理不良记录 1.5
的计 0.75 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所参与且已竣工工程近三年获得建筑质量、工
程勘察、设计、咨询、软件、工程项目管理、
行生效裁判的,每起扣 0.1 分,扣完为止。
存在 3 个月以上未履行生效裁判不良记录的,不得分。
合同纠纷
5
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同一条未履
行生效裁判不良记录已被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
的不再重复扣分。
2.服务类
项目
指标项 一级指标
历史沿革 基本条件
企业规模
考核内容及说明
分值
(成立年限/10)×1,≥1,1 分;其余:按实际 1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利息保障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倍数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总资产周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2 转率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增项资质。每项计 0.2 分,累计不超过 1 分。
1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水平情况。
1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 分;通
质量管理 过认证,但近三年有质量管理不良记录的计 0.5 分; 1
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 分;通
安全管理 过认证,但近三年有安全管理不良记录的计 0.5 分; 1
满分;其余:(实际值/60%)×1
从 业 人 员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资质规定、业务发展需要的
1
素质
情况。
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记录的,每人次扣 0.2 分,扣完 1
为止。
法人治理 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情况。
1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完备程度以及执行情况。
1
主项资质。行业最高资质计 1 分,每下降一个等级 1
资质情况 扣 0.2 分,扣完为止。

扣完为止。
近三年中标的重点建设项目按属性计分:1 个省级
重点计 1 分;1 个市级重点计 0.5 分;累计不超过 4 4
重点建设 分。(重点项目的确认以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的
项目中标 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为依据)
和履约情 履约得分=平均履约率×5;
五、招

已开工或已竣工项目的履约率由履约情况调查表计
行政主管 记录。
部门记录 性质严重的每条扣 5 分,性质一般的每条扣 1 分,
的信用情 扣完为止。

近三年被各级行政机关处罚、通报,以及被司法机
招标投标
关法律文书认定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方
招标投标监 方面的信
面的不良记录。
10
管信息 用记录情
性质严重的每条扣 5 分,性质一般的每条扣 1 分,
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 分;通
环保管理 过认证,但近三年有环保管理不良记录的计 0.5 分; 1
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2—
所承建且已竣工工程近三年获奖情况,同一工程重
复获奖以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累计。地市级每项
获奖情况
3
计 0.5 分,省级每项计 1 分,国家级每项计 1.5 分,
册登记的企 等 行 政 主 况,无书面调查结果或调查发现有失信记录的,每
业适用 管 部 门 记 个部门扣 3 分,扣完为止。
录的信用
情况
—4—
未被工商、
税务、建 近三年未被注册地工商、税务、建设、人力社保、环
设、人力社 保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受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处罚、
保、环保等 通报等不良记录以及被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不良 8
—3—
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等在其主营行业
中所处地位。行业地位在地市范围内上游的得分不
行业地位 行业地位
2
超过 0.5 分,省级范围内上游的得分不超过 1 分,
全国范围内上游的得分不超过 2 分。
技术装备 自有机械设备净值/年末在册全部职工人数(元/人) 2

技术实力 研发成果
近三年取得发明专利、工法、QC 小组活动成果奖的 情况。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计 0.5 分,
—1—
(二)评价指标 1.施工类
项目 指标项 基本条件
人力资源
一、基 本状况 (20)
管理能力
一级指标
考核内容及说明
分值
(成立年限/10)×1,≥1,1 分;其余:按实际计
历史沿革
1
算值
跟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企业规模 75 号)划分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大型计 2 分, 2
2 国家级每项计 1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获得高新技
三、发 展潜力 (9)
术企业认定的得满分。 (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 销 售 ( 营 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100%
1 业)增长率 ≥满分值,1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际值
-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1
(本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
计算值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 号)划分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大型计 2 分, 2 中型计 1.5 分,小型计 1 分,微型计 0.5 分。
—5—
一、基本 状况
(20)
二、财务 状况
(20)
人力资源
管理能力
获奖及社 会责任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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