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运用中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52011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公共秩序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表述并不一致,诸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善良风俗”、“法律目的”、“法律基本原则”,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秩序”、“公共政策”或“特殊政策”。
实际上,公共秩序与内国的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和法律基本原则总有着密不可分的渊源。
公共秩序保留,指内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需援引特定的外国法,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存在妨碍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的危险,该外国法被拒绝适用。
它是国际私法领域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有效措施,如在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中,美国法官柯林斯即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德国法[1]61。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最早把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体现在法律中,该法第6条规定:“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该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更多的是针对国内契约缔结,尚未成为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基本规则,但法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将其运用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使其具有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规定:“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时,则不予适用。
”明确了公共秩序保留,以限制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不同,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以排除外国法在内国适用所产生的危险性。
但总体来说,圉于公共秩序保留本身的性质,在该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相当大。
但公共秩序保留若被无限制地扩张适用,无疑会使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降低,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2]。
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恰当适用应受到足够的重视。
仔细考察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和实践,会发现存在着不适当扩张适用的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关键词,“公共秩序”未能准确界定。
浅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二、 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积极性在于它可以消除冲突 规 范中的危险 作为一种弹性制度, 它必然存在消极作用, 即其给予法官以适用公 性, 共秩序条款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权力滥用 。 法律无详细规定在 何种情况下可援引该条款, 而是将权力充分给予法官来行使, 法官就可 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种任意排除外国法 适用的工具。当今国际社会已重视到这个问题, 并开始对公共秩序保 留的适用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 1. 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明确其内涵以限 “国内公共 制其适用。瑞士法学家布鲁歇把强行法分为两部分, 提出了 “国际公共秩序” 秩序” 和 的概念。 认为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绝对 适用于纯国内民事关系,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一定适用, 国际公共秩序 既使在冲突规范已指定了外国法时亦应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 国际公共秩序较国内公共秩序在范围上要窄, 在适用条件上也更为严 格。将二者等同, 会妨碍许多合理的国际民法关系的成立, 否定许多依 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因此严 外国法已经成立的涉外民事关系, 格区别国内、 国际公共秩序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 。 2. 区分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对 强调外国法内容本身与内国 于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标准, 《波兰国际 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为运用标准上的主观说 。 例如在 1966 年 : “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秩序的根 第 6 条规定 私法》 ” 本原则时不予适用。 客观说是指在决定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 不 但重视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不妥, 且注重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在客观上是 《秘鲁民法典 》 第 2049 条 规 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 如 1984 年 : “秘鲁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有关规定, 定 只有在其适用 ” 才可拒绝适用。 将产生与国内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后果时, 尽管主观说运用起来较为方便, 但其以法律内容本身断定其违反本国 并不考虑其适用会不会实际产生违反的结果就轻易排除 的公共秩序, 易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 相比之下, 采用客观 外国法的适用, 说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限制更为合理 。 大多数国家目前也趋向于采用 《法例 》 : “应依外国法 例如, 日本旧 第 30 条采用主观说, 规定 客观说, ” 《法例 》 时, 如其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不予适用。 而日本新 : “外国法不予适用, 则改用客观说, 在第 33 条中规定 如其规定的适用 ” 目前, 国际社会有将两种标准结合起来运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用的趋势, 假设外国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而在我国最其作了保留, 如果该 但是如果依据外国法, 其 外国法从内容上明显违背了我国的公共秩序, 甚至可能对我国当事人有利, 显然, 后果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就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公共秩序保留了 。 因此, 将 可以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更加 主观说与客观说结合起来运用, 灵活、 有效。 3. 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 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 一国以公共秩序制度拒绝适用本国冲突规范制定的外国法后, 该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历史演变和现状。
接着分析了这一制度的意义,指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
也指出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执行不严格、法律规定不明确等。
得出结论指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还有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空间。
【关键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不足、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忽视。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其概念、历史演变、现状、意义和不足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人们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认识,提高社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接下来将进入正文部分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2. 正文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保护、维护和传承传统文化、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秩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重视,旨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文明有序的发展。
公共秩序包括法律法规规范的社会秩序、道德伦理规范、传统文化等多个方面,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价值观念,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文明和秩序的稳定。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法治思想。
自古以来,中国就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倡导礼法廉耻等传统道德观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法治理念和文明进步的要求。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况(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一个部门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促进国际上各种民事和商业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而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被广泛适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中去。
关于公共秩序的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含义各不相同,在国际上没有统一起来。
