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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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1、以支定收的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

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1、以支定收的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

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

并据以计算出基金筹集总额和筹集比例。

二是适度性原则。

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比例要与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适应。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不能太低,太低则不敷使用;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增加参保单位特别是企业的负担,影响经济发展。

三是公平性原则。

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缴费构成其财务负担,失业保险费率的不统一将会导致市场环境的扭曲,只有建立在相同费率基础之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才有助于构筑企业公平竞争、资本和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基础平台\"。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费率略高或略低于全国的基准费率。

从长远看,全国的失业保险费率终将走向统一。

四是经济性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有成本的,特别是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要耗费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目前失业保险的管理费用由财政拨付而非从基金中列支,但降低筹资成本能够节省财政资金,提高社会总资金的运行效率,在全国推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基金的征收成本。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失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与支付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三)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失业保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费基数、征收期限等进行;(二)支付失业保险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期限、程序等进行;(三)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费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安全;(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年度预算;(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合规、安全。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汇报人:2023-11-30contents •失业保险基本概念与原则•失业保险参保与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企业员工失业保险权益保障•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目录01失业保险基本概念与原则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定义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共享发展成果。

作用失业保险定义及作用03其他相关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失业保险制度有补充和完善作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等。

02《失业保险条例》详细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待遇申领等。

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强制性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集中建立,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风险共担。

共济性失业保险待遇是对失业人员因失业而中断收入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补偿性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通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预防性失业保险制度特点02失业保险参保与缴费等。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如工会、妇联、残联等。

0102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参保条件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参保条件。

. 具备缴费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01020304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每月的缴费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
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独立管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应独立管理,不受其他资金的
干扰。

2. 定期筹集:按照规定,定期筹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

3. 安全运作:保障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防止损失和
挪用。

三、管理职责
1. 监督机构:设立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筹集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3.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投
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增值。

四、基金使用
1. 失业救助:基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

2. 就业培训:一部分基金用于培训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 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财务报告
1.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

2. 透明度:财务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1. 处罚机制:对于侵占、挪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2. 履职责任:监督机构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建设内容,就业工作受到广大劳动者和社会的关注。

此外,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正在采取更有效的举措,加强就业创造和就业保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失业保险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确定失业保险的原则(1)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应当遵守公平原则,按照人人平等、就业优先、社会互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及劳动者确实受到失业群体保护的原则,保障参保者就业稳定,减轻失业压力。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应当遵循社会保险原则,以“补偿”为主,结合“护庇”和“增效”,坚持保障性和社会统筹性原则,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增强参保者就业保障意识,提供给参保者有效的就业技能培训和提供就业支持,为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四、参保标准(1)参保条件:1、18--60周岁;2、有被保险单位名义下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聘任;3、有效工作状况;4、本人拥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能按规定参加保险并遵守有关失业保险规定。

(2)参保对象: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的企业雇员;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公务员,在经营性单位的职工;3、经营性机构的职员以及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4、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

五、缴费标准(1)对全部缴费对象,其缴费比例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稳定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拟定,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被保险人的缴费比例:被保险人的缴费比例占月应得工资的1/20,其中职工的缴费由职工自行承担;(3)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在月应得工资的9/20,由用人单位负担;(4)注册企业及公司及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注册企业及公司及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在月应得工资的9/20,由企业及公司及事业单位负担。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遵循的原则: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

第三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合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公司职工个人应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安全、合规。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登记第十条公司职工失业后,应向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人员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配合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第六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未履行职责,导致失业人员未能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办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失业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失业保险业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的登记、调查、统计、基金管理、待遇核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服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七)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八)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九)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制度,合理控制基金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基金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待遇核定与支付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因素,合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1)普遍性。

它是为保障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1)普遍性。

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2)强制性。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

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不需要偿还。

(4)社会化。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多渠道,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分担。

(5)待遇水平适度。

失业保险待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6)适当积累。

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备应急之用。

(7)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并以货币为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章--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章--失业保险

