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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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农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办法所称原住农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居民小组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1亩以上的居委会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原住农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第五条原住农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征用(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章县城规划区内原住农民(户)建房管理
第八条公寓楼安置区是指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多、中、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集中联建建设区是指原住农民(户)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行联体建房的建设区。
远郊私人建房区是指按照村庄统一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的建设区域。
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老城区:西抵三江口铁路桥,东至财政局,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东城区:西抵财政局,东至机场路,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
南区:西抵渔场路,东至新建路,北临澧水,南抵石长铁路沿电厂专用线接月亮路。
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老城区、东城区、南区所属双红社区居委会、渫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陈氏祠社区居委会除公寓楼安置区以外的区域和易家渡镇的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都乡的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牌楼村所属区域。
远郊私人建房区范围:公寓楼建设区和集中联建区外的县城规划区。
新老s304省道石门县城至慈利段、s303省道双红社区至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具体范围以县城规划管理部门公示的石门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为准。
第九条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寓楼安置区和农民建房小区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寓楼安置区的建设资金来源: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相应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征地项目应支付的公寓楼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选择公寓楼安置对象的应交购房款;其它可用于公寓楼安置区建设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寓楼安置区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原住农民(户)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公寓楼安置区可按小区建筑总面积适当的比例建设经营、办公及其它公共服务用房和堆放生产用具的杂屋间。经营性用房产权归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随意转让,优先安排该小区安置户承包和租赁经营。经营性用房的收益必须优先满足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区内凡因建设项目征用(收)集体土地宗地拆迁安置户在10户以上的,必须按规划修建公寓楼予以安置,其安置户不愿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宗地拆迁安置户在10户以下的可选择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也可选择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
第十三条公寓楼建设按照农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及相关手续,并享受农民建房税费政策。
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区内属本村(居)委会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建房只能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或申请进入公寓楼安置。
对申请集中联建的原住农民户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颁发前拆除原有房屋并退基还耕,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农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
对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的,在办理公寓楼安置房入住手续前,应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基还耕。
第十五条公寓楼安置的对象以基本户为单位,凡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分户,安置户均以户为单位申报户型面积。安置户需提供户口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和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进行严格审查并张榜公示7天,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村(居)为单位再次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最后报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备案。
公寓楼安置户按人平安置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进行安置,原则上“一户一套”。每户原则上可在其所在小区内按成本价购买底层杂物间1间。
安置户每人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价、10平方米的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安置户型建筑面积最小的不少于60平方米/户,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左右。
公寓楼安置入住分配,其楼层选择由拆迁安置对象集中讨论后,统一进行抽签确定,适当照顾老、弱、病、残等拆迁安置特殊对象,有关楼层差价均按国家有关住宅楼层差价率结算。
第十六条公寓楼安置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待危房拆除还耕验收、土地退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后,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1.8万元。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提前申请购买入住公寓楼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0.3万元,但今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不再享受分户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公寓楼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安置对象方可入住,村(居)委会应及时组织为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公寓楼除依法可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居)农村村民外,原则上不得买卖与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从购房居住之日起12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