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把它叫做“公共政策”,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大意是:如果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外国诉讼或承认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承认,会违反国内的公共政策,就不适用本该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承认外国法律效力和外国司法判决或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学者在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时,普遍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1、根据法院国法律或者国际私法公约冲突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但如果适用的话,违背法院国国家的切身利益、基本政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则不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2、法院国的法律能直接适用于外国的民事关系,从而排除外国法的应用。
3、被外国法院请求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如违反公共秩序,法院国不予承认或执行。
(二)公共秩序的发展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公共秩序起源于13和14世纪的意大利“区分法律说”。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把公共秩序上升为法律规定,其第六条规定:“个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
”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普通法概念称为公共政策,在法国的法律为公共秩序。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特征公共秩序一方面体现出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各国的外交政策和基本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公共秩序概念相对复杂。
然而,我们的法律尚未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下定义,这意味着,没有具体的公共利益概念,不能准确定义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机构或公共秩序维护机构,是指一种由政府设立并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组织。
公共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则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必然产物。
在现代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民参与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探讨其在当前社会中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它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平正义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幸福感。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必然需求。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复杂多样化,对公共秩序保持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和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也是可行的。
现代社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适合本国国情和文化特点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便利。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尽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和可行性,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复杂性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制度的效能和公信力也需要不断提高和加强,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此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需要应对信息化时代新兴问题的挑战,如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
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的方案为了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提高制度的效能和公信力。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探析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探析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起着维护法院地的基本制度和公共利益的“安全阀”的作用。
我国在实践中对于这一制度一直存在滥用和消极回避的情况,如何合理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促进法官合理适用,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紧要问题。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制度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之概述1.公共秩序保留之历史背景公共秩序保留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法语中称公共秩序,而德国中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
公共秩序的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三世纪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做出了规定。
而后的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及《意大利民法典》也都相继对此制度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确认,而后这一制度逐步发展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2]。
1.共同秩序保留之功能承担“安全阀”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秩序的意义在于能有效防止适用外国法所带来的对本国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冲击,是法院地国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肯定内国法的积极功能。
即不需要表明需要依据冲突规范而适用外国法,可直接认定因涉外民事关系与法院地有重要联系即可,所以具体指向公共秩序的法律应直接适用。
1.共同秩序保留之形式各国法律对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形式,大致有下列三种: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即法律中明文规定,如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即予排除,如《日本法例》、埃及民法等。
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确定部分内国法律的绝对强制性,在这类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不得适用外国法。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规定。
综合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既确定部分内国法的绝对强制性,又规定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得适用,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3]。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历史渊源、法律依据、运作机制、现状与挑战、优势和潜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充分发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才能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相关工作,努力推动社会秩序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重要性、历史渊源、法律依据、运作机制、现状、挑战、优势、潜力、社会稳定、繁荣、关注、支持、作用。
1. 引言1.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管理措施,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在当今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仅是对个别行为进行制约和管理,更体现了国家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关注和维护。
保持公共秩序的良好状态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公共秩序的稳定,才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更是对社会秩序进行规范和引导,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在当前社会,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充分认识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在传统社会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已经对公共秩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维护。
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近代社会,我国都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维护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
封建社会中的“循循善诱”和“惩恶劝善”等制度,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设立的。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基础、具体实践、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完善建议的探讨,揭示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践证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发展,对于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也对未来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定义、研究背景、意义、历史沿革、法律基础、具体实践、现代社会发展、完善建议、重要性、前景展望、总结1. 引言1.1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一些可能对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通过对这些行为的限制和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团结。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有序的行为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良好发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指的是对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之前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公共秩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治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公众对于法治和社会秩序的需求也逐渐增强。
