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docx
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由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现场核查,应当邀请相关区、县分局参与。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延续和变更
第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
第一节 餐饮业经营者
一、特大型饭店
项 目
基本要求
倡导性要求
备 注
1
具有与其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储存、粗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切配烹饪、就餐等专用场所。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和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场所与上述污染源和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的直线距离应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在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现制现售场地、设施、设备不得用于生产、现制现售非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根据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三)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承诺书;
(六)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最长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申请。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程序及费用
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程序及费用食品流程顾名思义就是做食品贸易公司,国家为了加强对食品的监管进行贸易的公司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样发现问题可以随时追溯到销售的企业。
一、办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二、办理范围: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经工商登记,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三)销售保健食品的;(四)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三、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七)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1、2、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全文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塬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在上海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人办证,做任何事都是需要有关的证件,那么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是怎么办理的呢。
这里笔者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有关许可申请;(2)受理:受理人根据批准的有关条件进行核查,做出受理或不给予受理的决定;(3)现场审查:许可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根据相关申请材料的实际内容进一步校准审核;(4)许可决定:许可监管部门针对申请人或者申请企业做出批准许可或不批准许可的决定;(5)派发证件:许可监管部门给符合的食品经营企业发食品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所需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申请资料;(2)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企业或单位的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3)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饮用水质量检验评估报告(餐饮业一定要有);(5)从业者的健康证复印件;(6)与食品经营相一致的机械设备配套设施布置、操作步骤等资料;(7)食品保障排查、从业者健康管理、批发进货检验统计、食品保障事故处理等确保食品各方面的制度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办理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条件:(1)需要有和所经营的食品品类、数目相对应的食品原材料处理和加工、销售、贮存等场地,且要保证所在场地的环境比较干净,还要和有毒有害的场所或者其它的污染源保持一定的相对有保障的距离;(2)需要与所经营食品品类、数目相对应的经营专用设备以及设施,且有关的去污、换衣、盥洗、采光、照光、通风、防腐、防灰、防鼠虫害、清洗及污水处理、废料和废弃物品存储存的设备及设施;(3)有专职或者临时的食品保障工作人员和食品保障的管理制度;(4)要有比较优良的工艺制作流程和设备合理布局,以防直接入口食品和待加工食品、成品与原料相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到有害物质及不干净的物品;(5)法律、法规所规定其他方面的条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有哪些:(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定义: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健康保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定义: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定义: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定义: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定义: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定义: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 要求材料word版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
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图及通风图复印件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复印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复印件
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清单
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户名称预先查询单
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超市(便利店)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南
《关 于 小 型 超 市 (便 利 店 )从 事 菜 肴 复 热 、分 装 类 经 营 活 动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监 管 工 作 指 南 (试 行 ) 》
为 促 进 新 兴 食 品 经 营 业 态 的 发 展 ,规 范 超 市 (便 利 店 ) 内 从 事 菜 肴 复 热 、 分 装 类 食 品 现 制 现 售 活 动 ,加 强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和 监 管 工 作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根 据 《食 品 安全 法 》 《上 海 市 食 品 安 全条 例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理 办
法》 《上 海 市 食 品 经营 许 可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 以 及 上 海 市食 品 安全 地 方 标 准 《即 食食 品现 制 现 售 卫 生规 范 》
(二 )卫 生要 求
便 利 店 提 供 食 品 (菜肴 )复 热 后 分 装 销售 的经 营 活 动 应 当 符合 《即食 食 品 现 制 现 售卫 生 规 范 》 的 卫 生 要 求 ,并
满足 以 下 条件 。
1.场地 基 本 要 求 。
便 利 店 当应分 别设 置菜 肴专 用储 存 、复热 、备 餐 (分 装售 卖 )以及 工 用具 和容器 洗 涤消 毒 区域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
(DB31/2027-201 4) 等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和 相 关标 准 的规 定 ,提 出 如 下 工作 指 南 。
一
适 用范 围
、
本 市 小型 超 市 (以 下 简 称 “便 利 店 ” ) 内 从事 预 包 装 冷 藏 、 冷 冻 食 品 (菜肴 )经 复 热 、 分 装 销 售 的食 品 经 营 活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民以食为天,吃的东西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受众范围广之又广,所以很多创业者就抓住了食品生意的商机,想要从事食品经营,但是由于国家对食品管控的比较厉害,所以想要做这个还是比较难的,特别是作为国家大都市的上海来说,需要办理很多的相关手续,流程也非常的复杂,这里笔者给大家详细的详解一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许可证的一个类别之一,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需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品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现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限为3年,如需延期,应当在快到期的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3、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环境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1、将材料提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相关工作人员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看点,核查经营场所物品摆放是否合理,操作区与就餐区是否区分开等;3、生产设备、环境、卫生条件都满足条件,便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般一周左右就可以拿到许可证,具体还是要看实际情况。
但是有时候材料没法准备齐全,跑断了腿却总是因为缺这缺那办不下来,那应该怎么办呢?食品监督局还要到你门店来实地考察,考察时一般都会找茬说哪哪不合规,这又白费了。
还有一种方法是线上办理这种就要方便多了,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即可,其他的不用你操心,一般下证时间会更短一些。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40P)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1、2、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1)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2)。
解读《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体现最苛刻的准入要求《办法》在国家食品药品总局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提高审查标准和许可要求,如增加中型以上饭店实施明厨亮灶、配备洗碗机,饭店和大型超市生鲜配送中心配备检测人员和设施,建立食品安全个人信息公示、食品安全内部信息追溯、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等规定,进一步严格准入门槛要求。
为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还明确了以下六类不予许可的情形:1.中央厨房制作《办法》目录规定的冷冻饮品、饮料、焙烤食品、肉制品等11类食品以外的即食酒类;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肴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3.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鸭肉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4.现制现售《办法》目录规定的热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咖啡以外的食品;5.无实体门店经营经营者互联网食品的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6.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加工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有哪些新要求1.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根据《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行政权力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房产,《办法》不再要求申请食品经营之前许可时提供房产证明。
2.餐饮单位许可条件中增加公共场所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许可证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营餐饮的决定》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新规定了四类餐饮服务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3.与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衔接新修订政策法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居民住宅楼增建和部分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审批改为备案。
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局的工作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
销售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其他类食品的,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可以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一并提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
登记注册部门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
四、资质范围
相关食品经营者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只需取得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监管措施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按照一般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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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七)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尚未取得的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四)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包括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记录台帐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等);(六)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货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八)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九)废弃物处置制度;(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十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饮品店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十四)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十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应当包括:(十六)供应商遴选制度;(十七)食品检验制度;(十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十九)关键环节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二)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中央厨房申请的食品品种及工艺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九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附件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等文书,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得申请;经告知后当事人仍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不予许可:(一)中央厨房制作本办法附件以外的即食食品的;(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三)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四)现制现售本办法附件现制现售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五)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年。
第二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以及具有制作过程自动售货申请事项的审查,可以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样式。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公示栏,公示食品经营者注册名称、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在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