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内卫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其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以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成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考核标准:
1. 项目目标达成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和预期效果,包括疾病控制率、健康教育覆盖率等指标。
2. 资金使用效率,考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和节约成本情况等。
3. 服务覆盖范围,评估项目的服务对象覆盖范围,包括服务人群数量、服务地区覆盖情况等。
4. 服务质量评估,考核项目提供的服务质量,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疗设施设备等。
5. 社会影响力,评估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力,包括公众满意度、社会反响、宣传效果等。
6. 创新能力,考核项目的创新能力,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创新等。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通过建立科学
合理的考核体系,可以有效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成效,为进一步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参考和指导。
希望这些标准能够为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的发展和提升质量效果提供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内卫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18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转变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大农牧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
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健康权益,有效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实事求是,规范考核程序,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内卫科字[2010]715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科字〔2010〕715号)盟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根据厅党组统一部署,决定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
具体安排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乌兰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张子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处长杨志华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解春梅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处长杨广泽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处长李宁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处长任钢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周晓实自治区卫生厅医管处处长于连云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蓝峰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处长成员:王小安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副调研员冯蕾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贾跃旗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副处长周立农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副处长杜雪梅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副调研员田军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张立新自治区卫生厅医管处副处长扎拉嘎呼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张建国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和任务,研究解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人事处:负责拟定和落实自治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规财处:负责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有关工作的衔接。
疾控处:参与拟定和落实自治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措施,会同相关处室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改革政策和实施办法。
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是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居民提供全面、高质量的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普及和健康意识的提高,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项目内容1. 健康教育和宣传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水平,推广健康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常见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2. 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活动,提供免费或低价的体检和筛查服务,早期发现和诊断疾病,及时进行治疗和干预,降低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3. 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网络,确保居民能够及时就医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
4. 妇幼保健服务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提供孕前、孕期和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5. 慢性病管理开展慢性病管理,建立慢性病患者健康档案,提供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通过规范的管理措施和科学的干预措施,控制慢性病的进展和并发症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1. 制定项目计划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内容、时间表和责任分工。
2. 资金筹措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助、医疗保险等方式筹措项目所需的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项目组织机构成立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的统一协调和高效运行。
4. 实施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手段和媒体渠道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行为。
5. 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活动,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常见疾病的筛查和早期诊断,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干预。
6. 建立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建立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包括建设和改造医疗机构、培训医疗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居民能够及时就医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内卫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6〕101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方便社区居民就近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逐步构建城市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组织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逐步建立起以辖区内大中型医疗机构为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协作体系。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技术合作的原则,通过帮管理、帮技术、帮培训和帮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广泛的合作,使上、下级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到分工与合作有序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形成大中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型两级卫生服务体系,争取在三年内,全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改革后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新的监管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路小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志林、孙志忠联系电话:0471—6946273、493079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计划生育等6个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
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化需求水平指标:衡量市场需求水平的高低、变化趋势及市场竞争情况,包括预防疾病、保障医疗、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等一系列的指标。
这些指标主要是由市场研究机构进行调查,包括居民满意度、医疗安全率、医疗资源利用率等等。
2.经济效益指标:衡量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包括成本收益比、财务利润、经济增长率等等。
这些指标需要通过严密的统计分析来得出。
3.社会效益指标:衡量项目对社会的整体效益,包括提高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病率、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等等。
这些指标主要是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方式进行评估。
4.技术效益指标:衡量项目是否具有先进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等,包括技术开发效果、技术特性防范系统性质等等。
这些指标通过
评估技术方案、技术设备、技术成果等方面得出。
5.管理效益指标:衡量项目是否具备有效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配备等,包括组织管理模式、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效益。
这些指标
主要是通过管理架构、流程化管理等方面得出。
综上所述,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一
个通过多种方式衡量项目效益的复合指标体系,它能够全面促进项目
发展和提高项目效益,为社会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未按规定开展儿童系统管理不得分;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各扣0.5分,扣完为止。
六、妇女保健
(13分)
(17)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5分)
(17)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建册率≥75%。
查阅该社区一月内的孕妇名单,查验是否记录孕妇姓名、家庭全面地址、联系方式。
(13)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协助开展有关从业人员培训;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有关信息。
查阅卫生监督活动记录、培训资料。
查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信息报告记录。
未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扣2分;未协助开展有关从业人员培训扣1.5分;未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有关信息扣1.5分。