浅谈公共秩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浅谈公共秩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摘要]文章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公共秩序保留政策的限制应用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其他国际私法上的原则性问题的冲突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自由裁量权;国际惯例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运用的不可预见性公共秩序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与一个国家的主权、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息息相关。
公共秩序的内容具有相当的任意性,各国关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各不相同,其内涵和外延都难以界定。
而且,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同一个习俗或者规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否表现为公共秩序不能确定。
因此,对于公共秩序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决定了该制度实施的对象、范围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运用中具有相当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
目前,学界对于公共秩序的内涵和范畴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国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惯例。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可以对任何外国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因为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建立在国际私法时对适用外国法所作的总体性保留。
[1]在什么时候可以采取保留措施,通常只取决于各国的政策和个案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从这两条法条来看,我国明显采取直接限制的方式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出规定,同时,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之后,法院应适用法院地国法来处理该国际民商事案件。
这两条法条不仅表明了我国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态度,而且灵活性较大,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适用起来也比较方便,有利于法院或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但同时也出现了上段所述的问题,也就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缺乏客观、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法律的实施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可预见性。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虽然各国对具体构成公共秩序的制度存在分歧,但一般都认为,只有涉及国家根本法律观念、社会道德基础、国家根本利益的制度、政策、观念才有资格构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公共秩序。
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引言第一部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一) 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与发展(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一)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二)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司法运用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分析(一) 立法上的缺陷及分析(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研究意义(一) 国际社会对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不同理论与实践(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必要性二、我国各法域对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一) 内地的有关立法与实践(二) 香港的有关立法与实践(三) 澳门的有关立法与实践(四) 台湾的有关立法与实践第三部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一、立法上的完善二、司法实践上的完善三、区际冲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一) 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必要性(二) 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具体内容结论参考文献论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传统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在走向新的历史阶段,对公共秩序的限制适用反映了各国在司法主权范围内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积极变化,它代表着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态度,在立法上有较完备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但也应该看到,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
我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法律格局,各法域对于公共秩序的内涵与范围未予明确界定。
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会损及各法域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及司法公正,但对此不予采用又会动摇法治基础与社会秩序。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09法学1班卢旭坤20091301310018摘要:由于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共秩序”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国际私法上的共秩序保留制度尚无一致的含义。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共秩序保留制度,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关键字:公共秩序保留规则化司法体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内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因外国法的适用违背内国的基本公平和正义观念、基本法律原则或内国的重大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而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制度,它是国际私法保护内国法不因外国法适用而受到损害的一道安全阀。
一、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但在多处明文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海商法》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私法实践和学界主流观点,我国的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主要包括下述内容:①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我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②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安全;③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④我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和观念;⑤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己口口日.11(中)L e gal Sys t em A n d S o ci et yi太制占轧金I I法制园地4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江龙兵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丈简要分析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特点和作用;立法形式;司法实践及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之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形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043.02一、公共秩序保留和公共秩序的概念(一)公共秩序保留和公共秩序的含义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法语中称公共秩序,而德语中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因法对,囚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种保留制度。
口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蛊奄发展渐趋完善。
