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构建文明单位
第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五条: 提升员工素质,加强培训与教育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安全
第七条: 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第八条: 弘扬企业文化,传承企业精神
第九条: 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落实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创造力
第十二条: 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内外部信息公开,促进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文明单位评审及整改工作第十七条: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提升文明单位建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十九条: 规范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鲁国资党[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党〔2011〕51号)各省管企业党委: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2011年8月23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改进党的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山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在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
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提高省管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巩固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地位,为省管企业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务公开制度体系和务实高效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与党员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促进发展。
坚持服从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心任务,牢牢把握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稳步推进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为省管企业营造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环境。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集团公司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确保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品牌的迫切要求,是集团公司实现“两型、四化、三个能力”发展战略目标和做强做大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企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打造十万大唐人精神家园的有效载体。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集团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是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集团公司授予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学习,不断创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构建科学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企业中心工作,与集团公司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融合,与阳光、绿色、快乐三大工程无缝对接,努力实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一个上下互动、公开透明、实时监控、同类可比、高效便捷的量化、e化、序化管理平台,实现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基层企业(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运作。
集团公司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和“文明单位”的考评命名;分、子公司既是一级领导、组织、管理层次,同时又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参与主体。
各分、子公司承担对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对相关指标的审核和“文明单位”的初审、推荐,其职责履行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文明单位建设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单位的文明形象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
省级文明单位是指在单位管理、服务质量、员工素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单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本方案旨在通过指导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实施,提升单位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推动全省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
二、创建条件和标准1.创建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2)单位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4)单位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2.创建标准(1)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单位服务质量高,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能积极响应用户投诉和建议;(3)单位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4)单位对社会公益活动有一定贡献,能够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承担。
三、创建步骤和措施1.创建步骤(1)组织筹备: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由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筹备组,确定创建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参与。
(2)信息收集:收集参评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的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员工素质以及社会影响力等。
(3)评估评审: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估和评审,根据创建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结果。
(4)公示和宣传:将评选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组织宣传活动,提高评选结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享受优惠政策:被评选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
2.创建措施(1)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单位应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章,并确保实施到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制度和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
(2)提升服务质量:单位应注重用户需求,完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3)加强员工培训:单位应加强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提升,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员工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的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明行为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建立文明单位评选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等措施,提升公司整体文明素质,增强公司形象和凝聚力。
二、文明单位评选机制2.1 评选标准公司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遵守公司行为准则;- 尊重、关心和帮助同事; - 勤俭节约,提倡环保意识; -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 文明礼仪,注重职业形象等。
2.2 评选程序•公司每年组织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员工可以推荐自己所在的部门或其他部门作为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推荐、自荐和部门自查结果,进行评选筛选;•最后,评选出优秀的文明单位,并进行表彰。
三、员工教育培训3.1 文明行为培训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员工文明行为培训,培养员工文明意识和行为习惯。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遵守职业道德; - 社交礼仪; - 公司行为准则; - 公司文化和价值观传达。
3.2 职业形象培训公司通过培训课程和讲座等形式,提升员工的职业形象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 仪容仪表; - 语言表达能力; - 社交技巧; - 沟通与协调能力等。
3.3 心理健康培训公司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培训,帮助员工提高抗压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 - 压力管理; - 情绪调节; - 积极心态培养等。
四、文明行为倡导4.1 内部倡导公司通过内部宣传、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倡导员工文明行为,形成良好的内部文化氛围。
具体措施包括: - 发布公司行为准则和文明行为指南; - 在公司内部建立文明行为示范岗位; - 开展文明行为主题活动、比赛等。
4.2 外部倡导公司积极参与社区和公益活动,树立企业形象,同时倡导员工积极参与。
具体措施包括: - 支持员工参与公益活动; - 定期组织员工参观社区公益项目; - 建立企业志愿者团队,开展志愿服务等。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升总公司队伍的文化素养,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将公司打造成为文明单位、示范单位,订立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本方法的牵头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在的实施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 订立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 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3. 对创建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和困难,适时讨论解决;4.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相关的宣扬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一、文明单位创建的标准总公司文明单位创文标准共分为“七大类、三十八项”,即:1. 单位宣扬标语干净乾净;2. 党建工作制度健全;3. 安全生产规范;4. 环境乾净无垃圾;5. 文明礼仪文化浓郁;6. 卫生环境清洁;7. 社会责任尽职尽责。