查阅门诊日志、健康档案、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等资料。
随机抽查10名糖尿病患者,进行入户或者电话核实。
未对35岁以上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不得分;随访少1次扣0.5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内卫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内卫办发〔2010〕3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完成《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及《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工作安排》任务,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一)组成组长:杨成旺成员: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尹赤林、裴政峰(二)职责贯彻落实卫生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和任务,研究解决医改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医改政策、落实医改任务的建议,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卫生厅医改各项工作。
各位厅领导分别负责下列领域的医改推进工作,主要是召集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审定出台配套文件,协调重大事项,督导落实各项医改任务。
杨成旺:全面负责卫生厅医改领导工作。
负责协调相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各项卫生经济政策。
白宝玉:负责主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负责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
负责完善新农合等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医改相关工作。
乌兰:负责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促进和扶持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蒙中医药参与医改的各项相关工作。
贺丰奇:负责主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内卫办字[2012]938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办字〔2012〕938号)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通知”(内稳发〔2012〕8号)要求,现将《卫生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实施办法2012年8月17日附件:卫生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突出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先期预防化解。
第二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和工作部署,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为医药卫生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医疗卫生系统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的实效,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8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7【实施日期】2010.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89号 2010年8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负总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务于今年年底前将新增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层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此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未经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先按有关规定明确其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后,再按《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
三、自治区对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倾斜问题不作统一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倾斜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内卫财字[2012]637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财字〔2012〕637号)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对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内蒙古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肿瘤医院)等基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领导小组下设5个项目推进组和1个项目监督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毕力夫卫生厅厅长常务副组长:贺丰奇卫生厅巡视员副组长:欧阳晓晖卫生厅副厅长乌兰卫生厅副厅长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张文挺卫生厅副厅长尹赤林卫生厅副厅长裴政峰卫生厅副巡视员成员:杨志华卫生厅规财处处长王占国卫生厅办公室主任解春梅卫生厅疾控处处长任钢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周晓实卫生厅医管处处长李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胡润召卫生厅食卫局局长于连云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巴特尔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邓丹宇卫生厅机关事物服务中心副主任马仲奎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霍洪军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刘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院长高方方内蒙古第四医院院长付鱼鹰内蒙古第四医院副院长苏根元内蒙古中医医院院长王志芬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长云晓彬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书记王文瑞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杜宝彪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俊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主任孟和内蒙古健康教育所所长乌兰内蒙古国外贷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朝克内蒙古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主任李玉成内蒙古医学杂志社社长刘昀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王成亮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本级重点卫生项目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1. 引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在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和提高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方面承担的责任。
为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政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
本文档旨在介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的试行方案。
2. 考核评价标准的制定目的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的目的在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发展和提高;•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创新与改善。
3. 考核评价标准的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服务人群覆盖率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特定区域内的服务人群覆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居民健康档案覆盖率•婴幼儿基本疫苗接种率•孕产妇保健服务覆盖率•慢性病患者管理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能力3.2 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站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预防保健效果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3.3 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组织和协调能力评估•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能力4. 评价方法和流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流程如下:1.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和权重体系;2.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调查问卷、档案资料等;3.进行现场考核和抽样检查;4.统计分析数据,得出评价结果;5.撰写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公示;6.召开评价结果反馈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5. 试行周期和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的试行周期为三年,具体试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区:•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市、县、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各个乡镇、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1]61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6.18【实施日期】2011.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612号)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与自治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新增内容为:1.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
每个0-6岁儿童全程可获得13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以免费获得14种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针对儿童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为其提供生长发育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内容。
2.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
孕妇在接受第1次产前保健时,可以得到比较全面的健康检查服务,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健康指导,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五项等实验室检查;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受益人群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可以免费获得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其中,辅助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测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免费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手册等健康教育资料,并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内卫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82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22号)和卫生部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明确卫生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