1804年的《法倡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公拭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政治法律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围际上还没有~个统一明确的解释,各国立法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各囝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解释:(1)公共秩序就是保证社会平衡的法律的总和,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定八2)公共秩序就是善良风俗和道德;(3)英国的公共政策就足:英困司法的基本观念、英国的道德观念、联合1三国对外正常关系和利益以及英国的个性解放与行动自由的观念(契夏尔);(4)公共秩序就是一国政治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础等等。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和作用1.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公兆秩序保留之所以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因为它具订自身法律特点:(1)符合国家主权原砸0;(2)含义不具体、不明确,运用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3)比其他限制外国法效力的识别、广义反致、外嘲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更直接而彻底地排斥外国法的效力;(4)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外国法。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概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公共秩序的含义颇富弹性,诸如公共政策、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均可称为公共秩序。
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表述。
虽然各国都试图探讨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但其仍是一个笼统含糊的概念。
诚如法国学者安得利魏斯所说: 要赋予公共秩序以一定的范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在什么限度内适用公共秩序,法官有广泛的裁量权。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其一有消极的否定作用,即当本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若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地处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有积极的肯定作用,即内国法的某些规定因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等,则须直接适用,而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进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1. 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中暂无关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这就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定义,富有弹性,就可以任意解释。
无论什么行为均可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规避外国法律的适用。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我国一直是持肯定态度。
在我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回应。
早在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问题的意见? 中就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随后我国在一系列涉外立法中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
如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268 条; 1992 年《海商法》第276 条等。
不过真正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是1987 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 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50 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_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至上的价值取向为视角
2011・02(下)浅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至上的价值取向为视角邱威棋摘要本文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之核心价值取向为视角,分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提出解决缺陷的方法,并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价值取向涉外民事关系作者简介:邱威棋,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2008届法学专业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36-04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 Public Order )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在大陆法中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者“排除条款”。
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的“令人厌恶的法则”排除在域内适用的规定,经胡伯、孟西尼,萨维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进一步阐述而渐趋完善。
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已作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制度存在。
随着当今社会国际交往加深和全球化程度加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而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的国际法大师韩德培先生曾这样论述公共秩序保留:“一方面不必任意扩张它的适用范围,同时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它的作用,把它视为无足轻重。
”可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问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焦点问题。
笔者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之价值为视角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做理论上的浅析。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摘要]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国际私法中排除外国法的一项制度,也是冲突法上最古老、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在外国法的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一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现代各国国际私法上无不才用这一制度以维护本国或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稳定。
然而由于公共秩序的涵义迷糊不清,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所以他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使用标准排除后的法律适用完善一。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内容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在英美国家常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国家中称为“公共秩序”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它是一国法院以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是,或依法应该提供司法援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援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制度。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内国强制性规则中被认为十分重要因而在内国具有绝对的属地效力,可以强制适用于在内国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规则,比如我国宪法确立的民族平等原则、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另一部分内国专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规定的强制性规则,比如我国有关国际金融的外汇管理规则等有关立法。
此种意义上的公共秩序被一些学者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称为国际公共秩序,尽管它实际上只是从一国角度而言的国际公共秩序。
(参见李浩培:《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问题》,载《李浩培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 页。
)除了内国法的规定外,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还还应该包括内国一句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儿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应维护的国际秩序。
如在我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对于损害公约所规定的涉外民事行为,我国法院就应该使之在一切情况下均无效,而无论根据我国冲突法指向哪一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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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0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5期Oct2012[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维护本国的传统道德、社会秩序和根本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使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论文对该制度运用在冲突规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冲突规范[中图分类号]D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10-0069-02[法律应用与研究]浅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运用中的若干问题任佳(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山西榆次030600)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或排除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私法上已被普遍肯定,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宗教、文化等的不同,其法律的基础也不同。