二、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1. 建立文明单位的观念,确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紧要性;2.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的申报和审评机制;3. 加强单位党建工作,订立科学的考核制度;4.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安全培训和宣扬,做到安全教育全员覆盖;5. 统一规划绿化区域,加强单位绿化意识,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6. 弘扬文明礼仪,慎言、文明、友善,形成和谐、团结、文明的工作氛围;7. 统一规划卫生管理区域,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8. 开展社会责任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倡绿色环保;9.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文化素养。
三、创文周期文明单位创建周期为1年,即自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四章申报和评估一、申报要求1. 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员工代表;2. 要求单位自查、自评,逐项列出文明单位创建的“七大类、三十八项”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3. 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局内统一网站申报。
二、评估方法总公司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分满分为100分。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全面完整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2007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树立和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工作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文明单位根据创建的角度不同,可分为文明创建单位、文明示范单位、文明单位等级。
第二章文明创建单位第四条文明创建单位是总公司评选出的,在各级单位范围内,对文明单位进行创建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营业资格;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4.经营行为合法合规;5.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6.员工综合素质较高;7.社会责任意识强烈;8.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六条文明创建单位评选程序:1.市场准入资格审核;2.绩效考核;3.文明创建单位评选。
第七条文明创建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三章文明示范单位第八条文明示范单位是在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模式下,总公司对文明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单位。
第九条文明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员工进行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的提供;2.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3.对外宣传企业文明单位形象;4.遵守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明示范单位的评选标准:1.用户对该单位的评价;2.文明创建单位的评选标准;3.平台内部对单位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文明示范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章文明单位等级评定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是对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全面评估和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和晋升机制;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拥有高效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4.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5.具备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广泛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4月7日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出资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四)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五)党的组织;(六)董事会;(七)经理层;(八)监事会(监事);(九)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法律责任;(十)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十一)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十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三)附则。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申报前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3)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4)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鲁国资规划[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2〕11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促进省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章程的制定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三)其他应当制定省管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省管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省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一、创建文明单位的宗旨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2、提升员工文明素养,形成良好工作环境;3、巩固企业发展基础,创造卓越的经济效益。
二、创建文明单位的目标1、打造文明、和谐、高效的工作单位;2、营造积极向上、和睦相处的企业文化氛围;3、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全员自觉遵守。
三、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内容1、建设企业文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2、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文明素质;3、制定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工作;4、多措并举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整洁舒适的办公场所。
四、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措施1、成立文明单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2、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文明素养;3、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活动,激励全员参与;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五、创建文明单位的评估标准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经济实力等;2、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企业口号、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等;3、员工素质:包括员工文明、礼仪、素质等;4、办公环境:包括卫生清洁、装修情况等;5、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公益活动、环保贡献等。
六、创建文明单位的奖惩制度1、为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2、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或者惩罚。
七、创建文明单位的落实工作1、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宣传教育活动;2、对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3、制定实施文明单位管理制度;4、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总结,实现规定执行。
以上是一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推动企业文明化建设。
八、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性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仅要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更需要肩负起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文明单位建设,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员工的文明素质和工作积极性,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鲁政办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精神,省政府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省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省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省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省企业管理奖分别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10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五条省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省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