现将《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卫生部重新调整了司局职能,新增设了3个司局,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卫生、卫生政策法规、卫生应急等工作力度。
为了使卫生厅机关处室和卫生部机关司局职能相对应,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强化职能的原则,依照自治区政府批复卫生厅各处室的职能(内政发〔2000〕22号)并参照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卫生厅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新成立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对口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将综合性调研和政策研究职能划归办公室,卫生法制建设职能划归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相对口;将综合协调性卫生应急职能划归办公室,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医政处分别按职责负责相应卫生应急工作,与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相对口;中蒙医处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对应;其他处室与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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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内卫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0〕10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建立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9〕84号),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指导和督促全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责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双向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综合评价督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主体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由行政管理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下级单位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考核评估和技术指导。
四、考核对象(一)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部门和机构。
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指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等)。
(二)所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其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考核内容(一)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与协调情况,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工作资金落实情况;各级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服务机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
(三)各级考核评估、技术指导、奖惩制度和机制落实情况,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培训、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责任落实情况。
(四)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知晓率、利用率、满意度,社会综合评价情况,居民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等。
六、考核方法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实施自我评估,各级自上而下开展考核评估。
(一)查阅资料。
包括项目计划、方案、总结等组织管理资料;经费拨付、使用、管理资料;项目工作制度、规范等资料;项目健康档案、门诊日志、体检表、各类卡片等有关服务记录资料。
(二)管理人员访谈。
与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相关责任人访谈,了解、核实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三)服务机构现场考察。
了解提供服务的条件、环境、服务质量;与提供服务的人员访谈,操作观察,了解服务行为规范情况。
(四)服务对象访谈与调查。
针对居民、重点人群(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各类患者(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痊愈重点传染病患者等),采用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核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活动、免疫接种、传染病报告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社会满意度等调查。
采用问卷等形式对服务知晓、利用、满意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评分办法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扣分制。
被考核盟市实际得分=盟市级综合考核评估得分×20%+抽查旗县级综合考核评估平均得分×20%+抽查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平均得分×60%。
具体考核评估内容、评分标准、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
八、组织实施自治区根据本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盟市、旗县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抽查、核实。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当地考核评估细则。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明确考核评估工作任务,建立考核评估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通过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征求群众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参与考核评估,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明确考评范围、时间和频度。
自治区每年对盟市开展1次综合考核评估,每个盟市抽查2~3个旗县市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抽查2~3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盟市每年对辖区内所有旗县市区进行2次综合考核评估,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抽查3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旗县市区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进行2次全面考核评估。
(四)及时反馈,公示考核评估结果。
各级考核组于每次考核评估完成后,对接受考核评估的部门和机构进行现场总结和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以文件形式通报考核评估结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考核评估总结;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评估结果。
(五)完善评估机制,落实奖励激励制度。
各级要不断完善考核评估方法,提高考核评估实效;要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核拨经费、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作为制定和完善下一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旗县市区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由旗县市区制定。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2.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附件2注:各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附:指标解释1.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建立规范的健康档案的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 健康素养基本知识知晓率=调查居民中实际知晓健康素养基本知识的居民数/调查居民数×100%。
3. 新生儿访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4. 儿童健康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5. 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6. 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7. 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8. 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9.预防接种建证(卡)率=年度辖区内建立预防接种证(卡)人数/年度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证(卡)人数×100%。
10.疫苗接种率=年度辖区内某种疫苗年度实种人数/某种疫苗年度应种人数×100%。
11. 高发地区重点人群出血热疫苗全程接种率=年度高发地区内出血热疫苗实种人数/年度应种人数(16~60周岁)×100%。
12.炭疽疫区高危人群疫苗应急接种率=年度高发地区内炭疽疫苗实种人数/年度应种人数×100%。
13.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报告卡片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14.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报告及时的传染病病人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15.传染病疫情报告准确率=报告准确的传染病病人数/登记传染病病人数×100%。
16.重点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理率=暴发疫情处理数/暴发疫情应处理数×100%。
17.65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的人数/年内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18.65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健康体检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体检表数/抽样的健康体检表数×100%19.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年内已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高血压患病总人数×100%20.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每年完成4次随访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年内应随访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100%。
21.35岁以上首诊患者测血压率=35岁以上首诊患者测血压人数/35岁以上首诊患者总人数×100%。
22.高血压患者健康体检率=高血压患者健康体检人数/高血压患者管理人数×100%。
23.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人数/已管理的高血压人数×100%,血压控制标准:确诊的高血压患者最近一次随访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24.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年内已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2型糖尿病患病总人数×100%。
25.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每年完成4次随访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年内应随访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26.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体检率=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体检人数/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100%。
27.已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人数/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血糖控制标准: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值<7.0mmol/L。