尽管当今法律趋同化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但这一制度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一、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一)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的关系各国学者和相关理论都承认国际公共秩序与国内公共秩序是不同的,但二者在多大程度上不同、是完全不同还是有些交叉,各国学者存在分歧。
法国学者Coussouarn&Bourel认为,公共秩序在国际私法中具有抑制适用其他可适用的外国法的作用,且与国内公共秩序完全不同;加拿大普通法学者Falconbridge在他40多年前出版的论著中也基本承认“外国或国际公共政策”完全不同于“国内公共政策”。
实质上,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同属强制性规范的范畴,但二者至少在法律效力上是有所区别的。
瑞士法学家布洛歇曾经从萨维尼将法分为两部分的观点出发,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认为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绝对适用于纯国内民事关系,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一定适用,只有国际公共秩序才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国际公共秩序与国内公共秩序虽不完全不同,但国际公共秩序较国内公共秩序在范围上要窄一些,在适用条件上也更为严格。
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否则会妨碍许多合理的国际民法关系成立,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二)国际公共秩序的新发展及其可行性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仍然是从国内立场出发,就某国而言依然是一个国内法上的概念,是一国为维持内国的法律秩序借助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它同法院地有密切关系,不可能超越其特定社会的法律秩序。
从理论上讲,“国际公共秩序”与传统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存在很大的差异: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渊源不同。
第三,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同。
传统公共秩序以内国为主,以本国利益为核心,而国际公共秩序则是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从理论上讲,二者有所不同,但将“国际公共秩序”专门在世界范围统一起来是否有必要及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有局限性。
首先,统一实体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国际性与主权性、民族性进行拉锯的过程,而“国际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不符合普遍适用性;其次,众多主权国家实体法的统一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从而抑制各国调整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的能力,势必抑制国家为最好地解决社会问题的竞争力;最后,统一规则往往过于重叠,有些规定与未统一的国内法规则相冲突。
综上,将“国际公共秩序”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根本利益的平台上构建是不必要的,其可行性也是问题。
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一)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理论传统理论普遍认为,以公共秩序保留为根据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由国内法取而代之。
但既然国内法规定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以它指向的外国法为准据法,就证明该法律关系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若此时一律以国内法取而代之,则有违冲突规范之本意。
加之,若适用公共秩序的结果不一定导致国内法的适用,法官也就缺乏适用公共秩序的利益驱动,从而间接69··抑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
目前有三种常规方法:一是运用“分割”的方法,仅排除外国法适用中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部分,仍适用外国法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被排除后,拒绝该案的审理。
理由是:此种情况下,可视同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证明。
三是当一个案件与多个国家有关时,可以考虑重新选择一个与案件有关且较为密切的连结点,从而导致适用一个与本国公共秩序不相违背的第三国法律。
(二)我国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情况《示范法》规定,排除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的外国法后“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滥用该制度、随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简单选择本国法的做法加以限制,但对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的法律选择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又会造成在外国法被排除而中国法又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法官何去何从。
笔者认为,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国内法,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个别处理。
三、公共秩序保留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一)国际条约的适用目前比较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条约并不能束缚国内法院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任何国家在加入条约并承担条约义务的时候,都不可能将根本危及本国政治、经济制度、文化、文化传统等内容作为条件加入并承担义务,其他成员国也不应抱有此种不适当的预期。
国家所承担的任何条约义务,都必须在自身公共秩序所能容纳的度以内。
只有当条约义务与公共秩序保护二者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国家才可能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合作,进而达到条约各方共赢的结果。
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和美洲国家组织的国际私法会议上签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均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因为缔结统一冲突法的目的在于减少缔约国之间法律选择的不一致,否则与该宗旨背道而驰。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目前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国际惯例作为公共秩序排除的对象。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如果适用结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者法律基本原则的,则不予适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
在理论界形成了两种力量,支持说认为:第一,国际惯例一般是在与国家没有原则性利害关系的领域内自发形成的,一般不会危及公共秩序。
第二,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不够全面和完善,在一些领域甚至出现了立法的空白。
反对说则认为:第一,从国际惯例的产生来看,它不是针对某个国家产生的,是在长期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
第二,从国际惯例的适用看,要么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一致选择,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未违背本国强行法规定,对这种选择就不应排除,否则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要么是当一国国内法和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从国际惯例所具有的作用看,它是起补充作用而出现的,具有救济功能,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第四,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大多数国家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都不指向国际惯例,而目前对公共秩序保留加以限制又已成为一种趋势。
第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国最早是在1986年通过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当时人们对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况且那时是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
就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同意“支持说”。
其一,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国际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遍性,一般不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问题。
第二,从国际惯例的适用看,在当事人明示选择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时,反对方也承认,这种选择不得违反本国强行法的规定,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这些正是公共秩序保留的应有内涵。
第三,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后,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地。
从适用顺序上看,当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限制是一种国际趋势,但这并不妨碍国际惯例适用中考虑公共秩序因素,并且这一规定也是我国在这一问题处理上的特色之处。
第五,虽然《民法通则》颁行较早,但《海商法》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更是在我国已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并取得巨大成就,观念上也有了长足进步的基础上构建的。
因此,应该将国际惯例作为公共秩序排除的对象。
综上,我国四个法域都不排斥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问题上的适用,所以目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是肯定的,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也有不足之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运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民商事交流,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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