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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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

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三)企业文化特色鲜明且富有成效。能够积极探索将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创造符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的、反映时代精神的、有本企业鲜明特色的、为广大职工所认同的核心价值观,能体现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四)创建活动深入扎实。企业党组织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

具体、活动经常、效果明显,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

(五)职工整体素质高。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注重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卓有成效的活动。广大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素养。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六)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生产经营方向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注重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认真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治安状况、公共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无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八)注重科学文化卫生建设。重视智力投资,不断增加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投入,开展群众性读书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加强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各类科教文体设施。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崇尚科学与文明,反对迷

信与邪教,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面貌健康向上。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九)重视环境建设。内部管理规范,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凡是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省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均有资格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凡申报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应在认真进行自查基础上,填写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申报表,向省管企业文明委申报,由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推荐工作中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企业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和逐级晋升制度。对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上一年度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本年度末进行复查,通过的予以确认,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连续两个年度获得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凡基础分达不到90分以上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省管企业文明委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管企业党委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有关规定确定。原则上奖励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工资,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奖金来源:企业从企业单项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对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和连续两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省管企业文明委授予“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由所在企业加发不超过两个月的单位职工平均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发生违犯本条例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问题,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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