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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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0-3-3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作者:付研

[摘要]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中国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十几年来,中国政府在法律、社会资源、发展机会等各方面为妇女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了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当然,中国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性别;主流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672-2426(2009)02-0054-03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确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是在现存的行动中加入“妇女成分”或“两性平等成分”,也不是仅限于提高妇女的参与度。其主要内涵是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它所倡导的是一种变革的价值观,而不是特定人口(妇女)的福利;它要推动的或落实的,是对所有政策、项目等的根本反省和创新,而不是单一零星的政策;它是一种双赢战略,强调建立性别伙伴关系,而不是零和游戏,它是发展的。中国政府是世妇会上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49个国家之一,并确定“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作出积极回应。2001年,我国又将妇女发展的任务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近十几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实现自己的承诺,认真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努力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中国的实现,在法律、社会资源、发展机会等各方面为妇女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了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性别平等与女性发展仍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和制约,男女两性发展不平衡现象还未完全消除,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仍存在男女不公平的情况,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现状分析

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是确保两性平等地参与、贡献和获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就从这个视角来分析我国性别平等与女性发展的状况,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原则性强,但操作性不足。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的性别平等政策建立的时间早于发达国家20多年,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即已建立起以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准则。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这些年来,我国陆

续颁布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财产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保护条例》等100多部与妇女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

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从不同方面保障男女平等权利。中国妇女获得了法律上的男女完全平等。

问题在于,这种性别平等意识更多体现在某一政策领域的一般政策中,较少体现在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中,性别平等政策模式在一般政策

与具体政策之间缺少衔接;某些性别平等立法缺乏反歧视条款,对法律

后果缺少详细而具体的设计,使得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减弱。结果原则与实际有相当大的距离,性别平等的原则在具体政策或措施方面呈现出弱化趋向。此外,有些中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歧视女性的初衷,但是实施后却可能产生某些歧视女性的后果。我们用性别意识的眼光来审视现行公共政策对两性状况的影响时发现,在仍然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里,缺乏性别意识的政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保证

对男女两性平等对待,一项原本不具有性别歧视的政策可能会产生对女性不公正的负面效果,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在参政议政层面,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不断提高,但

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女性参政的广度和深度是体现女性生存与发展状况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自然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女性地位的重要标志,也

反映出国家政治民主性和社会公平性的提高程度。近些年来,我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一大批优秀妇女人才进入各级权力机构,参政领域也从单纯的进入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延伸到更广阔领域的参与和影响,参政主体从以女干部为主扩展到妇女群体,参政

过程从被动行使法律权利到主动争取,参政意识上对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也有很大提高。

但总体来看,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尤其是妇女参与高层决策还有很大空间。具体分析各级别干部队伍的性别构成可以看出,一方面,男性不仅在干部总体数量和比重上占有优势,而且越是高层的

干部队伍中,男性的优势越为明显。这说明不仅在进入干部队伍、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总体水平上男女两性尚存在差距,而且在获得掌握着更多决策和管理权的高级别职务、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深度上,男女两性的差异更为显著。另一方面,在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组织中,女性的参与率非常低,农村妇女在参政议政的水平上也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亟待提高。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女性群体的诉求难以在决策层中表达出来,使得女性群体的合法利益整体上容易被边缘化。或者即使女性群体的诉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到决策层,依然存在各种声音和利益的权衡问题,这时不

同利益群体的博弈和争取显得非常重要,而妇女参政的劣势有可能导致女性群体被排斥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之外。

3.在经济的层面,女性就业率有所提升,但贬低女性人力

资源价值的现象仍然存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相关女性就业

权益的保护性条款并不缺少,如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还作出了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颇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女性实现劳动就业权,提高自身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实现

人的尊严和自身价值,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自发调节功能逐渐增强,政府资源调配功能渐次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分工领域,男女不平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甚至有扩大的态势。

从表现形式上看,社会中男女劳动就业权利事实上还并不完全平等,妇女就业机会更少,就业率低于男性。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众多妇女从事不稳定、缺保障、不安全的工作,有关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妇女因性别歧视而被拒之门外的现象比比皆是,女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尤为突出。此外,女性所做的工作容易受到过低的评价,一旦女性成为某种职业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主导群体,该职业

或该部门工作往往会被视为无足轻重或较低的经济价值工作,贬低女性人力资源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对女性人权的一种损害,还会

扩大社会矛盾。

4.在劳动社会保障和财产权益方面,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男女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女性发展的基础条件。根据当前妇女上访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包含着妇女“四期”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主要反映在生育费用、产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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