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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产业规范条件(讨论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2016年6月28日

工业机器人产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工业机器人产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机器人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制造模式,提高工业机器人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我国制造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企业在申请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产品质量认证后,其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才符合本规范条件。

二、基本要求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五)具有独立设计、生产、销售和/或服务能力。

(六)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七)主营业务是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或服务能力。

(八)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生产设施、设备、检测和校准要求

(九)应具备与所生产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相适应的生产线装配设施、起重设施、厂内运输设施、厂房和仓库等生产设施,并应具有良好的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十)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设各、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相适应的生产的要求。

(十一)应具备满足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相适应的过程和出厂检测设备等,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CNAS/CMA认可的有效校准报告。各过程的检测项目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四、生产管理能力要求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等相适应。(十三)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四)企业应建立与工业机器人及其相关产品或系统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

(十五)应具有与生产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工业机器人及其相关产品或系统生产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知识产权。

(十八)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 %。

(十九)企业所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或关键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二十)企业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所采用的关键零部件(例如传感器、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或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例如焊接系统、喷涂系统、打磨系统等)应获得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和/或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认可。(二十一)企业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或关键零部件产品需提供保质期指标。

(二十二)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十三)平均无故障时间和平均修复时间不低于国家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六、人员要求

(二十四)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十五)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 30 %。(二十六)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应(有生命周期内的技术人员)至少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六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产品分析、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二十七)企业的关键技术岗位、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应经过国家或机器人行业认可的专业机构的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根据要求定期复训。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八)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二十九)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三十)应设立与所生产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或集成系统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相应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

(三十一)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交付时应有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工业机器人集成系统交付时应有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的评估报告,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三十二)企业任何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数据及报告所涉及的场地、设备、人员应获得国评中心和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认证机构的认可。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三十三)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要求,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十四)企业应按《职业病防治法》、 OHSAS18000系列标准或GB/T28000系

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五)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十六)企业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工业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的要求,以保证型式试验产品与生产产品之间的一致性。(三十七)工业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应符合认证机构(通过国评中心和机器人检测联盟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九、售后管理要求

(三十八)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十、附则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祝适时进行修订。

日起实施。XX月XX年 2016 (四十)本规范条件自

附录一:机器人整机企业规范条件的附加要求

二、基本要求

(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涵相对应机器人整机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或服务。

(五)依据设计、生产、销售和/或服务能力,按以下四个等级进行评估:

一级企业:具有独立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总人数大于等于100人;

二级企业:具有独立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总人数大于等于70人;

三级企业:具有独立设计、生产、销售或服务能力中的两项以上;总人数大于等于30人;

四级企业:具有独立设计、生产、销售或服务能力;总人数小于30人。

(七)依据主营业务的营业额占企业总营业额的比例,进行以下四个等级的评估:一级企业:主营业务的营业额占企业总营业额的80%及以上;

二级企业:主营业务的营业额占企业总营业额的50%及以上;

三级企业:主营业务的营业额占企业总营业额的30%及以上;

四级企业:主营业务的营业额占企业总营业额的30%以下。

三、生产设施、设备、检测和校准要求

(十一)应至少包括下表所列的检测设备。出厂检测设备校准周期最低为半年一次,过程检测设备校准周期最低为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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