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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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
(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
(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
(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
(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十条评查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评查案件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评查讨论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不得接受被评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娱乐活动安排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查公信度的安排。
第三章评查的形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质效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下列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已归档的案件实行常规评查:
(一)立案案件;
(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
(四)减刑、假释案件;
(五)执行案件;
(六)国家赔偿案件;
(七)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实行逐案重点评查:
(一)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再审的案件;
(三)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五)超审限、执限的案件;
(六)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四条专项评查主要包括:
(一)新类型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案件;
(四)领导机关或本院领导要求专项评查的其他案件。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庭审、裁判文书、立案管理、卷宗移送等单项工作可以单独评查。
第四章评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评查案件的确定与案卷调取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院常规案件评查,由办公室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上季度全院审结且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并已归档的案件,按承办人列出清单交审管办。审管办根据清单及时随机确定
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
常规评查的案件,以电子档案作为主要评查材料。评查工作需要纸质档案,由审管办发出调卷通知,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做好调取档案工作,并将案件卷宗移送审管办。
(二)本院重点案件评查,按照下列程序收集资料:
1、凡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每月的10日前列出清单,同时收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列出清单,同时收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将清单、裁判文书一并移送审管办。
3、凡被本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但基层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案件,由审管办收集相关法律文书,调取相关的案卷。
3、凡被国家赔偿程序决定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出清单,同时收集赔偿决定书,并将清单、决定书一并移送审管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由审管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三)专项评查案件,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评查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第十六条案件评查由评查组具体实施。评查方式原则上由一名评查人员阅卷,逐项填写《案件质效评查表》,具体写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明确案件中的差错及责任认定,形成评查人意见。
第十七条案件质效评查实行评查组集体评议制度,以
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匿名形成评查的初评意见。
第十八条案件质效分为优秀、合格、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方法,依据《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和《全省法院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九条评查办应将评查组的初评意见书面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评查组。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书面回复中提出复议申请。
评查组应组织评查人员进行复议并形成复评结论。
第二十条在案件评查工作结束15日内,评查组应形成包括案件评查结论、原因分析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评查报告,连同案件评查的其他资料报送评查办。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重大差错、优秀的案件和复议结果与案件承办单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评查办应当一并形成评查综合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决定,评查组长或评查人员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五章评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案件质效评查结果,应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单位评先评优、法官任用、晋升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评查确定为重大差错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后,评查办应根据《全省法院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将评查分析结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的线索,审管办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管办应对案件质效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通报和讲评稿件,并将有关业务问题协调、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