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地方群众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当保持低水平,可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3)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在我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的失业人员支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从今后发展看,还有必要从其他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条件时,可以考虑失业人员如何继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此外,失业保险金还要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不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单一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至关重要。因此,它还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提供资金补贴来实现,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是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4)坚持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缴费制,由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国家也采取由用人单
位一方缴纳的办法,而国家财政主要承担管理费用和弥补赤字,这是主要模式。二是通过国家税收解决资金。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模式。我国一直采用缴费制,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由企业单方缴费;《失业保险条例》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费,财政予以补贴。这种三方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压力,不会造成某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基金收入。应当说,这一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保证失业保障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失业保险基金有其自身的特点:(1)失业保险基金不是政府资金。
与政府资金相比较,失业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社会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单独处分,不能侵占和挪作他用,财政不得向失业保险基金透支;基金的最终所有权应当由政府、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拥有,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界定给其中的任何一方。特定目的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设立具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只能在特定范围内筹集,用于向失业人员提供物质帮助这一特定的社会
目的,而不像财政资金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筹集,也不能用于其他公共支出。(2)失业保险基金不同于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比较,失业保险基金一是不以营利为
目的,其运作目标是通过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虽然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债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其目的是充实基金,而且数额有限。二是征收的强制性,凡是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缴费义务。三是使用的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着眼于
公平,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待遇发放标准也大体相同。(3)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也有特殊之处。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都实行部分积累,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现收现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建立了个人帐户,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统筹使用,要强调风险分担和基金的互济性;在基金支出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要满足眼前的资金需要,还要应付远期的支付压力,而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的主要是现时支付需要。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中国劳动咨询网 /
1、以支定收的原则。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并据以计算出基金筹集总额和筹集比例。
二是适度性原则。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比例要与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