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三、失业预防与就业扶助措施存在的问题(142)
1
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限制了企业的自由。
2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心理教育薄弱。
3
以优惠政策贷款、企业津贴的方式鼓励失业者创 立自营小企业。
第三节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143)
1 一、基本概念 二、失业保险的原则
期限
失业津贴的等待期
等待期的作用:一是降低管理费用;二是防止冒领失业 金和有意制造非自愿失业的行为。 国际劳工局规定:每次失业的前3天;12个月里失业的前 6天;特定情况下达7天;季节性工人,则按职业活动情
况调整。
五、失业保险基金筹集(138)
雇主缴纳失业保险金;雇员缴纳失业保险
金;政府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有一方负担;两方负担;三方共负。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补充)
• 《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 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

泸州市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进行阶段
性降低。其中用人单位缴费从1.5%将至0.6%、职工个人缴费
费率从0.5%将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提供劳动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享受失业金的前提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办法》规 定,“失业人员应 在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之日起60日 内,到经办机构申 领失业保险金。如 果超过这一期限, 算自动放弃享受失 业保险权利,以前 所累计的缴费年限 在下次失业时不再 计算”

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一、引言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是关于失业保险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就业稳定。

本文将就该文件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二、文件内容概述1. 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创业、调节劳动力市场等内容。

这体现了政府对失业问题的重视和关心,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

2. 参保范围和条件该文件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包括关于户口信息、芳龄、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参保指引,也有利于规范和优化失业保险的实施。

3. 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文件中还对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失业金的计算方法、发放标准和流程等。

这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4.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文件还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滥用和挪用等问题,保证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实施情况分析从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的制定是非常有益的。

通过对失业保险的范围、条件、待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我们也要看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参保范围和条件方面,一些特殊群体的参保条件和待遇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方面,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行不到位、不够及时等现象;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一些监管措施还需要加强,以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北京市昌平区失业保险政策文件,我持认可态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也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高效性原则:提高经办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内控管理职责第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目标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内控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内控意识。

(三)对经办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四)定期对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内控管理制度第五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收入、支出、存储、保值增值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经办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明确经办权限、责任和时限。

(三)内部控制措施:针对经办业务中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频次。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内控管理措施第六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基金收入管理,确保基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规范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合理、合规。

(三)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机制,提高基金收益率。

(四)加强经办业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内控意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规范失业保险的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业保险基本制度1.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动就业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失业待遇的公平分配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2.失业保险对象的确定:规定失业保险对象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的自然人和城乡居民。

3.缴费政策和方式:明确失业保险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等。

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基金的充足运作。

4.失业登记和申领程序:规定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程序,包括指定的登记机构、申领条件和方式,以及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

二、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制度1.失业金的计算和发放:明确失业金的计算公式和发放方式,按照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来决定失业金的数额。

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2.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措施: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求和权利,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帮扶措施。

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支持等措施,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机会。

3.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管理办法,包括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失业人员的待遇能够与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2.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稳定增值。

包括制定投资标准和限额、设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3.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规定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报告,以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失业情况 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更加精准的 失业保险政策。
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 政策执行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失业保 险政策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 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失业 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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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
通过与各类企业合作,提供及时的职业信息和招 聘机会,为失业人员推荐合适的岗位。
实习与见习机会
与相关企业和机构合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实习和 见习机会,帮助他们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培训指导
为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业培训指导,包括市场分 析、项目选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背景介绍
王先生之前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由于公司裁员不得不重新寻找 工作。
再就业过程
王先生在失业期间,利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创办了一家提供线上 营销服务的公司。
经验分享
王先生表示,虽然创业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但失业保险 为他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让他有更多的时间去实现自己的创业梦 想。
07
常见问题解答与建议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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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失业保险概述 •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与待遇 • 失业保险的缴费与申领程序 • 失业保险的基金管理及运营 • 失业保险与再就业 • 案例分析:成功再就业案例分享 • 常见问题解答与建议
01
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 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
包括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 会等。
3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

下列关于我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论述

下列关于我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论述

下列关于我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论述一、我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遵循了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思想,提供了有效保障。

主要建立在单位和个人双重义务体系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筹共担的原则,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提供失业保障金、个人补贴和就业服务三大政策措施,为失业人员提供安全网。