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公司具备依法设立的资质,并已获得法定的行业许可或注册证明;2.公司拥有良好的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3.单位具备充足的办公场地及各种设施,能够支持员工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4.单位至少拥有一定数量的员工,以保证办公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创建程序1.单位管理层提出申请,填写《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注明申请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措施;2.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3.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4.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公司领导层,由领导层作出最终决策;5.决策通过后,单位管理层组织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创建工作;6.工作小组开展调研、制定创建计划、组织宣传、分配任务和跟踪督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给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四、创建内容1.组织机构建设(1) 完善各种部门及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组织体系的规范化管理;(2) 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内部民主管理,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委员会等职工代表机构;(3) 加强沟通与协调,营造良好的内部员工关系。
2.人才引进与管理(1) 建立健全招聘和考核制度,公开、公平地进行人才引进和选拔;(2) 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提供适宜的发展平台和机会,提升员工整体素质;(3) 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工作环境建设(1) 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2) 加强办公区域和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3)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文化建设(1) 建立公司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传递正能量和良好价值观念;(2) 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3) 鼓励员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企业社会责任。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制定了《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一、创建文明单位的目的和意义:为了倡导全员文明、促进单位和谐发展,构建和谐、和睦、和美的单位氛围,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文化环境,提高单位形象、职工满意度及综合效益。
二、创建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1、弘扬文明礼仪,美化工作环境,并建立文明单位标志、横幅、标语等文化景观;2、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并开展员工职业道德讲座,引导员工遵纪守法;3、加强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学习和推广各项法律法规;4、加强内部交流,树立和谐共处的企业文化,加强与业界同行的沟通与互动,推进团队合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单位氛围。
三、创建文明单位的实施流程:1、启动推动阶段:由公司领导任命专责推动文明单位创建的领导小组,起草工作方案,制定实施计划;2、落实落地阶段:开展各项具体措施,如标志、镜头、标语、展板制作,推进员工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强化内部合作沟通;3、评选表彰阶段:结合实际评选评价,一年一评定三等奖,资格也可为评审,优先和其他辉符企业的商业共享。
四、文明单位的保持与提升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
只有通过良好的管理、经验总结和不断提升,才能使文明单位保持和发展。
企业的文明标志不是一块石头,而是一个良好的管理环境,文明单位不是一个日常办公场所,而是一个融洽友好的大家庭。
在文明单位中,各成员之间自觉维护和谐,诚实守信,赏罚分明,遵纪守法,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员工共赢。
因此,为了保持和提升文明单位的标准,以下是一些建议:1、定期开展文明主题活动:例如文明月、文明周、文明日等,不断激发员工的文明意识,营造浓厚的文明氛围。
2、加大员工素质培训力度:开展各类培训班,普及法律法规,提升员工文化素质,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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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
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三)企业文化特色鲜明且富有成效。
能够积极探索将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创造符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的、反映时代精神的、有本企业鲜明特色的、为广大职工所认同的核心价值观,能体现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四)创建活动深入扎实。
企业党组织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
具体、活动经常、效果明显,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
(五)职工整体素质高。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注重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卓有成效的活动。
广大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素养。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六)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
生产经营方向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注重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认真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治安状况、公共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无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八)注重科学文化卫生建设。
重视智力投资,不断增加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投入,开展群众性读书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加强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各类科教文体设施。
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崇尚科学与文明,反对迷
信与邪教,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面貌健康向上。
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九)重视环境建设。
内部管理规范,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
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
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凡是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省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均有资格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凡申报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应在认真进行自查基础上,填写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申报表,向省管企业文明委申报,由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在推荐工作中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企业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和逐级晋升制度。
对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已获得上一年度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本年度末进行复查,通过的予以确认,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连续两个年度获得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凡基础分达不到90分以上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省管企业文明委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管企业党委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有关规定确定。
原则上奖励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工资,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
奖金来源:企业从企业单项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对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和连续两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省管企业文明委授予“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由所在企业加发不超过两个月的单位职工平均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发生违犯本条例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问题,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风不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七)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九)环境污染治理不达标的;
(十)厂区、生活区卫生环境面貌差的;
(十一)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摘去牌匾。
经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参评。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省管企业文明委负责。
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文明单位所在上一级单位应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
帮助整改,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命名主管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因改革改制改变单位名称或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
要求保留荣誉称号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文明单位称号,在企业的改革改制中,凡属重组、合并、破产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各文明单位要积极认真地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凡获得全国、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同时享有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管企业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