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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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2.10

•【字号】内卫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0〕10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建立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9〕84号),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一、考核目的

指导和督促全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

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责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双向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综合评价督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由行政管理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下级单位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考核评估和技术指导。

四、考核对象

(一)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部门和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指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等)。

(二)所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其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考核内容

(一)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与协调情况,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工作资金落实情况;各级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服务机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

(三)各级考核评估、技术指导、奖惩制度和机制落实情况,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培训、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责任落实情况。

(四)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知晓率、利用率、满意度,社会综合评价情况,居民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等。

六、考核方法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实施自我评估,各级自上而下开展考核评估。

(一)查阅资料。包括项目计划、方案、总结等组织管理资料;经费拨付、使用、管理资料;项目工作制度、规范等资料;项目健康档案、门诊日志、体检表、各类卡片等有关服务记录资料。

(二)管理人员访谈。与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相关责任人访谈,了解、核实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三)服务机构现场考察。了解提供服务的条件、环境、服务质量;与提供服务的人员访谈,操作观察,了解服务行为规范情况。

(四)服务对象访谈与调查。针对居民、重点人群(儿童、孕产妇、老年人)

和各类患者(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痊愈重点传染病患者等),采用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核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活动、免疫接种、传染病报告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社会满意度等调查。采用问卷等形式对服务知晓、利用、满意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评分办法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扣分制。被考核盟市实际得分=盟市级综合考核评估得分×20%+抽查旗县级综合考核评估平均得分×20%+抽查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平均得分×60%。具体考核评估内容、评分标准、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

八、组织实施

自治区根据本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盟市、旗县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抽查、核实。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当地考核评估细则。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明确考核评估工作任务,建立考核评估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通过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征求群众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参与考核评估,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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