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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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鄂财税发[2010]1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党委宣传部:
为推动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
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转企改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化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附件1
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转制文化企业具体包含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
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第三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递交申报材料。省文改办汇总整理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审定并公布。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市(州)、林区、县(市区)所属文化企业,由其所属的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改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审定并公布,并各自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三)在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文化企业,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转制文化企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出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湖北省财政厅、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关于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71号)中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第七条省属转制文化企业每年9月31日前向省文改办递交申报材料。省文改办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文改办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时间。
第八条转制文化企业一经认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均为有效,期间无需重复申报。
第九条各级文改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转制文化企业之外的其他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已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改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转企改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