1、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以就业单位和失业人员共同参保为原则,各方不断增大缴费,形成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失业保险金来补贴家庭经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2、个人补贴政府实施的个人补贴政策,主要是针对失业人员家庭增加经济支持,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以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就业服务政府实施的就业服务政策,主要是提供就业资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不足1、缴费不足虽然失业保障制度从各方面增加失业保险金缴费,但缴费总量仍然不足,未能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补贴不足政府的个人补贴政策也不及时及力度,补贴的金额较低,不足以维持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

3、就业服务不足就业服务的效果并不理想,就业资讯不够精准有效,就业培训的内容僵化,对失业人员的支持力度过低,阻碍了失业人员的就业。

三、改进措施1、加大失业保险金缴费提高失业保险金缴费金额,为失业人员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确保失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

2、加大个人补贴政府应加大个人补贴的力度,增加补贴金额,增加受补贴人群的范围,以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加强就业服务政府应拓展就业服务内容,加大就业指导、培训及就业帮扶支持力度,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增强失业人员就业自身市场竞争力。

第04章失业保险

第04章失业保险

第四章失业保险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能熟悉失业率的标准和失业类型的划分,熟练掌握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受保人的资格认定,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了解失业保险管理基金的管理原则和内容,能够在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体思路和相关对策。

教学重点与难点:失业的类型、受保人的享受资格、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的关联。

课时:4 学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失业概述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一、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觅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取得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 年将失业概念为在调查期内达到必然年龄并知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

(3)正在寻觅工作,即在最近特按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觅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二、失业率标准(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

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

(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52 周我国目前利用的城镇记录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记录失业率=城镇记录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记录失业人数)×100%。

2004 年我国城镇记录失业率控制在%。

(二)失业类型一、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点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职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二、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技术性失业由于利用新机械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致使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失业人员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应及时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和条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由国家制定。

第六条缴费方式和比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

第七条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对于拖欠、逃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追缴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八条个人缴费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金额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例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未有就业等。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期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失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等。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是指从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个方面,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保生活:通过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和程序,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保障。

2. 防失业:通过降低缴费费率、扩大覆盖范围等措施,降低企业和职工的失业风险。

同时,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帮扶,防止大规模裁员和失业潮的出现。

3. 促就业:通过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体系。

“三位一体”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同时促进再就业,从而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

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

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1)强制性原则。

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

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

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

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

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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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

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

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

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

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

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

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

(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地方群众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当保持低水平,可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3)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

在我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的失业人员支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从今后发展看,还有必要从其他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条件时,可以考虑失业人员如何继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此外,失业保险金还要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不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单一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至关重要。

因此,它还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

主要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提供资金补贴来实现,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是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

(4)坚持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缴费制,由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国家也采取由用人单
位一方缴纳的办法,而国家财政主要承担管理费用和弥补赤字,这是主要模式。

二是通过国家税收解决资金。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模式。

我国一直采用缴费制,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由企业单方缴费;《失业保险条例》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费,财政予以补贴。

这种三方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压力,不会造成某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基金收入。

应当说,这一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保证失业保障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失业保险基金有其自身的特点:(1)失业保险基金不是政府资金。

与政府资金相比较,失业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

社会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单独处分,不能侵占和挪作他用,财政不得向失业保险基金透支;基金的最终所有权应当由政府、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拥有,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界定给其中的任何一方。

特定目的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设立具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只能在特定范围内筹集,用于向失业人员提供物质帮助这一特定的社会
目的,而不像财政资金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筹集,也不能用于其他公共支出。

(2)失业保险基金不同于投资基金。

与投资基金比较,失业保险基金一是不以营利为
目的,其运作目标是通过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债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其目的是充实基金,而且数额有限。

二是征收的强制性,凡是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缴费义务。

三是使用的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着眼于
公平,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待遇发放标准也大体相同。

(3)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也有特殊之处。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都实行部分积累,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现收现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建立了个人帐户,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统筹使用,要强调风险分担和基金的互济性;在基金支出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要满足眼前的资金需要,还要应付远期的支付压力,而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的主要是现时支付需要。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中国劳动咨询网 /
1、以支定收的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

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

并据以计算出基金筹集总额和筹集比例。

二是适度性原则。

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比例要与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适应。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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